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正义”的观念在中国公共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不仅专注于政治理论的学者们讨论正义,而且政府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正义”一词,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谈论正义。虽然学者、政府和民众都讲正义,然而正义的含义则远不是清晰的。每个人在使用“正义”一词的时候都有自己的理解,这种理解同其他人的理解却可能大相径庭。因此,我们需要追问“正义意味着什么”。但是,即使对于专门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这个问题也是难以回答的。与“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等观念相比,“正义”观念的含义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正义的含义之所以难以把握,与这个观念的性质有关。从观念的性质来说,“正义”是形式的。我们说正义是形式的,并不是说正义没有内容,而是说正义没有内在的内容。“正义”一词本身并不表达它的内容是什么。在不同的时代或者不同的社会,正义所意味的东西是不同的。因为正义在性质上是形式的,所以我们要想了解它的内容,就必须进行更进一步的追问。如果我们把这种追问表述为“正义意味着什么”,那么无论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存在三种追问。从历史上说,有三种对正义的追问,即前现代的、现代的和后现代的。从话语逻辑上讲,也有三种追问,它们分别是“什么的正义”“什么是正义”以及“谁的正义”。而且,历史与逻辑的追问是相互对应的,接下来笔者将对它们依次加以分析。
一、前现代的追问:什么的正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但是我们对正义的研究则不必拘泥于这个时代。正义观念在性质上是形式的,它们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以历史的方式来追问正义的含义。以我们这个时代为坐标,我们有三种历史的方式来追问正义,即前现代的、现代的和后现代的。因为历史是有传承的,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其顺序来进行这种追问,亦即从前现代开始。
对正义的追问不仅应该是历史的,而且也应该是逻辑的。因为不同时代的正义内容是不同的,所以每个时代追问正义的话语逻辑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我们从历史上把对正义的追问分为前现代的、现代的和后现代的,那么每一种追问也都应该有与其时代匹配的话语逻辑。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前现代社会的正义,那么就会发现与其相匹配的话语逻辑是“什么的正义”。
对追问正义而言,最典型的前现代社会是古希腊。这不仅因为“正义”一词在古希腊已经出现并且非常流行,而且更因为古希腊出现了以哲学形式表达出来的正义观。通过前现代社会流传下来的文献,特别是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我们就能够大致了解古希腊人拥有什么样的正义观。在古希腊哲学家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著作中明确地阐述了他们的正义观。通过分析他们的正义观,我们就可以知道正义在古希腊社会意味着什么。
柏拉图的正义观主要体现在《理想国》第四卷中。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是非常特别的,带有强烈的个人印记。他把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而后者是前者的扩展。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属于人之本性的东西,而人的本性就表现在其灵魂之中。灵魂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是理性,它的功能是负责思考和推理;第二个部分是欲望,它的功能是推动人们去追求各种各样的东西;第三个部分是激情,它的功能是驱使人们行动。在这三个组成部分中,理性居于支配的地位,而欲望和激情都应该服从它的领导。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正义存在于灵魂之三个部分的和谐一致之中。如果一个人的理性、欲望和激情都能够正常发挥其功能,即按照其本性行事,那么他就是正义的。(参见柏拉图,第167—169页)柏拉图认为,国家在本质上就是扩大了的个人。人在本性上由理性、欲望和激情组成,而在国家的层面上,理性变成了智慧,欲望变成了节制,激情则变成了勇敢。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的美德,而体现不同美德的不同阶层都能够履行其社会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正义的。(参见同上,第152—155页)
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正义不是“外在的”标签,而是“内在的”秩序。就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它能够使自己具有良好的秩序,维护好各个阶层的利益,使社会的不同阶层各安其位,各行其是,和谐相处,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正义的。但是,正如某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实际上有两种正义概念,一种是柏拉图本人的正义概念,另一种是世俗的正义概念,而且这两种正义概念之间存在一条鸿沟,以至柏拉图的任何论证都无法把两者联系起来。(参见萨克斯,第20页)如果柏拉图自己的正义概念就是我们上面所讨论的,那么什么是世俗的正义概念呢?在《理想国》第二卷的开头,格劳孔对先前关于正义所作的讨论(例举各种正义与不正义的事情)进行了总结,而这个总结就披露了古希腊的世俗正义概念。这种世俗的正义概念有两个要点:其一,正义就是守法;其二,制定法律并遵守法律,这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参见柏拉图,第46页)
如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这会导致两个结论。第一,柏拉图本人的正义概念与古希腊人实际所使用的正义概念相去甚远,因此我们无法通过柏拉图的正义概念来了解正义在古希腊意味着什么。第二,所谓世俗的正义概念就是古希腊社会流行的正义概念,正如格劳孔所总结的那样。我们把格劳孔所总结的世俗正义概念理解为古希腊流行的正义概念,这也能够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佐证。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主要表达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同那个时代的人们一样,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作人的一种道德品质。若一个人拥有了这种道德品质,他就不仅拥有做正义之事的能力,实际上也会去做正义之事,并渴望去做正义之事。(see Aristotle,p.101)对于古希腊人,“正义是人的品质”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是正义的,那么他就会做正义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是不正义的,那么他就会做不正义的事情。在这种道德品质意义上,正义是人的一种美德,甚至是最重要的美德。
从人的行为来看,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守法,另一类是平等。(see ibid.,p.105)与其他美德相比,正义的特性在于它是关系性的,即正义用来规范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就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而言,有两种可能的情况。其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一般性的或者抽象的,而守法作为正义适用于这类关系。其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特殊的,它包含人们之间的利害或得失,而平等作为正义适用于这类关系。在上述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正义,另一类是特殊的正义。一般的正义意味着守法,即每一个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行事;特殊的正义意味着平等,即人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
亚里士多德把一般的正义也称为“社会的正义”。(see ibid.,pp.116-117)这种正义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的”,有如下三方面的理由。首先,正义规范并展示了共同体中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同一共同体的公民,人们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相互交流观点。其次,社会的正义只存在于这些拥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公民)中间,而不存在于那些拥有不同地位的人们中间。正义意味着人们相互承认法律,而法律规定了什么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司法裁判决定了什么是正义的或什么是不正义的。最后,正义意味着守法,而法律本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另一类是习惯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有效。习惯法是约定的,可以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但它们一旦被制订出来,就拥有同自然法一样的效力。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习惯法,它们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力量。
如果说一般正义意味着守法,那么特殊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在平等的特殊正义中,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亚里士多德把这种平等待人的特殊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see ibid.,p.106)分配正义涉及荣誉、财富或其他东西的分配,而这些东西是在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中间共同分享的。对于这些东西的分配,抽象地说,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而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但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是指“比例平等”。也就是说,在古希腊社会中分配正义意味着:如果人们是平等的,那么分配就应该是平等的;如果人们是不平等的,那么分配也应该是不平等的。(see ibid.,p.107)矫正正义涉及的是利益的交换,而这种利益的交换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和不自愿的。在利益的交换中,如果双方的所得与所失是平等的(相等的),那么这种交换就是正义的。如果双方的所得与所失不是平等的(相等的),那么这种交换就是不正义的。不正义的交换需要矫正,而矫正的原则就是使一个人的所得与所失相等。(see ibid.,pp.108-109)
让我们总结一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正义,另一类是特殊的正义。一般的正义意味着守法,而人们需要遵守的法律又分为两种,即自然法和习惯法。特殊的正义意味着平等,即所有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亚里士多德把特殊的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分配正义,它处理共有之物的分配;另一种是矫正正义,它处理利益交换过程中的不正义。在笔者看来,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不仅表达了正义在古希腊社会意味着什么,而且也能够回答我们对正义的前现代追问。
如果上述对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念的理解和分析是正确的,即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以及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那么对“正义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的适当追问就变成了“什么的正义”。因为存在着不同的正义,所以在追问中需要明确是哪一种正义;因为所追问的正义是不同的,所以得到的回答也会不同。也就是说,在古希腊这样的前现代社会,如果我们要想追问“正义意味着什么”,那么恰当的话语逻辑是“什么的正义”。
我们说前现代社会追问正义的话语逻辑是“什么的正义”,这不仅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正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而且也因为古希腊有很多城邦国家,而不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正义,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雅典有雅典的正义,斯巴达有斯巴达的正义。简言之,在前现代社会,正义的含义是多元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正义,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也会有不同的正义。
二、现代的追问:什么是正义
对于正义的含义,如果说前现代追问的合适方式是“什么的正义”,那么现代追问的合适方式就是“什么是正义”。两种追问正义的话语逻辑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支撑两者的哲学基础是不同的。支撑“什么的正义”的哲学基础是正义的多元性和特殊性,即正义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社会(国家)、不同的阶层或者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正义。支撑“什么是正义”的哲学基础则是正义的一元性和普遍性,即如果我们知道什么是正义,那么这种正义就会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社会,而任何一个社会所处的具体时间或地点则是不相关的。
现代追问正义的话语逻辑之所以与前现代不同,乃因为两个时代关于正义的思考方式是不同的。在前现代的思考中,正义主要是个人的德性,在这种意义上,正义是人们应该拥有的道德品质。在现代的思考中,正义主要是社会的德性,在这种意义上,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性质。在前现代社会,哲学家关心的问题是:人们是不是正义的,以及他们是否能够按照正义的要求行事。在现代社会,哲学家关心的问题则是:人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是不是正义的,以及它是否能够通过制度的方式来保护人民。也就是说,从前现代到现代,正义的含义经历了一种急剧的变化,它不仅从复数的(多元的)正义变为单数的(一元的)正义,而且从个人的品质变成了社会的性质。
正义观念的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正义的内容。如果正义是个人的德性,那么正义的内容就与个人的道德品质相关。如果正义是社会的德性,那么正义的内容则显然与社会制度的性质相关。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来说,正义观念主要涉及社会制度的性质,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Rawls, p.6)。如果这样,那么决定社会制度之正义性质的东西是什么呢?决定社会制度之正义性质的东西是政治价值。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珍视的政治价值,正因为这样的政治价值极其重要,所以需要以社会制度的形式把它们体现出来。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
自由和平等作为政治价值本质上是实践理性的观念,并且通常以信念的形态存在于人们心中。这种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念具有实践的维度,即人们会试图把自己所相信的政治价值实现出来。这样,自由和平等作为实践理性的观念不仅应该具有可欲性,也应该具有可行性。因为人们不会满足于自由和平等仅仅是存在于心中的信念,他们更希望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它们。如果人们想使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的内容实现出来,就需要把它们加以制度化。自由和平等经过制度化以后,它们就从正义的观念变成了正义的制度。
正义、政治价值和制度三者是密切相关的。政治价值是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没有这些价值,正义就是纯粹形式的。而且,这些政治价值不仅是人们心中的观念,它们也应该以制度的方式实现出来。当某种社会制度体现出了相关的政治价值后,我们就会把这种制度视为正义的。对于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价值来说,制度化是关键的一步。一方面,只有通过制度化,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才能够体现在社会制度之中,特别是宪法和法律之中,从而我们能够有理由把这样的制度称为正义的。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制度化,自由和平等才能变为人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也能够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人们追问的问题由“什么的正义”变成了“什么是正义”,正义也由个人的美德变成了社会制度的性质。在这种意义上,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是由政治价值(自由和平等)赋予的。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对于“正义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现代政治哲学的回答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正义意味着自由。自由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现代政治哲学家始终关注的主题,也是几百年来人们一直追求的理想。前现代社会普遍实行等级制,只有贵族享有自由,而其他人则没有自由或者没有充分的自由。现代社会废除了等级制,至少从理论上说,人们开始普遍地享有自由。自由是这个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这种信念日益深入人心并且反映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从洛克到密尔,从卢梭到康德,几乎所有的现代政治哲学家都把主要精力用于建构自由理论。而且,从自由主义到共和主义,从康德主义到马克思主义,几乎所有派别的现代思想也都把达到自由王国视为自己的政治理想。
如果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自由作为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需要制度化。自由的制度化就是权利,而体现了自由的制度(宪法和法律)会赋予每个公民以各种权利,如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的权利,等等。这些自由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以至需要在宪法中一一罗列并加以特别的保护,因此它们也被称为“宪法权利”。这些非常重要的自由权利是属于每个人的,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肤色如何,因此它们通常也被称为“人权”。
第二,正义意味着平等。同自由一样,平等也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至少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人们一直把自由和平等并立,将其视为值得为之奋斗的政治理想。但是与自由相比,平等的理想更加难以实现。一方面,与自由的权利相比,平等的权利更具争议,反对平等的声音更加强烈。另一方面,与实现自由的权利不同,实现平等的权利需要物质资源。无论是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观点看,现代政治哲学中主要有三种平等观念,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运气平等。
权利平等的观念是同现代社会一起出现的。前现代社会是等级制的,每个人一出生就属于某个社会阶级,而不同阶级的人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前现代的等级制,消灭了原有社会的阶级结构,建立了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但是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这种平等只是法律上的权利平等。每个人按照法律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基于这种平等权利参与公共的社会生活,如在市场经济中经商,或在政治领域从政。但是,参与社会生活的结果则是非常不平等的。
这种权利平等是形式的,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如家庭环境或自然天赋的好坏)能够决定一个人在竞争中是赢者还是输者。这样的竞争犹如体育比赛,而那些拥有更好家庭出身或更好自然天赋的人不仅拥有更好的“跑鞋”,而且离终点也更近。如果体育比赛是公平的,那么所有参加者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样,平等主义者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是平等的,那么所有人都应该站在人生的同一起点,拥有获得职位和财富的平等机会。也就是说,仅仅权利平等是不够的,人们还需要拥有机会平等。自19世纪末以来,很多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家都认识到,通过各种社会改革措施(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实行平等的教育,就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那些给人们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使人们获得平等的机会。
到了20世纪,机会平等已经成为流行的平等观念,而把这种机会平等的观念加以制度化,就体现为当代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绩优制(meritocracy)。但是,这种机会平等的观念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如果我们追问什么原因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归纳起来有两个主要的原因,即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机会平等和绩优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解决由家庭环境所导致的不平等,它也无法解决由自然天赋产生的不平等。正如体育比赛一样,虽然人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总是有人因其更强的天赋比其他人跑得更快。也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从道德的观点看,这是偶然的和任意的,是不应得的。(see ibid.,p.63)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是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而人们拥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这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件运气的事情。因此,如果一个社会是正义的,那么它就应该努力消除这些运气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运气平等的观念处于主流地位。
让我们总结一下。现代政治哲学追问正义的逻辑方式是“什么是正义”,并且也对此提供了回答,即正义意味着自由和平等。对于以这种话语逻辑来追问正义的政治哲学家来说,正义作为自由和平等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甚至所有的时代。把自由和平等理解为正义的实质性内容,这意味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性质。如果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自由和平等就需要被制度化。通过制度化,自由和平等变成了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一些最重要的权利被称为“宪法权利”或“人权”。
三、后现代的追问:谁的正义
前现代追问关注的问题是“什么的正义”,现代追问聚焦于“什么是正义”,与它们不同,后现代追问关心的则是“谁的正义”。虽然后现代主义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但这种思潮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启蒙消灭了各种前现代思想,使现代主义一步步统治了全世界,但同时也积攒了对现代性的不满。后现代主义本质上是对现代主义的不满和批判,而尼采是这种批判的先驱。
尼采认为,西方价值观建立在犹太-基督教的基础之上,其本质是腐败的,是本末倒置的,因此他主张重估西方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重估中,尼采提出了他的正义观。首先,尼采主张把人们分为两大阶级,即主人和奴隶。主人有主人的正义,而奴隶有奴隶的正义。因为某些人(主人或奴隶)本身就是好的、善的或正义的,我们才把他们的行为称为好的、善的或正义的。(参见尼采,第12页)其次,尼采认为,“好人”或“正义者”是一个阶级内部人们之间的称呼,即人们对自己人的称呼。(参见同上,第29页)与此对应,“坏人”或“不正义者”是对其他人的称呼。比如说,主人会把奴隶视为“坏人”或“不正义者”,反之亦然。最后,不同阶级之间的价值观(正义观)是对立的。在奴隶看来,主人所说的“坏的”或“不正义的”,实际上是“好的”或“正义的”;而主人所说的“好的”或“正义的”,实际上是“坏的”或“不正义的”。(参见同上,第24页)也就是说,从后现代的观点看,要回答“正义意味着什么”问题,需要先行考虑“谁的正义”。
为什么后现代的哲学思考追问“谁的正义”,而非“什么是正义”?从尼采的观点看,人们之所以应该追问“谁的正义”,这是因为“上帝死了”。如果上帝仍然活着,那么上帝就是正义的标准,从而人们能够追问“什么是正义”。当上帝死了之后,人们失去了判断正义的客观标准,而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就是标准,即“我认为什么是正义的,什么就是正义的”。当正义的标准变成主观的以后,每个人的判断都成了正义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想理解正义的内容,就必须追问“谁的正义”。
在20世纪晚期,后现代主义思潮得到了广泛传播。福柯通常被看作后现代主义的旗手,并且以系谱学对现代性的批判著称于世。在批评现代性问题上,尼采与福柯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说尼采开辟了系谱学批判的传统,那么福柯的系谱学可以说是对尼采的发扬光大。现代主义哲学一直主张,真理和正义都是普遍的和客观的。系谱学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无论是真理还是正义,都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客观的。
在前现代哲学(如柏拉图的哲学)中,真理与正义是紧密连在一起的。然而在现代哲学中,真理与正义则是分开的,前者属于理论哲学的对象,后者属于实践哲学的对象。福柯的系谱学试图把现代哲学中被分开的真理与正义重新连接在一起,而把两者联系起来的东西是权力。福柯的系谱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析。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种权力分析。一方面是正义与权力的关系,就此而言,正义是权力的工具;另一方面是真理与权力的关系,就此而言,真理与权力是相互支持的。对于我们关心的正义观念来说,福柯的系谱学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谁的正义?
第一,福柯对正义持有一种批判的立场,而这种批判的立场由两个相互支撑的基本观点组成。(参见《福柯集》,第244—247页)其一,当代社会是分为阶级的,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或者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或统治阶级)有自己的正义,无产阶级(或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正义,而两者是相冲突的。因此,在思考正义问题时,人们首先应该追问“谁的正义”。其二,正义是权力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可以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被统治阶级反抗权力的工具。由于正义是权力的工具,而不同阶级为争夺权力相互斗争,所以在理解社会冲突时,与其用正义的观点来思考社会斗争,不如用社会斗争的观点来看待正义。福柯的正义观念显然受到马克思和尼采的双重影响。在第一个基本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影子;在第二个基本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尼采的影子。
第二,福柯的真理批判更为复杂,他认为真理不仅是为权力服务的,而且两者也是相互支持的。现代主义主张,真理与权力是不同的东西,因为真理是知识的对象,而权力是政治的对象。然而对于福柯的系谱学,真理与权力是内在相关的,两者密不可分。在福柯看来,一方面,没有处于权力外面的真理,它们都存在于权力之中。像权力一样,真理也是这个世界上的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规定了什么东西能够被当作真理。另一方面,真理与权力是相互作用和相互支持的,即权力能够产生出真理的后果,而真理也能够产生出权力的后果。福柯的系谱学分析揭示了这种真理与权力的相互作用:“通过权力,我们服从于真理的生产;只有通过真理的生产,我们才能实行权力。”(Foucault,p.93)
如果说现代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是自由主义,那么后现代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就是系谱学。为了更清楚地表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自由主义与系谱学加以对比。当代自由主义是一种以正义为主题的理论,并且把正义视为制度的首要价值。系谱学是一种以权力为主题的理论,而正义归根结底是权力的工具。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正义是第一位的,因此我们应该用正义的制度来约束或限制权力。然而从系谱学的观点看,权力是第一位的,正义不过是权力用来掩人耳目的“道具”。对于自由主义,国家权力的使用是需要合法性的,而这种合法性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来提供。对于系谱学,关键的问题不是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而是为消解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总之,自由主义追问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它在本质上是建构性的,试图改造现实以创造一个更理想的社会。系谱学追问的问题是“谁的正义”,它在本质上是批判性的,试图揭示现实社会的不正义,以表达对权力和制度的反抗。
四、正义的程序性
我们之所以能够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历史维度以及“什么的正义”“什么是正义”和“谁的正义”的话语逻辑来探讨“正义意味着什么”,乃因为正义是形式的。正义是形式的,没有内在的内容,从而它在不同的时代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正因为正义是形式的,所以相对于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追问方式,正义的内容或含义是可以变化的,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那样。
但是,我们要想更好地理解“正义意味着什么”,不仅需要了解正义的形式性,而且需要了解正义的程序性。在这里,“形式”是相对于“内容”而言的,而“程序”是相对于“结果”而言的。正义是形式的,这是指它没有内在的内容,虽然它并非没有内容。正义是程序性的,这是指它必然会导致正义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是其内容的体现。为了更深入地分析正义的这种独特性质,让我们从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开始。在当代政治哲学家中,当属罗尔斯最强调程序正义的观念,而且他的程序正义观念也产生了最大的影响。
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观念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且按照他本人的说法,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程序性的正义。所谓程序性的正义是指,人们可以基于正义来设计制度,以至无论它们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这些结果都将是正义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讨论了三种程序性的正义,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并且以分蛋糕为例来说明什么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刑事审判为例来说明什么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博彩的分配为例来说明什么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三种程序正义中,罗尔斯认为,人们用来规范社会制度的正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see Rawls,p.75)
为什么用来规范社会制度的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或者说,纯粹的程序正义与另外两种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在罗尔斯看来,无论是完善的程序正义还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们都有一个独立的标准,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其结果是不是正义的。但与此不同,纯粹的程序正义没有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这样,只要这种正义的程序一旦启动,其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会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罗尔斯设想的分配正义制度就是这样的程序正义:人们一旦启动这样的分配正义制度,其所导致的任何分配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每个人所得到的东西是什么。
按照罗尔斯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它所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程序正义果真是这样的吗?显然并非如此。比如说,如果这种结果是奴隶制的,那么它就不是正义的。或者,如果这种结果是极端不平等的,那么它也不是正义的。而且,实际上罗尔斯自己也会认为这样的结果(如奴隶制或不平等)不是正义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如果我们加以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个与正义的形式性有关,另一个与正义的程序性有关。
让我们从前者开始。正像罗尔斯本人所说的那样,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反映了人们的一种直觉:这样来设计社会制度,以至所导致的结果是正义的,无论它最终是什么。(see ibid.,p.74)罗尔斯的这种说法意味着,如果正义是程序性的,那么它就是纯粹形式的。就正义本身而言,“形式的”是与“实质的”相对而言的。一种正义是纯粹形式的,这意味着它不是实质的,即它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为什么纯粹的程序正义一旦启动,它所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因为这种程序性的正义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实质性的内容为我们判断结果提供了独立的标准:由于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所以罗尔斯说它没有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由于这种程序没有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它所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但是,罗尔斯的这种程序正义观念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种正义观念都应该包含实质性的内容,即使它没有永恒不变的内容。不包含实质性内容的正义根本就不是正义。实际上,即使罗尔斯所说的程序正义也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我们可以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另一个问题涉及正义的程序性。罗尔斯一直强调,他所说的这种用来规范制度设计的正义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这种正义没有用来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因此,这种正义的程序一旦启动,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所谓可以用来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其实就是正义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纯粹的程序正义没有这种独立标准,这意味着它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正义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吗?显然,正义有实质性的内容,尽管它没有固定不变的实质性内容。正如我们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所论证的那样,正义的内容是可以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具有不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观念至少是模糊不清的。这种模糊不清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罗尔斯没有区分“正义没有内容”与“正义没有内在的内容”,从而使其正义观念成为纯粹形式的;另一方面,罗尔斯没有区分“程序性的正义”与“正义的程序性”,从而使其正义观念成为纯粹程序的。从罗尔斯的观点看,程序正义观念所意味的东西是“程序性的正义”。而在笔者看来,它所意味的东西应该是“正义的程序性”。这种区分是至关重要的。“程序性的正义”所意味的东西是,因为正义没有实质性内容,所以它一旦实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正义的程序性”所意味的东西则是,虽然正义没有内在的实质性内容,但它具有时代所赋予的实质性内容,而其结果的正义即来自与其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
虽然我们主张正义是形式的和程序性的,但对此的理解与罗尔斯不同。对于罗尔斯,“正义是形式的和程序性的”意味着它是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由于正义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所以正义的程序一旦启动,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而在笔者看来,“正义是形式的和程序性的”意味着它没有内在的和固定的内容,意味着它的实质性内容是被时代所赋予的。因为正义被时代赋予了实质性内容,所以它一旦启动,所达到的结果一定是正义的。就我们这个时代而言,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自由和平等。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制度的性质。因为自由和平等是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所以一种社会制度只有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我们才能够把它视为正义的。如果一种社会制度没有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它为正义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政治价值的自由和平等赋予正义以实质性的内容。
总而言之,与自由、平等和法治等观念不同,正义观念在性质上是形式的和程序性的。我们说正义是形式的,这不是说正义没有内容,而是说它没有固定不变的内容,即它的实质性内容是时代所赋予的。我们说正义是程序性的,这不是说正义一旦实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而是说正义一旦实行,它所必然达到的结果与其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我们说正义是形式的和程序性的,这也意味着正义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开放的,未来的历史会赋予正义以新的内容。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23年第4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