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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妍 李剑锋:构建“四项制度体系”助推我国宗教中国化

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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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讲话中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2021年12月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也是在历次会议对宗教中国化论述基础上作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从不同的角度对宗教中国化进行了阐释,但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论述却是始终如一的。如2015年,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创新论断;在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2017年,“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2020年,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部署“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实现宗教健康发展”;2021年7月,在西藏考察时,要求“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同年8月,在河北承德考察时,提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系列重要论述都一再强调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性。

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需要制度的保障。制度管长远、管根本,健全的制度是推进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保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是宗教中国化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依据。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就我国宗教而言,其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还将按照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继续对社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做好新时代的宗教工作,就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来正确把握宗教的本质,研究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引导、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又要按照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从思想引领、人才队伍、政策法规等多个层面加强制度建设,以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构建思想引领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性工作,宗教矛盾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做好宗教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引领。

首先,建立思想教育引导制度。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论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指南。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思想教育引导制度,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思想引领。一是建立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教育制度,夯实思想根基。定期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使宗教界人士及时了解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最新会议精神要求,以统一思想认识,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二是建立国情世情教育制度,增强政治敏锐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大变局的演变,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一些国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我们必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我国发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通过国情世情的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正确认识国际形势,全面理解“两个大局”,以实际行动引领信教群众参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建立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制度,明确边界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全面贯彻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加强教职人员法治教育的要求,支持引导宗教界学法尊法用法敬法,带头守法尊规,提升宗教修为。引导其正确处理宗教与国家、教规教义与法律法规、公民与信仰的关系,正确理解宗教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界限,不将民事、经济、刑事问题与宗教问题混为一谈,确保无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其次,建立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历次集中教育活动,都以思想教育打头,着力解决学习不深入、思想不统一、行动跟不上的问题,既绵绵用力又集中发力,推动全党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主题教育是持续抓好思想政治引领的有力载体,根据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重大时间节点和重要事项安排,如建党、建国、改革开放、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等,适时开展研讨、论坛、征文、书画、演讲等形式多样、鲜活生动的主题教育活动,将爱国主义教育具体化、实践化、成果化,激发宗教界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定他们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心。

再次,建立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共同学习政策法规、交流工作经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研判宗教领域的风险隐患、一起应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制定宗教团体和宗教领域的相关制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共同倡议宗教领域的行为规范,促进宗教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发展维护稳定。

最后,建立联谊交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宗教工作是做人心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提升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统战民宗部门,要建立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制度,从省委书记、省长和省委统战部长,到基层统战部门的一般干部,都应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结对交友。一方面,做到以理服人,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通过茶叙、座谈、走访等形式,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对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思想引领。另一方面,以情感人,帮助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达到团结争取人心的目的。

二、构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制度保障:加快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当前我国宗教教职人员虽然人数众多,但政治素质好、宗教造诣深、管理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综合人才仍然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和成效。

(一)建立宗教院校教育培训制度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作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主阵地,承担着向基层宗教场所输送更多合格教职人员的责任,应通过完善宗教院校教育培训制度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所有宗教教职人员在资格认定之前都要到国家批准的正规宗教院校进行系统学习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宗教学识和综合素质,没有获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不得从事宗教教职人员才能从事的宗教活动。与此同时,宗教院校要担负起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轮训基地职责,所有的宗教教职人员都要在五年之内到宗教院校进行一次为期三个月以上的培训,以更新知识体系,夯实理论支撑,提高政治素质,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

(二)建立宗教界人士的国民教育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只接受宗教院校的教育培训,虽然也划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但与国民教育中相对应的学历层次相比,其文化基础、管理能力以及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视角视野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短板。一方面,应鼓励宗教界人士积极报考高等院校,参加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型塑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下,通过财政支持和补贴的办法,联合区域内高校对那些有培养前途、可堪重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学历教育,优化其知识结构、提升综合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骨干教职人员人才队伍,使他们成为爱国爱教的典范和引领宗教中国化的骨干。

(三)建立全员轮训制度

针对宗教教职人员素质整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各级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起“省级抓总、市级为主、基层包干”的教职人员培训模式,按照对宗教教职人员每年轮训一遍的目标,对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政治形势、宗教政策和法规培训。通过“人员接触、思想接头、政策接通、法规接地”的方法,全面进行教育引导和政策法规解读工作,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文化观、历史观,全力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

(四)建立讲经交流制度

“宗教与所处社会相适应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必然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健康传承的必然规律。当下,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就是要支持宗教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能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通过组织宗教界开展讲经交流,引导支持宗教界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发展同步的宗教经学、神学体系,并将这些成果运用到日常讲经活动之中,向广大信教群众与时俱进地解读宗教经典,做到既符合宗教教理教义,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对广大信教群众起到思想引领和文化认同的作用,加快宗教中国化进程。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动态调整制度

当前,各地统战、宗教工作部门都结合地方实际,建立了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和骨干教职人员人才库,但还要随着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宗教中国化和贯彻执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动态分析,包括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宗教造诣、管理能力、宗教作风、守法情况、群众威信等多维度的考察,对违背宗教教规教义、违背宗教戒律、违反政策法规或者借宗教之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违法犯罪的,要坚决清除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年轻有为、政治坚定、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中国化方向的,要及时纳入视野,补充到数据库、人才库中,并加紧重点培养,为宗教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岗位锻炼制度

岗位实践锻炼是任何从事管理人员成长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执行能力最管用最有效的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也概莫能外。因为不同岗位的历练可以让其积累工作经验、增长见识,也可以在现实问题情境中提升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是对政治素质高、宗教造诣好的青年骨干教职人员,可以安排到宗教团体、重点宗教场所进行挂职锻炼,使他们更加懂政策法规,更加了解基层宗教实际情况,在锻炼中增长才干。二是可以逐步探讨实验跨地区、跨省市挂职办法,选派青年骨干教职人员到先进地区、先进场所进行阶段性学习交流,以提升素质能力,学成后更好地服务本地宗教工作。

(七)建立安排使用制度

一是要结合宗教团体换届和届中调整,把爱国爱教、年富力强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安排到各级团体领导班子中,充实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不断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创造力和活力,提高团体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而提升宗教代表人士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中的地位及影响,为他们充分发挥表率和引领作用创造条件。二是注重做好政治安排,引导其积极参政议政,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发挥作用,为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发挥作用提供畅通的渠道。

(八)建立国际交流制度

宗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在我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也有着与国际社会和平交往的光荣传统和光辉典范。“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宗教文化交流一直占有十分重要地位,涌现出一批在这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高僧高道。要充分利用中国佛教、中国道教的文化优势,发挥在公共外交中的积极作用,讲好‘中国佛教故事’‘中国道教故事’。”宗教文化没有国界,在同一宗教体系中,我国宗教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宗教,都有着共同的信仰追求。在建设新时代的今天,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前,宗教文化也必将成为我国与世界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要鼓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走出国门,开展对外交往,传播和平理念,讲好中国故事,促进民间外交,进一步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相互理解,争取世界人民对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改革开放以及民族宗教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用事实回击西方国家假借民主、人权之名抹黑攻击中国的企图,为我国的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空间。

三、构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保障:完善政策法规

宗教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坚持思想教育引领的同时,还要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构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保障体系,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建宗教健康传承的底线红线。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活动,提高宗教工作能力建设和法制水平。

(一)建立完善宗教工作领导和协调制度

统一战线事业是全党的事业,加强对包括宗教工作在内的统战工作的领导是党的一贯要求。一是建立党委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议事日程,列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考核考评内容。二是建好宗教工作协调制度。在2021年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纪委监委、组织、宣传、教育、公安、文化、国土、规划、出版、市场监管等党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宗教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宗教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二)建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宗教活动审批和监管制度。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总结完善工作,防止宗教活动盲目求大,减少跨区举办频率,杜绝宗教活动随意上街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现象发生;防范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二是建立违规违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制度。要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各类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如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举行宗教活动、擅自组织参与宗教教育、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投资承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宣扬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印发非法宗教出版物、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以及为这些非法活动提供帮助等非法违法行为,通过信函、当面或者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举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对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奖励,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直接和信众打交道,其政治立场、宗教修为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信众的认知。应通过严把入口关,以刚性的制度提升其业务水平。一是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前审查制度,严把“入口关”。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关于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要求,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学历、政治态度、家庭背景等进行前置性考察审查,凡是学历太低、政治态度不正确、对所信仰的宗教信仰态度不端正的,不予批准。二是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制度,抓牢“提升关”。各级宗教团体在同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对参加过正规宗教院校或者高等国民教育学习并取得相关学历的,经过集中培训后应分别进行基本政治知识、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基本知识、基础文化知识考试,按照本地区本省份宗教教职人员建设规划和需求数量予以录取,并按照宗教仪轨举行教职人员入职仪式,然后在宗教职务部门进行备案,成为正式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宗教院校或者高等国民教育学习并取得相关学历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以便更好地提升宗教教职人员的总体素质。三是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淘汰退出制度,完善“退出关”。各级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宗教教职人员的督导检查。根据检查暗访和社会举报情况,对政治态度不正确、宗教造诣不高、教风不正、信仰不纯、借宗教资源为个人或特定人群谋私利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督导相关宗教团体进行核查并撤销其教职人员资格,从而纯洁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建立完善宗教团体管理制度

一要依据国家宗教局《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既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又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进一步提升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二是各级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考核,对宗教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宗教团体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五)建立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是严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关。根据当地信教群众数量、宗教生活需求、经费来源、城乡建设规划等要素进行设立审批。二是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外来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制度、卫生防疫制度以及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运行。三是严格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制度。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是前置性审批,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组织还要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凡是其他部门没有进行审批的,同样是不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

(六)建立完善宗教院校管理制度

宗教院校是培养宗教人才的主阵地,加强和完善宗教院校的管理对于提高宗教院校的教育质量,培养宗教人才队伍,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是严把设立关。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二是严把课程设置关。按照《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中关于教学课程的规定,应确保公共课程涵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思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课程”,且压实“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的制度红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增强爱国主义情感。三是严把教师队伍关。落实并逐步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要求无论是本校教师还是外聘教师,都要进行政治审查和授课内容审查,对执意违反政策法规、反对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散布歪理邪说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四是积极探索建立联合办学制度。对于某一宗教,如果本地区信教人数少、教职人员需求量小,可以就近几个省共同探索联合办学的模式开展教育培训,更好地节约成本,提高办学质量,减少小而全的现象。 

(七)建立完善宗教财产登记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宗教组织法人登记制度,使宗教组织依法依规享有相关权益。二是建立宗教财产依法登记制度。鼓励宗教组织主动对宗教财产依法进行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确保宗教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防止不法分子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组织的合法财产,切实维护宗教界的财产安全,保障宗教健康发展。

(八)建立完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宗教也更加活跃,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管理。一是完善宗教组织互联网宗教服务活动,规范宗教网站管理。落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网络传教和宗教商业化活动,严禁发布违背政策法规的文章和言论,鼓励宗教网站宣传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非宗教组织涉宗教活动制度。严禁其借宗教资源非法牟利,严禁从事网上传教和网络宗教活动。三是建立网络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制度。防止敌对势力借宗教传播极端思想在国内建立网络组织、培训骨干,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九)建立完善宗教出版物出版发行审核制度

宗教出版物是开展宗教教学、宗教研究和满足信教公民宗教生活需要的重要载体,务必严格把关审核。一是完善宗教组织内部资料印刷制度。宗教组织印刷内部资料,只能在宗教内部交流,不得在社会上流通售卖,不能盈利赚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严格审查资料内容,严格监督流通发行,坚决打击非法行为。二是建立涉宗教内容公开出版物审查制度。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宗教工作部门要对公开出版的涉宗教内容出版书籍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历史事实、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书籍,坚决不许出版发行。

四、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的制度保障:加强监督检查

推进宗教中国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领域宽,涉及部门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压实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推动宗教中国化的有效抓手。
    首先,建立教风整饬制度。设立宗教团体教风工作委员会,对那些政治态度不正确、宗教造诣极差、教风不正以及违背教规教义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及时依法依规剔除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纯洁组织,维护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其次,建立宗教工作稽查制度。一是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应依法成立宗教工作稽查队伍,分片包干,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置,对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可以挂牌督办或者提级办理。二是将宗教工作纳入各省的重点工作大督查内容,利用大督查系统对违规违法的宗教组织和骨干人物进行督办,对失职渎职的党委政府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宗教界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敢于亮剑,严格管理,依法处置,切实转变宗教管理宽松软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尊严。

再次,建立宗教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组织部门依照党内规定和法律法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充当违法保护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国法严格处理。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面对这样一个整体联动的系统性工程,应通过构建思想引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制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为助推宗教中国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宗教中国化的落地生效。

网络编辑:彩虹

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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