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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从中华文明特性中深刻理解中国法治自信

发布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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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法治文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定法治自信”,“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文化思想阐述的中华文明突出特性,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系列重要论述一脉相承、紧密相关,是我们深刻认识中华法治文明、深刻理解中国法治自信、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根本遵循。
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
  中华民族是一个从自在、自觉到自强逐步发展而来的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法制始终扮演重要角色。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尽管清末以后西法东渐,但中华法系不是凝固的雕塑,而是流动的活水。从王者无外的法政思想,到天下一家的制度安排,再到因俗而治的治理实践,中华法治文明多元一体格局持续深化。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进程中,古老的中华法系必将迎来新的生机与活力。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
  中华法治文明既重传承,又重发展,是中华民族创造力的法制集成。《诗经》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法治文明在传承中创新,在延续中变革,特别强调法与时转、治与世宜。中华法治文明史上的历次变法,如战国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变法等,都是改革和法治的紧密结合、守正和创新的辩证统一。在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宋辽夏金元等民族大互动、大迁徙、大融合时期,涌现出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北魏孝文帝改革等各民族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互鉴融通的精彩篇章,有力促进和保障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生动诠释了中华民族的进取精神和无畏品格,深度契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治上层建筑变革的基本原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活力源泉。我们应继承和发扬这种文化创新性,在法治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
  中华法治文明多元一体,主线分明,是中华大一统理念的法制呈现。中华法治文明有着内在统一的法文化智慧,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这些法文化智慧是中华民族各民族一体创造、共同传承的思想精华,更是中华文明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观念内核。
  数千年来,从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中外一体等治国理念,到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等律令法规,再到追求疆域领土统一、推崇中央政府权威、巩固民族团结和睦、注重文化共识凝聚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是中华民族共同法治信念和集体法治行动。我们应贯彻和落实这种秩序统一性,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
  中华法治文明雍容博大、气象恢宏,是中华文明开放包容的法制见证。中华法系自古以来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发展。在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先秦三苗之刑转化为后世正统五刑,诉讼与调解制度在元代得到创造性发展;在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中,佛教十业观念融合为律典十恶重罪,道家思想等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治实践;在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中,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助力我们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中华法治文明兼收并蓄的制度包容性,坚持胸怀天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从我国法治实践中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
  中华法治文明崇尚仁爱,追求和平,是中华文明核心价值的重要法制表达。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人民。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和衷共济的治世之道、天下为公的价值导向,已深刻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深处,并对世界法治文明产生深刻影响。从《唐律疏议》到日本《大宝律》,从《洗冤集录》到越南《无冤录》,从科举制度到文官制度,从调解制度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华法治文明对世界法治进步作出了独特贡献。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够在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靠的是对区域和世界和平秩序的建设、贡献与维护,而不是法律文化霸权或法律殖民主义。
  中华法治文明从不搞“强加于人”,但也绝不接受“霸权殖民”。我们必须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高扬法治自信,增强法治定力,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继续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传承发展中坚定中国法治自信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突出特性,更加坚定中国特色法治自信。
  一是坚持“两个结合”。具体到法治领域,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深刻认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是有效推动“两创”。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法治文化,守正创新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三是切实做到“三要”。要坚定文化自信、要秉持开放包容、要坚持守正创新,讲好历史上和新时代的中国故事,总结好中华法治文明的深邃智慧,提炼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政理法理哲理,在古今法律文化滋养和中外法治文明互鉴中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面向未来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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