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恩格斯辩证法的本来面目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遮蔽的状态。一方面,由于恩格斯全面继承了从古希腊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不同辩证法理论的积极成果,因而他的辩证法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辩证法理论多散见于恩格斯的各种著述之中,并不系统、集中,因而很容易因把握不全面而造成误解、曲解。一种典型的误解、曲解认为:在恩格斯的著述中包含不同意义的辩证法理论,这些辩证法理论是混乱和互不相容的。例如,悉尼·胡克断言,“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的各种意义是彼此不相容的”。另一种典型的误解、曲解是,由于紧紧抓住恩格斯辩证法与古代朴素辩证法的继承关系,因而武断地认为恩格斯的辩证法实质上不过是古代朴素辩证法的高级版本。例如,诺曼·莱文在辩证法问题上将恩格斯与赫拉克利特相提并论,认为“恩格斯复活赫拉克利特的观点,使辩证法与运动同义”。当前,如何准确而全面地把握恩格斯辩证法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其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但关涉如何评价恩格斯本人的是非功过,更与如何精当地表述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密切相关。本文认为,要澄明恩格斯的辩证法理论,最关键的是要对其中的两种“相互作用”思想加以辨析。
“相互作用”:恩格斯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范畴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事物“运动”的根源是什么呢?从广义上来说是“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东西了。”“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今自然科学的观点出发在整体上考察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
“相互作用”一般是指发生在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举凡存在“相互作用”的地方就会产生相互影响的“关系”,也就会产生“联系”。因为所谓“联系”就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在二者均指向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的意义上,“相互作用”与“联系”的含义大体等同。例如,恩格斯曾指出,当我们说自然界中的“这些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当然,从另一个层面看,“相互作用”与“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因为“相互作用”还包含一种“互动”的含义,有动词的性质。例如,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强调的是:人改造环境,同样,环境也改造人本身。再比如,恩格斯在致梅林的一封信中对某些“意识形态家们”提出批评,因为这些人“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做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结果导致他们忘记了尽管意识形态归根结底受经济因素决定,但是它也能够“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体现的就是“相互作用”的“互动”性。相比之下,“联系”则主要表达一种“关联”性,没有动词的性质。例如,当我们表达某物与某物的“联系”时,一般是在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并非二者的“互动”。
相互作用的形式往往是复杂的。那种仅仅发生在两个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是最简单的形式。在现实中,实际的相互作用常常发生在多个事物或因素间,且往往具有复杂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再比如,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包含着复杂的相互作用的有机体。
在恩格斯那里,“相互作用”思想包含如下几个基本观点。
(一)客观存在即相互作用
在恩格斯看来,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每个事物都是在相互作用中存在的,相互作用与运动一样体现了事物固有的存在方式。首先,自然存在物即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发生的。每个事物都作用于别的事物,反之亦然”。恩格斯将自然界内的相互作用,区分为“无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和“有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在物理学的意义上,关于自然界中的宏观和微观的物体运动的解释离不开以下两种基本类型的相互作用:直接接触的相互作用和场的相互作用。其次,社会存在物即相互作用。一个家庭、学校、国家、社会乃至历史本身,都是相互作用的产物。恩格斯认为,“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马克思则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简言之,在客观物质世界中,存在即相互作用。世界观与方法论是一致的。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强调从联系、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待客观事物,正是因为若不如此就无法看清事物的本来面目。
(二)相互作用即运动
由于相互作用具有“互动”性,因此,相互作用会导致事物原有状态的改变,亦即会导致“运动”的发生。正如恩格斯指出,整个自然界中的物体处于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大体上说,导致事物运动的原因无非两种——外因和内因,因而事物的运动类型也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内因推动型的运动和外因推动型的运动。从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外因推动型的运动实际上是自己与自己之外的他物相互作用的结果;内因推动型的运动本质上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面)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事物之所以能够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之所以能够运动、发展,都是基于相互作用。
基于“相互作用即运动”的认知,恩格斯常常将辩证法的“运动”“变化”观点与“相互作用”观点放在一起表述。“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就需要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反,如果“我们把事物看做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彼此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那么,此时只需要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行了。
(三)相互作用是把握事物的“规律”“本质”的基础
既然“存在即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即运动”,那么,对事物的规律、本质的把握也离不开相互作用。例如,恩格斯在探讨自然规律的特点时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由于社会、历史不过是复杂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也必须从相互作用出发把握社会历史领域内事物的规律和本质。
在另一层面,从相互作用出发把握规律、本质意味着事物的规律、本质是在相互作用中生成的。关于“规律”生成,我们以政治经济学为例。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和交换既包含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也包含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恩格斯指出,不同地区、不同世代中的生产和交换具有不同的形式和规律,就火地岛与现代英国而言,二者有各自特殊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关于“本质”的生成,以“人”的本质为例,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揭示:人没有既定的本质,人的本质是人在后天与社会、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生成的。实际上,由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事物是相互作用的产物,因而这些事物的本质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概言之,从相互作用出发,就是要求人们超越“既成规律观”和“既成本质观”,树立“生成规律观”和“生成本质观”。
总之,在恩格斯那里,“相互作用”是把握事物的“存在”“运动”“规律”以及“本质”等问题的基础,因而,把握这一范畴是正确理解恩格斯辩证法的一个重要前提。
恩格斯辩证法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
关于辩证法,恩格斯有如下著名的论断:“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由于在恩格斯那里“联系”与“相互作用”的含义大致等同,因此,这一论断等同于如下表述,即辩证法是关于普遍相互作用的科学。“普遍相互作用”是恩格斯的“相互作用”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普遍相互作用”强调不同事物之间或一个整体内部的多种要素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复杂的、多重的联系与作用。概言之,“普遍相互作用”与“普遍联系”在含义上基本等同。例如,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哲学、法、政治、文学、宗教、艺术等因素虽然都以“经济”因素为基础,但是这些因素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因素产生反作用,“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在性质上就是“普遍相互作用”。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朴素辩证法中就已经有所表达。恩格斯指出,在古希腊哲学中,赫拉克利特最先明白地表述了这样一个“普遍相互作用”的世界图景,即“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亚里士多德也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不同的事物会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发生相互作用,在这其中,每一事物都能引起其他东西的改变而本身也被其他东西所改变。在近代,直至18世纪,孤立、片面的观点虽很流行,但依然有哲学家倡导“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例如,狄德罗强调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一切物体都在作用与反作用中,都在一种形式之下破坏;都在另一种形式之下重新组合”。霍尔巴赫也认为“宇宙中的一切都是联系着的:宇宙本身只不过是一条由生生不已的原因和结果构成的链条”。到了19世纪,正如恩格斯指出,由于“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人们已经“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恩格斯根据当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对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加以系统化和完善化,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恩格斯的重视不同,当莱文将恩格斯的辩证法与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相提并论的时候,他既对恩格斯辩证法做了错误的定位,也表达了一种对赫氏辩证法中已经存在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的轻视。然而,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重视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是因为它本身包含丰富的具有辩证性质的思想观点和思想方法。
(一)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永恒运动”观点
恩格斯认为,古希腊哲学家已表达出这样一个观点:既然整个自然界处在普遍相互作用之中,那么,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整个自然界“都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逝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不息的运动和变化中”。当然,这个结论在古希腊人那里还是“天才的直觉”的产物,而在恩格斯那个时代则已经有了来自自然科学方面的证明。此外,在《自然辩证法》的“历史导论”中,恩格斯指出:对于宇宙这个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而言,“除了永恒变化着的、永恒运动着的物质及其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以外,再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了”。概言之,“永恒运动”的观点是“相互作用即运动”观点在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中的展开与延伸。
(二)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种“整体”观点
从“整体”“总体”上把握事物,是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区别于形而上学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基于普遍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观、总体观在古代哲学那里就已经有了初步的表达。例如,恩格斯指出,古代希腊哲学的自然观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将自然界“当做整体、从总体上来进行观察”。当然,恩格斯同时也指出,由于“自然现象的总的联系还没有在细节上得到证明,这种联系在希腊人那里是直接观察的结果”,因此,古希腊哲学的这种自然观必然让步于近代的形而上学自然观。近代形而上学自然观形成的基础是近代自然科学对自然界所进行的解剖式的和分门别类式的孤立研究方式。尽管,“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把各种自然过程和自然对象分成一定的门类,对有机体的内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可以使人们获得关于自然界的细节认识,因而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它也使“把各种自然物和自然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宏大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得以流行。因此,恩格斯客观地指出,同古希腊哲学相比,虽然从获得细节认识方面看近代自然科学是进步的,但是,古希腊哲学比近代自然科学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在总体上是正确的”。总之,在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中包含着一种“宏大的总的联系”意义上的“整体”观点。
(三)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种“内因论”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的“整体”观点内含这样一种“内因论”,即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事物及其变化属于一个大的整体内部的事物与变化。恩格斯指出:只要认识到宇宙是一个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物质是宇宙内部“既有的东西”,因此,宇宙内的物质及其运动是“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正如笛卡尔的相关研究和后来的能量守恒定律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任何能量都是宇宙内部的能量,因此,能量虽然可以在宇宙内部发生转移,但却不会消失。普遍相互作用的这种“内因论”有助于破除具有外因论性质的神创论。
(四)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种“辩证因果观”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种“因”“果”可以互易其位的辩证因果观。形而上学从绝对不相容的对立思维出发,坚持原因和结果“处于僵硬的相互对立中”,“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然而,在普遍相互作用中,因果关系的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互易其位的。正如恩格斯指出:“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的场合放到它同宇宙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概念就交汇起来,融合在普遍相互作用的看法中,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从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出发,“原因”和“结果”呈现为一种可以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五)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种“偶然性”的观点
在事物之间的普遍相互作用中,存在着出现“偶然性”的可能。恩格斯就看到,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强调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观点,包含着产生偶然性的可能:在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中,究竟哪种生物能够存活下来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在社会历史领域,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恩格斯的“合力论”清楚地向我们展示:由于整个社会历史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中,导致一个人的愿望与活动必然受到他人的愿望和活动的影响,因此,“最后出现的结果”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可能具有偶然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说“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
恩格斯辩证法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
对于以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为基础的辩证法理论,尽管我们应该重视它,却不能将它与整个恩格斯辩证法等同起来,因为,恩格斯不但发展性地继承了以往哲学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还批判性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对立面的相互作用”思想。“对立面的相互作用”是恩格斯的“相互作用”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由于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它在解释生命有机体时显得捉襟见肘。例如,“普遍相互作用”虽然表现出某种整体性和内因性的特点,但这种整体性和内因性只是一种“弱整体性”和“弱内因性”;而生命有机体具有“强整体性”和“强内因性”的特点,因此,“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并不适合解释生命有机体。
生命有机体之所以具有“强整体性”和“强内因性”,是因为它是一种自身包含“矛盾”的存在。谢林已经认识到有机体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机体的根本特点是它仿佛摆脱了机械过程,它不只是作为原因或结果而存在的,而且是独立自主地维持其存在的,因为它自身本来就同时既是原因又是结果”。黑格尔则进一步阐明了生命的辩证本性,“生命就使它自身成为自己的他物,成为它自身抛出的对立面;它给自己以作为客体的形式,以便向自身回归,并回到自身”。生命有机体的这种自己成为自己的“对立面”即自己成为自己的“客体”,然后又回到自身的“自否定”运动,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即自己与自己的对立面的相互作用(简称“对立面的相互作用”或“对立的相互作用”)。
恩格斯赞赏谢林、黑格尔等关于生命的辩证存在方式的分析。他指出:一切生命普遍具有的特点是“从自己周围摄取其他有用的物质,把它们同化,而体内其他比较老的部分则分解并且被排泄掉。……这种情况不是像在无生命物体那里所发生的情况那样,是由某种从外面造成的过程所引起的。相反,生命,即通过摄食和排泄来实现的新陈代谢,是一种自我完成的过程”。“新陈代谢”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内在矛盾表现为这样一种“对立的相互作用”:同化和异化的相互作用。作为一种基于自身内在矛盾的内因推动型运动,生命运动的“自我完成”性质表明导致其运动的原因不在自身之外,而在自身之内,亦即生命是“自因”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包含这样一种“内因论”:基于自身内在矛盾的运动是“自因”的、能动的“自我运动”。显然,这种“内因论”与“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内因论”相比具有更强的“内因性”。这种差异决定了“普遍相互作用”不适合解释生命有机体。
关于生命有机体的“强整体性”的阐明要结合另一种“辩证因果观”——“互为因果”关系。“互为因果”关系是指:原因既是原因,又是结果,反之亦然。“互为因果”关系是“对立的相互作用”所特有的。正如黑格尔指出:“相互作用首先表现为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实体的相互的因果性;每一个对另一个都同时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实体。当两个实体这样既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之时,那么,它们的任何区别便已经自身扬弃了。”生命的特点就在于自身“同时既是原因又是结果”。“互为因果”关系形成一种“反馈式”的因果联系,在这当中,一方面A作为原因导致结果B,另一方面B作为原因导致结果A,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圆圈式(螺旋式)的进展。如黑格尔所言,在对立的相互作用中“那种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线式的无穷进程,已得到真正的扬弃,而绕回转变为圆圈式的过程”。由于在这种圆圈式运动中“原因”与“结果”在相互作用中形成了一种“同一”关系,因而二者也就构成了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强整体”。生命就是这样一种“因果同一”意义上的“强整体”。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之所以具有“弱整体性”,是因为形成这种整体的前提是黑格尔所说的“直线式”的因果联系。这种“直线式”的因果联系具有如下特点:A作为原因导致结果B,B作为原因又导致结果C……如此递进,形成一种“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线式的无穷进程”。“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本质上不过是无数个直线式的因果链条的交错组合,在这种交错组合中“原因”和“结果”常常互换位置:在此地此时是“原因”,在彼地彼时就成了“结果”。尽管如此,二者却没有形成“对立的相互作用”中的那种“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紧密关联。换言之,在“普遍相互作用”中,各种直线式的因果链条虽然交错组合成一个“宏大的总的联系”意义上的“整体”,但是不同链条之间仍具有某种独立性和外在性,这也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仍然具有某种机械性,而不具有“对立的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那种“自己运动”的能动性。简言之,“对立的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与“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相比,具有更强的“整体”性。这种差异也决定了“普遍相互作用”不适合解释生命有机体。
从哲学史的角度看,为了解释具有“强内因性”和“强整体性”的生命有机体,哲学理论从“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发展到“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具有某种必然性。谙熟哲学史的恩格斯自然也明了这一点。当然,正如“矛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一样,在恩格斯看来,“对立的相互作用”也不仅仅存在于生命有机体中,而是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之中。例如,在《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等著作中恩格斯除了谈到同化和异化的相互作用外,还谈到了“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遗传和适应的相互作用”等。正是从“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出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辩证法作出如下表述:“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这些对立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这里,恩格斯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辩证法是反映和表达“对立中的运动”的学说。
总之,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但这是一种批判性的继承。恩格斯与马克思都对黑格尔辩证法“用头立地”的唯心主义性质持批判态度,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
需要回应的问题
第一,关于恩格斯辩证法理论自身是混乱的和不相容的问题。
那些有关所谓“混乱”或“不相容”的说法,从根本上来说关涉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恩格斯辩证法中两种相互作用思想的共存问题。应该看到,“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和“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确对应着两种不同类型的辩证法,但是,二者并非是对立的和彼此不相容的。对于恩格斯辩证法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而言,两种思想不但可以共存,而且是互补的。就解释事物的“偶然性”与“必然性”问题来看,“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在解释那些具有“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时显然是有优势的(“对立中的运动”作为内因推动型的运动也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运动),而“普遍相互作用”则对于那些具有“偶然性”的事物和现象有一定的解释力。然而,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历史领域,由于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因而存在一些事物和现象的产生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的情形。例如,一方面,由于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的支配,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整个社会历史领域中也存在着“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因此,这种必然性又是“通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恩格斯以伟大人物的产生为例指出,当历史呼唤英雄的时候,伟大人物是一定会应运而生的,这具有必然性,然而,伟大人物在何时何处诞生,是何人,则纯粹是一种偶然现象。对于这种情形,只有将两种相互作用思想相结合才能做出更好的解释。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二者的互补关系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二,关于恩格斯辩证法与朴素辩证法的关系问题。
以往一些西方学者之所以贬低、轻视恩格斯辩证法,与他们仅仅抓住恩格斯辩证法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而忽视了其中“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不无关系。的确,恩格斯对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表达过明确的赞赏,也对“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有不少阐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就属于朴素辩证法。像诺曼·莱文那样将恩格斯辩证法与赫拉克利特辩证法相提并论无疑是一种误解和曲解。当诺曼·莱文从赫拉克利特的“永恒运动”的观点——“一切都在流动,都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生成和消逝”——出发解释恩格斯辩证法的时候,他忘记了恩格斯也强调“对立中的运动”。实际上,作为与马克思一起批判过黑格尔的恩格斯,既对黑格尔辩证法非常熟悉,也深知其问题所在,在此情形下,妄言恩格斯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朴素辩证法,如果不是相关研究不够深入,便是一种刻意为之的做法。诚然,在恩格斯辩证法中,既有“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也有“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但后者显然是更根本的。概言之,尽管吸收了古代朴素辩证法的合理成果,但是,恩格斯辩证法在本质上却是一种“后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不是一种“前康德”意义上的辩证法。
第三,关于恩格斯辩证法与马克思辩证法的关系。
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实际上这种看法是缺乏根据的。如果我们认同“矛盾”(或称“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这一结论,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二者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根本一致性。这种根本一致性表现在,恩格斯与马克思均重视阐释“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侧重阐释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等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着重阐释“资本和劳动的相互作用”),而恩格斯侧重阐释自然界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着重阐释“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这种侧重点上的不同,只能证明二者在分工和理论兴趣点上存在差异,而不能证明二人在辩证法上存在根本分歧。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在经济学方面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恩格斯来说,不可能对“资本和劳动的相互作用”问题没有关注。实际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及有关《资本论》的书评、书信中曾多次谈到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在《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民主周报〉作》这一书评中,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则将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结论概括如下:“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的剥削的基本形式;……这种剩余价值归根到底构成了有产阶级手中日益增加的资本量由以积累起来的价值量。这样就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生产的过程。”可见,制造辩证法问题上的所谓“马恩对立论”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问题。
“普遍相互作用”与“对立的相互作用”二者谁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呢?显然是后者。然而,一些西方学者另辟蹊径,将“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视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并由此出发批评恩格斯辩证法(特别是其“自然辩证法”)。卢卡奇就认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是“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而恩格斯“连提都没提到”这一“最根本的相互作用”,更没有把它置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中心地位”。卢卡奇的这种观点影响了布洛赫、萨特、施密特、列斐伏尔等一大批人。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但是一种曲解,而且会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难。首先,恩格斯真的没有关注到“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吗?这显然不是事实。这一点国内学者已有详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其次,如果将“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视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不但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阐释的诸如“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等“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无法获得解释,而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的“资本和劳动的相互作用”思想也无法获得解释。换言之,如果将“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视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就会出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既不适用于《自然辩证法》,也不适用于《资本论》的奇怪情形,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是不可思议的。实际上,处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心地位”的不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而是“对立的相互作用”,一旦我们从“对立的相互作用”出发,上述奇怪情形也就随之消失。而且,由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立的相互作用”,因此,以“对立的相互作用”为“决定性因素”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可以容含、解释卢卡奇等强调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
第五,两种相互作用思想与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之“矛盾”规律的阐释。
一般来说,在国内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科书,在介绍唯物辩证法时都会重点阐释“矛盾”规律。然而,某些教科书关于“矛盾”规律缺乏从“对立的相互作用”层面的充分阐释。这种缺乏会导致如下后果:首先,会影响对于矛盾双方的“同一性”的解释。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不仅表现在静态意义上的“相互依存”,更深刻地表现在动态意义上的“相互转化”。而如果不谈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那么,关于矛盾双方“相互转化”意义上的同一性就不能获得合理的解释。其次,会影响对于“矛盾”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关系的解释。由于不能从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出发解释“矛盾”,因此不能正确揭示由“矛盾”到“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进程,从而就无法很好地回答为什么“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实际上,“否定之否定”作为事物的“自我否定”,就是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换言之,正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才导致了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最后,会影响对于“矛盾”与“普遍联系”的关系的把握。一般在教科书中,“普遍联系”思想被视为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之一。那么,作为“总特征”的“普遍联系”与作为“实质与核心”的“矛盾”是否有关系呢?实际上,“普遍相互作用”与“对立的相互作用”均根源于“相互作用”,然而,如果不从“对立的相互作用”层面出发去解释矛盾,那么,“普遍联系”与“矛盾”的这种统一关系就会被遮蔽。
第六,两种相互作用思想与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辩证因果观”的阐释。
关于“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的辩证关系即“辩证因果观”的阐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科书在介绍唯物辩证法时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有的教科书在介绍唯物辩证法的“辩证因果观”时,仅仅从“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出发,介绍那种“因”“果”可以互易其位的辩证因果观。如有教科书指出:“一种现象在一种联系中是原因,在另一种联系中则可能是结果,反之亦然。”实际上,仅阐明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对立的相互作用”出发,阐明另一种“辩证因果观”,即“互为因果”关系。教科书不应该忽视“互为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辩证因果观”。
第七,两种相互作用思想与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念的阐释。
坚持“系统”观念,强调用系统观点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是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科书在介绍唯物辩证法时会突出强调的一个内容。关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念,恩格斯有很多论述。例如,恩格斯认为“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强调自然科学的重要任务就是把握这种系统联系。目前,一些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念的阐释主要是从“普遍联系”“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出发的。例如,有教科书认为,“系统观念是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观点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普遍联系着的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应该说,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前面我们已经看到,“普遍联系”“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具有一种“整体”观点,而“整体性”正是“系统”最重要的特征。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仅仅强调这一点是不够的。实际上,关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念的阐释还应该从“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出发。从整体性的角度看,“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整体性”还只是一种“弱整体性”,而“对立的相互作用”意义的“整体性”则是一种“强整体性”。因此,从恩格斯辩证法中的两种相互作用思想出发把握唯物辩证法,就不应仅阐释“普遍联系”“普遍相互作用”意义上的“系统”观念,更应阐明“对立的相互作用”意义上的“系统”观念。
总之,辨析两种“相互作用”思想是澄明恩格斯辩证法的关键。只有正确把握恩格斯辩证法中的两种“相互作用”思想,才能破除对恩格斯辩证法的误解和曲解,才能更有力地驳斥“马恩对立论”,也才能进一步完善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表述。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江海学刊》2023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