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中共党史与党建

李芳 高扬: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历程及其经验启示

发布时间:2023-03-31
字体: 打印
分享: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形成了“人民就是江山”的执政理念。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报告中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阐明了新生政权的人民属性。“人民司法”话语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提出,其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我国制定颁布的历部《宪法》对共同纲领的这一规定都明确予以坚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构成了新时代“人民司法”话语的规范表达。考察中国共产党构建“人民司法”话语的历史进程,对科学应对法治领域意识形态挑战,树立中国共产党民主法治形象,坚定“四个自信”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历史进程
  对于“人民司法”概念的解读,代表性的观点有司法权解释说、司法结构说、习惯概念说和司法实践论等,这些观点共同确证了一个事实,即“人民司法”具有一种理论的、制度的、实践的或习惯的实在形态,彰显了中国司法区别于其他司法的内在规定性,成为描述中国司法的话语表征。“人民司法”话语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构建过程经历了探索起源、曲折发展、改革创新和飞跃发展四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话语探索起源
  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大量司法探索,在同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中国传统文化结构和根据地干部群众法制水平等要素结合中,形成了“人民司法”话语的早期形态。
  中国共产党的人民观孕育了新民主主义“人民司法”话语。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在制度设计上借鉴苏联法制模式,同中国传统封建司法与国民党政府司法划清了界线,因为中国传统封建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对“土地与文化资源占有”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司法等级制度,这种司法等级制度无疑是新民主主义司法革命的对象,而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法律系统,作为独裁统治的暴力工具,在司法领域存在大量的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形式主义与效率低下等问题。毛泽东在湖南调查后指出,“湖南的司法制度……知事及其僚佐要发财,全靠经手钱粮捐派,办兵差和在民刑诉讼上颠倒敲诈这几件事,尤以后一件为经常可靠的财源”。中国共产党要构建属于人民政权的司法话语,就必须坚决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注重司法的阶级性、司法服务中心工作、司法工作专业性、司法的实质正义、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司法的便民效率等内容。
  新民主主义司法实践催生了“人民司法”话语。1942年1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有力地推动了根据地司法工作,但囿于苏联经验与中国革命复杂现实状况的差距,当时的司法工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亟待一种能够真正适应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的司法话语出现。1943年底,边区政府开始司法检查,李木庵等人主导的司法正规化改革由于程序繁琐、效率太低、花费巨大、判决结果脱离大众,受到猛烈批判。与此同时,1943年3月刚刚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则结合实际,探索司法的群众路线,有效解决了一批缠讼经年的疑难错案,其事迹被创作成大型秦腔《刘巧儿告状》,广为传播,“马专员”被边区群众誉为“马青天”。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正式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概念。谢觉哉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势在于“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式成为边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话语,并被肯定为新民主主义司法新方向。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人民司法”话语的实践符号,产生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背后既有马锡五本人的职业素养和边区司法的现实诉求,更有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民主主义司法话语的迫切希望。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人民司法”话语的曲折发展
  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新中国司法逐步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司法到社会主义司法的转变。尽管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及其话语构建一度遭遇挫折,但“人民司法”话语的精神理念始终没有被放弃,并成为改革开放后司法领域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
  毛泽东思想不断丰富发展了“人民司法”话语内涵。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民司法”话语有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毛泽东思想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成熟与实践赋予了“人民司法”话语新的内涵。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为新中国整个国家制度建设和司法运行机制指明了方向,而1956年《论十大关系》和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理论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司法”话语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这个时期的“人民司法”话语核心来源包括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群众路线理论和人民内部矛盾观念等,具化到司法领域就是司法的统治工具性、司法的人民中心、司法的人人平等、司法的群众路线等基本内核,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新中国司法实践推动了“人民司法”话语丰富发展。1950年7月,全国第一次司法工作会议提出“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随后政务院颁布《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要求任何工作人员都不能在新旧法律界限上存在模糊观点,并在1952年至1953年开展了规模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建立新中国“人民司法”。同时,为了不断塑造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司法认同,《人民日报》和各大区、省级报刊等刊载了大量司法文章和案例。195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创办的专业期刊《人民司法》,更是成为构建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的主阵地。与此同时,“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得到进一步传承发展。1955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全面总结了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并强调要继续贯彻“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谈到司法问题时,再次肯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司法应该注重调查研究,能够快速就地解决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洗礼,“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批示,要继续传承、发扬“枫桥经验”。尽管经历五十年代后期“反右”扩大化、大跃进和“文革”十年内乱,一度产生了“司法虚无主义”,“人民司法”遭受巨大破坏,但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已经深入人心,毛泽东法律思想也进一步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话语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司法”话语的改革创新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借鉴的苏联司法话语模式在“革命”主题下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导向下,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的法治需求,亟需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人民司法”话语创新之源。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吸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深化了“党”“法”关系认识,强调“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进入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新时期“人民司法”话语建设的指南。党的十六大后,胡锦涛高度重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建设中着重从体制上克服司法权行使不畅、司法不公等问题,强调“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司法公平正义”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诉求,将依法治国推向新的高度。
  “人民司法”工作的改革实践推动了话语创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中国法治面对挑战最多的时期,司法改革在一片争论声中逐步推进。一方面是法学界要求司法与政治彻底分离的声音,提出必须推动从“群众”到“公民”的转换,主张以西方法治话语来解决中国本土法治困境;另一方面,亦有学者大声疾呼必须建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法学界的争论启发了中国司法改革,而法治领域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也迫使司法改革必须主动推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广、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统一”基本策略,中国共产党成功地构建了“人民司法”实践与国家整体改革进程的良性互动关系,开展了一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阵地。新世纪,中国司法改革进入规范化、科学化时期。1999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拉开了司法改革从局部试点到全国整体推进的序幕。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改革路径和措施,贯彻了新时期“人民司法”话语坚持党的领导、提升司法效能、凸显司法公平、坚持人民立场等基本原则和精神,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体系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司法”话语的飞跃发展
  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人民司法”话语导向实现了从“司法工具性”到“司法价值性”的转变,“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话语的价值追求,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司法话语和吸收人类司法文明成果中,“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初步形成。
  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人民司法”话语新的飞跃。这一飞跃突出体现在以科学的、发展的和民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回击了法治领域西方意识形态的严峻挑战。一直以来,西方政客宣扬“司法独立”的声音长期存在,他们极力颂扬西方“三权分立”,主张西方“宪政”,对中国法治进行全面抨击。针对这些法律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指出了西方司法的虚伪性,其法官本身都有政治、党派倾向。习近平的这些论述有力批判了西方学者宣扬的所谓法律“中立性”,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基于“物”的社会关系,司法形式正义遮蔽了司法实质不公,资产阶级享有优越司法资源,进而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司法之外的客观事实。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论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创新飞跃,构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图景。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赋予“人民司法”话语新的内涵。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表现在法治领域就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总的来看,人民群众在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等方面产生了新的现实需求。新时代“人民司法”话语创新发展正是在解决司法领域矛盾冲突中实现的:一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整治司法腐败和司法服务反腐败斗争中形成话语优势。针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习近平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常态化高压态势,取得压倒性胜利,塑造了党和政府清正廉洁形象,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党的权威与法的权威统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效率、质量和权威都有了更深的认同。二是立足实际、发扬传统、借鉴世界,“人民司法”话语被赋予时代新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解决司法领域现实矛盾为出发点,各种科技手段和新治理理念应用到了司法改革。如杭州“微法庭”将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数字司法”成为基层治理的新手段,得到群众高度肯定;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人民司法公开机制,展示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合理性,增进了人民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巩固了群众法治认同;司法群众路线进一步创新发展,如河北省实行“一乡镇一法庭”模式,建设乡镇法庭2000余个,实现全覆盖网格化布局,将司法融入百姓日常生活;陕西、河南等省试点实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新发展模式。总的来看,新时代“人民司法”改革成效显著,它进一步夯实了党对司法的领导,坚守了司法人民立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贯彻了司法群众路线,彰显了“人民司法”话语时代新意。
二、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主要经验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注重法治建设,“人民司法”话语构建历程呈现螺旋上升、不断发展的样态。总结“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历史经验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意义重大。
  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话语的力量之基。1958年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强调:“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必然使法院工作失去统帅、迷失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对“人民司法”的领导,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坚持了司法的人民性、实践性和发展性,是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法治实践检验了的客观真理。
  第二,人民立场是“人民司法”话语的生命之源。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话语的逻辑起点。以“人民”定义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同西方司法恐惧“民意”形成鲜明对比。群众满意是“人民司法”的价值归属,正如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的人民立场不仅体现在司法为人民服务,更体现在司法制度和经验来源于人民创造,当然也包括由人民创造的中国传统司法文明成果。诸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精髓都在“人民司法”话语中得到了传承与表达。
  第三,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话语的实践之径。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话语实践的主要策略,也是“人民司法”话语生成的基本路径。建国初期,《人民日报》社论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这也成为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特色。在司法技术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典型的司法群众路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之后历经数次修改完善,至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加强司法监督,更有利于司法贴近群众,让审判赢得民心,成为坚守“人民司法”话语阵地的重要标识。
  第四,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话语的成功之本。“人民司法”话语内核渗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人民司法”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属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是真正的正义。具体体现在,中国没有“法外”群体。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自己的党派私利,也不存在任何“特权”阶级,党纪严于国法。1982年9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超越历次党章的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进一步贯彻了“党员与党组织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取得瞩目成就,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同向同力,“打虎拍蝇”成为司法公正的显著体现,巩固了广大群众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认同。
  第五,守正创新是“人民司法”话语的活力之因。纵观“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四个时期,“守正”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承“司法服务中心工作”的内在逻辑,始终贯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并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人民司法”建设,如董必武就特别强调:“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创新”体现于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1999年开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接续实施,体现了对人类司法文明兼容并蓄的博大胸怀,形成了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基本改革思路,为新时代坚定司法自信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新的飞跃,创新了“人民司法”话语表达方式,赋予了“人民司法”话语新的内涵。
三、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现实启示
  “人民司法”话语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时代背景有其具体的实践形式和表征方式,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法治诉求,塑造了中国共产党民主法治形象,为人类司法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透过中国共产党构建“人民司法”话语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必须坚决同西方司法话语体系作斗争,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
  当前,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科发展相对滞后,研究基础较为薄弱,同时,法治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等难题短期内依然存在,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声音不够响亮。同时,法治领域内的历史虚无主义依然存在,某些人拿一时挫折来全盘否定中国法治进程,并用西方“审判独立”刻意构筑“司法”与“群众”的对立关系。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历史时期司法实践来看,“民意”与“公正”并不必然矛盾,不能给“人民群众”随意贴上“无知”、“无规范性”、“反制度性”的标签,尤其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整体法治素养提高,“民意”绝不是阻碍司法公正的必然因素。相反,它往往是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来源。面对司法话语的多元挑战,一方面要宽容学术层面的积极讨论,另一方面又要敢于亮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为武器,坚持不懈地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而战斗。
  (二)必须不断创新和丰富“人民司法”话语体系的内涵,彰显“人民司法”话语的时代性、民族性、科学性
  “人民司法”话语的时代性就是要继续秉持司法“围绕中心工作”的实践逻辑,新时代必须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围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导向,不断推进话语创新;“人民司法”话语的民族性,就是要立足中国法治实际、弘扬中华法系优秀文化,凸显中国法治建设的本体性,坚持“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的实践观点,不断丰富“人民司法”话语的民族内涵,形成中国特色;“人民司法”话语的科学性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善于利用最新科学技术手段,大力吸收人类司法文明优秀成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话语的比较优势。而塑造人民司法话语“三性”的根本路径就是要“敢于革命”,要勇于不断创新,要同因循守旧、自大自满、盲目崇外等思想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必须坚持“让群众掌握政策”与“尊重人民首创”相统一,让“人民司法”话语生动鲜活
  “人民司法”话语的成功,就在于让群众理解、认同“人民司法”,通过公正司法化解心中症结,进而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习近平强调:“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让司法拥有“温度”,就要求司法的语言、司法的形式和司法的结果能够接近群众、获得群众。同时,必须肯定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伟大作用,秉持“法律是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的基本观点。在中国司法史上,人民创造了大量生动案例,形成一系列司法经验,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产生了铁法官谭彦精神,“燃灯者”邹碧华精神,初心不变胡国运精神,铁面无私周春梅精神等,这些都是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最好体现,是“人民司法”话语的鲜活语言。
  (四)必须坚定不移推动“人民司法”改革创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优势,夯实法治自信
  在“人民司法”改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初心、立足国情、稳步推进。20世纪80、90年代重点开展了审判方式和司法职业化改革;新世纪连续实施了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形成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格局;党的十七大后,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让“人民司法”话语实现了新的飞跃。正如习近平指出:“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事实教育了我们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越来越自信。”
  纵观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历史进程,延安时期是“人民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发端,“人民司法”话语一开始就具有人民本位色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司法”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翻身、经济解放的保障,“当家作主”成为“人民司法”话语的最好表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司法”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逐步推进,司法为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鲜明特征;步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创立,“人民司法”话语有了新的表达方式,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诉求得到有力供给,法治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给“人民司法”话语发展带来了更多现实挑战,如国内外法治环境巨变让人民对司法有更多的期望;信息时代让西方法治话语更加便捷争夺群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数量、质量和区域分布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等。总之,话语优势来源于成功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人民司法”话语势必成为中国法治的最佳代言。
  (作者简介:李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扬,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