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展开。虽然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没有直接提到法治,但法治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扮演关键角色。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对于实现什么样的现代化、怎样实现现代化的系统阐释。虽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所界定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没有明确提到法治,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不包含法治建设任务。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1.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逻辑结构
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是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法治是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这种构成性关系,决定着现代化离不开法治。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化,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愿景、依托,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和保障。这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逻辑体现。
首先,中国式现代化蕴含法治愿景。一国的现代化具有整体性特征,法治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所擘画的现代化,是承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代化,是国家整体的现代化。其内涵丰富,具体任务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等方面的现代化。法治也要实现现代化,其任务既体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也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之中。法治还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任务不可分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未来5年,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更加完善。可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法治建设必不可少,法治目标十分明确。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要以法治作为依托。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建立在法治基石上,既以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也以法治作为各项治理措施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就指明了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法治作为基础,用好法治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骨干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基础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彰显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
再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在法治轨道上展开。法治是适应现代社会的最有效治理方式。从历史上看,法治取代人治,意味着治理理念、方式与任务的变迁,是国家治理方式的历史性变革,是人类走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转折。坚持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路径。现代化从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具体的、实践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展开,特别是公权力要按照法治方式行使,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具备法治思维。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的具体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结果。
最后,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现代化建设中坚持法治,就是要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发挥法律和制度的刚性优势,从而保证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各方面工作事务,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法治化,对中国式现代化起到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2.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实践表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坚持厉行法治,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和战略布局,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生动实践。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显著增强党的领导,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了党与法的关系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被写入宪法总纲,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018年修改现行宪法时,宪法第一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通过宪法保证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和全面领导。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组建新的司法部,承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这既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又有效加强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另外,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既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也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
二是宪法实施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成效卓著,国家治理所需要的法治能力大幅提升,有力推进了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宪法实施达到了历史新高度。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实施宪法的有力手段,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及依据宪法进行特赦,建立了实施宪法的有效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立法工作也实现快速发展,包括制定实施《民法典》,完善国家安全立法与法治保障,健全与国家治理和民生社会保障紧密相关的法律,以及推动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提升地方依法治理能力。执法领域推进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改革,例如行政审批改革、行政执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了很大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60多项司法改革具体措施,重塑了司法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破解了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的长期难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推行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从而真正解决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难题,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调动了司法人员积极性,又确保了司法公正;坚持立案登记制,有效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有效保障,司法腐败以及插手干预案件等情况显著减少。
三是反腐败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解决了现代化建设中长期想解决的难题。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化解一些重点工作面对的质疑和挑战。过去,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法治争议。把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要成就。从2016年开始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8年,我国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组建了新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形成了新的权力形态——监察权,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就。在改革过程中,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融合起来,实现监督对象的全面覆盖、监督能力的大幅提升、监督手段的丰富多样。改革也带来了法治的新理念、新标准,突出表现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需要衔接协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推动纪法贯通、纪法衔接,坚持依法管党治党,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新标准。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创设了“留置”这个新概念,化解了反腐败工作面对的重大法治难题。
四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法治保障取得长足进步,符合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牢牢把握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深化改革,有效保障人权,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各部门全力协同,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法治必然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抉择,意味着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然是坚持法治的道路,这是因为法治是基本的现代化治理方式,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不倦的追求,是社会主义国家所需要的治理方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治理方式,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要求。
1.法治是基本的现代化治理方式
在国家治理中,法律主要表现为一种提前告知人们如何行动及其行动效果的规则,法治就是规则之治。立足于规则,法治形成了8个特征,分别是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相互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这些特征揭示了法治秩序的塑造过程。例如,法律是对所有人来说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可预期的规则,所以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依据法律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全社会有了相同的基本预期,人们开始一致行动,最终形成秩序。这也揭示了法治具有不同于人治的治理效果。人治具有自私性、恣意性、不稳定性、不可预期性等缺陷。法治优于人治之处在于,它通过既定的客观规则而非个人主观意志进行治理,从而避免和弥补了人治的缺陷。所以,法治是治理进步的表现,是文明的代名词,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治理方式的竞争中最终胜出。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法治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现代化治理方式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的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对此进行了艰辛探索。近代中国的发展变革之路,也叫变法之路。“变法”之“法”,虽然不只是法律,但变法内含建立一套现代法律制度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误教训。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在一段时期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把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提到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强调“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法制建设工作方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恢复重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将法治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3.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的现代化治理方式
马克思主义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治,并在设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时,提到法律的作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相对于封建社会,资产阶级推行法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也包括了“建构性的法律理论”,这既体现在对巴黎公社中法律制度功能的分析上,也体现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设想之中。列宁十分重视法治,在带领俄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就开始进行法治建设。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看,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坚持法治、建设法治。苏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规定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关的结构以及权力职责和边界,宣示和保障人民权利。然而,列宁关于法治的主张并未得到有效继承和全面贯彻。回顾苏联社会主义失败教训,可以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可以说,苏联共产党垮台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斯大林,根源之一就是斯大林推行人治,不坚持法治。这对苏联的国家治理造成了根本性影响。
4.法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治理方式
随着人口数量急剧增加,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传统治理方式已经适应不了社会需要,所以人们选择了法治的治理方式。在这一历史趋势下,市场经济与法治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最重要的营商环境就是法治环境。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经济长期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必须遵循法治要求,也需要法治加以保障。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适应了大规模市场交易的需要,适应了商业交换的需要。法治经济尊重市场规律,也可以有效把握市场规律。离开法治,市场存在着无法预知的风险,市场主体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自然无法形成好的营商环境。从经济角度看,法治是最好的、最便捷的、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法治与市场经济相互促进,推动了国家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也是经济体量巨大的现代化。在巨量人口、巨大规模的环境下,调整社会基本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治,通过法律规则来界定行为边界、塑造行为方式,从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法治是有效解决当代中国问题的现代化治理方式
从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现实任务角度看,法治可以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是最好的治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大奇迹,就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紧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是法治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所具有的积极功能的总结。固根本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巩固、完善了社会主义制度。宪法法律确认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意义、根本性质的制度,包括国体、政体以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坚持法治,就是运用法律的力量巩固这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稳预期是法律基本社会功能的体现。在新时代,它主要是指法治具有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为国家、社会、公民提供基本信任和行为空间,特别是国家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形成良性秩序。利长远是指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来说是正确的治理选择。法治不仅可以解决当下的问题,也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三、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方案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只有建成法治中国,才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重要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重要论断,揭示了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方案。
1.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些方向性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具体内涵,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唯一正确道路和根本立场,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重大问题。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确保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问题。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是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存在不少对坚持党的领导认识模糊、行动乏力问题,存在不少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这也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对法治建设来说,党的领导必不可少,离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无法成功。二是要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也要依靠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党在治国理政上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具体途径。习近平指出:“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三是要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本质上的统一性。从根本上说,“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实践中,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之间是协调一致、有效融合的。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的总要求。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关键是确保党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与各方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四是各级党组织、所有党员干部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每一个具体的党组织,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重要论断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立场问题。一是要认识到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紧紧依靠人民,是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保证。失去人民支持,党就失去了根基,最终必然失败。全面依法治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有力保障人民权益,是党争取人民支持、守住民心的具体途径。二是保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面依法治国也要依靠人民。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三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特别是从法治所保障和贯彻的价值理念来说,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第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道路是我们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得出的十大经验之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要坚持走中国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具体的。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指出:“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也都要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法治建设也不例外。三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是一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2.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与时代使命
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时代赋予全面依法治国的使命。
首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宪法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法具有崇高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另一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是政治法,规定了国体、政体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习近平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2018年我国修改宪法,在全国人大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由其负责合宪性审查工作,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组织保证。
其次,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如何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安排。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人治与法治之辨。从历史上看,人治在治理中也发挥过重要作用,并且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发展。然而,作为传统治理方式,人治已经不能适应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在当今复杂社会里,法治的“稳预期”功能,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来说也有积极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理革命,必然引起治理体系的变革。法律和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法治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设,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当、最可靠的保障。现代法治具有价值内涵,“良法之治”才是真正的法治。良法善治寄托了人类美好的治理想象。全面依法治国就凝聚着法治价值治理的要求。符合良法善治标准的治理体系才是最好的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依托。
3.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工作任务
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工作抓手,总抓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工作中,具体布局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要环节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迫切任务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它们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层面上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概念,涵盖了从立法到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的全方位法治建设任务,也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组合在一起,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4+1”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全局上、整体上的工作安排。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新时代法治工作的16字方针,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环节。相较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老16字方针,新16字方针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格局的变化。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法关键在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这也给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对外关系中,要强化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在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时,要善于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作斗争,做到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以及核心的利益。特别是,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不只是国内治理的方略,也包含很多涉外法治问题,重点工作包括: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加快跨国企业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善于运用国际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有利于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中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
保障体系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极为重要,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队伍保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来说是基础性的。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发挥了关键作用。突出领导干部的任务和职责,对于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高素质工作队伍的推动和参与。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中央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其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关键少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工作的显著特征,法治工作也不例外。领导干部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法治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治建设中,关键是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当前,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着一些形式主义现象。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等工作都需要依法开展,但面对重点工作、紧迫任务,例如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防控疫情,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容易产生法律工具主义的想法,在法治建设方面采取形式主义做法。这是制约法治建设的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关键性问题、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方面,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克服法治建设的形式主义的重要衡量标准。
(作者简介:李少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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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