进入新时代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确定为党民族工作的主线和“纲”,从国家战略高度重新审视以往的民族理论与民族实际工作成为目前民族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对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进行总结,重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命题。回顾党领导民族工作的百年历史,在20世纪30年代其主要民族政策从支持“民族自决”转向推行“民族自治”的调整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全面抗日战争的大局、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乃至新中国国家结构的奠基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中国境内单元民族的政治安排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之后中国历史的走向。
学术界关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政策调整的研究成果丰硕,在诸多方面已达成共识。最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研究认为“随着党在民族地区革命实践经验的丰富,特别是经过长征和抗战,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直接互动交往,深化了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有学者从共产国际与中共之间关系、陕甘宁边区政府与中华民国行政院之间关系等方面剖析其调整原因,有研究从“国情论”与“局势论”“原生主义”与“建构主义”“取消论”与“坚持论”等研究范式展开探讨,还有研究指出“伴随着党在多次反围剿、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联合抗日过程中思想和组织建设的慢慢成熟,以及长征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习惯等各方面信息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国共产党慢慢意识到我国少数民族有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可能性。”现有研究多基于中国共产党对单元民族认知的具体过程探讨民族政策调整的原因,也有从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南京政府、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动入手讨论民族政策调整的研究,而基于国家民族高度从中国共产党自身转变的角度探索其背后逻辑的研究较少。进入新时代以来,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角重新审视全面抗战前后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调整,探析其由“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调整的内在逻辑,对于厘清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历史、补苴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相关研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解放观
争取民族解放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民族问题上坚持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围绕民族解放的内涵、实现民族解放的形式、民族解放与阶级解放的关系等方面展开探讨,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解放理论在指导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解放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对外“民族独立”与对内民族解放相统一
民族解放即被压迫民族从压迫民族的政治统治下解放出来,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掌握本民族命运。民族解放在战争与革命时代有两方面的涵义:在国际层面,是指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的被压迫民族从压迫民族(国家)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实现民族独立,如列宁在《社会主义与战争》指出:“在中国、波斯、印度和其他附属国里,近几十年来我们所看到的是一种唤起千百万人争取民族生存、摆脱反动‘大’国压迫的政治。在这种历史基础上进行的战争,即使在今天也可以是具有资产阶级进步性的、民族解放的战争”,在《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将中华民族在国际层面获得解放称为“民族独立”。在国内层面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受压迫的单元民族摆脱被压迫的政治地位,实现本民族解放的过程与结果,如“威尔士人在英国,巴斯克人在西班牙,下布列塔尼人在法国”,这些被压迫民族在历史上争取民族解放的运动即属于这一范畴。无论是国际层面的还是国内层面,民族解放都是一个民族健康发展的前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解放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谈及被英国所统治的爱尔兰人,“对于他们说来,前进的第一步就是争取民族独立。”可见,经典作家将民族解放置于优先位置,将其视为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组成部分。
2.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解放的三种形式
在阶级社会里,多民族国家内单元民族实现民族解放的形式概括为三种:第一种形式是在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地方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第二种形式是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第三种形式是允许民族分离,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民族自决是多民族国家内被压迫的单元民族实现政治解放最彻底的形式。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对民族自决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第七条强调“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进一步指出:“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将民族自决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层面;斯大林则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指出:“民族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它甚至有权分离”。联邦是另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形式,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提纲)》中指出:“与其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他认为联邦制可作为反击民族不平等退而求其次的备选方案;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中强调:“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肯定了联邦制在特定历史时期与历史条件下的重要性,并认为联邦制具有阶段性;斯大林在《关于各独立民族共和国的联合问题》中指出:“联盟国家……这种形式能够根本促进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繁荣,使他们变成反对国际资本主义侵犯的堡垒。”
民族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另一种渠道,在战争与革命年代存在着“民族文化”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的争论。“民族文化”自治是指“建立保障民族发展自由的机构”,“每个民族,不论其所属成员的居住地点(不论地域:‘超地域自治’、非地域自治一语源于此),组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国家承认的联盟,管理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其中主要的是教育事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民族文化”自治持批判态度,涉及“民族文化”自治这一口号,列宁强调:“这个口号第一,根本违反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国际主义;第二,容易使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第三,会置整个国家的彻底民主改造的任务于不顾。”相较之“民族文化”自治,更倾向于将民族要素与区域要素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列宁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表明:“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斯大林在1918年指出:“我们主张另一种类型的自治,即一个或几个民族在人数上占优势的区域的自治”。苏联境内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但毋庸置疑的是苏联在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存在着偏差,不成熟的探索最终背离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初衷。
总之,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臻于成熟前,民族自决与联邦是多民族国家内受主体民族压迫的单元民族实现民族解放、争取民族发展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诸如一战后从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的芬兰、从英国统治下独立的爱尔兰、从奥匈帝国中独立出的匈牙利等民族国家,后者的典型则是由十五个苏维埃民族国家和联邦国家组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及二战后由六个民族国家组成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3.民族解放与阶级解放相统一
实现民族解放的基础是民族压迫的铲除,而在阶级社会里要铲除民族压迫必须以阶级压迫的消除为前提。列宁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中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消灭民族的(以至一切政治的)压迫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也就是说,实行社会主义。”强调要彻底消除民族压迫必须先消灭阶级压迫。民族解放涉及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阶级社会里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都应当坚持民族解放的优先性: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一方面要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如恩格斯在谈到德国对波兰的侵略时指出:“一个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其他民族的时候,是不可能获得自由的。”另一方面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也要通过民族国家的形式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还是民族的。”而对于对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而言,实现民族解放的优先性更是不言而喻,恩格斯强调:“一个大民族,只要还没有实现民族独立,历史地看,就甚至不能比较严肃地讨论任何内政问题……只要波兰还被分割,还受压迫,那么,不仅在国内不可能形成强大的社会主义政党,而且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也不可能同除流亡者以外的任何波兰人进行真正的国际交往……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无产阶级的国际运动,无论如何只有在独立民族的范围内才有可能。”
肯定和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进步性和优先性并不表明这种支持是无限度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阶级解放的立场对民族解放优先性的范围作出限定,对民族解放的支持应该是“消极”的,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政治尊严为限,因而实现民族独立又具有过渡性质,是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基础和进阶之路。列宁在《民族问题提纲》中指出:“所有民族的工人要是不在一切工人组织中实行最紧密最彻底的联合,无产阶级就无法进行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和捍卫自己日常的经济利益。”“社会民主党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绝不是说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不作出独立的估计……既要考虑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和联合起来的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对各民族的无产者压迫的情况,又要考虑到总的民主任务,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明确指出运用“民族自决权”致力于民族解放应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提纲)》中强调:“被压迫民族的社会党人必须特别维护和实行被压迫民族的工人与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充分的无条件的(包括组织上的)统一”,基于国际主义立场强调超越民族的阶级联合。一言以蔽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解放观在涉及民族解放与阶级解放的关系中,立足于国际主义立场,一方面高度重视民族解放的优先性,强调实现民族解放是致力于阶级解放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认识到实现彻底的民族解放必须以阶级解放的实现为前提,民族解放运动的开展应服务于实现阶级解放为最终目标。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下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建党之始便初步意识到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国情,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不分性别,不分民族,均可接收为党员”,在党的最初纲领性文件中便体现着民族平等的原则;1922年7月中共二大上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提出,“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提出先通过民族自决形式实现民族解放再以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实现民族联合与国家统一的初步设想……中国共产党自建立起便高度重视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面对多民族国家的实际以及复杂的民族关系,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逐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二、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
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解放获得最高意义,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迅速成熟,“从以强调阶级划分为基础的世界无产阶级整体利益,逐渐转变为关注世界无产阶级共同利益的同时,肯定和强调自己的国家与民族利益,将国家与民族作为利益共同体,以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为基础思考中国现实问题,与这一原则相对应的民族国家建设思想逐渐形成,与民族国家思想形成过程相对应,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形成并确立。”中国共产党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继承“大一统”的政治理念,承担起建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使命。作为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在同日本帝国主义的斗争中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解放,同时对国内的单元民族作出有别于此前的政治安排。
1.“大一统”的历史传统与近代中国的政治任务
中国自古以来有着悠久的“大一统”政治传统,既不同于近代欧洲兴起的法兰西、德意志等典型民族国家,也不同于奥匈帝国这样的多民族共主邦联,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四千多年前华夏人、东夷人、三苗等各民族便已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商周时逐步形成对四方民族先民的初步认知,《礼记·王制》载曰:“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根据费孝通先生概括:“中国是多民族世居的国家,有稳定的生存空间,中华民族的家园坐落在亚洲东部的广阔大陆上,西起帕米尔高原,东到太平洋西岸诸岛,北有广漠,东南是海,西南是山,这片大陆四周有自然屏障,内部有结构完整的体系,形成一个地理单元”,各民族先民共同生活在稳定的地缘板块之内。政治上,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将疆域内各民族纳入版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历代政权崇尚“春秋大一统”1918,将“是以六合之内,八方之外……遐迩一体,中外褆福”1965作为崇高政治追求。进入近代之前,中华民族先民便已长期统一于中央集权国家管辖之下,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已延续数千年之久。经济上,境内各民族处于固定的半封闭地缘空间内,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农耕文明、游牧文明、渔猎文明与海洋文明休戚与共,无论是宋、辽、金、西夏的榷场互市,亦或是明清的茶马古道、封贡贸易,都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了中国境内各民族早已融汇成一个“经济共同体”的现实。北方游牧民族需要中原的茶叶、粮食、香料等,而农耕民族则从游牧民族、渔猎民族处获取牛羊、马匹、骆驼……文化上,中国境内各民族经历了由“华夷有别”到“华夷一体”的蜕变,在实践中建立起共同的文化价值遵循。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互鉴互融,既有游牧民族汉化的鲜卑魏孝文帝改革,也有农耕民族借鉴匈奴文明的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更有契丹辽“南北面”制的共存共处,各民族在中华大地上共同创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各单元民族创造的文化日趋融为统一的文化板块。进入近代社会前,中华民族已作为一个统一于中央政权之下的“自在民族”而长期存在。历史上长期处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决定了进入近代社会的中国仍将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不可能是由汉族或某一少数民族单独建立的单一民族国家。
1840年鸦片战争后传统中国卷入近代化、全球化大潮,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部分有识之士“开眼看世界”。林则徐组织翻译《四洲志》,介绍亚、欧、非、美四大洲三十五国的地理状况、风土民情,魏源所撰《海国图志》更为翔实地展示了当时的世界,给闭塞的中国人以全新的近代世界概念……中国人对世界的认知逐渐超出“天下”—东亚板块而认识整个世界。在同西方民族国家的互动与交锋中,逐渐认识到建立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的重要性。梁启超提出“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之国家而已”的主张,呼吁以“民族主义”武装中国;孙中山三民主义革命纲领中对民族革命的倡导虽有一定历史局限性,但总体上反映了近代中国对于实现民族解放、建立民族国家的向往。1912年2月的《清帝逊位诏书》中关于“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描述,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要求,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政治主张一致。北洋军阀政府所倡导的“五族共和”亦如此,孙中山后来认识到中国境内何止“五族”,遂在新三民主义中抛弃了“五族共和”,提出“积极民族主义”“大中华民族”“大民族国家”等与中国既有疆域相对应的国家民族主张。“国民党的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南京国民政府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继承了孙中山的民族同化思想,蒋介石在《中华民族整个共同的责任》演讲中认为:“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所建立的,而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而其中各单位最确当的名称,实在应称为宗族。”将单元民族视为“宗族”的观点罔顾事实,中国共产党对这一观点予以及时批驳,但就维护中华民族整体性而言具有一定连续性。一言以蔽之,从晚清到民国时期建立统一国家的政治诉求一直为近代中国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所秉持。
2.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抗战前后逐渐实现了从坚持国际主义到统筹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二者关系的转变,接受“中华民族”符号,以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继承者身份承担起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任务。
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身经历了由侧重于国际主义立场到统筹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两者关系,立足于中华民族立场领导中国革命的转变历程,实现了无产阶级政党与中华民族先锋队双重身份的内在统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国际工人运动中,强调超越国境、超越民族的无产阶级国际大联合,马克思、恩格斯便批判“狭隘的民族主义”,强调无产阶级国际联合,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工人没有祖国”号召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无产者超越民族隔阂,团结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实现阶级解放;20世纪上半叶列宁进一步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口号,号召无产阶级以及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剥削压迫的民族联合起来,推翻帝国主义统治。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受共产国际与苏联影响,特定历史时期内在宣传上以国际主义精神为主,如在中共二大上呼吁“一齐来和全世界的革命伙伴们并肩前进呀!只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联合’是解放全世界的途径呀!”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中指出:“无论哪一国的工人们都是我们的弟兄,因此全世界工人们的联合是最必要的……所以全国劳动大会宣告要使中国工人们和外国工人们建立亲密的关系,共同向着全世界的资产阶级前进。”而在组织上,中国共产党早期受共产国际领导,须按照共产国际指示开展具体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指出“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更是明确“中国共产党是国际共产党的一个支部”,1924年7月中国代表团《致共产国际东方部的申请书》、苏兆征《给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东方书记处的信》《给联共(布)中央的信》《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等历史文献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共产国际之间的关系。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政策上倾向于“民族自决”,支持境内少数民族摆脱国民党反动政权的统治争取“独立”,在一定意义上同“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号召具有相似意蕴,对“民族自决”的强调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相契合。
1935年召开的遵义会议开启了党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逐渐由幼稚走向成熟,开始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正如毛泽东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述,“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正式提出引发巨大反响,中国共产党自身也进一步“中国化”。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强调:“爱国主义就是国际主义在民族解放战争中的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将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结合起来”,深刻阐述了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的主体性定位:“我们是国际主义者,我们又是爱国主义者,我们的口号是为保卫祖国反对侵略者而战”,厘清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具体阶段内对于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的不同侧重,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共产党更多地强调“爱国主义”,以“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身份领导中华民族的独立与复兴事业。抗日战争使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接受了“中华民族”政治符号和身份标识,将其作为重要的政治动员和政治团结工具,并承担起建立起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使命,“我们的任务,是变中国为独立、自由和领土完整的国家。”
3.中华民族解放获得最高意义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得中华民族解放获得最高意义,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华民族共同性的视角致力于实现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自决。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明确指出:“近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两种矛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地位有所不同,当帝国主义列强发动侵华战争或在中国挑起事端,激发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间的团结,则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上升为社会最主要矛盾,义和团运动和五四运动即是如此;而当帝国主义列强稍加放缓对中国的侵略,国内的阶级矛盾便会趋于尖锐化,辛亥革命、国民大革命便是反封建的重要斗争。五四运动后的十几年中,一方面为中国人民表现出的强烈抗争精神所震慑,另一方面也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所掣肘,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相较于晚清有所缓和,期间虽有“五卅惨案”等事端的爆发,但整体上并未发生大规模中外战争。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开始侵略东北地区,扶持溥仪建立起“伪满洲国”,进军华北挑起华北事变,一系列事端接踵而至。这一时期东北抗日联军在沦陷地区抗击日寇的统治,华北的教育界、文艺界也发起了系列爱国运动,中国人民一直不间断地自发反侵略斗争。但须注意的是,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仍主要集中于东北地区和华北北部,尚未危及国民党政权的统治核心,蒋介石集团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对中国共产党和工农红军进行“围剿”;中国共产党亦为国民党军进攻所掣肘,无法实现“北上抗日”的目标。在此阶段就整个中国而言,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矛盾是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出于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争取少数民族的支持与拥护,团结一切力量反抗国民党政权统治,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自决”原则,支持少数民族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
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明确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亦是如此,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争取民族自决的主体发生上位化转换。20世纪30年代日军不断向华北渗透,华北事变、七七事变、八一三事变等一系列事端的爆发催使中国全民族危机感持续加深,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社会最主要矛盾。相较于争取少数民族自国民党压迫下实现“自决”的民族解放而言,面对日寇侵略争取中华民族整体解放获得最高意义。正如瓦窑堡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军事战略问题的决议》所述:“在以坚决的民族战争反抗日本帝国主义进攻中国总任务之下,首先须在一切政治的军事的号召上与实际行动上,确定‘把国内战争同民族战争结合起来’的方针”,全中华民族的解放战争成为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毛泽东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发出“中华民族解放万岁”的号召,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报告指出“只有为着保卫祖国而战才能打败侵略者,使民族得到解放。只有民族得到解放,才有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得到解放的可能”。以“中华民族”的旗帜团结中国境内各民族抗击日寇,在“中华民族”的国族范畴内便不宜强调“民族自决”,少数民族摆脱日本帝国主义民族压迫的历史任务融入中华民族整体解放的使命之中。同时,20世纪30年代日本对中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入侵方略,于东北建立起傀儡政权,扶持清逊帝爱新觉罗·溥仪建立“伪满洲国”,在内蒙古地区扶持蒙古贵族德穆楚克亲王建立所谓的“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在西北妄图策划成立“回回国”,此时若再继续强调“民族自决”,反而助长日本肢解中国的图谋。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最主要矛盾之后实现中华民族解放的优先性高于单元民族自决,中国共产党民族自决政策所侧重的民族主体也从少数民族上移至中华民族整体,中华民族解放获得最高意义。
三、基于中华民族整体性的民族政策调整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一以贯之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高举“民族解放”旗帜,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民族政策。在中共中央到达陕北之前,中国共产党更强调国内单元民族的解放,如1928年东北地区党组织在《中共满洲省委告满洲朝鲜农民书》中指出“我们对于你们……表示无限的同情,表示最大最后的援助”,在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中涉及“坚决赞助各少数民族反帝国主义、反汉族地主与封建势力的民族解放斗争”。中国共产党基于国际主义的政治立场、抗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现实需要,支持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诸如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便提到“承认民族自决权”,1928年《中共中央致内蒙特支指示信》中指出“我们应当积极领导……唤起内蒙民族的独立运动”,1929年中共中央给蒙委的信中提到“关于内蒙民族的政纲应是……建立内蒙民族共和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30年《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中明确表明“承认国内各个民族之完全自决权”。
中华民族整体性的维护是以其共同性为基础的,“中华民族共同性是各民族在长期交融汇聚中所体现出来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属性等方面的有机联系与聚合”,中国共产党于全面抗战前后初步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基于共同性视角审视中华民族整体同境内各单元民族的关系,反思过去的民族理论与政策。面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须进一步探索如何在保障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各单元民族在统一的中国内进行合理政治安排的问题。
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多民族国家内单元民族实现民族解放的三种形式,要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兼顾民族解放与发展,主要有联邦制与民族自治两种形式,而中国并不具备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可能。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中央集权传统,国家结构上更适宜采取单一制。有学者指出“周代分封制相对于夏、商二代的五服制,可以说是一种质的飞跃,类似于当代的联邦制”,西周的分封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联邦”体制,各诸侯国有相对独立的民政、军事、人事权力,在周王室力量强盛时能压制诸侯国离心倾向,将整个国家置于“周礼”秩序之中;平王东迁王室衰微后各诸侯国逐渐脱离王室控制而互相攻伐,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相继崛起,长达五百年的分裂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秦朝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以来,除汉初、西晋等少数历史时期在局部地区实行分封外,大多数时间中国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由中央政府掌控地方的军政大权,而汉初的“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也在某种程度上确证了中国对于“联邦”体制的排斥,历史表明中国并不具备实行联邦制的传统。
从现实角度看,联邦制的形式似乎无法克服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中央集权受到挑战、国家凝聚力与向心力消弭的窘境。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太平天国运动暴露了清政府正规军“八旗”“绿营”的腐化,面对农民起义清政府依赖地方团练武装,湘军、淮军等地方军事集团迅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离心倾向,尤其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刘坤一、张之洞、李鸿章、许应骙、袁世凯等地方实力派组织的“东南互保”,有学者指出“东南互保是清朝有史以来第一次地方势力公开与中央对立,体现了汉族地方官僚的成长及其对中央的相对独立”;中华民国成立后这一局面仍未改变,北洋政府不仅无法统治南方军阀掌控的省份,在袁世凯死后其本身也陷入分裂,直系、皖系、奉系三大军阀为争夺北京政权开展了旷日持久的直皖战争、直奉战争等;国民党政权亦是如此,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无法实现对桂系、晋系、回马等地方实力派的有效整合,在“东北易帜”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全国不足两年后中原大战的爆发在事实上打破了中央政权的权威,“联省自治”成为地方军阀谋利的口号。近代以来的政治实践也充分表明,中国不具备实行联邦制的条件与可能,建立起统一的国家是中国迈向未来的必由之路。
在对单元民族政治安排中不适宜采取联邦制,可选路径便只有民族自治。在“民族文化”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两种形式之中,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反对“民族文化”自治,另一方面中国境内各民族在几千年共同交往交流交融中熔铸出统一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完整的文化板块内很难在教育、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强行区隔,因而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成为党在捍卫国家统一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兼顾少数民族权益的不二路径,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促进单元民族的解放与发展。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在统一的国家政权内部的自治,同联邦制国家内的“邦国”“共和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是在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全面抗战前后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华民族共同性视角对民族政策实行了由“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的调整,逐步探索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上提出“把蒙回两族(首先蒙古)反日反中国统治者的斗争提到武装斗争的程度,并把他们的斗争同我们的斗争直接结合起来”,注意到在反日问题上同少数民族开展联合;1936年8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涉及内蒙古民族自决的问题上强调“在目前阶段上,中国一切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前面都发生亡国的危险,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应当彼此帮助,以加强抵抗侵略者的力量。”开始强调中国境内各单元民族间的团结;1937年8月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毛泽东强调“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将“民族自决”与“自治”并提;而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号召“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放弃“自决”而强调“民族自治”,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与时俱进。
在实践上中国共产党也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尝试,1936年宁夏豫海县建立第一个县级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之后在根据地相继建立起一系列县级、乡级民族自治单位;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内蒙古自治政府,粉碎了部分蒙古王公妄图独立建国的图谋,开创了省级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决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原则载入其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名义将其正式确立。经过七十多年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已建立起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建立起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系,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权利的充分实现。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现中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政治实践中,根据所处国际环境的变化与自身实力的增强,不断调整内外政策。全面抗战前后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确立,从维护国家统一完整的战略高度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解放道路。
首先,由争取少数民族自决到侧重中华民族解放的转变对于粉碎日本帝国主义肢解中国图谋、凝聚各民族抗日共识、汇聚中华民族力量争取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在“民族自治”的合理政治架构下,各少数民族中的进步分子逐渐认识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带下争取中华民族整体解放的基础上实现本民族政治上双重解放的可能性,逐渐团结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入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同德王、“康德皇帝”等日寇支持下的虚假“民族领袖”斗争,诸如中共西蒙工委领导的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河北地区的回民支队等,为打败日本侵略、争取民族解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次,民族政策的灵活调整推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违背人民意愿挑起内战,各少数民族成为国共双方的重要争取对象。其中一部分进步分子,如乌兰夫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少数民族同胞发起民族自治运动,率先摆脱地方民族势力与国民党政权的压迫实现本民族解放,并积极投身于人民解放战争,为全中国的彻底解放作出贡献。另一部分反动势力,如回马军阀等同国民党反动派相勾结,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瓦解。中国共产党采取了恰当的民族政策赢得国内少数民族同胞的拥护,客观上推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最后,全面抗战前后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调整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确立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探索取得一系列宝贵经验,在实践中回答了如何在统一的国家内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避免国家分裂的问题,对少数民族带有前瞻性的政治安排将各民族团结在统一的新中国国家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地化解了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与多民族国家实际之间的张力。正是在新中国统一的国家制度框架内,七十多年来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逐渐树立起“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助力。
(作者简介:张淑娟,内蒙古赤峰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方民族大学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