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徐启瑞:坚持不懈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维度、价值尺度与实践向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空前成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基础在规。党内法规对党的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党的领导的支撑性作用决定了党内法规在党的制度结构中的关键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要求,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为党内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方向的指引和不竭的动力。
一、理论:党内法规建设的内在支撑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统一意志的制度体现,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规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理论是行动的先导,高度重视理论建设和理论指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鲜明政治品格和强大政治优势,党内法规在党的制度结构中的关键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建设离不开先进理论的指导。党内法规作为我们党在当代中国乃至当今世界原创性和开创性的制度实践,其中必然蕴含着我们党在制度建设领域的理论预设,党内法规自身也将经历一个持续不断的理论化过程。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是我们党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并将之作为制定、修订党内法规的根本遵循,推进党内法规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理论界和学术界也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广泛而深邃的理论支撑。党史党建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对党内法规建设给予持续关注,从不同的研究旨趣出发,为党内法规建设提出了不同层面、不同视角的理论建议。专家学者对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边界等基础性问题,党内法规的体系结构、效力等级、基本范畴等形式合理性问题,党内法规的目标任务、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等实质规范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商榷,并形成共识。这些共识被纳入党内法规发展完善的具体方案,从而形成了制定主体与理论体系建构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价值:党内法规建设的精神路标
价值是制度之魂,制度是价值之体,党内法规的百年变革,是在党的价值脉络之上的发展变化,党的价值体系内在地规定了党内法规的属性,内在地决定了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方向不能有所偏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党内法规之所以能够有效施行并不断趋优向善,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和无产阶级先锋队,有着独特的价值观念和使命担当。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时,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也明确指出,党内法规不仅要“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还要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这表明,党内法规建设不仅要构建一整套管党治党的工具性规则体系,还要将党的价值规范体系融入其中,在实践中回应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两大现实问题。
只有明确了“我们是谁”才能确定制度建设的内在价值,党只有“是其所是”才能在执政过程中彰显其本质,更好地发挥全面领导的政党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并提出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两条论述是“自我革命”价值与规范的统一,是党经过实践不断检验的拒腐防变机制向程序性的制度规范的转化,有助于明确“我们是谁”进而确定制度建设的内在价值。政治不能只是权力意志的伸张和应用,政治需要依靠特定的政治价值建立并维持主体间的互动互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绝不能蜕变成去价值化的结构性政治存在和控制性的权力体制,绝不能蜕变成脱离群众的官僚化组织。因此,在不断“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的同时“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离不开制度体系的规范保障,彰显我们党自我革命的最鲜明品格,离不开党内法规的保驾护航。
三、实践:党内法规建设的根本动力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检验理论、政策、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实和发展真理”,这既是我们党独立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哲学总结与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党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需要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的基本过程与必由之路。具体来说,制度建设是稳中有变,因变而进的,党内法规“因党而生、因党而立、因党而兴”,与党的实践活动紧密相关,呈现出“实践在前,提炼在后”的制度建设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厚重的实践经验与现实依据。由此,在新时代以来发布和修订的党内法规文本中,就有许多新现象、新问题、新主张和新的重要理论成果被写入,党内法规呈现出与现实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导向与时效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得到了全面加强,党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巩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与此同时,党内法规建设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内法规建设与党的治国理政相互衔接、相互联动,成功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实效。尽管党内法规直接作用的对象往往限定在“党内”的范畴,但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这决定了党内法规具有“溢出”的客观治理功效。
在新时代的党内法规建设中,不但要从党的主体性出发,观察在实践过程中党内法规的功能性特征,而且要从结构性视角出发,观察党内法规在党领导国家治理实践中的系统性特征。包括党章、准则、条例在内的高位阶党内法规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宏观性、整体性的特征,其发布、修订具有调整与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关键功效,因此,高位阶党内法规要突出维护党中央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注重与党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包括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在内的低位阶党内法规是对中国共产党某一重要方面工作的要求、程序等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占党内法规的绝大多数,具有较强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实现“中国之制”向“中国之治”转化的制度要件。统筹建设各位阶党内法规,需要充分把握各位阶党内法规的功能定位,基于实践推动构建形式上逻辑自洽、效力上层层递进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
(作者简介:徐启瑞,yl23455永利大学党内法规与国家监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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