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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姝: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农地流转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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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地租思想概述
  马克思地租思想的时代背景是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时期。英国的圈地运动从16世纪一直持续到19世纪,马克思在英国生活的时期正好是圈地运动和土地私有制如火如荼地推行时期,因此他得以深入考察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确立。在圈地运动过程中,封建地主大肆掠夺土地驱赶农民,投机者从封建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来进行大规模的农业投机活动,而大量被驱赶离开土地的农民只能被迫进入城市沦为雇佣工人来谋生。这样,在资本主义初期三大互相对立的阶级即地主、产业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就同时存在了,这三大阶级在农业上就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以及农业雇佣工人三大类型。在圈地运动中,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一起压榨广大农民的利益,被土地所有者驱赶的农民进入城市沦为雇佣工人,为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而被农业资本家雇佣的农业工人则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低廉的雇佣劳动。建立在广大农民利益受损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快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逐步确立。马克思的地租思想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土地所有权是地租得以产生的前提。地租是租地的农场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金额,租地的农场主想要在农业领域中投入资本获利,就必须先得到一种许可,也就是自己能被允许在农业中使用自己的资本,这就需要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土地所有者支付金额,他所支付的金额不论其具体使用的土地是何种类型,也就是说不管是因为租借耕地、矿山还是建筑用地,只要付出了金额,这个金额就被统称为地租。在马克思看来,“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正是因为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才能够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货币额。此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才称得上实现。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离是地租得以产生的条件。只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在不同人的手中,才有可能产生地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让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离开来,让土地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只是代表着一定的金额,即在土地所有者看来,土地的意义不再是耕作种植、生产粮食,而只是意味着能够从农业资本家那里得到一定量的以货币形式体现的租金。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主来说,“土地所有权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也就是说地主可以只依靠他对土地的垄断权力就获得货币额。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者不再是封建社会那种手持镣铐逼迫农民劳动的旧地主,而成为以收取出租土地的地租为主要目的地主。农业资本家作为新兴阶级,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要想在土地上进行投资就只能通过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借土地来实现。这样一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于土地所有者手中,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于需要租借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手中,关于土地的这两种权力产生了分离。
  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通过对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逻辑链条进行分析,马克思发现了一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被隐藏的事实,那便是资本主义地租实际上是来源于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土地,农业资本家要想在农业领域中使用自己的资本必须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借土地并签订契约支付一定量的租金,这部分由农业资本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并不是农业资本家自己创造的,而是由农业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并不亲自在土地上进行劳动耕作,真正在土地上劳动的人是农业雇佣工人。农业资本家雇佣到农业工人,让其在土地上劳动耕作生产出农产品,并支付给农业雇佣工人工资,但其实资本家支付给农业雇佣工人的工资只能够偿还他们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工资与农业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实质上并不是等价交换,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农业资本家那里是以平均利润的形式被无偿占有,而剩余价值中另一部分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被农业资本家拿走,以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一切地租都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地租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指的是在土壤肥力比较好的土地上或是在距离市场较近的地理条件优越的土地上进行生产,以及将生产率比较高的投资连续地用于某块土地的生产所能够得到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实际上就是社会生产价格与在这些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土地肥力和地理位置都是级差地租形成的重要因素,当某一块土地特别肥沃或者地理位置特别优越的时候,租地的农业资本家只需要在这块土地上投入比较少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就能够获得与在其他土地上投入较多资本的农业资本家同样数量的产出。这样一来,在商品的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前一个租地的农业资本家就能得到更多的利润。级差地租就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把地力肥沃和地理位置好看成是超额利润得以产生的源泉,因为地力、位置等仅仅是自然因素,仅仅是形成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如果把同样的资本分别投在两块地力不同但面积相同的土地上,就会产生不同的生产率,那么投在土地条件最劣等的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与投在条件较好的土地上的资本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级差地租Ⅰ。而如果将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地投资于同一地块,等量资本不一定会有等量的生产率,那么生产率较高的资本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所转化成的地租形态就是级差地租Ⅱ。
  绝对地租是指不论土地的好坏,只要租借土地就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农业雇佣工人在土地上进行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地租的真正源泉。但使用的土地只要是租来的就一定要支付租金,绝对地租并不会消失,依旧来源于剩余价值,只不过这时由于资本的流动性,绝对地租中从农业部门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来销售农产品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在逐渐减少,而从工业部门转移过来的剩余价值在不断增多。
二、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分析我国农地流转现状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土地买卖的价格就是地租的资本化。土地并不是劳动产品,正如劳动力有价格是一种不合理的范畴一样,土地有价格也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但是我们要看到土地的价格和劳动力的价格一样是有它的历史现实性的,它背后包含一定的现实的生产关系,这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就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即一部分人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垄断权利进而排斥其他人拥有土地的这种生产关系。对土地所有权拥有垄断权利的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就能够得到“地租”,将土地的所有权转让出去也能获得“地租”。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不允许买卖是不可动摇的国策,但是土地可以流转,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是不存在这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地租”,但是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地租”。
  我国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农村的土地除少部分是国有外,大部分的所有权在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后,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三方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来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并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金,农民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得到一部分货币补偿。可以看出我国的农地流转中的地租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私人所有制度下的地租性质不同,但是二者在土地所有权经济形式、土地增值等方面是存在共性的,那就是土地所有权是地租的前提,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权与地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地租一定伴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也存在着土地的所有权,这就说明我国也存在着地租产生的前提,事实证明我国现阶段确实存在着地租,研究马克思的地租思想对解决今天的农村现实问题仍意义重大。
  (一)农地流转中集体地位弱化
  当前农地流转困境凸显,首要表现是集体的地位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弱化。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重“分”不重“统”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弱化了集体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形式逐渐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为了保证公平,将土地划分为众多碎片化分散化的地块由不同的农户经营,但这种土地状况使得大型农业器械无法大规模操作,从而阻碍农田集中化规模化经营。同时重“分”不重“统”也导致农民无力解决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时代在不断发展变化,农业领域的政策也要不断变革前行,集体化规模化经营才是农业未来趋势,如果寄希望于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来推动农业发展,那么无力承担生产前期的高投资成本和无法有效对接市场出售后期产品等仍是沉疴痼疾。
  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地租研究的理论指导,可以看到我国存在地租,且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以集体应该占有地租;拥有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应该向集体交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实行“三权分置”,土地的承包权在农户手中,那么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的主体也应该向农户交纳级差地租Ⅱ。但实际上,工商资本等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地租利益主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实际上变成了私人资本。在重“分”不重“统”的几十年发展中,村集体资产早已被瓜分殆尽,没有集体经济的支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地位已经在一定程度被弱化,私人资本进入农村后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状况。私人资本成为农地流转的主要力量,就会尽可能为自身谋利益而损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导致本应由集体和农民获得的地租通过各种形式进入私人资本的口袋。
  (二)农地流转价格机制不完善
  在这种集体地位被弱化,工商资本在农地流转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现实中,非常容易出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土地流转价格本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面积的多少、粮食价格的高低等许多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但是工商资本有足够的力量左右市场的定价,除了少数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外,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都比较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而且自建国以来国家和村集体曾在农村持续不断地改进农村的交通设施、农田灌溉系统,农民在未将土地流转出去之前也曾在土地上进行耕作投资,按照土地所有者凭借垄断所有权这种排他性的权利就能获得级差地租来看,国家和村集体有理由占有级差地租,农民理应占有部分级差地租,这就意味着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第三方主体应该向国家和村集体以及农户支付一定数额的级差地租。
  然而现实中农民并不能决定土地流转的价格,有定价能力的私人资本在给出价格时也并未充分考虑地租在价格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私人资本的信息渠道以及谈判能力都处于优势地位,资本凭借强大权力能够左右甚至主导土地流转定价;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民无法形成有规模的集体,在谈判能力、议价能力、信息获取等方面都比较弱势,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只能被迫接受市场定价,并不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多少经济收益。而如果价位过低无法达到农民预期,农民那就算把土地撂荒也不想把土地流转出去,这会使得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面临很大障碍。同时国内农村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价格机制、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在出现土地价格纠纷矛盾后也很难及时调解,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形势不容乐观。
  (三)农地流转中地租分配不合理
  与此同时,上述两大问题会使得地租分配不合理现象加剧,进而使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地租得以产生的条件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相分离,地租的真正来源是剩余价值。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分析,土地所有者享有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资本这一经营主体应该向土地所有者——集体支付这种绝对地租,在集体没有收取绝对地租的情况下,也应该把这部分绝对地租支付给农户。但是在现实层面资本主导的农地流转中,尽管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都具有排他性,而且村集体和农户前期都对农地进行了大量投资,绝对地租仍然没有分配到村集体和农民手中。因为分散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没有话语权,更没有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所以绝对地租大多数情况是被私人资本这一主体截留占有。
  土地所有权是获得级差地租的依据,在我国级差地租I当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但是在资本主导的土地流转中,资本有能力截留住这部分原本应该交给集体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资本发展农业主要是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的大农场,农民期望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收益分成即级差地租Ⅱ,也就是指土地被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后由于生产率的提高而获得的利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能够分享到这部分本应归他们所有的级差地租Ⅱ。农民实际上丧失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和他们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也丧失了通过对土地进行追加投资来获得更多利润的权益,尽管失去了这么多权益农民也没有得到与之相匹配的补偿。资本收购土地应该付出的价格应该是包含地租的价格,但是现实中分散的农民没有议价能力和谈判能力,信息渠道也比较闭塞,农民整体处于劣势地位,只能被迫接受土地流转的价格,从而导致财富越来越向私人资本一端积累。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一)坚持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只有村集体的地位得到加强,才能让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有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才能让地租留存到村集体手中,进而真正分配到农民手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由村集体牢牢掌握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分散的个体无法真正维护自身利益,只有组织起来成为一个集体才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壮大,农村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集体所有制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进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核心要义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制度不论如何变革都不能改变集体所有这一根本性质。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经营主体,这个经营主体必须是能够充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主体。因此,目前中国农村最适宜的道路就是由党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道路,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共同抵抗市场风险,以集体的力量来解决一家一户无力解决的农田灌溉、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问题,以集体的优势来构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模式。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来主导土地流转能够很好地解决当前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土地流转到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中,才能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农村土地制度再怎么改都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才能真正做到农村的地一定要为农业所用,农村的地一定要被农民所用,切实做到耕地红线不动摇,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土地流转到私人资本手中所带来的问题都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二)强化集体对土地流转的定价权
  只有集体的地位得到强化,才有能力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科学定价。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不可能免费无偿出让自己对土地的权力,因此第三方要想得到使用耕地的权利,就必须给农民支付一定的货币作为使用土地的补偿,这种货币就可以看作是地租。土地的价格应该是地租的资本化,所以在土地流转中所确定的土地价格应该而且必须包含地租部分才是合情合理的。土壤肥力、距离市场的远近、农民前期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第三方所从事产业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土地的流转价格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土地流转价格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有些地区的土地价格由私人资本左右,工商资本凭借其资金、信息优势联合起来随意定价左右市场,分散的农民没有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只能被迫接受由私人资本制定的土地价格。因此,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抱团发展,才能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只有集体的地位得到强化,才会在土地流转的价格制定方面掌握话语权,才能争取到最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格。同时,政府可以介入土地流转价格制定的过程,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定价评估等机构,充当农民、村集体与私人资本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全面考察土地多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来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提出科学公正的评估与建议。
  (三)发挥集体对地租的分配权
  地租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同样只有在集体的地位强化之后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农村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以及自留山。集体对农村的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垄断权力,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马克思指出土地的所有权是获得绝对地租的依据,所以就算是租种最劣等的土地也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绝对地租。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存在就说明绝对地租也一定存在,第三方想要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即对土地进行使用,就必须将其使用土地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以绝对地租的形式向村集体交纳。
  在对使用土地获得的收益(即剩余价值)进行分配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在土地上进行耕地的农民(即农业雇佣工人)要能够得到他通过劳动应该得到的工资;另一方面要保证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能够获得部分级差地租,也要保证归属于集体的绝对地租和部分级差地租不被截留。只有集体的地位得到强化,集体和农民才有足够的话语权去决定地租的分配,大部分地租才能以货币补偿、利润分配或公共服务等形式到达农民手中。
四、总结
  农业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必然选择,而农业机械化必须建立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必然趋势。尽管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部门和社会一切部门的这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租进行分析,但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所以马克思地租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旧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基于马克思地租思想对当前农业用地现状分析,可以看到由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分的过多”,使得村集体地位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而当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土地流转后,会加剧这种弱化村集体地位的现象。下乡的工商资本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信息优势成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要力量,进而引发流转价格不完善和地租分配不合理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使得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因此,只有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由党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道路,强化集体地位,才能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价格、地租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得以解决。农业现代化要求中国农村必须走集体经济道路,由党来主导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道路来发展壮大集体的力量,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真正保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乡村论丛》202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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