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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詹志华:我国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及其特征

发布时间: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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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

 

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严重妨碍了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损公利益集团)。它是指在公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化公为私、损害公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利益集团。其成员包括某些官员、公企高管和非公企业高管等。在私有化股份制或民营化是我国改革方向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他们相互配合,通过似乎合法和非法的某些改革措施,贱卖和侵吞公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社会主义改革的名誉严重受损。其中,有些已形成内外结合的、以追求内部控制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官僚资本。

2.损害中方的利益集团(损中利益集团)。它是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的利益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主要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外国基金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办事处等。早在2006年,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也几乎由外资控制。国外资本通过跨国公司、基金会以及在华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并购、品牌控制、参股控股等形式,攫取大量的财富,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流失。它们还通过控制核心技术,对华实施技术封锁,并通过价值链布局,把我国牢牢固定在产业价值的低端环节,从而达到其破坏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的。此外,它们还是寻租、滋生买办集团和干涉我国内政的强大力量,并在我国大力推行政策寻租行为,诱导政府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其尽享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条件。不仅如此,寻租的行为还加剧了国内腐败,如葛兰素史克、艾利·丹尼森、力拓、沃尔玛、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朗讯、西门子等跨国公司都曾卷入在华的贿赂案件。这个利益集团还通过提供经费、出国培训、共同研究等方式在华培植代理人,利用买办集团为其输送利益。更有甚者,它们还直接干涉中国的内政,如自2009年年底以来,跨国公司通过对我国政府施压并游说美国政府,最终迫使我国政府放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黑商利益集团)。通俗地讲,就是由不良的厂商和个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缺陷等灰色地带,通过双轨制、官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集资、侵吞国有财产、骗取贷款、行贿、房地产投机、欺行霸市、生产假冒伪劣黑的商品等方式大肆谋取个人利益。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主要集中在一些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行业和金融证券行业。此外,一些医院、媒体、药商等也可以划入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范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争取更大的利益份额,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还经常利用手中的资本四处寻租,不惜重金行贿政府官员或权力部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买办利益集团)。它是指与国外势力勾结,为其在中国攫取经济和政治利益而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主要包括经济买办、官僚买办、民间买办和知识买办等。国际资本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攫取各种利益和财富,这与中国买办者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在国际资本与本地资源的博弈过程中,他们往往充当本地资源的背叛者,不惜牺牲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国际资本盘剥和控制中国大开方便之门。以2006年国有银行改革为例,某些人打着“规范招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旗号,几乎将中国的重要银行的大量股权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外国企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4家银行损失估计超过7500亿元。据保守估计,当年银行股贱买损失超过6000亿元,整个银行金融领域能统计到的损失超过万亿。此外,他们还常常与国际资本和霸权国家联合起来,推销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和垄断知识产权,妨碍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5.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贪腐利益集团)。它是指一些公务员等以各种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贪污、腐败和生活腐化来谋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受。他们利用权力为某些单位和个人创造“商机”乃至保驾护航,以谋取金钱、物质和精神等的回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利用金钱、女色或其替代物贿赂公务员,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二者虽然牟利的手段不同,但目标一致,故能相互利用,沆瀣一气。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其重要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在我国官员腐败案件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6.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西化利益集团)。它是指中国那些主张走邪路的人员构成的利益集团。在当代中国,西化利益集团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外资本集团和霸权国家采取培训、资助出国、共同研究等形式,在中国培植的代理人,如一些“公知”和西化公务员,鼓吹经济“非控化”、“私有化”和福利“个人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以及西方宪政观,误导中国的改革发展。境外的反华势力就是想通过这些人设计和主导中国的经济改革。这样的经济改革将把中国引向何方,也是可想而知的。二是一些私营业主由于自身先天不足,即“第一桶金”或是一部分原始积累含有非法性,一些贪腐者寄希望于中国走上邪路而根本摆脱被追究的困境,因而极力赞同“西化”、“私化”观点,为自身特殊利益作辩护。这类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合法性的政治意图尤为迫切。而一些学者则与其遥相呼应,如有的学者赞扬私有化的优越性,认同“完全利己经济人假设”;有的学者强调“共产党至今还处于不合法状态”等等。

7.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分裂利益集团)。它是指国内一些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分裂势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总的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分裂势力都不得动摇的。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几大分裂势力值得反制:一是藏独势力,二是疆独势力,三是台独势力,四是港独势力。他们或是勾结国外反华势力,策划民族分裂活动;或是散布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情绪;或是发动恐怖袭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例如,近年“疆独分子”策划了一系列恐怖事件,如昆明火车站事件、天安门金水桥事件以及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事件,其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又如,近来港独势力联合国内外反华势力,发起“占中”运动,妄图在香港炮制“颜色革命”,其险恶居心昭然若揭。

8.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官僚利益集团)。它是指围绕公权力的运用而产生,以官僚主义为特征、以维护狭隘利益为目的的集团总称。官僚利益集团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指具有官方背景、蜕化成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相违背的“自利性组织”。二是官官相护的权力圈子化、官商勾连的权力资本化,以及“一人当官,全家沾光”的权力家族化。近年来反腐斗争中屡屡出现的“贪腐窝案”即是明证,如中石油的贪腐窝案、广东茂名贪腐窝案以及湖南郴州贪腐窝案等等。三是一些具有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官员。他们或是背离群众路线,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或是遇事拖延、扯皮,不负责任,无所作为;或是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机械执行上级决定;或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独断专行。

9.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僵化利益集团)。主要指那些赞同社会主义,但不赞同社会主义需要科学改革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具体表现是:思想僵化,行动保守,安于现状,缺乏进行深化社会主义方向改革的意识和勇气。在目标追求上,他们不敢超越自我,更不敢争先进位,并想方设法为自己不思进取寻找借口和理由;在工作方法上,他们因循守旧,故步自封,无视事物发展的新变化、市场环境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当然,上述分类仅是相对而言,一些利益集团及其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交集,如一个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甚至可以是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同样,一个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的成员,还可以是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时候上述各种利益集团还会因为逐利而形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即所谓的“分利联盟”。如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外新自由主义势力策划分利联盟,通过瓜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活动,直接把国有的人民财产以合法形式送给经营者。而目前最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分利联盟”打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旗号,再次掀起大规模转卖国有资产(其实质是转让属于人民财富的利润)给中外私人资本的活动。与经济上的“分利联盟”相适应,在政治上各类利益集团,尤其是前七类特殊利益集团有可能演化成为一个新的敌对阶级,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派资产阶级,而现阶段已经形成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具有正负效应的两面性,总体上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与劳动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平和地解决。可见,利益集团与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有密切关联的。

 

二、利益集团的特征

 

利益集团除了具有利益的目的性以及一定的自觉性、组织性和政治性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

1.行为的狭隘性。利益集团不可能为增加社会总的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而只会不择手段地去分割现有更大的利益份额。因此,其动机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和不合理的分利性。

2.手段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牟利的手段多样,既有显性的一面,也有隐性的一面。它们往往采用公开的、合法的途径来影响制度安排,如通过其主管部门、领导或人大、政协提案表达利益诉求,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其利益代言人的游说,以及通过社会舆论和施压性集体活动来解决利益诉求。当然,它们有一些手段是完全非法的,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操作选举等。

3.资本的关联性。利益集团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资本与权力相互依赖,即资本权力化和权力资本化。某些利益集团总是与缺乏约束的公权力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受约束的权力与寻求特殊利益的触角一拍即合,权力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资本。权力转化为商品,再嬗变为资本,从而“羽化”为权力资本,与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苟合,最终衍生出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在很多情况下,权力与资本的相互依附和关联可视为利益集团的经济基础。

4.人员的交叉性。由于在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方面有思想、行为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因而各种利益集团的成员有交叉性。例如,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容易成为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或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反之也一样。

5.影响的消极性。利益集团凭借资本和权力,为了一己私利或狭隘群利,不惜破坏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致使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区域的利益失衡,使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受损。(原文标题为《当前我国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10

网络编辑:岚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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