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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宇、程恩富: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探析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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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发展趋势时,提出在终结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未来社会应“重建个人所有制”。

对这个命题应如何解释,20世纪以来中外理论界一直在进行激烈的争论,至今尚无一个明确的结论。这个问题,由于事关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解,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方向,因而被公认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尖端性问题,甚至被一些学者称为这个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在众说纷纭之中,本文认为,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大多数观点恐怕已偏离了正确的理解方向。综合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来看,他们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已表述得非常清楚,立足于这些清楚无误的表述,“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实际不难理解。后人出现了很多误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里所使用的是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式引起了误解和猜测,也阻碍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准确认定和联系实际的思考。

 

一、《资本论》中的原叙述和恩格斯《反杜林论》作出的

“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解读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这是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原叙述,他使用了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表述方法。

后来,杜林攻击马克思在这里描述了一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留下了“深奥的辩证法之谜”。

为了反驳杜林的攻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专门对这段话进行了解释,他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恩格斯又引用《资本论》书中所述,说马克思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还在同书中描述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②]

对于恩格斯的这个解释,后来的列宁也完全赞同,他为批判俄国民粹派而写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这部书中,就转摘了恩格斯与马克思的上述言语,并加注写道:“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懂俄文也一样,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因为译文完全正确),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③]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的序言中曾提到,该书所阐述的世界观,绝大部分是由马克思所确立和阐发的,只有极少部分是属于他自己的。事实上,这部著作如果没有马克思的同意就不会完成。恩格斯还指出,在书付印之前,他曾把全部原稿念给马克思听,而且书中经济学那一编的第十章《〈批判史〉论述》就是由马克思写的。由此可见,《反杜林论》一书基本可以认为是恩格斯和马克思合写的,恩格斯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科学解释应是马克思赞同的。

对于什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中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旧说法。比如有“劳动者个人对于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制”[④]、“溶解于公有制之中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人人都有一份的个人所有制”[⑥]、“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真正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⑦]、“劳动者的劳动个人所有制”[⑧]、“社会主义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局部个人所有制”、“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的劳动者所有制”、“人人皆有的私有制”[⑨]等等,还有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初步体现[⑩]

今天,在理论界还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将它同股份制这种形式联系起来,比如认为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股份化是走向“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途径[11];还有人干脆就说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体现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体现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12]

对于上述观点[13],在这里已无法一一作出评论,但我们认为这些看法都有欠妥当。为什么必须坚持马克思认同的恩格斯的解释呢?在笔者看来,王成稼先生发表于《经济研究》1990年第1上的长文《正确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已作了比较透彻的分析。

当然,经济学界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混乱状态,表明经济学家只有理解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表达方式,这个讨论才能形成共识。

 

二、从《哥达纲领批判》看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之说,谈的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构想。而他对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最成熟、最详尽的表述,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之中。《哥达纲领批判》写于1875年,是在《资本论》第1卷德文版(1867)出版的7年多以后。从思想发展、成熟的过程来看,用马克思在该文中所述,诠释《资本论》第1中的有关概念、命题,无疑是合理的。人们既然质疑恩格斯的解释,认为他未必能够理解马克思的原意,那么这里就根据马克思自己所著的《哥达纲领批判》来分析。

马克思在这一著作中,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其中,他对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阐述比较多,指出这个时期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由于它在经济、道德和精神诸方面还带着其所脱胎出的那个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更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在社会成员的消费资料分配上,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具体实施办法是:每个生产者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对于生产者个人来说,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虽然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没有阶级差别,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生产者的权利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消费资料在生产者间的分配遵循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但是,生产者之间的这种劳动权利平等原则,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在事实上,由于各生产者的天赋条件、家庭情况等不尽相同,劳动权利的平等也不会造成他们之间平等分配的结果。而这种分配不平等的状况,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会得到改变。

对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哥达纲领批判》中只有一段比较简单的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

综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述,可以认为他已为《资本论》中所说的“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供了明确的解释。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而出的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后的个人消费资料私有,这是两个基本特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恩格斯的这个解释是很符合马克思的思想的。而马克思本身又是在指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紧接着说“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所以将其理解为在消费品方面重建个人所有制,从逻辑上讲是顺理成章的。为了更明确地表述这一点,恩格斯还在《反杜林论》的德文版中,把“重建”改译为“给予”或“分配”,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作为给予的对象,那只能是消费品了,而不能理解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的总体思想中,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未来新社会要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全社会的,而不是多元化的所有制。一些论著把马克思的这一论断看成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或用现行的政策措施去附会马克思论断的含义,这些做法其实都是错误的[15]

至于为什么要说“重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有明确的回答:生产方式的性质变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重建[16]。重建后的个人消费资料在性质上是属于个人或私有的,而“私有制”一词已被人习惯于专指生产资料私有制,可能为了避免混淆,所以用了“个人所有制”来代称。马克思1871年所著的《法兰西内战》中,提到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17],应该也是与此相关的一种表述方式。

从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所述来看,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阐释要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丰富得多。按照马克思这里的分析,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后的消费资料明确为生产者个人私有,分配原则是一个人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种规定仍然具有资产阶级权利性质,因为它强调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体现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精神。而由劳动所有权决定的、作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结果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具有资产阶级权利性质,也明示了这种“个人所有制”肯定会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那么,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则发生了改变,由于消灭了旧的社会分工,消除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劳动已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了人生活的第一需要,即人不劳动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伴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已达到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出来的程度,人类社会在消费资料分配上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完全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随着按需分配的实现,人类社会进入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种体现资本主义法权的“个人所有制”就会无存在的必要。但是,体现个人消费自由和方便的部分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则并不一定消亡。

20世纪50年代以来,首先在日本创办的山岸村(后在其他6个国家也有发展)带有明显共产主义社区性质的实践中,曾经取消一切消费资料的个人和家庭私有,但近些年便有所改变,允许少量消费资料属于个人和家庭所有。此案例便是一个现实例证。

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能够帮助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不过,对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争议,症结也在于如何看待他这里的否定之否定逻辑。马克思这里为什么要坚持使用这种表达方法,原因仅仅是因为喜欢,所以就“起劲地摆弄”黑格尔的辩证法吗?恐怕值得深入思考。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逻辑的中心是“个人所有制”:

《共产党宣言》在这个问题上的诠释意义

 

那些质疑马克思赞同恩格斯解释的论著,虽然提出的观点各异,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认为如果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重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就背离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因为这里作为否定之否定起点的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被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而第二个否定的结果不能导致“消费资料所有制”。否则,前后概念不对称,在逻辑上违背了同一律,也不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然而问题在于,这么浅显的一个逻辑问题,难道马克思、恩格斯就不知道吗?当初,杜林就是在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式上攻击马克思的,恩格斯驳斥杜林,作出了“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解释。难道他和马克思就没有思考过,这里的否定之否定表述在逻辑上有什么问题?马克思本人对这段辩证法的表述方式是很坚持的,在1872年出版的、由他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1中,这段话只是略有改动,变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18]马克思加上了两个“劳动者的”限定语,应是要帮助读者理解他的意思。他希望读者怎么来理解呢,我们看这两个“劳动者的”限定的是什么就明白了:是“私有制”,是“个人所有制”。理解他这段表述的关键环节就在这里。

这就是说,马克思这段话前后对称的中心概念实际是“个人所有制”或“个人私有制”,否定之否定的起点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均属个体私有的小生产者“个人所有制”,它为资本主义的“个人所有制”即资本家的大私有制所否定,第二次否定的结果又造成了一种“个人所有制”,不过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消费资料所有制。马克思在这里运用了 “正—反—合”的辩证法手法来揭示所有制发展轨迹和规律。而我们只有搞懂了其形式上概念的对称性与内容上概念的非对称性或可变性,才能认识到,正是出于形式上表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概念对称的需要,他才没有直接点明而只是隐含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对象和范围——消费资料。这样,都是在“个人所有制”的同一形式上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法,但其经济内容却不完全重复和同一。可见,马克思的这段名言和恩格斯的解释并未违背否定之否定规律,而恰好是这一规律的绝妙表述[19]

从《资本论》第1卷讨论内容来看,我们的这种理解显然是合理的。马克思是在《所谓原始积累》一章的最后部分,展望整个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提出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在内容安排上,经典作家以分析原始积累的实质开始,明确指出所谓原始积累不过是小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形成了资本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而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是形成资本原始积累全部过程的基础[20]。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中心问题,就是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被消灭的问题。为了使读者明确这一点,马克思在接下来的《现代殖民理论》一章里,还继续指出: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私有制;若小生产者的私有制不能被消灭,在劳动者依然能够占有土地的地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无从建立。这里,他再次强调了小生产者“个人所有制”被消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因而综合来看,在资本原始积累这个问题框架内,“个人所有制”或“个人私有制”无疑是其中心概念。这也决定了我们对于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应如何理解。

但是,马克思这里为什么要刻意凸显“个人所有制”呢?翻阅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文献,《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的有关论述可能会为我们提供一把适宜的钥匙,帮助解开这个谜团。看看《宣言》开始就说什么吧:“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欧洲的一切势力,教皇和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国的激进派和德国的警察,都联合起来了。有哪一个反对党不被它的当政的敌人骂为共产党呢?又有哪一个反对党不拿共产主义这个罪名去回敬更进步的反对党人和自己的反动敌人呢?从这一事实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共产主义已经被欧洲的一切势力公认为一种势力;现在是共产党人向全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意图并且拿党自己的宣言来反驳关于共产主义幽灵的神话的时候了。”[21]

《宣言》开篇之言说明什么呢,说明马克思那个时代,共产主义理想在欧洲已是一个被妖魔化的事物了。而在经济领域,共产主义所承受的一大“罪名”就是:“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22]而共产主义承受这样的“罪名”似乎也不是完全“无辜”,因为早先的有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没有完全说清楚这个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某些消费资料可以私有的双重制度的并存问题。像欧文就说:“私有财产过去和现在都是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的无数灾祸的根源”,“在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里,私有财产将不再存在。”[23]德萨米在那里大声疾呼:“公有制!公有制!所有可能达到的善和美都概括在这一个名词之中了。”为了实现公有制,他号召人们要勇于献身,牺牲自己的自由、权利和私人财产[24]。他们的观点可以说是有代表性的。而这样的观点正好就给资产阶级妖魔化共产主义思想提供了有利的借口。

《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就是为了澄清科学社会主义与各种顶着“社会主义”之名的既有思潮的区别,反击资产阶级对共产主义的诬蔑和攻击。所以,《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而对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的宣教,《宣言》中这样指出:“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这种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总之一句话,虽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25],但这场革命并不是完全要消灭“个人所有制”。

然而,《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要“消灭个人财产”的诬蔑和攻击就会结束。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家的马克思在此后的著述中,也必然会注意这个方面。在《资本论》第1卷中,他刻意强调在终结资本主义制度的未来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应该就是要在深厚的理论工作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共产主义者的立场、观点和行动目标,以回击各类反动势力的不实之词。想通此逻辑,显然有助于正确理解马克思所使用的否定之否定表述方法。

 

四、    

 

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沿着《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1卷—《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的思路,实际已不难看出,经典作家围绕着“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的科学界定和制度形式,以及怎样理解这里的否定之否定逻辑,都有相关的阐述甚至是明确的解释,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严密的逻辑体系。我们分析的结论有两个:其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均精通否定之否定规律,他们自己的反驳性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马克思正是运用“正—反—合”的辩证法观点来揭示所有制发展轨迹和规律的,出于形式上表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概念对称的需要,才没有直接点明而只是隐含“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对象和范围——消费品。这样,便都是在“所有制”的同一形式上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法,而其经济内容却不完全重复和同一。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否定的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均属个体私有的“个人所有制”,而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结果,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消费资料可属私有的“个人所有制”(在共产主义社会,消费资料可分属个人或社会,其实际分属的结构会不断变化)。只有搞懂形式上概念的对称性与内容上概念的非对称性或可变性,才能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段名言及其解释不仅没有背离否定之否定规律,而且恰好是这一规律的绝妙表述。其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一贯主张纯粹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是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撇开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因而未来社会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不可能是生产资料的合作所有制和股份所有制。据此,没有必要和理由用现行的理论和体制(股份制、农村联产承包制等)去附会马克思论断的含义。

可见,只要我们从思想上回到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思路上来,坚持他们的基本逻辑,从总体上把握其有关著述,而不是只抓住只言片语,并随意地裁剪当下中国经济现实,那么,这个政治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比喻,应该是不会出现的。

 

参考文献:

[1] 程恩富:《不应误用“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报2004318

[2] 程恩富:《什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报19891123

 [3] 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4] 胡钧:《“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兼评把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股份制等同的观点》,载《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1期。

[5] 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

[6] 严小龙:《近年来关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综述》,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

 

(编辑:黄华德)


作者简介:周宇,山东财经大学(筹)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程恩富,yl23455永利院长,博士生导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3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43144页。

[3] 《列宁选集》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541页。

[4]  戴道传:《论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载《江汉论坛1981年第3期。

[5]  罗郁聪、王瑞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辩》,载《中国经济问题》1983年增刊;卢钦堂:《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究竟是什么意思?》,载《经济科学》1983年第4期;黄世雄:《如何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3年第6期;孔陆泉:《“个人所有制”和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

[6]  梁万成:《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吗?》,载《江淮论丛》1982年第2期;卫兴华:《究竟怎样理解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载《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

[7]  宋远肇:《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载《学术月刊》1983年第7期;肖源:《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5年第4期。

[8]  牛养商:《论社会主义劳动个人所有制》,载《经济问题探索》1985年第10期;刘德福、陈述君:《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载《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1期。

[9]  吉铁肩、林集友:《社会主义所有制新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3;葛守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劳动者所有制》,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年第3;孙连成、林慧男:《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看待私有制的》,《光明日报》19881219

[10]  李萌:《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11]  厉以宁:《进一步开展公有制形式的探讨》,载《经济导刊》2002年第3

[12]  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和中国改革》,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6

[13]  20世纪70年代起,在日本的马克思研究者当中,曾围绕着这个问题发生过争论,形成了将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个体所有制”并由此建立“市民社会”的社会主义的平田清明派,和捍卫恩格斯解释的林直道派这两大派观点。另外,川下正道等将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和享受这种状态”。详情可参见冈本博之等主编的《马克思〈资本论〉研究》,刘焱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2-29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2-23页。

[15]  程恩富:《什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报19891123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62

[18]  马克思:《资本论》1卷(译自法文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826页。

[19]  程恩富:《不应误用“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报2004318

[20]  洪远朋:《新编〈资本论〉教程》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15416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6页。

[23]  罗伯特·欧文:《欧文选集》第2卷,柯象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13页。

[24]  泰·德萨米:《公有法典》,黄建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8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288293303页。

 

 

 

  网络编辑: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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