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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正东:《矛盾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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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论》已经展示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自觉的基础上,毛泽东的《矛盾论》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统一等维度上,对苏联学者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作出了重要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解读视域对于推进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尽管毛泽东在1956年的一次谈话中的确说过“《实践论》算是比较满意的,《矛盾论》就并不很满意”,但那是因为他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新出现的矛盾已经有了新的认知,因此,这并不能说明在1937年的语境中《矛盾论》的理论贡献是“不很满意”的。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通过对《矛盾论》的理论贡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认识论逻辑是如何展开的。
一、从矛盾的特殊性到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毛泽东在写作《矛盾论》之前的确是阅读和参考过西洛可夫等人所著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和米丁等人所著的《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等苏联学界的哲学教材,我们可以从《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但如果因此而否认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那就必然会导致对这一重要哲学著作的误读。经过仔细的文本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且不说米丁等人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中只是从两种发展观(即形而上学发展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之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对立统一规律,因而未曾对此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即使是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的确从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等多重角度展开了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解读,但与毛泽东的《矛盾论》相比,此书不管在解读视域还是在理论深度上都要逊色得多。西洛可夫、米丁等人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过于强调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的重要性,这导致他们在对矛盾特殊性的认识上也存在着很明显的局限性。
  我们以西洛可夫等人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此书出版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强调当时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鲜明特殊性的语境中,西洛可夫等人事实上并没有强调对立统一规律在整个唯物辩证法中的本质地位。《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第三章是阐述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但它的标题却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由质到量及由量到质的转变的法则”。学界有人因此而认为西洛可夫等苏联学者是在质量互变规律的框架中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的。从表面上看的确如此,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在此章的第四节即论述对立统一规律的一节中,西洛可夫等人用的标题是“当作辩证法的本质看的对立之统一与斗争”,而且在此节的内容中还明确地指出,“伊里奇说,统一物的分裂及其充满了矛盾的部分之认识,是辩证法的本质。这是说,把过程在其分裂上去认识,考察其充满了矛盾的部分以及这些部分之相互关系时,我们就能认识过程由发生到消灭的发展。这个法则,贯穿于客观的事实及我们的思维之一切方面。”也就是说,西洛可夫等人是明确地把对立统一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本质来看待的。这种一方面把质量互变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另一方面又把对立统一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本质来看待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我看来,其原因在于西洛可夫等人所关注的解读对象只是事物发展过程的特殊性而不是事物矛盾运动的变化性及规律性。为了从理论上论证当时的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同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时代、苏联20世纪20年代的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质的不同,西洛可夫等人用质量互变规律中的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等维度,来阐释每个事物发展过程的特殊性,用对立统一规律来阐释每个具有质的特殊性的事物之发展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阐释这种事物在相互发展、相互推移之现象层面上所具有的内在联结性。由此,当他们说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时,他们是在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的质就是揭示了事物的运动法则的意义上来讲的,“质就是一定过程之根本的最初的规定性。我们要确定资本主义的质,不可以单只数出资本主义的全部特殊性就算了,还有阐明它的最初的规定性之必要。……暴露出最单纯的规定性时,我们就能够确定运动法则。因为,法则的本身是被包含在这样最初的最单纯的规定性之矛盾的发展中。”仅仅因为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之矛盾发展(即由量到质及由质到量的转变)中包含了事物运动的法则,但在尚未阐述这种质的规定性之矛盾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就强调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其原因在于西洛可夫等人想要强调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是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一种质的飞跃,“我们不仅要考察一种过程到他种过程的飞跃,一种质量到他种质量的飞跃,例如由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飞跃;并且还要考察过程内部或质量内部的飞跃。在资本主义以及苏维埃经济中,由一发展阶段到他发展阶段的转变,是一个飞跃。这因为它在质的方面转变到新阶段。”可以说,西洛可夫等人是在唯物辩证法本质规律之呈现形式的维度上来谈论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的。
  而当他们说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本质时,他们所谈的只是具有质的特殊性的某种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规律,譬如帝国主义阶段的矛盾运动,而不是处在更大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特殊物质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规律,譬如,处于资本主义发展最高阶段的帝国主义阶段的内在矛盾运动规律。这使得西洛可夫等人在阐释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运动规律时,过于强调矛盾的特殊性而忽略了矛盾普遍性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谈到事物发展自始至终都有矛盾、事物发展的每个具体阶段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过程必须放在事物发展的总过程中来加以理解,才可能真正看到矛盾普遍性在认识论中的重要作用。而西洛可夫等人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乐于谈论的是“一种过程之内的矛盾,和他种过程之内的矛盾,是不同质的。”他们此处所用的“内”,不是马克思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所用的“内在”的概念。前者是经验层面上的“内含”的意思,后者则是历史唯物主义层面上的“内在”的意思。
  米丁等人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中也是只从矛盾特殊性的角度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的。在此书的第四章“唯物辩证法之诸法则”的第一节“对立体一致底法则”中,他们指出:“对于每一运动形式,我们应当注意它底特殊性。注意它跟别种运动形式不同的质的区别。唯物辩证法指明,任何运动形式都内在地具有本身特殊的矛盾,具有自身特有的对立底一致和斗争。关于某一现象领域所特有的某种对立底一致底认识,构成某一门科学底对象。”应该说,这种仅从质的特殊性的角度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的解读思路,对于他们完整地把握唯物辩证法的这一重要规律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则不是这样,他明确地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角度来谈论矛盾运动规律的问题。在《矛盾论》的第二节“矛盾的普遍性”中,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西洛可夫等人只强调上述第一点,而对第二点则谈得很少。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第三章第八节中,西洛可夫等人尽管用了“自始至终的过程的矛盾的运动”这一标题,但实际上讲的只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如何从最基础的商品概念出发,一步步地上升到第三卷中的利润、利息、地租等具体概念的,而并没有对现实历史中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不同发展阶段作出论述。严格地说,这一节在论述方式上与本章前几节不相一致。西洛可夫等人事实上并没有对毛泽东上述所提到的第二个层面的内容作出阐释。有意思的是,在毛泽东撰写《矛盾论》之前对《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批注中,其他章节的批注在内容上都比较完整,偏偏对这一节的批注仅保留了列宁对《资本论》上述叙述方式的评价的部分,在内容上只占这一节的很小一部分。我以为,这是因为毛泽东并没有在此节中看到他所希望看到的内容,即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的矛盾运动所做的阐述。
  能不能看到矛盾普遍性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能否从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矛盾的特殊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尽管在第二、第三节中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分别作出了论述,但他始终是从相互统一的角度来阐释这两者的。在论述矛盾的普遍性时,毛泽东强调的是这种普遍性是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的,“当着我们分析事物矛盾的法则的时候,我们就先来分析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然后再着重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最后仍归到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在他看来,只有教条主义者才会认为不需要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可以充分地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在论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毛泽东在强调了每个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都有特殊性、每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个阶段上的矛盾有特殊性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法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根据,因而也就无法成功地推进人类认识运动的进程。在他看来,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是这样的:“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毛泽东此处提及了两种不同的“特殊的本质”,一种是通过对具体事物的直接认识而得到的“特殊的本质”,另一种是从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出发,深入到对具体事物的研究之中而得出的“特殊的本质”。后者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阐释路径中的那个“具体”很相似。
  有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阐释视角,不仅矛盾的普遍性不再表现为抽象的或教条主义式的普遍性,而且,矛盾的特殊性也不再表现为非历史性的、经验性的特殊性,而是表现为矛盾发展史中的某个具体矛盾的特殊性。譬如,1937年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矛盾是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毛泽东没有孤立地看待这种矛盾的特殊性,而是把它放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普遍矛盾即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制度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发展到当前这一新阶段时的表现形式的层面上来加以理解,“由于中日矛盾成为主要的矛盾、国内矛盾降到次要和服从的地位而产生的国际关系和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形成了目前形势的新的发展阶段。”正因为如此,毛泽东一方面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科学论断,另一方面又深刻地指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决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无限度让步,“然而让步是有限度的。在特区和红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保持,在国共两党关系上共产党的独立性和批评自由的保持,这就是让步的限度,超过这种限度是不许可的。”站在这一解读视角,我们可以看出,对矛盾的普遍性尤其是其第二个维度即每个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存在着矛盾的强调,使毛泽东清晰地认识到任何一种矛盾的特殊性都不是孤立的特殊性,而是事物发展的某个阶段的具体的特殊性,对它的认识必须放在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来加以理解。对矛盾普遍性的重视使毛泽东准确地把握住了矛盾认识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论。而只重视矛盾的特殊性、对矛盾的普遍性只停留在避重就轻式的一带而过的阐释层面上的西洛可夫等人,则只能去关注具有质的特殊性的具体矛盾本身的展开过程,而不是从事物整体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看这种具体矛盾的深层内涵。
  导致上述不同解读路径的原因在于:西洛可夫等人关心的是具体事物(矛盾)发展的特殊性,而毛泽东关心的是关于具体事物的认识如何不断地深化和发展。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第五节“统一物的分裂,本质的对立的暴露”中,西洛可夫等人虽然对马克思视域中的资本主义主要矛盾、列宁视域中的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列宁和斯大林视域中的苏联社会主义过渡期的主要矛盾分别作出了论述,但他们似乎更关心这三种主要矛盾之间的区别,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譬如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与资本主义主要矛盾之间的内在发展性。而毛泽东则不同,他把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第八节“自始至终的过程的矛盾的运动”中谈到的马克思《资本论》中从商品概念出发的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列宁对这种研究方法的高度评价的相关内容,直接放到了《矛盾论》的第二节“矛盾的普遍性”中。在《矛盾论》的原稿即《辩证唯物论》第三章第三节“矛盾的普遍性”的结尾处还有这么一段话:“好,我们不用读桐城派的古文义法了,列宁告诉了我们更好的义法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法。”这就是说,我们从此就没必要纠结于简单的义理和考据了,而应当把对中国革命的思考放进中国革命的历史之中来加以深化,并以此为基础来思考中国革命的未来。关于当下条件下中国革命之矛盾特殊性的认识,必须放在中国革命实践的整个矛盾发展史来加以不断地深化,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关于当下中国革命现状的正确认知。
  更进一步,毛泽东在《矛盾论》第三节“矛盾的特殊性”中以更直接的方式谈到了他研究矛盾的特殊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强调这种特殊性本身,而是为了从事物矛盾发展史的角度来深化对这一具体事物的理解。在谈到人类认识运动中的两个过程时,他指出:“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显然,毛泽东不仅强调认识论中的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强调对矛盾特殊性的理解不是为了凸显这种特殊性本身,不是为了强化这种特殊性与其他特殊性之间的截然不同,而是为了从这种对特殊性的认识中概括出关于矛盾普遍性或一般性的认识,并进而从这种一般性出发再深入到对矛盾特殊性的认识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强调这种认识过程不是一个循环就结束了,而是要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对毛泽东来说,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然而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此处的“无个性即无共性”,不仅是用来强调共性离不开个性的,而且也是用来强调个性离不开共性的。它凸显了毛泽东在事物矛盾问题上的深刻认知:任何一种矛盾的特殊性都不可能是完全不具备矛盾的共性的孤立的特殊性,不可能是游离于事物矛盾发展史之外的形而上学的特殊性,而必然是身处在事物矛盾发展史中的某个具体阶段的特殊性,就像对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认识,不能脱离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矛盾的发展史来单独地加以认识一样。由此,对矛盾特殊性的认识便不再是对这种特殊性本身的强调,而是转化成了深化对产生这种特殊性的事物矛盾运动规律的认识。当毛泽东在《矛盾论》第三节“矛盾的特殊性”的最后一段说“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时,他对矛盾特殊性的解读视域,是远非西洛可夫、米丁等苏联学者所能及的。
二、从主要矛盾的决定作用到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及其转化
  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对主要矛盾的解读是从主要矛盾对非主要矛盾及事物性质的决定作用的角度来切入的,他们并没有考虑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他们在阐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主要矛盾、列宁对帝国主义主要矛盾的揭示之理论意义时,仅仅以无视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为参照对象,而没有着力阐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对资本主义本质矛盾的深刻剖析。在矛盾观的现实意义维度上,他们重点在于阐释由苏联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这一历史阶段的本质特殊性。正因为如此,对于他们来说,只要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作用就够了,而无须拓展到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辩证关系等其他理论层面上。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第五节即阐述主要矛盾的那一节中,直接以“统一物的分裂,本质的对立的暴露”来作为此节的标题,其原因就在于此。而毛泽东在《矛盾论》第四节中使用的标题是“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有主要的矛盾就一定有非主要的矛盾,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一定有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在《矛盾论》的第二、第三节已经阐述清楚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解读视域中,毛泽东在这个第四节中的阐释重点肯定不可能是西洛可夫等人的那种主要矛盾决定作用的单一维度。事实上,他正是在这一节中对由矛盾的不平衡性所建构起来的矛盾运动的复杂过程作出了深刻的阐释。
  西洛可夫等人在强调了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其他非主要矛盾由主要矛盾决定之后,转向了强调由不同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事物发展过程具有不同的质的特殊性,“一种过程之内的矛盾,和他种过程之内的矛盾,是不同质的。”毛泽东在《矛盾论》第四节的一开始的确指出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其中必然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它规定和影响了其他矛盾的存在与发展。但紧接着这一论述,他马上转向了对具体条件下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相互关系之复杂性的研究。毛泽东以当时的中国现状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他指出,当帝国主义公开入侵中国的时候,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国内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会暂时降到非主要矛盾的层面上。但当帝国主义不是用战争而是用政治、经济等比较温和的形式对中国进行压迫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便会转变到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两重维度上,“这种时候,人民大众往往采取国内战争的形式,去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阶级的同盟,而帝国主义则往往采取间接的方式去援助半殖民地国家的反动派压迫人民,而不采取直接行动,显出了内部矛盾的特别尖锐性。中国的辛亥战争,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的革命战争,一九二七年以后的十年土地革命战争,都有这种情形。”在西洛可夫等人的论述中作为核心内容而存在的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的论述,在毛泽东这里被大量压缩了,代之以对在具体实践语境中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不平衡性及其转化和发展的论述。其原因很简单,毛泽东此时不是孤立地去研究某个社会阶段(譬如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矛盾对其他非主要矛盾的决定性,而是要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譬如中国民主革命的矛盾发展史的角度)来具体地分析某个社会阶段(如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此来清晰地把握中国共产党人在这一具体历史阶段中的革命策略。
  在对主要矛盾问题作出唯物辩证法式的阐释之后,毛泽东对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也作出了深刻的剖析。西洛可夫等人是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的第七节中阐述矛盾之主导方面的意义的。表面上看,毛泽东在《矛盾论》第四节中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似乎与西洛可夫等人在上述文本中的论述很相似,但实则不然。西洛可夫等人在其论述中沿袭了之前的阐述思路,侧重于强调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在阐明了马克思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了价值的主导作用、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强调了生产力的主导作用、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关系上强调了实践的主导作用等观点之后,西洛可夫等人马上转向了对普列汉诺夫、德波林等苏联哲学家因忽视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主导作用而导致的错误观点的批判上。而毛泽东在阐明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事物性质的支配作用之后,却转向了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相互转化的研究上,“然而这种情形不是固定的,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在矛盾发展的一定过程或一定阶段上,主要方面属于甲方,非主要方面属于乙方;到了另一发展阶段或另一发展过程时,就互易其位置,这是依靠事物发展中矛盾双方斗争的力量的增减程度来决定的。”他通过对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矛盾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在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上的转变等问题的分析,对上述观点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其实,在写于1936年11月至1937年4月间的对《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批注中,毛泽东就已经对这一观点作出了说明。在对此书第三章第七节即“矛盾的主导的方面的意义”一节进行摘录时,毛泽东在旁边加了一段很长的批注。在强调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之后,他指出:“究竟哪一方是主导的呢?这要看过程发展之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来规定。资本主义社会在长时期中,资产阶级是主导方面,但到革命前夜时期及革命之后,无产阶级就转变为主导方面了。……凭谁决定?凭过程发展至一定阶段中,斗争双方的力量如何而定。主导与非主导是互相转变的。”毛泽东在此处还列举了资本主义与封建势力的矛盾、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中日对抗中的中国因素与日本因素的矛盾等十多种矛盾,来阐述上述这种矛盾的主导方面与非主导方面之间的相互转变。可见,他从接触这一问题的一开始,就没打算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问题仅仅放在这种主要方面的支配作用的单一层面上来加以理解。
  更为重要的是,在《矛盾论》第四节的最后,毛泽东还对只强调矛盾主要方面的主导作用而看不到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之间相互转化的观点进行了批评。“有人觉得有些矛盾并不是这样。例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是主要的;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实践是主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经济基础是主要的:它们的地位并不互相转化。这是机械唯物论的见解,不是辩证唯物论的见解。”当我们好奇地追问此处的“有人”是指谁时,我们会惊讶地发现,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第七节中就是这么讲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摘出在商品的价值及使用价值那种对立的方面之不可分的联结中,价值具有主导的作用;指摘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生产力具有主导的作用。唯物辩证法对于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在两者的矛盾上去究明,以承认实践到底是这个矛盾的主导方面为出发点。”尽管这可能是因为西洛可夫等人在此节中阐述的重点只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即并不是对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之辩证关系的全面阐释,但从文本的呈现状况来说,他们毕竟只是谈到了主导方面的决定作用而没有涉及主导方面与非主导方面之地位的相互转化问题。在撰写《矛盾论》之前的对《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批注中,毛泽东就已经表现出了对此节论述之不完整性持保留态度。在这一节内容的下面,毛泽东加了一段长达两页半(共52行)的批注,在承认矛盾主导方面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对主导方面与非主导方面的相互转变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一长段批注即使不被解释为对西洛可夫等人观点的纠正,也至少应当被解释为对他们观点的一种必要补充。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直接把不承认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之相互转化的观点称为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他明确地指出:“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才是在矛盾认识中既坚持唯物论又坚持辩证法的辩证唯物论视域中的观点。西洛可夫等人的书尽管也叫“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但跟毛泽东的《辩证唯物论》(《矛盾论》的内容包含在此书第三章中)相比,显然在对矛盾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解上要逊色得多。其原因也很简单:毛泽东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出发,关注的是随着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必将随之而不断转化,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阐释逻辑。而西洛可夫等人关注的则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的质的特殊性,因此,他们当然只会强调主要矛盾及矛盾主要方面的决定作用,而对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及相互转化性不加重视。
三、深化对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之辩证关系的理解
  不能说西洛可夫等人没有对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作过阐释。他们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第三章的第六节“对立的相互渗透”和第九节“对立的统一、同一性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中的确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述,但问题是:与毛泽东在《矛盾论》第五节“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中对此问题的阐释相比,他们的观点实在是太简单了,甚至可以说未能就这一问题的深层内涵展开研究。西洛可夫等人在第六节“对立的相互渗透”中着重论述了矛盾的同一性问题。在此节的开始处,他们的确说过“对立的一方面如没有他一方面就不能存在”。这有点类似于毛泽东所说的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但仔细看他们对这一观点的论证,却发现很有问题。“新经济政策,内部存有矛盾。斯丹林说:‘在新经济政策中,必须保存两个方面——一方面与战时共产主义相对抗,以买卖之一定自由的保证为目的;他方面与买卖之完全自由相对抗,以国家的市场统制的任务为目的。这两个方面中,去掉一个方面——那样,在我们之下,就没有新经济政策了。’”西洛可夫等人用斯大林的这段话来阐释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显得很突兀。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强调的是一定程度的买卖自由与一定程度的国家统制之间的交融性,这两个要素在新经济政策中并不表现为矛盾的双方。用它来证明矛盾的同一性显然是不合适的。西洛可夫等人想说的可能是完全的买卖自由与完全的国家统制是一对矛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对的。但他们用新经济政策中这两者一个都不能去掉,来说明双方的相互依存,又不准确了,因为新经济政策中根本没有这种完全的买卖自由和国家统制。
  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阐释要准确和深刻得多。在谈到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时,他指出:“没有生,死就不见;没有死,生也不见。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无所谓上。没有祸,无所谓福;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没有顺利,无所谓困难;没有困难,也无所谓顺利。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一切对立成分都是这样,因一定的条件,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这种性质,叫做同一性。”毛泽东是把两个相互对立和斗争着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称为矛盾的同一性,这才是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解释。而西洛可夫等人谈的只是在新经济政策中相互融合的两个要素(不完全的买卖自由与不完全的国家统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因此,严格地说,这不是关于矛盾同一性的说明。
  对矛盾同一性中的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阐释也是如此。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是这样阐释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的:“矛盾的一方面以他一方面为前提,向着他一方面转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变动并制约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发展;但是,后者又在其本身上变动并制约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工场之生产过程,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总体;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关系,同时,又表现为生产力的总体(劳动力、生产手段)。由工厂手工业到机械的生产方法的之发展,同时是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新生产关系的发生。”此段论述中其实并没有讲到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而只是讲到了它们的相互依存。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制约,并不反映双方相互转化的内容。资本主义工场的生产过程以及由工厂手工业到机械大工业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展开的两个维度,也并没有出现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双方相互转化的说明。西洛可夫等人能把新经济政策中两个相互融合的要素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这就不难理解他们在此处会把由生产过程的推进而展现出来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的两个维度,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了。
  而毛泽东对此问题的阐释显然要清晰和深刻得多。“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和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第二种意义。为什么这里也有同一性呢?你们看,被统治的无产阶级经过革命转化为统治者,原来是统治者的资产阶级却转化为被统治者,转化到对方原来所占的地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尚未发生革命这个“一定的条件”下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身份而相互依存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中。但在发生了革命这个“一定的条件”下,它们的地位就会相互转化。毛泽东这是在矛盾同一性的有条件性和相对性的前提下,对矛盾双方相互转化问题的深刻阐释。不管是在阐释前提的明确性还是在阐释内容的深刻性上,他的这种观点都是西洛可夫等人所远不能及的。而对于扎根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同时又浸染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的毛泽东来说,在矛盾论问题上的这种理论推进又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我们再来看看他们在矛盾斗争性问题上的不同理解。不管是西洛可夫还是米丁,都没能在对矛盾斗争性的阐释上达到毛泽东那样的理论水平。西洛可夫等人的确谈到了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但他们未能对这种绝对性与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清晰的说明。“在法国大革命时,未发达的普罗列达里亚和布尔乔亚的利害,彼此合致,形成了统一、同一性。但是,这种统一,带有相对的、一时的、有条件的性质;这种性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久就出现于表面,暴露了普罗列达里亚及布尔乔亚间的阶级斗争之绝对性及不联合性。”此处未说明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暂时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着矛盾的斗争性,未说明这两个阶级之间矛盾斗争的绝对性是否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还是即使在它们的利益暂时一致的情况下也存在着矛盾双方的斗争性。而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则清晰地说明了矛盾的斗争性存在于事物运动的自始至终的过程之中。在谈到事物运动的两种状态即相对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变动的状态时,毛泽东强调指出:“事物总是不断地由第一种状态转化为第二种状态,而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而达到矛盾的解决。所以说,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把矛盾的同一性从经验层面上的对立双方的利益一致性中拉出来,把矛盾的斗争性从经验层面上的对立双方的利益冲突性中拉出来,并提升到矛盾发展史的层面上来加以深刻的解读,是毛泽东在这一问题上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米丁等人对矛盾斗争性之绝对性的理解也是不到位的。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第四章“唯物辩证法之诸法则”的第一节“对立体一致底法则”中,他们指出:“应当着重地指出,对立底一致是相对的,它们底斗争却是绝对的。前面说到过,生底过程和死底过程在某种关系上是互相继续着的:有机体底旧细胞底死亡是新细胞产生之必要条件,是生活过程底必要条件。这里,二对立方——生和死——互相统一着,又互相转渡着。但是这一对立底统一之有条件性甚明显:生终究是生,而不是死;在这个过程中,生底原素战胜了死底成分并且统治着死底成分。”此段论述给人的感觉是:只有“生”战胜了“死”,才能真正体现矛盾的斗争性。可这样一来,当“生”转化为“死”的时候,即当旧细胞死亡的时候,到底有没有矛盾的斗争性呢?米丁等人未能回答这个问题,因而在对矛盾斗争性的理解上尚处于初级的阶段。有意思的是,毛泽东在对这一段论述进行批注时,在旁边加了“?生死”也用了生与死的例子来说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但他的论述明显要深刻得多。“生在一定条件之下转化为死,死又在一定条件之下转化为生,这种条件使生死有同一性,能够互相转化。由于生死二矛盾物互相斗争,使得生必然转化为死,死必然转化为生,这种必然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由此看来,必须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必须有一定的温度环境等条件,生死才能互相转变,互相有同一性,这是一个问题。所谓使生或死都带暂时性、相对性,就是条件不变也不能长生或生死,原因在于两者的斗争、否定、互相排除,这种情形是永久的、绝对的,这又是一个问题。”毛泽东在此处已经非常清晰地阐释了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事物运动过程中没有“长生”或“长死”,所有的生或死都带有暂时性,这就是矛盾斗争之绝对性的具体体现。应该说,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阐释思路,使毛泽东在矛盾认识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出了原创性的重要发展。
  (作者简介:唐正东,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博导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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