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人把苏联解体的原因,归结为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与实践。这样的认知,涉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一些大问题:领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列宁的民族理论的精髓是什么?依据什么原则建构确保不同民族之间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国家,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又如何发挥作用?深入挖掘列宁的理论思考与政治主张,澄清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迷雾,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民族的发展走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民族自决的基本精神在于反对民族压迫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彻底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的学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存在着对抗性阶级矛盾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尽管如此,在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时代,他们并没有忽视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他们的主要观点有三个:第一,“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1],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是压迫民族无产阶级“自己的社会解放的首要条件”[2];第二,落后国家和民族解放的最终解放,取决于以发达国家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全世界劳动阶级对国际资本的胜利;第三,在一国范围内,摆脱外来压迫、实现民族独立的任务,优先于阶级解放任务。“一个大民族,只要还没有实现民族独立,历史地看,就甚至不能比较严肃地讨论任何内政问题”[3],“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4]。
在列宁所处的帝国主义时代,发达国家范围内的民族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欧洲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中,社会主义居于首位,民族斗争不过居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因而不能“把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这一世界现象同东欧一个被压迫民族反对压迫它的反动资产阶级的斗争相提并论”。[5] 随着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的转变,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却愈加严重起来。对于被殖民、半殖民的国家,以及资本主义不发达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还很严重。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民族不平等、民族压迫。因而,所谓的民族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压迫落后民族和国家;在一国范围内,是占统治地位的大民族压迫被视为异己的小民族,尽管这些小民族的总人口未必比压迫民族少。在列宁看来,一国范围内的民族平等问题,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民主问题。瑞士、瑞典、挪威等国家的政治发展和国家生活,说明了“民主发展得愈彻底,民族斗争就变得愈弱、愈无害”[6] 的事实,也指明了在政治层面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即“只有建立全国性的彻底民主的设施,才可以保证各民族最和平最合乎人道地(不是野蛮地)共同生活”[7]。按照这个逻辑,“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8],或者说“从国家生活中根除‘异族人’这个概念”并“根据多数居民的意志解决一切国家问题”[9]。由此不难理解列宁的下述主张:“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对少数民族不能有丝毫的压制,不能有丝毫的不公平!——这就是工人民主的原则。”[10]
在列宁看来,民族自决是政治民主的诸多形式之一。民族自决这个概念及其内涵,曾在较长时间内引发党内外激烈争议。最早的争论,发生在1903年党纲包含的“承认国内各民族有自决权”条款。列宁承认“许多人觉得我们纲领中的这一要求不够明确”,并对之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含义。[11] 直到1913年,他才给“民族自决权”下了明确定义:“民族自决权,即关于民族享有分离和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12] 与此同时,他特别强调指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为什么只能从“政治自决”意义上解释而“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以俄国的民族状况为例进行了说明:俄国社会民主党之所以“绝对必要”坚持民族自决权,首先是“为了执行一般民主的基本原则”,其次是俄国境内存在“难以置信”的民族压迫,再次是与俄国接壤的整个东欧和亚洲“对国家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造不是还没有完成就是刚刚开始,而这一改造在世界各地或多或少地都导致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有着血缘极其相近的和同源的民族成分的国家”。[13] 对于共产党人来说,“自决权是我们集中制这个总前提中的一个例外。这个例外,在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存在的时候,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对这个例外不能解释得过头。这一点上只是指有要求分离的权利,此外绝对没有也不应该有别的什么东西”[14]。
在涉及民族问题的所有场合,列宁都反复强调要准确理解民族自决权的科学内涵。1914年,他再次强调指出:“只能把自决权理解为作为单独的国家生存的权利,而作别的理解是不正确的。”[15] 这一次,他是从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的关系角度说明这个问题的。他认为,“民族国家无疑是保证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好的条件”,“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忽视那些产生建立民族国家趋向的强大的经济因素”,“这就是说,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16] 1916年,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是一种“政治民主要求”。[17] 同年,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中,他再次强调,“民族自决只是民主要求之一,它和其他民主要求根本没有任何区别”[18]。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不久,列宁还在《论修改党纲》中强调,“‘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了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从我们方面来说,我们决不希望分离。我们希望有一个尽可能大的国家,……我们希望的是革命无产阶级的团结和联合,而不是分离。……我们希望的是自由的联合,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没有分离的自由就无所谓自由的联合)”,“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19] 列宁之所以反复强调要准确理解民族自决的内涵和要求,与民族自决在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有密切关系,也是决定无产阶级革命的战略、策略与历史进程的重要因素。
无产阶级政党承认民族自决的重要性,但绝不像马克思主义者一向反对的极端民族主义那样,刻意拔高这种重要性,而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政治权利。无产阶级政党承认民族自决,但绝不是无条件地支持民族自决。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与民族解放关系的思想。早在1903年,列宁就明确指出:“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20] 这里蕴含的依然是政治的逻辑。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政治民主权利,即某个民族享有通过全民投票、不受暴力威胁决定是否从所属国家分离出来的自由,但这“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21]。有人认为,民族自决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政党不应该承认这种权利。对此列宁批评说,这个论断是不完全、不确切甚至是错误的:“因为不单是民族自决权,就是一切根本的政治民主要求,在帝国主义时代,如果说它们‘可以实现’,那也只能是不充分地、残缺不全地得到实现,而且是罕见的例外。”[22] 不能因为不能充分实现,无产阶级政党就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意义。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根据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决定自己是否支持某个民族的自决要求。
民族自决权的基本精神,在于反对民族压迫。至于在何种情形下支持、在何种情形下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列宁指出,社会民主党人应该“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做出“独立的估计”[23],“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即受国家宪法保障用完全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后者,社会民主党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完全独立地逐个加以解决”[24]。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清醒地看到隐藏在民族问题背后的阶级逻辑。
二、民族自决服从于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有着显著的辩证特征,即承认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政治权利,但又拒绝无条件地支持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的尖锐化,使得阶级解放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因素。
基于制定革命战略策略的现实需要,列宁对民族问题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民族问题存在着两种趋势,体现了“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规律”:“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是其一。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是其二。”这两种趋势,尽管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的特定发展阶段,但总的来说,又呈现出显著的历时性特征。“第一种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占主导地位的,第二种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化。”[25] 正是依据这种历时性特征,列宁把民族问题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代:“一个时代是封建制度和专制制度崩溃的时代,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和国家形成的时代,当时民族运动第一次成为群众性的运动,……另一个时代,就是我们所处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全形成、宪制早已确立、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对抗大大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可以叫做资本主义崩溃的前夜。”[26] 在列宁看来,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民族问题已经发生的质的变化。在世界范围内,“现在阶级的对抗已经使民族问题远远地退居次要地位了”[27]。在这个阶段,不能再抽象地谈论民族问题。在遭受帝国主义压迫的落后民族和国家,民族问题还处在第一个时代。但在帝国主义阶段,占首要地位的,决定着世界历史进程的,却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无产阶级革命。因而,列宁反复强调,“现代无产阶级政治斗争的统一”是“全部关键之所在”,“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我们才承认民族自决”。[28]
也就是说,在帝国主义时代,在世界范围内,尽管反对民族压迫的民族斗争还存在,且具有存在合理性,但与这种民族斗争相比,无产阶级反对国际资本、争取阶级解放的斗争,争取社会主义、摧毁资本主义的斗争,具有首要意义。世界范围内的阶级解放问题,总体上要优先于民族解放问题。无产阶级政党,不能把阶级斗争与民族斗争混淆,更不能以民族斗争取代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决战。当然,阶级问题优先,并不是说落后民族的民族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没有落后民族的支持,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斗争必将经历艰难坎坷。“历史的辩证法是这样的:小民族在反帝斗争中无力成为独立的因素,却起一种酵母、霉菌的作用,帮助反帝的真正力量即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登上舞台。”[29] 以成立独立国家为目标的民族自决,尤其适用两种情况:在一国范围内,被统治的有独立国家历史的民族;在国际范围内,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前一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把没有独立国家历史的民族排除在外。对于这些民族,列宁多次强调过一国范围内的自治权。后一种情形,即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的民族自决,从帝国主义宗主国的民族压迫下解放出来,在一定意义上是绝对的。只要存在着帝国主义压迫,或者说没有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的胜利,落后民族的民族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这二者是以世界范围的无产阶级联合斗争为主、落后国家和民族的民族运动为辅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某个民族通过自决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要服从于国家范围内的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或社会主义的利益。发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显著存在的“小民族”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历史进程中的“酵母、霉菌的作用”,并由此把世界革命的主体从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扩展至被压迫的落后国家和民族的人民大众,是列宁较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者显著的高明之处,也是他对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做出的最突出的贡献之一。
列宁认为,“在一国之内把各民族分开是有害的,因此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力求使各民族接近和打成一片”,“用充分的民主来保证各民族的平等”。[30] 从“分开”而不是“打成一片”的意义上讲,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消极”的政治权利。对于行使该权利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权是一种“不同意的权利”,“只有‘分离的自由’才能表现出这种权利”。[31] 因此,“‘自决权’意味着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即在这种制度下不仅有一般的民主,而且特别不能有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分离问题的事情”。所谓的“不民主的方式”,主要指“用暴力将某一民族强行控制在一国范围内”。[32] 列宁认为,“反对任何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人民自决的企图”,“对暴力进行斗争和提出抗议”,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否定的义务”。[33]“否定的义务”本身,同样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消极”性质。“无产阶级不能超出这项任务去支持民族主义,因为超出这项任务就属于力图巩固民族主义的资产阶级的‘积极’活动了。”[34] 鉴于此,无产阶级政党不能“每个民族分离的问题都要作出‘是或否’的回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究竟是以该民族分离还是以该民族取得同其他民族平等的地位而告终,这在理论上是不能预先担保的……无产阶级就只提出所谓消极的要求,即要求承认自决权,而不向任何一个民族担保,不向任何一个民族答应提供损害其他民族利益的任何东西”。[35]
列宁是马克思之后最伟大的辩证法大师。重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或过渡形式,善于从主体向度而非仅仅客体向度分析革命进程,是列宁灵活运用辩证法的鲜明体现。在他看来,在帝国主义时代,解决民族不平等问题,特别是被压迫民族成立独立国家,是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的中间环节和过渡形式。换言之,民族自决或独立,都不是无产阶级政党奋斗的最终目的,而是推动世界范围内阶级斗争普遍展开的一个环节。在每一个国家,在国际范围内,通过整个民族从帝国主义统治下的解放,通过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实现无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民族的自由联合,实现全世界无产阶级的解放,最终达到阶级消亡、民族消融的无阶级、无民族的共产主义社会。由民族压迫,到民族自决与独立,再到民族自由联合,形成一个自我确证的辩证的闭环。其中,阶级斗争在其中发挥关键的纽带作用。在帝国主义时代,一个民族内部,无论是压迫民族还是被压迫民族,都程度不同地被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因此,列宁反对笼统、抽象地谈民族利益,强调在区分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同时,注重对民族利益进行阶级划分。无产阶级,在推动民族自决的同时,要认清楚并揭露资产阶级不同于整体民族利益的特殊利益,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国际联合为纽带,维护国际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三、基于民族自由联合的社会主义国家
相对于民族自决这样的“消极”政治权利,自由民族基于共同利益的自愿联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积极”主张。解决任何民族问题的实质性进展,都取决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通过长期而顽强的斗争而实现的各民族的自由联合。“人类只有经过所有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各民族的必然融合。”[36]
在国家尚未消亡的条件下,无论是民族“分离”还是“融合”,都直接涉及国家形式问题。站在阶级解放的立场上看,必须回答何种国家形式符合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利益这个基本问题。列宁明确提出:“我们不赞成分裂成许多小国家。”[37] 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人有条件地主张民族自决,“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上的分裂,或者想实现建立小国的理想,相反,是因为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的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38]。对于符合民族自由联合的“大国”,列宁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持续具体化、深化的过程。起初,列宁明确反对联邦制,主张集中制。他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历史—阶级方面的,另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从历史上看,“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39]。从阶级观点看,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尽可能广阔的舞台”,需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40],因而联系松散的联邦制显然并非最佳国家形式。从经济上看,“大市场和大国家的优点”[41] 不言自明,联邦制则因“削弱经济联系”而“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42],因此共产党人“主张民主集中制”,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43]。需要注意的是,列宁主张以民主集中制建构社会主义国家,但并不排斥地方自治。恰恰相反,他强调指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对纯粹地方性的(区域的、民族的等等)问题实行官僚主义的干预,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特别是在大的、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上实行集中制的障碍之一。”[44] 民主集中制意味着在关系全国的事务上实行集中,在地方事务上实行地方或区域自治。民族或地方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4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和地方的首创性、积极性,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创新和发展。地方自治的缺乏,必然窒息和扼杀人民创造历史的能动性。
列宁是唯物辩证法大师,深知现实生活与历史演变的复杂性,他主张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式,但并没有完全排除实行联邦制的可能性。“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46] 这就为1917年革命胜利以后他与时俱进地转而赞同联邦制、成立苏联提供了理论依据。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尽管原沙皇俄国境内的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民族,并无以独立国家身份存在的历史传统,但俄共(布)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在承认它们独立的基础上建立了苏联这个法理上的联邦制国家。列宁强调,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不应当把提出抽象的和形式上的原则当做主要之点”[47]。这意味着,国家形式的选择也有着极大的开放性,平等、自愿、联合是关键之点。列宁对此解释说,“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在实践上显示出它是适当的”,既然如此“那就必须力求建立愈来愈密切的联邦制联盟”。[48] 在实行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有利的政策措施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共同发展。在晚年写就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中,列宁深刻指出:“抽象地提民族主义问题是极不恰当的。必须把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和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区别开来。”历史上处在压迫民族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要坚持真正的国际主义精神,“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这是“对待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49]
如何从联邦制过渡到民主集中制即各民族“完全统一”的国家形式?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保障。组成联邦国家的各个共和国,都是共产党人领导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根本组织制度。列宁亲自缔造的苏联,在国家形式上采用联邦制,在党的体制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联邦制保证了各个加盟共和国必要的自主权,民主集中制保证了从联邦中央到各加盟共和国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领导。两种重要制度里外结合、相辅相成,是列宁领导的俄共(布)根据俄国(苏联)基本国情所进行的政治制度重大创新。至于这两种制度如何相互配合、良性互动,需要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条件不断地纠错与调适。人类创造的一切新事物,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证明自己,获得丰富和完善。
四、苏联的经验与教训
列宁身后的苏联,尤其在斯大林时期,建立起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在法理上,1924年宪法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拥有“主权”,“疆域”“非经该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1936年与1977年宪法都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50] 在实际运行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集权统一是一条绝对原则,唯一的执政党苏联共产党是这种集权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保证”[51]。尽管如此,俄罗斯之外的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加盟共和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都实现了快速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乌克兰已经成为欧洲首屈一指的工业中心,金属和机械产量超过了法国和意大利,几乎与英国并驾齐驱。[52] 各加盟共和国留用自己境内征收的销售税,俄罗斯联邦是42.3%,其他联盟主体都高过这个比例。国家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增长速度,也长期低于其他加盟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每千人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在各加盟共和国中也处于中等水平。“联盟对待各共和国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实行的实际上是拉平经济发展水平、抽肥补瘦的政策。”[53] 无疑,这里贯穿的是列宁反复强调的历史上处于压迫地位的大民族要向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小民族让步的思想。
苏联解体的直接诱因,是民族分离主义思潮的膨胀。“只要苏联经济保持强大,民族精英们就会有很好的理由对苏联保持忠诚;而经济危机则使得这种持续的联盟变得越来越不重要。”[54] 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所谓的“民族精英”起初主要是各加盟共和国的共产党领导层。苏联解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共产党自身出了问题。在改革不顺利、经济困难的大背景下,对于受国内外舆论操纵、在普通人群中散播脱离苏联生活会更加美好情绪的民族分离主义思潮,苏联共产党最高领导人视而不见乃至默许纵容,不少加盟共和国的共产党领导层则直接选择了支持。列宁的警告,“马克思主义者永远不能让民族主义口号搞昏自己的头脑,不管这种民族主义口号是大俄罗斯的、波兰的、犹太的、乌克兰的还是其他民族的”[55],被抛到九霄云外。他所强调的“在力求实现各民族统一和无情地打击一切分裂各民族的行为时,我们对民族的不信任心理的残余应当采取非常谨慎、非常耐心、肯于让步的态度”[56],在现实中变成了对“分裂各民族的行为”的让步。在乌克兰,“党内的几位高级人物成为‘民族共产党人’,后来转而接受民族独立的思想”[57]。在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共产党二十大宣布该党脱离苏联共产党独立。在俄罗斯,受戈尔巴乔夫提携最后又分道扬镳、持强烈反共立场的叶利钦,不仅以苏共领导层内最有名的反对派形象持续活跃在政坛,而且“为了与戈尔巴乔夫争权,对民族分离主义浪潮推波助澜”。“俄罗斯的‘民主派’由于自己的政治利益,不仅成为要求从苏联分离的其他共和国民族分离主义者的同盟,而且成为破坏整个国家的主要力量。”[58]
无论是列宁生前还是身后,在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的确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民族问题,包括语言使用、文化发展以及由于战争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导致的民族创伤等问题。依照列宁的观点,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共产党的努力,包括宣传、教育、采取实质性平等导向的政策等,得到有效解决。关键的因素,在于党。党的性质与宗旨不能变,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不能变,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动摇,党的理论、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能够与时俱进,违背党规党纪的不良倾向和行为需要认真肃清,才能保证方向正确、执行得力。苏联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加盟共和国的共产党领导层,不只是能力不够,而是为了种种偏私目的站在了社会主义和各族人民利益的对立面,狭隘的民族立场压倒了党的立场。因此,那种认为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与实践导致了苏联解体的观点,既违背列宁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更不符合历史的真实。习近平指出,“理想信念已经荡然无存”[59],“脱离了人民”“成为一个只维护自身利益的特权官僚集团”[60],是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解体的根本原因。由此看来,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一个“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61],是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关键,这是从列宁民族自决理论与苏联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理论视野》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