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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崇富的提案: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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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大政策”,就是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克服当时分配上存在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开过快过大、贫富分化日益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我国迅速形成了一个“暴富”阶层,即出现了一批亿万富豪,据胡润富豪榜和美国福布斯富豪榜近年公布中国大陆的富豪人数,已居世界第二位或第三位;另一方面,我国同时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低收入阶层,即绝大多数职工收入增长较慢、行业差距也过大。年薪由数百万到数千万元的高管高薪,同大多数农民工月收入1-2千元左右相比,反差太大、不得人心。此外,我国还有1.5亿农村人口,生活在新的贫困线以下;城镇中还有以千万计的贫困人口,靠领取“低保”度日。

  这就是说,我国社会财富正快速地在向少数人集中,基尼系数早已超过不少资本主义国家,估计已接近0.5。据2012年1月28日《法制晚报》、《人民网》和《新京报》等报道:从2005年到2011年,我国GDP翻了一番;但在这7年中,我国富豪的财富却加了70倍;而同期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从3255元增加到6977元)仅平均增长2.14倍;城市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0473元增加到21810元)只平均增加了2.07倍。广大职工同极少数富豪的收入(财富)之比,是2:70。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和谐,有违改革开放的初衷。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早在1990年,邓小平就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他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更是强调“先富带后富”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并设想:到20世纪末我国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而20年后,到2011年,我国GDP已达到47万多亿元,按现行汇率计,约为7.485万亿美元,人均GDP约有5300美元。应该说,我国已有基本的经济实力,加快步伐,促进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为此我们建议:

  一、应当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说过:“使人民群众达到解放”和“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不能仅就分配谈分配,而是由生产决定分配,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劳动产品的分配权。现在,我国非公经济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非常脆弱。而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更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党和国家应当给予公有制主体地位以明确的、数量同质量相统一的定义,确定不可逾越的底线。我国千万不能听从世界银行搞“私有化”的怂恿。必须真正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采取有效举措,切实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二、应当调整和完善有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政策。要提高工薪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应由2010年的45.01%,逐年提高到世界通行的60%左右,尤其要在第一次分配中增加工资收入。企业工会应当普遍地代表工人参与签订劳动工资合同的集体谈判,依法维护职工利益。

  进而,在第二次分配中,政府应当调整和完善各项分配政策,加大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力度。要大幅提高低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加大支农惠农的举措,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倾斜、加大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大力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发展,促进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逐步缩小。

  三、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制和税种设计、严格税收征管和经济监管。既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已有税种的征管,又应及时出台遗产税、赠予税、房产税(对多套、豪华、超大面积住宅征税)和高档消费税等新税种。应当加大对非法向境外转移财产、商业贿赂、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腐败、经济欺诈和其他经济违规及犯罪的处罚力度。该罚没的不义之财要全部罚没。这样,既有利于扩大国家税源和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调节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四、应当加强和完善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政策设计及其体制机制建设。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退休养老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住房保障、低收入生活保障、失业待业生活保障在内的等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要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制定和实施支持、鼓励和嘉奖一些富有者将其财富,自愿投入和用于社会公益性、慈善性事业的政策措施,乃至对符合条件者可批准成立或允许他们投入公益性基金会活动,并实行包括减免征税、授予某种荣誉和功勋称号等优待,以引导他们把从社会依法获得和积累的大量财富,更好更及时地回馈社会。



  网络编辑:谭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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