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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利息观的批判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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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的考察大多是争辩亚里士多德所谓“重利盘剥不自然”的正确性。进而,在“自然”与“不自然”之间选择,要利息,或是不要利息,实践上规定利息,或是取缔利息。利息问题被庞巴维克理解成“是”与“应该”的问题。是,为什么资本有利息?应该,利息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由此引申到相关伦理问题。
  历史上,利息问题的严重性出自高利贷。高利贷不仅使富裕的地主破产,亦使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它毁掉了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指出,高利贷对资本主义的形成有促进作用。其一,高利贷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起到资本集中的作用;其二,高利贷使旧的劳动条件破产,致使劳动与生产条件相分离,造就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所以,利息问题关系到资本主义本身。但是,利息给资本主义生产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三位一体”——“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形式下讨论利息。最为典型的是乔治·拉姆塞,他在“三位一体”形式的基础上分配财富,认为利息就是资本所有者本身提供的纯利润。资产阶级经济学未能提供利息问题的解答。如果说资本家收益是为了利息,那么什么是资本?如果说资本就是狭义的生息资本,那么资本又与其他要素是何关系?如果把雇主收入称之为利润,那么利润与资本的其他要素又是什么关系?
  马克思主张,利息源自剩余价值,源自无酬劳动。但是,要证明利息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就必须回答下面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处理利息与利润的关系,也就是利息的产生与不同资本家的确定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二,如何解决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产业利润是工人的剩余劳动,还是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这应该是所有分歧的根源。
一、否定自然利息率
  对于高利贷,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集中于利息的合理性问题,未涉及高利贷对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作用。他们的思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把问题归咎于高利息率,提出降低利息率,并论证降低利息率的好处。另一方面,他们需要证明利息存在的合理性,为利息寻找出处,而不伤及资本主义自身。也就是说,他们既要利息,又要降低利息。所谓自然利息率的论证就是企图实现这一目的。
  约翰·洛克说:“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情况下,由于货币缺乏所形成的利息率为自然利息率。”洛克反对法定利息率,而主张存在自然利息率。这就决定洛克必须把论述建立在两条主线上,一是降低利率,二是不能过分地降低利息率。这大概就是庞巴维克所谓“洛克对利息的论述相对准确”的原由。洛克把利息比作地租,认为地租具有自然因素,所以利息应该与之类似,也有自然利息率。
  洛克认为“货币量与居民债务之间的关系”和“贸易对货币的需求量”两个因素决定自然利息率。货币的贷出和货币的需要之间的对立,致使利息上升或下降。洛克把自然利息率与货币量以及贸易相关的货币需求量相联系。如果货币量不能满足贸易的需要,自然利息率将会提升。同样,自然利息率过高则会影响贸易,甚至影响制造业(洛克说是造船业)。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洛克、斯密到李嘉图,把改变高利贷归功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既将利息率降低界定为“对劳动者有利”,又称赞资本主义有利于生产。而高利贷则“只有资本的剥削,没有资本的生产”。他们在极力诋毁高利贷的同时又无尽地讨好利息。竭尽所能地展示资本主义利息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之处。他们否定法定利息率,同时又提出以资产阶级的信用制度保证利息存在的合理空间。
  约瑟夫·马西否认洛克的观点,并给出两点理由。第一,由债务导致的货币供需关系变化,可以通过债务转移而化解,所以利息率不会受到影响。“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成为自然利息率。”第二,货币与贸易之间均衡与否并不涉及利息率,这种均衡取决于货币的价值,而货币的价值在作为商品时有其特殊性,它并不能被消耗掉,在交换过程中它的供给可以作出调整,也就是货币不论多少都可以应付贸易的需求。
  马克思引用马西的论述来否定洛克的自然利息率。第一,在利息率的确定上讨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没有意义,此时供需关系的确定是偶然的、经验的。假定存在自然利息率,无疑意味着利息是必然的东西。第二,没有任何规律决定平均利润率。事实上,偶然性只是现实世界的片面环节,利息只是偶然的东西。在确立平均利息率时,由于习惯与法律的作用,利息作为平均利润,以至于利润的分配纯粹是经验的、偶然的。
  自然利息率可以让利息与资本的关系变得疏远。如果自然利息率存在,那么它的波动只是遵循自身的供求关系。既然遵循自身的供求关系,那么它就与生产性资本不相干,它就将始终远离生产资本,远离“资本的内在的东西”。这应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杰作,“三位一体”本是一种分配形式,但是他们却把它当作一种生产形式。在颠倒的形式中混淆利息与资本的关系。
  自然利息率(一般利息率)和一般利润率相适应。这是马克思的观点,对此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一般利息率与一般利润率又不是一回事。实际上,利息率总是表现为一般利息率。利息率相对确定,总是表现为一种显见的量,但是具有人为性,以不确定的理由加以调整。利润率具有经验性,给人一种向着某一点集中的感觉,“一般性”表现为利润率波动的平均。
  一般利润率与资本运动及竞争相关。二者的关系值得思考。一般利润率是资本运动和竞争的结果吗?反过来说,一般利润率会成为资本运动和竞争的标准吗?事实上,这两个问题的肯定答案只有在产业资本的条件下才可以获得。在借贷资本,尤其是货币表现的借贷资本的情况下,一般利润率在资本运动和竞争中的角色发生转变。资本运动将会改变单纯生产资本的流通状况,流通过程被扭曲。不仅竞争规律发生变化,而且一般利润率将会成为黄金标准。借贷资本的获利将以一般利润率为界限,其他一切将为其让路,自由竞争终止。此时,一般利润率与自然利息率并无二致,并且具有人为可操作性。
二、重新确立利息与利润的关系
  资本主义占有逻辑不同于高利贷。利息比利润形式古老,利润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然资产阶级不想完全抛弃利息,想要保留和利用这种方式,利润和利息关系必然进入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视野。
  休谟否定货币量与利息的关系,认识到利息率高低与商业、工业发展相关,利息与借贷行为本身相关。无疑,就此一点而言,休谟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利息与利润关系,休谟则无从下手。“研究低利率和低利润率这两种情况,谁是原由,谁是结果是没有结果的。”
  “斯密……明确指出利润是资本的价值增殖,……利息由于一般说来代表资本的价值增殖,……是利润的派生形式。”这句话是马克思对亚当·斯密关于利息和利润关系观点的评述。斯密认为利息和利润没有什么本质差别,换句话说,利润与利息并不对立。资本获得利润,获得利息。只是在资本中作出区分,比如说区分出货币形式的资本。但是,他将工资与利润对立,让利息与利润不相干。利润率提高,所以利息率也高。
  李嘉图在斯密的基础上补充了两点。其一,利息率提升与货币供应量有关。这一点有承继洛克之嫌。但是,他给出的理由是,当商品滞销时,货币短缺,利息率自然提升。因而暴露其利润和利息关系的观点。因为货币短缺时的利息与商品滞销时的利润不在同一时空,所以不能正确处理利润与利息的关系。其二,信用会改变利息率。以固定资产所指向的资本,其所属的利息有不确定性。当资本—利息关系受到信用的影响,实际上利息与利润的关系就模糊了。因此也说明,在“三位一体”形式下利润和利息的关系无法讨论。
  李嘉图之后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更是将利息和利润相混淆。萨伊甚至不去区分利息与利润,不管是自有资本还是借有资本的收益都称之为利润。通货原理学派更是混淆视听,虚构利息与利润的关系。通货学派代表人物英格兰银行董事乔治·诺曼在1838年的《通货和银行业》中给利息下了一个定义。“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使用资本(不是货币)的价格。”他非常明确地表示,“即便是世界上没有货币,以物易物,利息也依然存在。”他将利息与利润关系转化为一般商品的关系。在提交给下院的质询报告中诺曼强调“资本是生产上使用的商品”。不仅利息的提高取决于资本的供需,利息率也由商品的供给调节。利息与利润的关系就像现金交易和赊购之间的关系一样,利息甚至由现金价格与赊购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决定。
  马克思质疑通货学派此番论调。第一,以商品为基调来理解利息率,在货币过剩的情况下,为何出现利息率提高呢?第二,不经营商品的银行家为什么能够得到利息呢?是有两个市场、两个供求关系吗?第三,如果没有货币,哪里来的利息?说什么“没有货币,利息依然存在”,反而暴露了利息的本质,一种剥夺的工具。
  马克思明确指出,通货原理学派这帮人没安什么好心。他们的论调中间充斥着虚伪的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把经济危机时提高利息率的原因说成是货币资本或者说信用资本的需求。当然,这与对利息的定义相关,根据他们的定义,信用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差别消失了。另一方面,他们无视危机产生于生产过剩和秩序混乱,而将危机归咎于“货币的量”供给不足。这一点同其他资产阶级经济学派没有什么两样。他们就是想通过立法让流通手段成为资本本身,通过立法来提高利息率。
  在通货原理学派的利息与利润关系中,隐藏着一个悖论。当利润减少时,货币的需要增加,或者说货币的价格增加;而货币的供给相对减少时,其价格却又增加。货币资本价格的提高对应的却是现实资本(商业资本和生产资本)的下降。即使处于危机而利润降低的情况,当需要提高利息率时,他们说资本的价格在这个时候提高了。资本的价格这一说法就像双面胶。当需要回答利润率为什么降低时,可以用它来回答,说这是因为资本的价格增加了。相反,当利润率提高时,同样用它来回答,说利润率提高是因为提高利息率的原因,也就是说资本的价格增加了。
  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存在这样三种对立关系:第一,货币和物的商品对立;第二,货币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对立;第三,劳动条件和工人劳动对立。前两个对立表明利息源自资本所有权,利息是纯粹资本的产物,利息的产生离开了生产过程。利息变得与利润没有关系,也就是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第三个对立表明,所有利润都出自劳动。在货币分配不均的情况下,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些少数的财富所有者并非自身将货币拿出来经营,而是将货币借给别人,通过别人之手获得货币所带来的利润。利息就是利润的分配,因而利息与利润对立。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模糊和颠倒利息与利润关系的目的是让利润与劳动无关,实际上是让利息和产业利润无关。一方面将产业利润归功于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又认为利润与这一过程无关。关于利息与利润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的观点是,利息对利润的分割,本质上是对剩余劳动或者说劳动的剩余价值的分割。利润的本质建立在劳动价值的实现上,真正的竞争出现在生产领域,货币无论贷出多少次,它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只执行一次职能,而且只在这一次执行职能中产生利润。
三、消解利息对利润质的分割
  利息与利润的关系体现了资本的关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分成不同范畴,而将货币资本归属于特定的部分,这部分资本产生利息,也叫生息资本。这并不难理解,但是当阐明利息源泉时,情形变得复杂。他们不愿意承认利息与利润出自同一个地方,不承认利息与利润的差别仅仅是财富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的问题,或者说只是简单的量的分割问题。
  马克思说:“单纯的量的分割转化为质的分割,质的分割赋予两部分一种转化形态,在这种转化形态上,它们原有的本质似乎也无迹可寻了。”
  为什么量的分割成为质的分割呢?利息与利润的分割是数量上对同一种性质的东西进行分割,比如说,将利息归于剩余价值。如果说这是在剩余价值中分割,于是便称之为质上的分割,那么问题就被简单化了。关键是,如何理解“原有的本质”?以及“原有的本质”为何又变得“无迹可寻”?
  利润从量上的分割走向质上的分割的原因“取决于什么将被分割,资本家如何看待他的资本”。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代表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前或者在生产过程之外的收益。利润属于资本所有,与资本家的关系变得微妙、复杂。“就这一分割而言,资本家是否真的必须与他人共分,这成了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这种分割超出了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之外,与生产过程变得没有关系了,因而,这种分割成为质的分割。
  所以,马克思说“质的分割源自于资本的本性和资本主义生产自身的分割”。
  质的问题不是简单将利息归属于剩余价值,它需要从资本主义本身寻找答案。对于资本的果实而言,资本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获得的东西被赋予不同的名称。所有者为利息,使用者为企业主(雇主)收入。但是不同立场决定利息处于不同位置。当利息固化为某种不可改变的东西时,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润)则不再是同一剩余价值在不同对象之间量的分配。当然,现在看来若认为资本所有者与使用者有质的差别,这种质的差别显得并不充分。这种不充分源自资本的不同形式,以借贷形式表现的生息资本本身只作为形式而存在,它并不能够成为资本的内容。正如马克思所说:“利息撇开了生产过程。”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这里埋下伏笔。既然利息脱离了生产过程,利息则在形式上完全与剥削过程相分离。整个资本主义生产都建立在利润平均化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认为,这种分离的实质是资本的异化本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以生息资本是历史范畴,利息出现在旧形式之中,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借用为借口,实质上否认利息或者生息资本的派生和从属性质,目的在于对于利息剥削性质的隐藏。所以,他们否定利息和利润的对立关系,其手段是以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消弭这种对立。虽然利息是产业资本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但是利息率并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来决定。利润平均化将虚化和扭曲资本主义生产。
  那么,马克思又是如何消解所谓质的分割的呢?
  第一,明确生息资本只是形式。
  生产过程中货币的运动表现在再生产上,但是,生息资本不在乎这一点,它的货币运动表现为货币的易手性上,是一种让渡,甚至连所有权都没有改变,只是占有形式的改变。这时货币职能发生改变,它并不是在履行支付职能,而是作为资本。这时的资本只是形式,没有内容的形式。
  第二,把生息资本的职能归因于产业资本的执行功能。
  货币资本只有通过完成执行资本的职能,才能获得利润。如果货币资本的所有者想参与生产过程,那么他只能获得利润的一部分。
  第三,将利息理解为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
  货币资本现实的循环过程在以贷放形式出现时呈现不同的状态。对这一过程有不同的理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甚至蒲鲁东,认为作为贷出货币附加额的利息与工人工资一样构成商品的成本。货币资本只是在交换的过程中不断带回利润,利润是收入抵消生产成本,与工人无关。马克思认为,作为借入货币资本的利息与商品的价值无关,不改变商品的价值,只是影响到“剩余价值中不同人之间的分配”。也就是说,货币资本循环的目的是分配剩余价值,或者说剥夺剩余价值。
四、利息不是资本的价格
  《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以下简称第三卷)与《1861-1863年经济手稿》第XV笔记本931页(以下简称笔记本XV-931)有两段近乎相同的论述。第三卷说:“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是在说“利息是资本价格”这种说法的不合理,而不是利息的不合理。笔记本XV-931则表述为:“作为资本价格的利息表现出颠倒的不合理性。”这是在说利息的不合理,而不是第三卷所谓“利息是资本价格”这种说法的不合理。事物本身的不合理和事物存在形式论证的不合理性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意在何为呢?到底是利息的不合理还是利息表述的不合理呢?
  从后续的论证看,第三卷和笔记本XV-931的内容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就论证而言,第三卷像是对笔记本的改写。得出这个结论,不仅是因为笔记本XV-931出现在第三卷之前。笔记本并没有纠缠于“土地—地租”“资本—利息”这些问题,而是将这种说法归咎于庸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指出他们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手法掩盖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榨取。与此不同,第三卷更加集中于“利息作为资本价格”这种说法。
  与地租一样,利息并不是独立来源,地租和利息都是资本一般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资本如果被当作商品,利息就会被理解为商品的价格。当然,解读资本的利息就会遇到资本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关系的问题。对于资本这种特殊的商品,利息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这样的表述将会出现矛盾。笔记本XV-931中把这一矛盾说成是术语上的矛盾,第三卷说成是质的荒谬的矛盾。实际上,所谓矛盾是“资本—利息”的不合理性的另一种表述。因此,有必要厘清这个矛盾的具体内容。
  如果把资本作为商品来看,那么它的交易应该是买卖关系。但是资本的交易是借贷关系,最终支付利息而非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交易后发生了转移,从出售者转移到买者手中。资本这种商品不同,在交易后,其价值必须归还,同时还须支付其使用价值,也就是利息,作为资本商品的价格。“如果利息是货币资本的价格,那么利息就是不合理的价格形式,因为它完全与商品价格的观念相矛盾。这里的价格被还原到纯粹的形式,缺乏内容,是以货币表达的使用价值的价值。”
  既然是借贷关系,那么贷出货币应该是为了偿还,而不能说是资本的回流。偿还与回流有区别,前者将货币作为商品来看待,后者则不是。作为资本的回流有增殖的过程,公式表示为:M+ΔM。资本必须进入包括生产在内的流通过程,ΔM指利息,它出自剩余价值。如果货币贷出是为了偿还,那么货币被视为商品,从而进入商品的范畴之中,也就是在商品范畴下解读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偿还和回流都有价值增殖过程,如何统一这两种价值增殖呢?
  商品出售中的价值增殖不是在让渡中实现的。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易过程不存在价值量的变化,只是形式的不同,一方是商品,一方可能以货币表达。商品出售行为中买者让渡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如果把贷出货币类比为商品的让渡,那么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说明让渡的使用价值,二是如何解释让渡中的价值增殖。这样资本回流过程中出现的增殖行为被嫁接到使用价值的让渡上来。如果说货币资本家让渡的是货币的使用价值,那么在商品范畴下无法说明资本的价值增殖。如果说资本在让渡过程中实现了价值增殖,那么在商品范畴下只能让渡使用价值,何来的价值增殖。
  商品的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商品的实体会消失,而货币资本不会,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会保存下来。货币资本的价值是在整个资本中实现的,单靠货币资本不能实现其价值。整个资本的价值包括其使用价值,相应的,货币资本的价值也包括其使用价值。货币使用价值之外的价值是剩余价值。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是其作为资本的职能,是产生平均利润的能力。货币资本的实现最终完成Μ+ΔΜ,但是ΔΜ作为利息不可能是全部利润,利润额对于借入者和借出者是双重存在。显然,这里的双重存在并不是利润的两倍,而是利润在双方之间的分配。
  马克思指出,将资本放到商品的层面讨论,将视角转向资本的有用性,将利息转译为资本的使用价值,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想使利息在资本主义框架下变得合理而伪造的。资产阶级通过这种虚构来回避“资本是榨取剩余劳动的手段,是榨取比它包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手段”。只是虚伪地说“资本所以具有比它更大的价值,是因为它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他们将利息说成资本的使用价值,从而转向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有用性。利息的不合理是因为它与作为前提的资本分开了,也就是说它离开了生产过程。
五、利息属于劳动
  能不能不要商品的框架,直接进入资本的框架呢?当然不能。在资本的理论框架下利息被表征为剩余价值,不过剩余价值并不是利息,利息只能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归属是在商品的价值论中获得的。利息使货币变成商品,因为利息作为货币的利润,使货币获得了作为中介之外的使用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不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而且夹杂着现实和可能。但是,当资本被当作商品处理之后,利息进入资本的流通领域,进而进入生产环节,利息问题又被复杂化。
  货币的贮藏手段仅仅表现为财富的静止状态,当然不是财富的全部。即使是货币主义对财富的理解也不是静止的。作为资本的货币能够获利是因为货币的支付职能,这就超出了货币贮藏。“正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发展,主要引出利息并使货币作为货币资本得到发展。”利息使贮藏货币转为资本,实质性地使财富形式从能动转向被动。利息的实现是借用货币的支付职能,在支付手段上,货币“表现为商品的绝对形式”。货币是因为利息而成为资本。
  货币作为资本,是对资本流通的否定。利润在流通中产生,在流通中货币成为资本。剩余价值不会从交换中产生,或者说不会从单纯流通中产生,“必须通过某种作为在交换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东西来说明。利息是资本的利润,利润是资本的利润。利息应该是作为资本的货币产生的利润,利息只是这个利润的一部分。利息只是从利润中抽取一部分,分给货币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权分为法律和经济上的两种,实际上是所有权的两重性。法律上的所有权凌驾于经济所有权之上。
  货币执行资本功能之间的交易与利息是两个不同的事情。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货币的占有者同样把货币当作资本,但这种想法寄生于他人。因为只有把占有者的货币让渡给第三人,货币才能成为资本。但是在占有者这里,不仅为他人提供资本,他还把这种资本作为商品来看待,要获得利息,利息是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归属于货币资本,虽然在执行职能时短暂地为职能资本家占有,职能资本家完成剩余价值的实现,而剩余价值却归功于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
  相对于货币资本家来说,产业资本家有两种身份,一是代表职能资本,榨取剩余价值,一是“作为对他人劳动剥削的劳动者”。假定货币资本同样在生产中扮演重要角色,同一资本经历两个完全不同的运动过程,一个借出资本,一个应用资本。对于使用借入资本的产业资本家,他所得的是在支付利息后的利润而不是一般利润,是利润减去利息。资本的执行职能表现为不同于工人的劳动,剥削同一于劳动之中。利息本属于纯粹的分配问题。
  马克思纠正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角色,把劳动置于生产过程之中,使劳动处于核心地位。他认为资本的根本在于劳动,劳动把自身放在整体资本之中。生息资本根本上是次级的,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货币只有支配劳动,才能称为资本,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货币称为资本必须转化为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而各种因素是由劳动连接在一起的整体,并不能够被人为地分割开来,更不能将劳动从各种因素中独立出来。
  资本并非在商品化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资本的价值增殖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之中。但是,物自身怎么能够创造自身以外的价值呢?利息把作为资本的货币和作为商品的货币联结起来。货币作为资本,货币又作为商品。货币使商品抽象化。抽象化为资本流通提供便利,相反,抽象化为作为资本的货币成为商品设置了障碍。资本的理论框架只能在生产中实现。资本难以纳入商品的理论框架。原因很简单,在商品的框架下,资本在交换形式上不是等价的。
  货币甚至包括形式化的商品都不再作为生产的前提。一切都被抽象和形式化为货币,货币及其追加的利息变成生产的目的,只不过这一目的戴上了虚幻的光环。“货币通过与劳动能力的交换成为资本,货币作为资本不是被消费,而是相反,被生产、保持、证实了。”货币作为中介在这里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是作为资本获得了资本家消费劳动能力的力量,一是作为财富获得了工人消费劳动能力的力量。所以,利息的实现必须回答劳动和资本的关系,那是另一个大问题。需要对资本作出充分的界定,利息需要重新表征。
六、结语
  马克思说:“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限制的和无止境的欲望。”资本的这种欲望是通过利息实现的。利息形式将自身进入到资本积累中。如果再将资本积累转换成资本的再生产,那么利息就将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当然,这与如何界定资本有关。以物质要素把资本限定起来,利息所体现的无限制欲望将会被掩盖,但掩盖得并不彻底。当货币缺少中间物而成为资本,也就是生息资本时,利息的无止境欲望将会被彻底隐藏。
  为了寻找利息存在的合理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将利息与地租等同,将农业资本的形式嫁接到工业资本之上。将利息与土地创造的地租、劳动创造的工资相类比,但这种类比不是完全的,像地租却不是地租,而被强行地理解为地租。利息被理解为“独立的”,这种独立是独立于自身的。但是它的价值创造要依赖于别的形式,要转换成别的形式,也就是产业资本的形式。如果把资本类比为土地,利息也可类比为地租。此时资本是物,是一种实体。生息资本成为创造价值的源泉。要实现这种“创造价值”,也就是要使资本的这种生息能力在现实中完成,必须回到生产过程。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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