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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建构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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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使用“社会学”这一概念,甚至对社会学前驱孔德的实证社会学明确表示了批评,但他们以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一系列有关社会发展变迁的思想理论,在事实上确立了与其他社会学有着显著差异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列宁提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概念,并系统论述其基本观点和方法原则,指出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推动人类社会变迁是自然历史过程的观点,揭示了社会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和客观规律,把社会学放在科学基础之上,使社会学得以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展开的过程。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有关市民社会、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等问题,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起点。在《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马克思对物质生产的决定性作用、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的本质和异化劳动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在《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原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基础的正式形成。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上相继更替的各种社会形态展开分析,大量阐述了自己对“社会”的理解,系统阐明他们对物质生产方式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秩序与阶级斗争的关系、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社会学问题的思考,强调物质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历史活动,一切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围绕着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展开。在讨论人与社会时,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批判了施蒂纳等人忽视现实社会关系、空谈抽象的人、用观念解释历史等做法,指出不能局限于通过所谓纯粹的利己主义来理解个人的行为,更不能将个人行为归结于宗教、观念、独自性等虚无缥缈的因素,而应该分析人们现实的相互关系及社会结果,“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

  由上所述,《德意志意识形态》清算了唯心主义和人本主义等既往哲学思想,对个人自由、利己主义、世界历史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通过批判施蒂纳、鲍威尔、赫斯等人有关“抽象个人”的观点,论述了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为核心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确立了较为系统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原则。本文将以此为中心,聚焦社会变迁的动力何在、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的关系这三大社会学重要问题,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丰富意涵。

一、社会变迁的动力:物质生产与社会分工

  “社会”如何形成和演变,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以前,诸多思想家都对“社会”的原初状态进行过想象。比如,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竭尽全力趋利避害、攻击他人,因而存在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防止全体人类因为自相残杀而灭亡,人们一致决定通过“社会”对彼此的行为进行约束;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为了协调彼此行为,取得更大的共同利益,因而彼此达成社会契约,组成了依据公意统治个人的“社会”;德国的哲学家们则用观念来解释历史,认为社会的演变不过是观念的发展,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社会随经济基础变革而改变,力图探究人类在全部的劳动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及其一般法则,从社会的运动中寻求物质现象和社会生活的关系,从科学的角度理解社会变迁的自然历史过程。

  所谓社会变迁,指的是社会中的个人及个人间相互关系的变迁。马克思指出,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是社会发展变迁的决定因素。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但不是由抽象的个人而是由现实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在经历着活生生的生产和生活,物质世界是人类存在的前提。因此,他们强调:“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想出的,它们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像中才能加以抛开的现实的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里的“一些只有在想像中才能加以抛开的现实的前提”指的是:每个人都必须活着才能参与社会活动,而人类要生活就必须有食物、水、空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一开始,人们可以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得这些物品,同时也像动物一样直接地受自然条件的制约。随着人类能力的增强和人口的增多,人们开始自己生产自己所需生活资料的同时,也开始生产一定的生产资料。为了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人们必须形成一定的生产方式,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安排人们的活动,从而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从事特定生产的人类群体也就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因此,社会变迁就取决于组成社会的个人及其相互关系的变迁,进一步说,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方式的变迁。这样一来,马克思、恩格斯就将社会史问题和经济史问题联系在一起,将抽象的人的进步问题转化为具体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问题,将对社会如何变迁的研究转化为对生产方式如何演替的考察,从而使得分工成为研究社会变迁的重要分析工具。

  自亚当·斯密以后,很多经济学家都将分工看作是衡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指标。由于社会存在着偶然性,不同的个人之间存在差异,他们的才能、习惯、爱好等就不完全相同。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群体,要进行生产和再生产,就必须进行一定的分工。“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在最初的分工中,不同的个人依据其自身特长和群体需要被分配到社会生产的不同环节上,对某一活动的长期投入又锻炼了个人的专门才干和劳动技巧。在人类群体中,发挥各自才能、进行熟练劳动的个人之间的协作,使“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这有效促进了群体生产效率的提高,使群体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物质产品、供养更多的人口。

  随着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人类群体对产品的需要也进一步增加,既有的生产效率不再能满足物质生产的需要,曾经简单的分工形态就必须让位于更有组织的、更有效率的分工形态,使群体内部根据分工而产生出一定的组织。有组织的分工引起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引起了不同劳动产品在人类群体内部的分配,进而导致了群体内的分化,分化固定为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则产生了所有制,“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历史发展的早期,分工的变革是生产方式演替和组织形态更迭的主要表现,因而也是推动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沿着历史发展的进程,马克思以西欧为例,详细分析了分工推动社会变迁的过程。在生产尚不发达的阶段,人们靠采集、狩猎等简单劳动从自然界中直接获取生活资料,最多有一些简单的农业劳动。此时,与简单劳动对应的是不发达的分工,生活在同一自然条件下的不同个人往往从事类似的劳动,“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产生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也十分简单,只是家庭关系的简单扩展,这就是部落所有制。当人们在劳动中积累了一定物质产品、供养了更多人口之后,部落产生了更多的物质需求,因而各个部落之间发生了联合与战争,胜利部落的成员掠取财富,失败部落的成员沦为奴隶,这便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罗马帝国衰亡后,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地广人稀的现实生产条件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分工和对立,并形成了与之相应的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至此,马克思、恩格斯已经说明,分工是社会变迁的动力,是人们聚合为不同社会群体并发生相互联系的原因。但如果追问分工何以可能,则会得出结论:交往扩大和人口增加带来的需求增长是促使社会分工不断完善的动力。中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涌入城市内的逃亡农奴日益冲击现有的行会制度,交往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又使人们的需求不断增长,由此推动了分工的完善,使社会中形成了新的从事特定劳动的社会群体。比如,随着对衣着用布的需求增长,城市中产生了一个专门从事这方面生产的织工阶级,他们所生产的布匹不仅供给国内市场,还能供应国外市场。

  因此,社会变迁的历史,就是劳动产品积累引发人口和需要的增长,从而迫使生产力提升(在早期以分工的进一步完善为主),进而引起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态变革,由此产生的新生产力又刺激新的需求的历史。这个循环中充斥着各个社会群体在分工和合作时的张力:已经积累的劳动产品如何分配、各个社会群体如何进一步的分工、如何安排新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态下的支配关系、不同社会群体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产生怎样的新需求,等等,都决定了这个循环怎样展开、对谁有利。所以,马克思、恩格斯齐头并进:“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当然,物质生活的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每次都依赖于已经发达的需求,而这些需求的产生,也像它们的满足一样,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

  这个过程,既是人类群体能力不断增强、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也是群体内部矛盾不断增多、人类分化为相互对立的若干阶级、等级的过程。由于社会分工既是一种功能性关系,又是一种强制性关系。因此,社会变迁既是低水平功能结构向高水平功能结构的转变,也是一种压制结构向另一种压制结构的转变,其间充斥着斗争和博弈。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生产力越是发展,人们彼此间的交往关系就越复杂,分工和分化就越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社会也就随之成为一种结构性的强大力量。社会一旦形成,任何在其中出生、生长、生活的人们,都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活动,从而生产和再生产出既有的社会关系。

二、社会秩序的两重性:功能性有机体和强制性结合体

  社会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准确地说,是研究人群与人群之间关系的学科。因此,严复最早将“社会学”翻译为“群学”。彼此相似的个人组成社会群体,群体间相互联系则组成社会。各个社会群体协调有序,则社会得以良性运行;各个社会群体激烈冲突,则社会秩序崩乱,陷入恶性循环。因此,社会学强调“明分使群”,注重研究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如何能够彼此协调,通过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促成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马克思主义运用唯物史观的视角,以生产的进步和交往的扩大为线索,分析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中不同社会群体的相互关系及其内在原因,为我们思考“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重要社会学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强调,“社会”的本质不是某种抽象的、一成不变的空中楼阁,而是现实社会中各种实际属性的总和,因此社会秩序总是随着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发展了各种社会关系,因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从历史上看,人因分工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固定化为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秩序及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建立在生产和交往的基础上。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解剖西欧历史中城乡逐步分离、城市形态变化的过程,指出现存生产力与劳动组织的结合是社会制度及相应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是我们分析各个社会群体相互关系的钥匙。

  社会分群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分工导致不同的个人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而其生活处境和利益诉求也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分工,也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这使得人类被分为两大阶级,即利益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两个社会群体。“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一部分人被集中到城市中,从事城市活动,另一部分人则被局限于乡村里,从事乡村劳动,因而他们分别成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和“乡村动物”,他们在劳动形式和获利方式上的巨大差异,使得他们形成两个彼此对立的社会群体,“并且每天都不断地产生他们利益之间的对立”。西欧进入中世纪后,由于城乡差距的日益增大和城乡对立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农奴逃入城市,使得城市内部的组织形式愈发复杂。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应对逃亡农奴带来的可能的竞争,城市中的各个手工艺人群体组成了各自的行会,结成了“保护财产、增加各成员的生产资料和防卫手段”的联盟,使只身进入城市的农奴无力对抗有组织的行会团体,“只好屈从于由他们的那些有组织的城市竞争者对他们劳动的需要以及这些竞争者的利益所决定的处境”。在这里,他们要么加入行会组织,成为某一师傅手下的帮工;要么就只能成为无组织的平民,从事日工劳动。无论哪一种情况,他们都受着城市师傅的宰制。

  然而,处境相似并不天然地等同于利益相同,地位相同更不意味着天生团结。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受着压迫的帮工和平民并不能依据他们的共同利益组织起来。恰恰相反,对于加入某一组织的帮工来说,与师傅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对抗其他的师傅及其帮工是最优的选择,这将使他在师傅取得竞争胜利的同时也分得较多的利益。对于没有经过训练的日工来说,他们更不得不争相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通过与其他日工的竞争而不是合作来赢得生活所需。这说明,处境相同并不会自动带来群体的内部团结,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一个社会群体的内部关系及其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外部联系。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原住民们,依据相同的利益形成了组织,使他们能够有组织地对抗新进城市的农奴,系统性地获取利益;但处于劣势地位的帮工和日工,却不仅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反而被纳入既有的组织体系,在彼此竞争中遭受系统性的压榨;被城市制度压迫的平民、帮工和农民,即使有过一些反抗,但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生活境遇所决定的软弱无力,也没有造成任何结果。

  因此,一方面,“单独的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进行共同的斗争来反对某一另外的阶级”,而分工则是人类日益被分为处境不同、利益不同、观念不同、行为不同的诸多社会群体的根本原因,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往的扩大,分工日益精细,分群也愈加复杂,社会群体间形成了更为繁复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固定化为特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在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下,“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它支配”,虽然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同一社会群体中的个人本身也是“相互敌对的竞争者”,但更加团结一致、更能协调利益、更有组织力量的社会群体则能通过参与构建社会秩序而获得更高的地位,并借此剥削处于较低地位的社会群体,此时组织能力和斗争策略就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能否在社会秩序中获利的重要因素。

  各个社会群体相互斗争的结果就是各个社会群体之间有差等的关系,这些关系固定化为一定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和国家等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强制性地对所有社会成员起作用,从而使在相互关系中占据优势的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得以在既有社会体系内系统性地剥削其他社会成员的劳动。“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并不是所谓的“冲突论”;相反,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具备双重性质,即社会结构不仅是一个由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实行压制剥削而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结合体,同时也是一个由内部各功能部分以相互依赖的方式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稳定的社会秩序使各个社会群体得以维持均衡,从而通过社会分工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处境和利益各不相同的各个社会群体总是存在彼此矛盾,各个社会群体都期望在社会体系中处于较好的地位、尽可能在生产和交换时剥削其他社会群体而不是被其他群体所剥削,因而总是需要国家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约束人们之间的斗争。因而国家是公共性的象征,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体现”。因此,尽管存在剥削和压迫,但在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下,与各个社会群体间的相互力量对比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常常是“社会有机体”的现实需要,其根本基础在于物质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社会交往形式。

  当社会生产力发生变革,各个社会群体间的相互力量对比发生改变,原有的社会秩序也就显得不再适宜,直至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此时,人们将根据新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结合为新的社会群体,从而使作为分工合作体系的整个社会有机体也就从一种结构状态转向另一种新的结构状态。社会秩序也将随之演变。但这一切都不是天然的、绝对的,而是人为的、有条件的,无论是均衡、整合与和谐,还是失衡、分裂和冲突,都是人类实践的结果,因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根本观点。“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因此,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根本基础,但其具体形态如何,也有赖于各个社会群体的相互关系及其实践活动。

三、社会团结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法国思想家涂尔干提出,个人人格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首要问题。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自由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社会的力量也在增加。个人越自主,同时也就越依赖于社会。涂尔干认为,这看似矛盾的两个趋势,其实都反映的是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的过程。

  要分析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自由”。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用了大量的篇幅批驳施蒂纳对于“自由”和“独自性”的理解。在极其详尽的考察中,马克思依循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一书的逻辑顺序,批判了施蒂纳基于抽象观念而形成的自由观,指出施蒂纳忽视了关乎人的真正解放的两大因素,即客观的现实需要与个体的自然条件和能力。马克思、恩格斯着重强调自由与现实、与经验、与历史之间的真实关系,从而将个体的人的自由与其所属的社会群体紧密联系起来,为我们深入分析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启迪。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从来不是个人对抽象能力的发挥或者对抽象束缚的摆脱,而是人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追求自我解放的现实行动,反映的不是个人的抽象“自由”能力,而是一定社会生产力阶段下的目的与手段、需要与能力之间的关系。为了反驳施蒂纳所谓的“自由悖论”,即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为自己争取到自由,同时也就在多大程度上给自己制造了新的限制和任务,马克思用施蒂纳所举的铁路例子,论证了生产力发展与“自由”的关系。施蒂纳认为,铁路的发明给人提供了自由,却也使人感觉到新的束缚,即人还不能够飞翔。马克思用嘲讽的语气指出:“在无所事事的小资产者看来,铁路似乎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事实上,能够飞翔的气球出现得更早,铁路在气球被发明很久以后才被人类发明。铁路之所以能够被发明、使用并推广,并不是因为能给人带来所谓的自由,而是因为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因为既有的马车和大车等交通工具已经不再能满足大工业所要求的交往手段,而铁路能够切实地降低流通的费用、提高商业的利润,“这种发明的可能性甚至绝对必要性,是由实际情况产生的”。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根据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条件及其带来的现实需要与获利机会,不同的发明才得以出现,个人的能力才因之得到扩展,这才是个人自由的真正基础。

  一句话,“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社会需要是个人自由的坚实基础,没有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下的有效的社会需要,就不会有扩展个人自由的发明出现,就不会有真正的个人自由。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往的扩大,人们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在市场的广泛联系中,每个人都期望能够通过他人的劳动而获益,由此产生新的社会需要又促使人们不断创新生产技术和组织形态,使社会中的个人能够借助社会的力量实现更多的自由。

  然而,有效的社会需要依赖于紧密的社会团结,依赖于个人通过社会纽带而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联系。如果没有社会团结,则因分工而分化的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就不会通过和平至少是表面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而只会通过暴力斗争而夺取利益。那么,他们就不能通过协调一致而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反而会使生产力在持续的斗争中被破坏,那自然也就无所谓有效的社会需要,也无所谓个人自由的进步了。比如,与大市场相伴随的社会需要催生了铁路的发明,社会中的个人也因铁路的发明而实现更多自由。但这一事实的前提是: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形成了相对的势力均衡和价值共识,在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指引下,主导社会群体(即资产阶级)通过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团结,使单个人的私人活动能够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保障下汇聚为公益活动,使单个人的逐利行为能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较为有效地转化为人类社会的合力,“这是一种由各种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关系,而它恰巧就是功利关系”。此时,“资产阶级所理解的解放,即竞争,就是给个人开辟比较自由的发展的新活动场所的唯一可能的方式”。资产阶级中的社会团结,极大激发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极大增强了社会生产力,也只有如此,铁路才能被顺利发明并推广,个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自由。反之,在清朝末年的中国,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共识,虽然铁路的巨大优势早已被证明,但修建铁路仍然遭遇许多阻力。

  既然社会团结是各个社会群体斗争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生产力发展并不会自动带来个人自由的进步,也不会给所有人都带来均等的自由。如果将人类视作一个整体,生产力的发展确实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改造自然、改善生活的更多手段,给人类带来了实现自由的更多可能。但人类社会内部往往分化为诸多社会群体,不同社会群体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社会体系中享受到的自由也就大大不同。在既有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社会团结都同时伴随着社会不平等,伴随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历史过程中的任何进步往往伴随着相应的“代价”,“正面效应”总与“负面效应”相伴,“整体利益”的实现常常意味着某些“局部利益”的牺牲。在历史上,人类越是分化为不同社会群体,分工越是发达、社会团结越是紧密,社会生产力就越是进步,就越能为人类创造出实现自由的物质手段;但同时,这种手段的分配也就越是不均。在有限的生产力基础上,社会生产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支配地位而尽可能多地攫取财富,也就因此垄断了实现自由的物质手段;另一部分人则不得不为了最基础的生活需要而相互斗争,用自己创造的大部分财富供养自己的剥削者,从而丧失个人自由。“到现在为止,社会一直是在对立的范围内发展的,在古代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在中世纪是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对立,近代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

  由此可见,社会团结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从而是个人自由的前提。但既有的社会团结总是与某个社会群体压迫其他社会群体的社会秩序相联系的,这意味着在此基础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总是加深各个社会群体的分化,直到既有的社会制度不再能维持基本的社会团结,就会发生社会革命,打破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均衡,使原有社会团结走向解体。虽然到目前为止,每次社会革命都只是破坏了原先的生产力,将另一个社会群体推上统治地位,从而建立起另一种以压迫为基础的社会团结。但马克思主义相信,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将建立真正的社会团结,即没有剥削的社会团结,届时我们将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紧扣社会变迁的动力何在、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个人人格与社会团结这三大社会学重要问题,梳理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并以此探究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学建构。以唯物史观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物质生活条件在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地位、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是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决定因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等一系列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观点,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一部重要著作,在其中,马克思、恩格斯以所属社会群体的特性来解释个人行为、以现实物质基础来解释抽象观念、以现存生产方式解释社会制度的分析思路,对一系列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了不同社会发展条件下人们之间的现实关系及社会结果,表达了经典作家对于社会变迁的动力、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一系列重大社会学问题的深邃思考,不仅深刻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根本指引,更直接触及社会学人的理论和现实关切,对当下的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等领域的具体研究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切入点,深入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对相关问题的重要论述,结合当下的社会学研究,对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延伸出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人们的生活,“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因此,在进行社会学研究时,尤其是在对人的态度、行为、观念进行分析时,不仅仅要从其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等个体因素出发,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所属社会群体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位置,分析其获取收入和利益的来源和方式,分析其参与社会劳动的具体方式及其在劳动中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这里最重要的不是利益多少,而是获利方式。虽然这二者往往是不可分的。在生产体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群体,往往能获得更多利益;但同时,获利数量相似的社会群体可能因获利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逻辑。也正因此,我们在扶贫时不能仅仅提供补贴,而要着重强调产业帮扶,因为劳动方式的变化比起收入增加更能改变人的整个生活状态。

  第二,社会需要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变迁的潜在动力,而社会需要又受制于各个社会群体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关于社会需要和社会分工的思考,展现了经济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社会”是人类从事各种活动所必须借助的平台或载体,人类必须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连结和团结,才能从事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活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学强调研究经济领域之外或因经济发展而改变并反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现象,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变迁之中,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如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如何解决供给需求不适配、一些产品产能过剩与高质量供给不足并存的堵点,需要我们思考当下现有哪些社会需要、怎样激发新的社会需要、如何满足这些社会需要等问题,探究满足社会需要与推动社会变迁的关系。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举的诸多实例所呈现的,分工的完善、技术的更新、组织的变革背后都隐藏着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社会需要的增长主要体现为人口增长,但在近代社会,有效的社会需要更多地表现为大工业刺激下的市场需求。也正因此,“需求”成为当代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需求”从何而来呢?《德意志意识形态》进一步启示我们,个人的需求不是抽象的,而是主要取决于其所属社会群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状况。因此,在复杂社会中,社会需要更取决于社会中各个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状况,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这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给当代经济社会学研究提供的重要启迪。

  第三,人的自由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又是社会的产物,因而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是不可分离的。每个时代的社会关系都同时具有两重性质,它既是一种分工关系,又是一种所有制关系,因此社会既是一个功能有机体,又是一个强制结合体。人类作为一个整体集合而成社会,生产力越是进步,人类的集合体的力量也就越强大,人类所能实现自由的可能手段也就越多。但为何许多人认为,技术进步不仅没有带来自由,反而增强了人受到的束缚呢?这是因为在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中,社会团结都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生产力发展虽然为整个人类创造了更多实现自由的手段,但这些手段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因而随着生产力发展,一些社会群体实现了更多自由,另一些社会群体反而受到更多压迫。当下我国社会结构正面临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了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如何在新的技术变革中处理好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的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重大课题,马克思、恩格相关重要论述也有助于深化我们的思考。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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