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在人类追求正义的历史上,曾出现过“大同世界”“乌托邦”“太阳城”“理想国”等美好设想,但都未能改变社会生活中的正义困境。近代以来,当所谓“资本正义”推动着生产力与劳动成果迅速发展和积累时,劳动者反被推入了深渊。面对这样的时代之谜,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对正义的确证必须复归于人的生产方式即劳动,从而破解了现代社会的正义之问。作为对劳动活动、劳动关系和劳动方式的正义性检审和评判,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即是要实现劳动正义,使人的发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相统一。鉴于此,深刻阐释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内涵与逻辑,深入考察现代中国劳动正义的历史出场,深度检视当代中国劳动正义的坚实在场,是彰显新时代劳动创造美好生活和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理论探索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批判与建构相统一: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逻辑理路
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论或宣扬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自由平等权利,或鼓吹资本主义私人财产关系是合乎人性的、合理平等的关系,但马克思认为,这种正义论实则是为资产阶级的特权辩护。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以“人类社会”与“社会化的人类”为出发点,以人的自由存在价值为愿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辩证性考察中揭示了资本正义的虚伪性,构建了共产主义劳动正义的价值愿景,体现了批判逻辑与建构逻辑的统一。
(一)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视资本主义社会为“天然正义”的伊甸园,在那里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是一切“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价值交换中,劳动力的持有者与货币的持有者相互交换等价物以证明双方价值对等。由交换所产生的资本增值因而也被视为是正义的,因为它似乎仅是资本作为主体在流通中自行保存并发展自身的结果。马克思立足于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则,揭露了这种“交换正义”形式化的虚伪特质。马克思将劳动的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相区分,指明劳动正义仅是存在于流通领域的幻象。一旦深入隐蔽的生产劳动领域,资本家对其劳动正义的粉饰就会真正显现。在交换领域,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是对劳动力交换价值的补偿,这看起来像是对劳动力本身定价,但实际上,工资的金额是由生产领域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在生产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是两个不等的量。劳动者劳动一天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为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总是想尽办法延长劳动时间,或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以获得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而积累着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鲜少被用来提高劳动者的所得,反倒被资本家无偿占用以实现资本的增值。劳动力的价值由此便成了被偷换的概念,国民经济学家所言的劳动价值论与工资规律的矛盾彻底暴露了出来,它高喊着“劳动的产品全部是属于劳动者的”,但“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万万不能缺少的部分”,“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维持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
马克思在解构资本主义法权范畴的形式正义后发现,资本主义宣称的政治解放并不能从实质上真正实现劳动正义。资本主义的劳动形式正义始终只符合资产阶级法权的流通规则,而法权所界定的正义是由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隐藏在其背后的实质,正是资本主义政治解放后劳动与所有权分离引致的劳动不正义。马克思指出:“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从本体论的视角来看,在流通过程中的形式正义仅是次生问题,“生产”的不正义才是实质问题,劳动的实质正义必须要放到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中去理解。而从方法论上看,劳动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生产的不正义才能推动无产阶级的联合,孕育着实质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劳动实质正义实现的根本条件,便是经由无产阶级革命将劳动从资本束缚中解脱,即“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
(二)共同劳动转向共享劳动
共同劳动起初指“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家如同购买原料和劳动工具一样购买劳动力,且随着生产高度社会化,劳动者不再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而是成为动力的媒介作用于机器、工具。劳动者不是作为单纯的人,反被贬低为机器、工具,与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等要素共同集结成为生产链上的环节。马克思批判了这种颠倒了劳动与资本主客体关系的共同劳动,认为资本本应作为客体依附于活劳动这一主体才能生存,它“吸吮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但在共同劳动中,冰冷的资本成了话语的主体,劳动者反倒沦为资本与机器的客体。究其本质,正是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换规律,造成劳动不正义的必然结果。传统的商品交换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劳动者经对象化劳动创造新的产品,成为物的占有者;二是经等价交换,用自己的产品换取他人的产品,转移物的所有权。这两个环节均表明,只有经过劳动转移的所有权才是正义的。然而,共同劳动形式下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取代了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因此,尽管国民经济学家声称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但由于共同劳动被看作是资本家积累起来的劳动,劳动者绝不可能共享劳动的成果。于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就成了“享有特权的、闲散的神仙——处处高踞于工人之上,并对工人发号施令”。这种资本主义的权利正义使分配正义的诉求让步于现实,衍生了巨大的贫富差距。一言以蔽之,“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
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资本主义的共同劳动制约了社会的进步,但也为重构新的共同体创造了基本的物质保障和现实条件。“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作为扬弃资本主义的共同体,共产主义应根据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下如何占有社会财富来界定,使之复归劳动者自身,由劳动者共同享受创造的福利。“在这个新的、更好的社会里不应该有穷有富,大家都应该做工。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这一共享劳动的正义理想不是虚幻的、超历史的,不是脱离社会现实条件而得到的单独构想,而是遵循由资本原则依次向贡献原则、需要原则演进的社会发展规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贯彻按劳分配,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集体财富的所有源泉都充分涌流时,便能实现真正的劳动共享。
(三)物役劳动转向劳动解放
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就已经呈现出个人在自然规定性上物化的特征,人与自然的对象化劳动是人们维系肉体生活的自然必然性前提。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掌握着生产资料、劳动与其产品的支配权力,因而人们受到“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对象化便是劳动的现实化,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现实中,劳动的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被对象奴役即物役化。马克思从商品、货币和资本三大拜物教的范畴批判了这种物役劳动,发现一旦劳动作为商品来生产,便染上拜物教特质。商品交换原本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但在现代生产劳动中,交换成了目的本身,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平等的关系被物化为货币的抽象单位,“活动的社会性,正如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及个人对生产的参与,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物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劳动者在其中仅是作为资本增值中介物而存在,并造成了“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的社会境况。由此可见,所谓“正义”的物役劳动为资产阶级带来了财产、幸福和力量,但于无产阶级而言,物役劳动只是他们作为中介物为他人创造财富的外化劳动,这一过程如同瘟疫一般充满无奈和痛苦。
无论是奴隶劳动、徭役劳动,还是雇佣劳动的物役形式,劳动始终是外在强制的力量,不劳动反而是幸福和解放的。要想彻底规避物役劳动的强制性,就必须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彻底推进为社会主义革命,构建新的合乎历史规律的社会形式。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构想了一个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正义型“人类社会”。而“人类社会”的社会形式有赖于无产阶级的工人运动与革命才得以实现。劳动阶级在工人运动中深刻意识到资本的物役性,进而认识到建立联合政权的重要性,从而“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抗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新的联合制度提供给每一个人自由表现体能、智能及全面发展的机会,转变了物役劳动奴役人的特质。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还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这样他们也就彻底从物役劳动中解放出来。最终,劳动不再是作为强迫的、物役的活动,而是人的解放、丰富而自由的发展,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得以回归人本身。
总之,马克思将劳动正义的主旨置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场域之下,通过否定私有财产的方式,颠覆了资本正义理论的逻辑前提,揭开了西方自由主义以虚假的、抽象的劳动正义欺骗无产阶级的虚伪面纱,在劳动的实质、过程、结果等层面构建出与自由主义完全不同的共产主义劳动正义思想。
二、国家重构与制度变革: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在现代中国的历史演进
中国共产党百年艰苦卓绝的征程中,始终高扬劳动正义的精神,从“国家-社会”互动的治理框架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作为推动劳动正义的价值指向,并贯彻于国家重构、制度变革与人民幸福生活建设中,使“富人尽享善果,贫民反食恶果”的旧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运动与革命:探索劳动实质正义的根本性方案
中国共产党人在对中国社会的考察中身体力行着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并从其观念中挖掘出彻底的革命意识,以探索劳动正义的根本性方案。建党之初,陈独秀、李大钊等就高举“劳工神圣”的大旗,关注中国社会存在着的、大多数的无产者和穷苦不堪的劳工。李大钊同情劳力者阶级所受的压迫与剥削,谴责统治阶级迫使工农为其付出巨大劳动的非正义现象:“资本是劳动的结果,资本神圣是因劳动神圣而来,所以这神圣应该属于劳动者,而不应该属于资本家。”陈独秀也看到了旧社会劳动人民的疾苦,为劳工的悲惨生活鸣不平,倡导政治体系与社会制度的变革以解放人民。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从马克思劳动正义的思想中深刻意识到,只有由社会上占多数的劳动者所发动的政治革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不正义的问题。由此,他们鼓励劳工阶级养成阶级自觉,继而联合形成劳动阶级的经济组织,捍卫劳动正义。这唤醒了中国底层劳动阶级的革命觉悟,开启了将劳动正义由理想推向现实的革命时代。1921年到1923年间,中国共产党组织引领劳工阶级多次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发动争取劳动权益的集会、罢工与游行运动,其中劳工最主要的诉求是增加工资、提高待遇、解决失业、反对管理规则、争取自由时间等。在劳工运动的深化下,劳工阶级实现其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的转变,但劳工们的劳动诉求只是实现劳动正义的阶段性目标,仍停留在劳动正义的交换形式与流通领域的表面之上,还并未涉及劳动实质上的正义。1925年中共四大对工人运动与民族运动的关系进行分析,指明只有推进政治斗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正义的实质性问题。中共四大作出党“须努力引导劳动群众由日常生活的争斗到政治的争斗”的决定,这转变了工人运动的方针,推动“劳工神圣”“劳工联合”的工人运动融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浪潮之中,完成向无产阶级“劳工专政”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的转变。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人团结领导工农,将维护劳动正义的现实斗争与救亡图存的政治革命融为一体,最终成功推翻欺压在中国劳动群众身上的三座大山,建立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者受压迫的困境,捍卫了劳动实质正义。
(二)制度与建构:实现劳动成果共享的深刻变革
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以制度建构贯彻于共享劳动正义之中,深刻变革了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分配制度的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对农村的考察中发现,“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并高度重视无产阶级劳动者。随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围绕着劳动正义与土地占有问题展开变革。在苏区,党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抗日战争时期,党施行减租减息的政策。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党在解放区没收地主的土地,实行按人口分配的新型土地政策,使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实现从封建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的伟大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对基本制度、土地制度、分配制度展开新的变革。首先,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对土地出租者和中农发起土地改革运动,把地主的土地、农具分给农村其他劳动者,劳动者完全享有劳动成果,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其次,1953年至1956年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各种形式的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铲除了军阀、官僚资本、买办等残留的资源分利集团。再次,在分配制度上,逐步取消生产资料参与分配,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分工制。这一系列的革新构建出以公平分配为核心的劳动正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人重新审视劳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为劳动正义的核心要义。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上先后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重视劳动政策中分配层面的共建共享,多次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在此基础上,党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再阐释,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等分配体制改革。毫无疑问,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共享劳动的制度根基,所有制经济结构与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为实现共享劳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民生与正义:夯实劳动解放的现实根基
劳动解放建立在人们生活需求满足的基础上,使劳动摆脱谋生性质的枷锁,转而面向人在劳动中的全面发展与价值实现。劳动解放离不开民生的支撑,民生发展也关乎着劳动正义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遵循着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对民生建设的指引,将促进民生贯穿于劳动正义阶段性与长期性的奋斗之中。革命战争年代,党重视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工的生活利益。为改善劳工生活、维护劳动正义,1931年1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以国家基本法形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从雇佣合约、雇佣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险等方面作出具体说明,保障劳工的基本生活诉求。1941年11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将劳动者从非人的生活状态中解放出来。为了弘扬劳动正义的风气,1939年苏区掀起大生产运动的浪潮,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干部带头参与生产劳动,变革了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1942年至1944年间,还先后发起向赵占魁、甄荣典、张秋风等劳模学习活动,这成为构建劳动光荣的切入点,展现了劳动者的自由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从劳动的基本权利上改善民生、推动解放。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统包就业政策,以工代赈、鼓励生产自救、推行专业训练,保证充分就业。“一五”计划结束后,全国就业人员由1949年的1.8亿升至2.4亿人,这些政策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对新生活的期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坚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持续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舆论引导、发挥劳动榜样示范、提高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等方式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满足劳动解放所需要的多样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劳动正义与民生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规则意识,“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重视三位一体的劳动与民生正义制度建设,健全了一系列劳动保障和社会托底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在劳动中的物质获得感和精神幸福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劳动解放的实现。
总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为中国人民谋福利,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与时俱进地将马克思主义劳动正义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将劳动正义思想推向新的境界。
三、制度与实践良性互动:新时代劳动正义思想的现实指向和中国样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着劳动正义这项历史性课题,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以制度建设服务于劳动正义的现实需求,以现实导向彰显劳动正义的核心要义,在制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情境下形成了新时代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中国样态。
(一)制度建设:扬弃资本逻辑,强化劳动正义的根本原则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的涌入为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资本的贪婪和自私也为劳动正义的实现带来极大的阻碍,劳动光荣的观念式微、享乐主义大肆风靡、劳动者地位下滑、诚实劳动遭遇困境等非正义情状屡见不鲜。如何处理好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已然成为劳动正义的内在要求。
制度建设是维护劳动正义、扬弃资本逻辑的第一道护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制度建设,尊重和保护劳动者阶级,规范资本运行,始终是制度建设的法治目标和伦理要求。现阶段,我国存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多样的资本形态。并且近些年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创新发展,尽管宪法中明确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但事实上在许多领域按资本分配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比不断下降。可以说,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成了影响初次分配公平与正义的首要问题。而对于主体多元、规模激增、发展迅速的各类资本形态,需牢牢把握资本“不是物,而是社会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属性,以“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因此,区分公私资本的不同性质,并以制度、法规的形式加以管控和引导,是必要的举措。对于带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应以制度强化其对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领域的绝对主体和战略全局作用,以保证社会公平公正。而对于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等非公有制性质的资本形态,应以法律制度严格守住其市场准入的底线原则,牢固树立资本的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守约意识。“互联网+”时代,社会上还涌现出庞大的数字劳动人群。数字资本的出现重构了社会生产劳动的组织形式,模糊了劳动伦理的边界,使劳动遭遇着更加隐蔽且严重的异化。对此,需辩证把握数字革命与劳动正义的关系,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必须以制度规范其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此,党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和劳动法规制度主导的法治体系,加大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保护的执行力度,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为劳动者编织起一张权利保障的防护网,抑制了资本逻辑的野蛮和强制。
(二)价值引领:坚持人民至上,彰显劳动正义的主体基础
资本正义的剥削制度否定了人之于劳动的主体性,造成劳动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相互矛盾与割裂。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在批判资本正义的同时,强调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中宝贵的历史经验之一,与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价值指向和主体基础完全一致。当代中国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这就迫切需要劳动正义使每个人都可经由劳动来实现均衡、全面发展。
“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任务,也是彰显劳动正义主体基础的基本要求。新时代的民生建设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就业作为劳动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劳动平等的先决要求,而要增进民生福祉,首先必须解决就业问题。党中央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找到展现其才华的舞台。至2020年末,我国就业规模超7.5亿人次,稳定的就业让亿万人民在劳动中获取谋生的“饭碗”。2021年8月,《“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中系统谋划了就业发展蓝图,在扩大就业容量的同时要求推动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基本同步,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促进高质量就业。当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自主就业制度让劳动成为更加自由的活动,极大推动了劳动解放的进程。其次,人民至上的劳动正义思想还要求必须贯彻共享劳动。对此,习近平多次提出新发展理念,强调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分配原则,以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分配的互偿性制度为抓手,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贡献原则、“关怀弱势人群”的补偿原则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调节原则相统一,致力于从收入分配机制上解决由劳动不正义引发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收入差距,增加劳动者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推进劳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最后,公共服务保障也发挥着民生兜底的职能。提升劳动正义,亦需重视各类劳动福利的共享。近年来,围绕着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问题,我国在托幼、教育、劳动、医疗、住房、养老、扶贫等项目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保证了人民在共建共享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中逐步彰显出劳动正义的人民主体基础。
(三)文化激励:守护劳动尊严,激活劳动正义的精神动力
守护劳动尊严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和谐的劳动文化是劳动尊严得以维护的前提与保障。劳动作为一项现实的活动,必然是在特定的社会氛围、劳动空间、人际关系、劳动秩序等生活环境中展开的。劳动的各类环境构成了社会的劳动文化,它们重塑着人们的劳动风貌,界定了劳动者的地位和自由程度。
正义的、尊重劳动的文化,关切着人们的劳动情感与劳动幸福,是激活劳动正义的精神动力。只有认可和尊重每一位劳动者的诚实劳动,才能在幸福和谐的社会关系下激发劳动者参与社会建设的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重视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赞颂了每一位劳动者的付出,认为无论是环卫工、快递员、出租车司机等体力劳动者,还是从事知识、科技产业的脑力劳动者,都应当保证他们的平等参与和成果共享,赋予他们平等的主体权利。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尊重和鼓励;一切创造,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造,也都值得尊重和鼓励。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守护劳动尊严是劳动正义的根本价值诉求,最基本的要义是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马克思批评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对劳动者身心的伤害,主张劳动正义应当是自主自由的体面劳动,而不是强迫与剥削。面对人民体面劳动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从社会治理角度重视健全覆盖全民的劳动保障体系,强调“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企业、工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劳动保障格局中彰显对劳动尊严的承诺。尽管如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歧视体力劳动、给劳动者贴标签的错误思想观念,这与劳动正义的价值取向背向而驰。从劳动者个体发展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劳动创造幸福”的重大意义,倡导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鼓励通过勤劳、诚实的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在劳动幸福精神的大力弘扬下,社会业已形成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劳动品格谱系,这也成为了构建劳动正义、树立劳动新风的重要载体。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思想来源,马克思劳动正义的思想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必不可缺的重要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进行劳动正义的理论探索,完善了对劳动正义思想的创造性阐释。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成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生思想力量。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中国化,为实现人类正义与解放提供了中国样态、中国智慧、中国力量,成为在世界舞台上回应当代正义理念的中国声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更应坚持劳动正义的价值立场、政策安排和实践策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劳动实践中,不断促进人民现实而自由的全面发展。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