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经济成功地实现了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生发展,并通过这种共生发展不断巩固和加强了自身的主体地位。进入新时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在何种意义上国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如何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管资本”改革的重要意义,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作为国有资本这一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维度在现阶段的实现形式具有哪些新特点等,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国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
(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由国家和企业两个环节共同构成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的生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中形成的。20世纪50年代,通过剥夺官僚资本和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得以确立,并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1978年以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经历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在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曾流行过“一国一工厂论”的计划经济观念。它指的是,整个社会生产就像一个大工厂或辛迪加,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加以管理。在这种计划经济模式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仅存有一个环节即国家。国家作为社会成员联合体的代表,拥有对国有经济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的权力,这种计划主要体现为行政命令的指令型计划。企业虽然是生产单位,但由于不具有任何经营自主性,因而基本失去了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内在环节的意义。尽管“一国一工厂论”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不尽吻合,但当时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基本环节的地位的确远未得到充分承认。在传统计划模式中,企业通常拥有自主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权力,有时也拥有自主支配折旧基金的权力,但利润基本是上缴国家的,因而积累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是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基本环节构成的。由于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联合体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对这种生产关系的考察,就不能仅仅从微观即个别企业着眼,而要首先将其作为涉及整个社会生产的总体性生产关系来对待。这种总体性生产关系意味着,国家作为社会成员联合体的代表,拥有对国有经济统一管理、协调和支配的权力,国有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社会财产的属性。我国行使这种权力是以人民民主政治即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依托的,其宗旨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就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的这种统一管理、协调和支配主要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实现的,而是更多地诉诸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等多重手段。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另一环节,是作为从业者联合体并直接占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企业。企业的存在是与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的程度相联系的。全社会劳动者虽然通过国家组成了联合体,并赋予国有财产以不可分割的社会财产的性质,但在既有的分工条件下,劳动者依然只能在社会分工体系的形形色色的分支上,通过无数特殊的从业者联合体,与局部被占用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自身也由此具有双重规定,一方面,他们作为社会成员联合体的一分子,是不可分割的社会财产的共有者;另一方面,他们是每一个特殊的联合体即企业的从业者。
生产资料归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所有,与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集团占有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在法权关系上,这种矛盾表现为双重所有权结构,即一方面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排斥其他企业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特殊环节与代表社会成员联合体的国家之间的差别乃至矛盾,意味着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有可能通过改革转变为商品交换关系。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构成了改革的焦点,但所要改变的并不是国家在这种关系中的相对优势地位,而是国家发挥其作用的方式,即要尽可能减少国家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代之以与市场经济相接洽的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同时也要看到,通过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性是有限度的,只要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国家就必然构成其中的内在环节,因而就要以某种形式保有管理、协调和支配国有经济的权力。这意味着,国家和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两个同时并存的内在环节,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设立了限度,这种分离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不是绝对的。国有企业改革旨在达成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内国家和企业之间权力的某种“均衡”,这种均衡关系在现实中必然是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而不是可以一劳永逸地确定或一成不变的关系。
(二)国有资本的三重维度
国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包含三重维度的关系,即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资本和资本的关系。后两个维度的关系,是任何一种资本关系都具有的,体现了资本概念的共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从资本和劳动的维度、资本和资本的维度考察了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国有资本的特殊性,首先体现于第一个维度即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这一维度也是三重维度中具有决定性的关系,它影响或决定了其他两重维度,使其具有不同于马克思所分析的私人资本的特点。
国家与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两个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的内在环节,同样体现在国有资本关系中,所变化的只是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一方面要有助于国有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有助于国家通过国有企业贯彻国家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正是这种管理方式,亦即国家和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成为改革的主要对象。这里要强调的是,国有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意味着,第一,这一生产关系内在的两个环节即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决定了国有企业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工具;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是在市场之外而是在市场之内,即以国有资本为媒介发挥其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个缘故,自由主义所鼓吹的经济和政治在制度上的截然两分,必然不是也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所谓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主张,就必须在相对意义上来理解,而不能在绝对意义上来理解。
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一样,都包含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以及资本和资本的关系这两重维度。马克思针对私人资本分析了这两种关系。从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看,资本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它以失去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及其劳动力商品化为前提,在生产过程中构筑了一种控制劳动的关系,以服务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资本和资本的关系看,资本表现为许多资本的竞争关系,通过这种竞争,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获得了外在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不仅在国家和企业的维度上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而且在资本和劳动、资本和资本的关系这两个维度上也具有与私人资本截然不同的特点。在私有制前提下,资本和劳动在价值创造和分配中会陷入一种对抗性的零和博弈关系,马克思用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此消彼长的反向变动说明了这种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资本和劳动在价值创造与分配中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了劳动者联合体的整体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对立统一。这样一来,劳动力价值(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等概念的含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它们事实上转化为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其中的公共必要价值可用作全体劳动者的公共消费基金和公共投资基金,以满足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应的,国有资本所包含的资本和资本的关系即竞争,也与纯粹私有制前提下的竞争具有本质不同,这种竞争不是无序的、纯粹逐利的竞争,而是在国家的引导和规范下进行的竞争,对市场的发展起着引领和协调的作用。
资本作为生产关系,总是体现在特定的物即生产资料、产品和货币等方面。马克思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这些物是处在运动过程中的资本交替采取的形式,资本是运动中的价值,并在运动中实现价值增殖。马克思用货币资本循环公式,G-W…P…W′-G′表达了资本的这种特点。同时该公式表明:第一,资本的行为动机是在货币这一摆脱了使用价值形态的价值存在形式上实现增殖;第二,生产过程在此只是资本实现这一目标的中间环节或手段。马克思就此指出,这一公式“最明白地表示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动机就是赚钱。生产过程只是为了赚钱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只是为了赚钱而必须干的倒霉事。〔因此,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
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货币资本循环公式并不足以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国有资本概念内涵的三个维度的关系,决定了国有资本的目标也是多维的、富有层次的体系。第一,这一目标体系中既有价值目标,也有使用价值目标。国有资本不仅和其他资本一样,要以利润为价值目标,同时还注重使用价值目标,后者指的是,国有资本作为国家经济治理的工具,要实现国家发展规划和战略所要求的任务,通过发展生产力来满足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在上述价值目标和使用价值目标之间,使用价值目标应居于相对主导地位。第二,国有资本的价值目标也不仅仅是追求更高的利润。由于国有资本体现了劳动者的整体长远利益和个人眼前利益的对立统一,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和就业更能得到保障,因而扩大人均增加值(增加值中包括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就可作为国有资本的另一价值目标来看待,并纳入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考核目标之中。
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监管的企业建立了以净利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强度、资产负债率为主的“两利四率”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体系。在2023年1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两利四率”指标体系又调整为“一利五率”指标体系,其中以净资产收益率替换净利润,以营业现金比率替换营业收入利润率。在这些指标中,全员劳动生产率就是以不变价计算的人均增加值。截至2021年底,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59.3万亿元,比2012年底增长约2.6倍;中央企业利润总额为2.4万亿元、净利润为1.8万亿元,均比2012年增长近1倍;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8%,研发投入强度为2.5%,分别比2012年提高1.8个百分点和0.8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为69.4万元/人,比2012年提高82%。此外,中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由2017年的6900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3万亿元,年均增长超20%;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等领域,投资完成额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80%;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超过3400个,一批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工程成功落地。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国有企业要做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排头兵、做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做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的排头兵”,“中央企业等国有企业要勇挑重担、敢打头阵,勇当原创技术的‘策源地’、现代产业链的‘链长’”。这些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
国有资本的多维目标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中,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发展生产以满足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主要体现为各种使用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用价值目标依然存在,但由于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因此体现国家发展规划和战略要求的使用价值目标要与价值目标相结合,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表现为使用价值目标和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这种有机统一,并不排斥在个别情况下两类目标之间的冲突或对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作用,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应的监管考核制度,引导规范国有资本的行为,确保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切实实现。
二、如何认识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开启了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包括: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等。
(一)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新时代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切实推进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2015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具体提出了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思路和方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商业一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是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建设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速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可以看作包括“管资本”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
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要达到哪些目标?这些问题背后包含着深刻的经济理论问题。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的依据或标准,有如下流行见解:其一,主张依照市场结构或其竞争性程度来分类,这意味着,存在着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后者包含公益性企业;其二,依照企业是否以盈利为目标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盈利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和不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后者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上述区分方式有如下弊端:第一,没有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更多的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进行分类;第二,把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和其他目标对立起来,假设国有企业只能有单一目标;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没有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所担负的特殊功能。需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的经济功能引申出来的,是国家的经济功能的组成部分。既有文献中对国有企业分类的研究,在此问题上还没有形成足够的理论自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治理的工具,国家要通过国有企业发挥如下重要功能:第一,为整个社会提供满足其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第二,服务于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宏观经济管理,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克服以生产过剩或有效需求不足为标志的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第三,在战略性基础性行业中,通过具有长期时间视野的战略投资,建构市场并引领市场的发展,这一功能同时也包含着后发国家为实现经济赶超、巩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所发挥的功能;第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节收入分配。上述功能虽然彼此有别,但最终都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之中。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意味着发展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既是国家经济治理也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同时也体现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在各自功能上的本质区别。
(二)“管资本”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所谓“管资本”,是与管企业相对而言的,指的是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机构要进一步减少对国有企业运营的行政干预,将其直接监管对象转变为价值形态的、可在资本市场运作的国有金融资本。“管资本”适用于前述商业一类企业和部分商业二类企业,其实质是利用现代金融资本运作规律,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金融资本是金融机构的资本与职能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平台资本等)融合生长的特殊形式,在这两类资本关系中金融机构资本居于优势或主导地位。金融资本的崛起以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为前提。股票不仅是对一部分利润的索取权凭证,而且是资本的所有权凭证,股票交易是资本作为一种商品的交易,即资本的商品化,由此也就产生了资本市场。金融机构资本通过投资资本市场,得以与职能资本相融合,这种融合的最主要特点,是金融机构资本将职能资本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使后者纳入自身的循环即G-G′中。这样一来,金融资本就代表了一种支配社会生产的权力关系和一种经济过程。
以“管资本”的方式管理国有资产,有助于实现下述目标:第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第二,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实现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促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国有资本既可以投资于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也可以投资于非公资本控股的企业,从而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合作,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借鉴和利用现代金融资本运作规律、以“管资本”的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的同时,要注意防范化解由此可能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金融资本运作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职能资本如产业资本的循环(G-W…P…W′-G′)被纳入金融资本的循环(G-G′)之内,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本出于在资本市场取得收益的需要,就有可能致力于提高职能资本的短期盈利率,损害其开展长期集体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从而不利于国家战略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为此,就需要引导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和目标模式,使其切实服务于实现国家发展规划和战略所制定的目标。
(三)国有经济总体治理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包含三个维度的生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维度是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对国有资本包含的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考察,不能只着眼于个别企业或个别资本,而应将其作为涵盖国有经济的总体性关系来看待。这种总体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了国有经济总体治理结构。个别企业的治理结构以总体治理结构为前提,同时也是这一总体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
在现阶段,作为国家和企业间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总体治理结构,由如下三个层次组成。
一是国有资产顶层治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在发展方向和战略上引导并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统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从而贯彻国家战略,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国家掌握的这种国有资产顶层治理的权力,是以人民民主政治结构的完善和国家基本经济决策的民主化为前提的,在我国,人民民主体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机关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同时还负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职责。国家预算制度是国有资产顶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在国家财政预算体系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即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四项国家预算之一。
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与企业分散决策和经营的矛盾,我国建立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经营委托一些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后者在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范围内代理出资人职能,并直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些特殊经营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它们是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考核、评价的对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国有经济总体治理结构中居于中间层次:一方面,它们将政府和两类公司下属国有企业相对区隔开来,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干预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政府和企业相互联系的中介,是将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国家规划和发展战略传导到企业的关键环节,因而居于重要地位。
三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治理。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国有经济是否有效率、是否能完成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功能,与作为经营主体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密切相关。所谓企业的治理结构,指的是与企业内部权力、责任和利益分配相关的各种制度安排。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三、如何认识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一)如何判断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是否居于主体地位,要着眼于整个经济结构,而不能基于局部指标体系来判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对于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所应采取的措施,“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5.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6.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7.按照共同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阐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应覆盖的范围:一是土地的国有,在经济学里,土地也涵盖了附着于其中的各种自然资源;二是银行或主要金融机构的国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本能够对整个经济造成系统性影响,金融部门的国有化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三是影响国计民生的战略性部门(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提到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国有。对应我国实际,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鉴的数据来计算,2018年,全国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为474.7万亿元,占全国企业资产总额859.6万亿元的56.3%,其中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为219.8万亿元,占全国非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537.8万亿元的41%;金融类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为264.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321.8万亿元的82%。参考前述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国有经济毋庸置疑依然占据着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资源配置即进行大规模集中投资的结果。这些企业大多都处于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领域,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的网络中,它们就像网上的纽结,影响甚至制约着网眼内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国家规划和战略所规定的任务传导到整个国民经济中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作为国家经济治理工具的这一特性,有助于将通过市场纽带相互联系起来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塑造为具有内在联系的、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大企业居于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在大企业群体中,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根据《财富》杂志2022年全球500强企业排名,加上我国台湾地区企业,我国共有145家公司上榜,其中99家为国有企业。这些大企业不仅有工业企业,还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和电讯通信企业等。国有经济在国内大企业群体中的优势地位,是我们判断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基本依据。
(二)如何评价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
20世纪末21世纪初,有关国有经济缺乏效率的看法曾一度流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这种看法从单因素的立场看问题,将国有企业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绩效下降,简单地归咎于所有制问题,而不是从体制改革滞后、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重角度来查找原因。其次,这种看法在看待问题时缺乏长期历史视野。国有经济效率的相对下降,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前20年,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晚期。面对非公经济在这一时期的迅速发展,国有经济突然受到来自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暴露出自身体制改革滞后和经营管理方式不适应等诸多问题。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21世纪以来,情况便开始发生转变,不仅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在增长,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生产率(以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增加值),国有企业的表现也要优于非国有企业。第三,这种看法假定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服从同样的行为和目标模式,进而采用相同的指标(主要是利润指标)来比较二者的效率。这类做法虽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忽略了国有企业的特性即国有企业还是国家经济治理的工具,在评判其效率时,不仅要考虑微观层面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国有经济对于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合理性——即社会(或宏观)经济合理性——的贡献。正如前文指出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作为国家经济治理的工具,担负着一系列特殊的功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稳定经济周期,实现经济赶超、推动技术进步和扩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通过发挥这些功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
(三)一以贯之地坚持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
新时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国有经济总体治理结构相互统一起来,尤其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党领导的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
习近平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此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一定能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充分发挥好作为“支柱”和“排头兵”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yl23455永利、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