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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韶华: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处理南疆地区宗教问题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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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南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历史上,宗教对南疆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影响深刻。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南疆面临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历史任务。南疆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教分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建立反封建统一战线,使当地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个人拥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教与否成为个人的选择,少数民族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不信教群体,这在南疆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一阶段,党对南疆宗教问题的处理具有慎重、稳妥、灵活、渐进的特点,既成功达到了目的,又没有引起大的社会波动,还使南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于当前处理新形势下新疆的宗教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宣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之一。20世纪50年代,南疆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地信仰伊斯兰教,宗教观念很深”1。为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广大群众、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民主改革、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南疆地区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采取慎重、稳妥、灵活的方针,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逐步与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有策略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民国时期,国民党反动派为对抗马列主义在新疆的传播,对抗苏联和三区革命,别有用心地利用共产党和宗教的信仰差异,曾散布共产主义要消灭宗教的谣言。因此,时任南疆地区党委第一书记的王恩茂指出,进疆初期在群众之中要注重宣传信教的自由,暂不宣传不信教的自由,“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群众了解宗教信仰自由,在人民政府的法律上得到了保证,粉碎反革命分子说人民政府是‘反教’‘灭教’的谣言,增强人民政府与人民的亲密关系”2,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予以宣传和贯彻。党在南疆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打破了国民党反动派制造的“共产党要消灭宗教”的谣言,安定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党在南疆执政初期,这项政策为信教群众踊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响应党的各项号召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也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南疆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改善,群众的政治觉悟有所提高,党组织有了较大发展,党的各级组织已在各地普遍建立起来,还发展了一大批各民族党员,党在各族群众中也树立起了很高威信,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工作有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客观上削弱了宗教的影响与基础,触及封建宗教特权阶层的切身利益,封建地主阶级中的顽固分子不甘心剥削制度的消灭,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同时,宗教界的落后分子也不甘心宗教势力的削弱,企图恢复已被取缔的某些宗教封建特权,强迫青少年学习经文,强迫他人封斋、做礼拜,对不信教的党团员肆意攻击污蔑。1952年—1955年,发生了一系列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如在和田地区连续发生了四起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的反革命暴乱。针对上述问题,1958年3月5日,自治区党委发布《关于结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在群众中全面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意见》,揭露批判宗教界的坏人坏事,打击顽固分子的反动气焰,并决定在全疆全面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既要宣传信教有自由的一面,也要宣传不信教也有自由的一面,并确定宣传的步骤是先党、团员,后一般群众,从而保证了教育的顺利进行。
  同时,南疆地区党委也重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1950年3月,王恩茂在写给新疆分局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强调,“我们共产党人是不信仰宗教的,相反,我们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宗教同政党、国家一样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要经过长期教育和社会不断进步才能逐渐消亡,因此,从长期来看,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必需的。从1958年下半年至1960年底,南疆继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结合整顿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及工农业、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首先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帮助共产党员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的界限,同时在宗教上层开展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1959年6月6日,自治区党委在进行宗教制度改革时提出开始在党内、大专院校、县以上干部中进行无神论教育,并指出无神论教育是个长期的思想教育过程。
  总之,党在南疆灵活地、有策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做法,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定了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无神论的指导思想,而且成功地使反动势力制造的“共产党要消灭宗教”的谣言不攻自破,彻底打消了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关于“共产党不让人信仰宗教”的疑虑和担心,统一了思想认识,安定了各族群众的宗教情感,极大地赢得了各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拥护。
  (二)坚持政教分离,正确处理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南疆仍普遍存在着宗教干涉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中国共产党在保护合法宗教活动的同时,始终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向南疆各族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婚姻和教育。同时,还本着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采取了允许暂时存在、逐步废除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一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南疆,新式学校尚未办好,大量扩大和发展新式学校也做不到,一般群众的子弟大多愿意进经文学校,广大群众的觉悟还没有达到要求取消经文学校的程度。因此,南疆区党委认为此时取消经文学校的条件还未成熟,但“各经文学校进行改革是可以的和必须的,如反对强迫进经文学校,取消反动的说教和增加一些新民主主义政治内容的课程等”3。同时,按照《共同纲领》的有关教育政策,改革旧有教育制度,改造各类旧式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大力培养教师队伍。至20世纪50年代末期,南疆各级各类教育得到大力发展,较为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宗教与教育逐步分离。
  二是坚持司法、婚姻与宗教相分离。1952年8月,在贯彻自治区第二届党代会精神的过程中,有些宗教界人士提出成立宗教法庭、政府应承认“三个塔拉克”4的要求。1953年6月18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统战部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宗教法庭问题,应向宗教界讲明,我们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不能有两种法律同时并存。因此,婚姻、土地、财产、民事等凡属法律的各种纠纷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宗教不得干涉国家司法。……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一切离婚结婚手续应由政府有关机关掌握。”5
  党在南疆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南疆的少数民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宗教不再干涉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宗教信仰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选择。党在南疆的宗教工作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也为南疆减租反霸、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慎重稳步推进宗教民主改革
  中国历史上,宗教往往同封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成为压迫剥削广大信教群众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这些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不利于信教群众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经济上获得解放。南疆地区党委和政府在推动民主改革时,充分考虑到宗教的群众性和复杂性,采取了更加慎重稳妥的步骤。
  (一)慎重稳步地处理民主改革中的宗教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指示,新疆民主改革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慎重稳进”(后改为“慎重稳步”)的方针,深入发动各族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斗争,采取一系列稳妥渐进的措施,以期胜利完成推翻地主阶级的任务,并为宗教制度改革创造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新疆进行民主改革,首要的是如何处理瓦合甫地6的问题。瓦合甫地制度是一种在伊斯兰教掩盖下的封建剥削制度,是少数宗教封建主和宗教上层剥削广大穆斯林劳动人民的工具。瓦合甫地的种类繁多,邓力群、谷苞于1952年调查到的就有24种名称、大致可分为六类所有权性质的瓦合甫地7。瓦合甫地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和混乱,它的存在和一般的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一样,严重地阻碍了南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曾是南疆农村一大社会问题。
  鉴于瓦合甫地具有的宗教性质和复杂性,南疆地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慎重稳进”的指导方针,于1951年8月11日发出关于发动群众减租反霸的指示,提出了调剂土地租佃关系的政策和口号,首先把地主阶级所占有、占用的各种瓦合甫地调剂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这一措施一经提出,立刻就动员了广大的农民,把多年来地主阶级借以兼并土地、掠夺农民财产的瓦哈甫地制度,在使用关系上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继续将部分瓦合甫地调剂给当地的农民,昔日无地的农奴有了自己的土地。同时,也允许清真寺和喇嘛庙保留一部分寺院土地和寺产,以维护寺庙的开支和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这些措施得到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赞同和支持,使土地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达到高潮时,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影响下,思想情况较之前亦有不同程度的进步,表现得亦很积极,农村70%—75%的宗教职业者先后均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城市中有些宗教职业者根据他们的家庭情况原以农为主的分别参加了农业社或以商业为主的公私合营(包括合作商店、小组、经销代销)8。同时,为了增加收入,部分宗教职业人员开始积极参加到生产劳动中。
  宗教职业人员逐渐与宗教土地瓦合甫地剥离,并为适应民主改革而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为此后彻底废除宗教剥削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推动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新疆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党的领导下,南疆各族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较大提高,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成为必然要求。1959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召开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9精神,并结合新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疆宗教制度改革。4月,新疆自治区党委下发《关于伊斯兰教、喇嘛教制度改革的指示》,决定结合各项工作进行宗教制度改革。
  1.逐步废除宗教封建特权
  其一,废除“放口唤”的封建特权制度。在当时的伊斯兰教中,“口唤”“匣钱”等宗教特权制度十分严重,教徒的一切行动、清真寺阿訇的任免等都必须向教主讨“口唤”。教坊制度严重干涉教民各方面的生活,且任意威胁甚至处罚被认为是违反了教义教规的信徒。藏传佛教中也同样拥有宗教特权,如占有大量牲畜和草场,雇工放牧不给工钱;每年给群众摊派5次大经费用,每次多则1000元,少则300元;给亡人念经,除亡人的衣物、马匹等要无偿给喇嘛外,还要付给喇嘛100元至700元不等的费用;天旱、转场时要念经,每次数百元。《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自治区党委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中,第一条即废除一切宗教封建特权,如擅自放阿訇、给“口唤”等10。南疆地区党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这一指示精神,坚决废除了教主继承、“放口唤”等宗教封建特权。
  其二,废除强迫信教的特权。新中国成立前,宗教特权阶层强迫群众从事宗教活动,如果不信教或不参加宗教活动就会受到严惩。据喀什某村居民回忆,以前成年男子如果不到礼拜寺做乃玛孜,村里的地主就会指使人把他抓起来,给他涂成黑脸。要是事情发生在冬天,还可能向他身上泼凉水,或者干脆扔到涝坝里浸一番。当时,哪个男人不去做礼拜,又要逃避惩罚,除非远走他乡,或是躺在床上装病11。南疆地区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关于伊斯兰教、喇嘛教宗教制度改革的指示》的精神,在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又强调群众有不信教的自由,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念经和上经文学校,不得强迫青少年当满拉、喇嘛,任何人不得歧视喇嘛还乡还俗、成家立业。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喇嘛。喇嘛有还俗的自由。
  其三,废除宗教干预世俗生活的特权。在传统中,宗教界人士的权力很大,他们时刻干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处罚不做乃玛孜和不封斋的手工业工人和农民,还管理巴扎(集市)上的交易,结婚、离婚、生育、小儿割礼、丧葬、分遗产、租佃、典当、买卖土地、借贷、杀牲等都要请阿訇念经祈祷或盖摹作证,在涉及穆斯林婚姻、财产继承、债务以及邻里纠纷等许多方面,往往由宗教法官实行“仲裁”。根据上述的会议精神和文件指示,1958年以后,南疆这些干预世俗生活的一切宗教封建特权被废除。
  其四,废除宗教头目私设宗教学校的特权。新中国成立前,宗教头目私设宗教学校,儿童4岁起就要上经文学校学习经文。宗教制度改革要求废除宗教头目私设宗教学校的特权,同时,创办了大量的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扫盲班等,绝大多数人都上了国民教育学校或参加了劳动。
  由于废除了宗教头目的封建特权,劳动人民的公民权利、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得到了保障。宗教机构侵犯司法权、财政权、教育权乃至外交权的现象不复存在。凡此,只是去掉了宗教头目的封建特权,而对于人们正常的宗教信仰没有一丝一毫的妨碍。清真寺、麻扎等都是照旧开放的,信教群众有着从事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因此,废除宗教头目的封建特权,同样得到了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
  2.逐步废除封建寺庙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南疆的各清真寺主要按教区进行划分,各教区内部又分为不同等级的清真寺,清真寺之间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具有隶属关系。《阿克苏市志》载:旧时,阿克苏县教区的划分有行政区级、县级和县以下的区级3种。县、区级教区设有阿訇办事处,负责管理该区域的宗教事务,委派下属宗教人员。卡孜古扎提是最大的阿訇,全县的掌教,管理全县的宗教活动,任免县辖区级掌教和各阿訇,并为各种契约、文书作证12。
  清真寺内部的等级制度也比较突出。各地正统派设有艾来木、木甫提、卡孜、热依斯等阿訇掌管各地宗教事务13。这些阿訇在清朝时是由王公伯克任命的,在民国时期由当时的县政府任命。县级的大阿訇有权任免县以下各区的艾来木、卡孜、热依斯等宗教头目。
  清真寺还有通过宗教法庭对教民进行处罚的制度。凡违反教法的教民,经卡孜审讯,木甫提定罪,艾来木批准,便由热依斯组织人执行。轻者罚款,重者打罚并举。宗教法庭依据宗教法规处理案件,可以判处死刑、徒刑、罚款、体罚和其他种种刑罚。
  除了伊斯兰教外,喇嘛教(藏传佛教)中的寺庙封建管理制度也比较突出,如服役制(即教徒按期为喇嘛庙服杂役等),送子制(按喇嘛教规定二子送一子当喇嘛等),并通过教规教律对教徒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实行严格的约束等。
  1959年1月,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不合时势的寺院管理制度基本被废除,各寺庙普遍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领导寺庙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3.逐步废除宗教剥削
  新中国成立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依靠宗教机构所拥有的财产收取租息,这些宗教的财产统称为瓦合甫。其中主要是瓦合甫地,另外也有瓦合甫房、瓦合甫水磨等;二是宗教捐税;三是其他宗教收入。这也是封建制度下宗教压迫剥削教徒的主要途径。废除宗教压迫和剥削的经济根源,成为宗教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主改革中,将部分瓦合甫地调剂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宗教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南疆地区开始采取措施彻底废除残留的封建宗教土地剥削制度,并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将寺院宗教土地归集体所有,彻底结束了宗教封建土地制度。
  除了瓦合甫地外,宗教税也是压在穆斯林群众头上的一项沉重的负担。新中国成立前,常年征收的宗教税主要有乌守尔粮、扎卡提、比的尔、其布里粮、宰牲税、古尔邦节礼物、奶孜、孜阿提等。新中国成立后,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虽减少很多,但仍未从根本上革除。1958年12月,《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报告》指出,必须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非法商业”,废除“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的行为……但群众自愿的布施不加干涉”。自治区党委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废除寺院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土地出租、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巧立强行摊派,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废除‘乌守尔’‘扎卡提’等宗教课税”。自此,各类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的宗教课税制度被彻底废除。
  至1960年,南疆地区基本完成了对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通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宗教封建特权、封建寺庙管理制度和封建剥削制度基本被废除,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这为各族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奠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三、同宗教界人士建立反封建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由于宗教界人士在多数人信教的少数民族群众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南疆地区党委和政府充分考虑宗教界人士的具体情况,与他们建立起反封建统一战线。因此,党在南疆的治理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减少了各种阻力。
  (一)消除宗教界人士的疑虑
  新中国成立初期,南疆宗教界人士普遍对党的宗教政策不清楚,当时社会流传谣言说,阿訇和一切靠宗教吃饭的人都要划成地主成分,礼拜寺要做仓库。疏勒县塔斯洪区有个乡召开宗教界座谈会,到会有20多个阿訇,只有几个头上缠白布,其他的都不敢缠。疏附县色艾区(土地改革试办区)有个中农成分的伊玛目听说土改队来了,在家里一面祈祷一面哭,害怕把自己划成地主而被批斗。在参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二次会员扩大会议的新疆委员代表中,有一些人认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宗教信仰就不自由了,以后没人当阿訇了。
  针对这种情况,王恩茂在1950年3月写给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报告中说“我认为采取阿訇会议的方式是好的”,并在9月召开的南疆地区县委书记及团以上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不仅不应反对阿訇,而且必须团结与利用进步的阿訇参加爱国运动与保卫世界和平,以及拥护人民政府各种政策法令等工作,并经过他们克服阿訇中间一些坏的行为。”141951年10月22日和11月20日,新疆分局先后要求各级党委通过召开阿訇、毛拉座谈会的形式,宣传减租反霸的正义性及有关政策法令,解除其思想顾虑,争取他们支持农民的翻身运动,在减租反霸中注意照顾宗教界人士及其家属。
  (二)区分宗教教职人员与地主恶霸分子
  在减租反霸运动中,南疆农民在同地主阶级斗争的过程中,由于认识不足,斗争起来不管不顾,只要是压迫他们的都斗争,将进行宗教剥削的阿訇与恶霸一起斗争。针对这些现象,王恩茂书记进行了认真地思考,并指出“不是每个阿訇都是地主,亦不是每个地主都是阿訇”,“要对阿訇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要随便就提出反对阿訇的口号,也不能消灭阿訇。在减租反霸和其后将要开展的土地改革中,应注意团结宗教人士……对宗教人士的利益要给予适当的照顾,但绝不能影响到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程”15。
  其次,对于不同的宗教界人士,采取了不同的对待处理方式。对于农村一般宗教职业者,可与农民一样分得土改果实;对宗教界人士,其家庭是地主成分,以前虽有罪恶,只要彻底守法改过,也说服群众不予斗争并在没收分配财产时予以照顾16。在合作社时期,鼓励凡有劳动能力的宗教界人士积极入社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对于年老和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住城镇不具备劳动条件的宗教界人士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确实需处理的阿訇中的地主恶霸,在处理和向群众宣传时也只讲他们是地主恶霸,不提他们的阿訇身份,从而团结了绝大多数守法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
  南疆地区党委和政府从政策上把宗教教职人员与地主分子区别开来,从而大大分化了地主阶级,缩小了打击面,扩大了团结面,稳定了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成为南疆推进民主改革的关键。
  (三)吸收宗教界代表人物参加各级土改委员会
  土改初期,宗教界人士、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心态各异。南疆地区通过召开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土改委员会、组织宗教界人士参观等方式,使他们了解土改(如畜牧业以及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参加土改宣传,从而成为推动土地改革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力量。1952年11月17日,南疆地区党委统战部召开了南疆30个县、1个市的民主人士座谈会,共有119人参加会议,其中宗教职业者43人,并组织与会人员参观附近农村的土改。经过深入细致地宣传,伊斯兰教界人士纷纷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拥护土地改革17。
  1953年1月,时任新疆分局第一书记的王恩茂在南疆地区第五届县级以上干部会议上指出,1952年9月—12月南疆的土改试办是胜利的、健康的,其经验之一是重视了反封建统一战线工作,召开了民主人士座谈会议和各种统战会议,吸收了民主人士参加土改委员会,并对地主阶级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因而减少了土改运动的阻力,增加了助力,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同情,更有利于我们充分地发动群众18。
  (四)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教育
  重视思想教育,破除狭隘民族主义和历史上遗留的封建剥削残余,逐步引导宗教界人士树立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途径。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主要结合各项社会改革,通过组织学习、参观等方式对宗教界爱国人士宣传党的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逐步接受了社会主义思想。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发展,对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逐步走上正轨。1954年—1955年,各地通过举办学习会,向宗教界人士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政策、提高认识,说服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参加三大改造工作,并通过宗教界人士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从1955年2月起,在全疆各阶层人民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中进行了爱国主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1956年,自治区举办了第一期伊斯兰教人士学习会。通过学习会,宗教界人士改变了错误观念,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据《喀什市志》统计,1953年10月,喀什市委统战部举办37人参加的宗教界人士学习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之后,从1956年—1965年举办10多期学习班,组织民主、民族宗教和工商界人士学习党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紧跟形势跟党走。每期学习班时间约有2—3个月,参加人数达50—60人左右。1959年,喀什市建立起宗教界的学习日制度19。宗教界通过整风,宗教界人士普遍提高了思想觉悟。如,泽普县就出现了宗教界人士“四无”和“四多”的好现象20。
四、20世纪50年代党处理新疆南疆地区宗教问题的经验启示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20世纪50年代党处理新疆南疆地区宗教问题的成功实践,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经验和宝贵财富。对其进行历史考察和经验总结,对于当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宗教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在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
  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党的百年宗教工作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工作理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21。因此,这一时期党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兴国”而进行宗教制度改革。党中央充分考虑到新疆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认为此时在新疆进行宗教制度改革尚不具备条件,需慎重稳妥处理,根据不同阶段的中心任务对宗教问题灵活处理。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粉碎“共产党要消灭宗教”的谣言,争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工作的重点是宣传宗教信仰的自由;为顺利进行土地改革,又采取了同宗教界人士建立反封建统一战线的政策,把宗教界人士吸收到土改委员会,从而保证了民主改革的顺利完成;1958年以后,更加重视向广大群众宣传不信教的自由,加强了无神论宣传教育;1958年底,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宗教制度改革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基本夯实,进行宗教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从来就不是孤立地看待宗教问题的,而是把处理宗教问题同革命和建设事业联系在一起的,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具体策略是为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因此,党的宗教工作重点任务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更好地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在新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也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疆工作总目标,重点任务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和态度之一。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南疆地区的宗教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南疆原先存在的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的普遍现象逐步消除,政教分离的原则得到了较好体现。少数民族群众告别了全民信教的历史,拥有了不信教的自由,逐步改变了民族和宗教不分的情况。
  新时代,党在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使宗教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政教关系上,一切宗教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干预政治和政府事务,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公民的世俗生活;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上,宗教不再以信仰的形式负载着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追求,不以制度化的“神圣”形式存在,而是完全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个人私事,仅仅为个人生活服务,为个体提供修身养性、洁心自律、心理慰藉、精神支柱等。宗教不得与民族捆绑,没有所谓的“穆斯林民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既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既可以信仰伊斯兰教也可以信仰其他宗教,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三)推进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地区以后,就开启了本土化的历程,并表现出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新疆伊斯兰教本土化是在中国历史文化惯性和逻辑中完成的,是一个渐进的、由表及里的历史过程。历史上,由于统治阶级与宗教的互相利用,新疆伊斯兰教从来就没有进行过大的宗教制度的改革,伊斯兰教更不可能主动发展出一套政主教从或政教分离的学说与制度,这也是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程度不深、基础不牢、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为顺应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中国共产党着手进行宗教制度的改革。至此,新疆伊斯兰教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实现了质的飞跃,其根本原因在于党慎重稳步又坚决地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
  新时代,深入推进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必须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一再证明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有效推进,必须坚持“国家在场”原则,突出国家的显位和作用效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全面、系统、整体领导宗教工作是新时代党领导一切工作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新时代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是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党政部门作为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引导主体,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确保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正确政治方向。具体来说,党政部门主要引导宗教经典阐释的大局与方向,牢固树立国家权威,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引导伊斯兰教服从服务于国家治理大局,完善宗教治理体系,引导伊斯兰教界自觉爱国拥党、尊法守法、适应社会、融入文化。
  作者简介:闫韶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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