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意识形态向来都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入推进,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加速发展,国内外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织、相互融合,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着新一轮的难题与挑战。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武器。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虚伪性时,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虚假意识形态进行了彻底地揭露,建立了系统、完备、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体系。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在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科学揭示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被颠倒的现实基础,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批判性、阶级性以及中立性相统一的意识形态理论,为我们研究意识形态理论指明了科学方向。
实际上,意识形态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纷繁多样精神现象中的一种,意识形态向来都不是单纯的某个理论问题,而是政治、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多种意识形式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产物。从“观念的科学”到“虚假的意识形态”,从“主义之争”到“文化霸权”,从“合法性危机”到“历史的终结”,再从“非意识形态化”到“再意识形态化”,围绕“意识形态”形成了众多派别林立的理论成果。在当代中国,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成为中国学者始终关注的主题之一。在极其丰富的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针对意识形态理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逐渐形成了以俞吾金为代表的文本研究,以侯惠勤为代表的文化批判理论研究,以及以王永贵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等一系列研究成果,为我们当前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基于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重新考察意识形态理论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对各种意识形态以及相关的复杂关系进行科学把握,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的应有之义。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与嬗变
“意识形态”一词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犹如我们在使用“意识”这个词之前,实际上已经产生了许多意识相关的内容,“意识形态”在产生之前,也早已经过了无数意识形态思想的沉淀。我们可以把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看作意识形态之争,也可以把近代哲学的唯理论与经验论之辩当作意识形态之辩,但有一点必须承认,意识形态的概念是法国启蒙运动的直接产物。
第一个提出“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由他所著的《意识形态的要素》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观念科学(idéologie),并由此拉开了人们对这一概念认识的复杂且漫长的帷幕。然而,催生“意识形态”概念的却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新工具》一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四假象说”(种族假象、洞穴假象、市场假象、剧场假象),对中世纪经院哲学中流行的各种错误观念进行了哲学的批判。培根认为,不仅人的感觉是会出错的,连人的观念也不可能准确无误。“一切公认的学说体系只不过是许多舞台戏剧,表现着人们自己依照虚构的布景的式样而创造出来的一些世界。”在培根那里,意识形态还只是一种虚假的“景象”,是通过迷信虚幻的观念或偶像、风俗习惯、想象力而创作的艺术作品。十八世纪晚期,特拉西认为,应当存在一种一般的概念或观念体系。于是在其《意识形态的要素》一书中,首次系统阐发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并将其看作是一种观念学,即研究人的心灵、意识和认识的发生发展规律与普遍原则的学说。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理论具有典型的唯物主义特征,因为他认为经验知识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所以观念是因物理环境的刺激而产生的。观念的形成是一种物理过程,而不是一个精神过程,以物理过程而产生的意识形态的目标是改良社会与政治。
特拉西继承了其师孔狄亚克的唯物主义立场,把感觉作为认识的来源,他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在感觉之上的一切观念的集合。在《意识形态的要素》这部著作中,特拉西对意识形态进行了全面地分析与研究。意识形态的法文是idéologie,由idéo-和-logie构成,前者是观念、理念的意思,后者是学说、学科的意思。因此在特拉西的语境中,意识形态主要是作为一种观念学来论述的。他本人所设定的观念学的目的也是为了探寻人类知识的确定性,这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意识形态”一词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唯物主义感觉论基础上,特拉西把人的精神活动分为知觉、回忆、判断和意愿,并分别阐述了这些认识过程的不同特点。在他看来,人们的全部精神活动无非是感官系统所创造不同意识的类型,儿童由于感官系统的弱小,只能具备知觉和回忆这两个初级阶段的认识,而随着感官系统的逐渐成熟,人便具备了更高级的认识能力,即判断、推理等。在特拉西看来,宗教和所谓权威的知识并不是建立在人的感觉之上而形成的,这些知识本身所建立的基础是错误的,因而它们的内容也是不符合原则的,是应当被摒弃的东西。而他所创立的意识形态理论是重新考察人类知识的真正原则,“意识形态的唯一任务正是这种包罗万象的还原。”通过这种精确的考察方法,人们便可以得到真正符合人类理性的知识,从而把那些流行于上层社会的错误思想清除出去。
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理论不仅局限于理论方面,同时还具有实践的意义。在特拉西看来,凡是不符合人类经验的知识都不应该包含在他的意识形态学说里,“意识形态变成了社会的理论基础。”在这种观念学的基础上,特拉西试图通过对人类知识的精确考察从而建立起真正的经济学、政治学和教育学等相关学科。从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理论来讲,我们所建立的一切理论都应该是建立在个人的感觉之上,社会是一种按照人的自然状态而形成的集合。主体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中不仅是个人的主体,还是他人的客体。因而,社会是一个人们相互之间意识形态交往的产物,人们在这种相互联系的社会活动中构成了和谐的社会,从这种意识形态的感觉论出发,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社会学以及经济学中相关概念的真正含义。同理,也只有以意识形态理论建立起来的政治学,尤其是关于国家的理论,才真正符合社会的规律。对于特拉西来说,他所做的工作正是在意识形态理论的基础上对现实的社会进行考察,从而为革命后的法国建设提供一种科学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意识形态的要素》一书写作的本身蕴含着教育的目的,其写作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规范社会的行为。于是,以感觉为根据,以自然为基础,以观念学为核心,以教育为手段,以规范社会发展为目的,就构成了特拉西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容。
自特拉西提出“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之后,便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成为一个被普遍适用的概念。“意识形态”一词往往被翻译成“观念学”“思想体系”“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等。例如,黑格尔就曾在《精神现象学》中用“意识的诸形态”来表示意识形态。黑格尔常常将精神现象与意识形态并列使用,他所描述的精神的不同阶段相当于意识的不同形态,二者有时也可被看作同一个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本质就是意识形态学,是以意识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各个不同形态为研究的科学。“意识在这条道路上所经历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态,可以说是意识自身向科学发展的一篇详细的形成史。”在黑格尔看来,他所研究的精神在本质上是从属于意识的范畴,而精神的各个环节都是意识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所谓的“精神现象学”是一种“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而精神现象学研究的对象是意识的诸形态。在特拉西之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历程,按照洛克曼的归纳,“目前大约有100种左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不同看法,而且这些看法中有许多是不相容的。”然而,无论是特拉西还是后来的“意识形态大师”黑格尔,都没能抓住意识形态问题的关键核心,因为他们不了解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现实的本质。纯粹的形而上学解决不了现实的问题,抽象的感性客体也代替不了实践的活动。意识形态的问题,也只有到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才有了真正的答案。
二、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内涵
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和探索人类社会进程的重要方法之一。与他们的大部分理论相同,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不仅得益于他们超凡的学术思想,更是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革命的实践的产物。一方面,对以往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性继承使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更具历史性与科学性,帮助他们找到了解释人类精神生活的新起点;另一方面,为推翻资本主义旧世界而展开的一系列革命斗争,促使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第一次具备了物质力量。正是在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逻辑中,马克思恩格斯才实现了从一开始的“青年黑格尔派”到后来“共产主义者”的现实转变。“马克思的著作在意识形态概念史中占有中心地位。”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空泛而抽象的普遍理论,而是将意识形态与人类历史相结合,是他们唯物史观的缩影。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着相当明确的方法论自觉,这可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重要论述得到确证,“我们所需要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对以往意识形态所发挥的实际功能大为不满,认为它们并没有如实地揭示意识形态的本来面目,因而在意识形态领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空白”。于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批判性、阶级性、中立性以及相对独立性的意识形态理论。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观念上的虚假性。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作为宗教的“颠倒的世界意识”就是在批判宗教这种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因为它颠倒了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的关系,不是宗教产生现实世界,而是现实世界产生宗教。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以对宗教的批判为前提,批判了同样作为虚假意识的黑格尔法哲学。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黑格尔哲学的意识形态理论仅限于唯心主义,在现实的世界面前,黑格尔什么都没有告诉我们。马克思在批判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同时,也包含了对意识形态虚假性地批判,这里的意识形态虚假性主要指的是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对迄今为止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但是这种意识本身又是唯心主义的,这种哲学的关注点脱离了现实的概念,其本身就体现了意识形态的虚假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论是黑格尔还是后来的德国哲学家,他们的哲学都体现了观念的虚假性,他们总是幻想着以某种“震撼世界的思想”改变现存的世界,试图以形而上学的幻想来解决现实世界的冲突。然而,他们所坚持的“神圣的哲学”也“只不过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种虚假的唯心主义将观念或意识看作解决与现实冲突的唯一手段。然而他们不知道,观念的哲学无论包装的如何华丽都不过是观念而已,丝毫改变不了现实的世界。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代表的是一定阶级的观念,这种意识形态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所决定的,因而是服务于这个阶级的特殊利益。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就被包装为全体公民的集体意志。“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所有权成为了一切权利的基础,资本代替上帝成为新的精神统治,资产阶级特殊的利益被包装成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反映现存世界的意识形态成为了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斗争,实际上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其根源在于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冲突和对立,同时这种对立又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在精神领域进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如冲突的总和,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等等。”这就是说,意识形态等思想领域的斗争始终是阶级斗争中的重要部分,统治阶级采用意识形态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这种斗争是阶级斗争中的一种形式,伴随着阶级的消失,这种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会随之而亡。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结合唯物史观的基本论点,马克思恩格斯对上层建筑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即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并按照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将政治法律思想、哲学、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划分为观念上层建筑。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大多数意识形态都有着相应的物质构成方式,但在对政治生活提供辩护的意识形态和没有为政治生活提供辩护的意识之间还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一般形式。“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又能够反过来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恩格斯曾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这就是说,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未必更高;而经济水平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也可以遥遥领先。意识形态在受到一定社会存在决定的同时,其自身还具有特定的发展形式和发展规律,它既依赖于社会存在,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政治、哲学、法律、宗教等这些意识形态仍然属于思想家思维的产物,而思想家在创造这些意识形态的时候都是以一定的思想材料为基础的,也就是从前人的思想中继承而来。因此,意识形态在自身发展的时候并不都是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而是诸多意识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倘若忽略了意识形态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就很容易沦为庸俗的“经济决定论”,同时也就不明白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了。
在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中,意识形态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反映,因而各意识形态诸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变化都是紧紧围绕着人们的社会实践而发生改变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共产主义的实现,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虚假性和阶级性也会随着现实的实践而被祛除。因为无论是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还是阶级性,都是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意识形态的这种虚假性和阶级性也会随即消失,并最终显露出其作为社会意识的真实的一面。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一个包含批判性、阶级性、中立性以及相对独立性的多重范畴在内的复杂概念,我们必须从不同角度才能全面把握其理论的整体内涵。
三、意识形态在人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意识形态。就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意识形态是人的创造物,意识形态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人又是生活在意识形态的世界里,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制约以及规范着人的行为、理念以及价值观等等。从社会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看,社会是大写的“人”,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有时也会引起社会领域的变革。一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健康的发展离不开作为思想体系而存在的意识形态内容,它往往为社会提供了进步发展的最基本的思想原动力。因此,我们需要正视意识形态在人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便更好地认识与把握意识形态理论的意义。
一方面,人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意识形态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的生存与发展势必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中,并且始终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无论是中世纪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还是文艺复兴时期高扬的理性主义的觉醒,都是利用先进思想和观念来改变人们所生存的社会。不同的是,前者是以“神的规律”作为对共同祖先的崇拜和伦理精神的维护,支配着个人的意识形态;后者是以“人的规律”作为对一般的自我意识对整体性进行规定。二者都是以牺牲人的自我意识为前提的,而个人的自我意识则是以摆脱整体性的伦理精神得以实现,归根到底都是个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在唯物史观看来,“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只能按照本能的方式生活,而人不仅能够按照本能生活,而且还能够按照人的属性,即按照人所特有的意识进行生产生活。从我国的发展来看,意识形态工作对人民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建设工作,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以此不断推动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生活的面貌为之一新。
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也始终离不开意识形态的发展。自从人类社会步入成熟形态而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以来,意识形态便始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上所述,既然意识形态与人的发展形影相随,那么社会作为个人的集合体,自然也难以脱离意识形态的范畴。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我们完全不能设想存在着一个可以没有意识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不能设想存在一个可以不需要社会生产组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我们可以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内容和关系会发生许多变化,有的意识形态形式会取代其他的意识形态形式,而有的意识形态形式却失去了意识形态的特征和功能。事实上,假如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意识形态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这种设想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是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尽管我们发现其外在的形式千变万化,但究其实质,每一个类型的社会都必然拥有最为基本的经济活动、政治组织以及一些像哲学、法律、伦理等这样的意识形态形式。“意识形态既不是胡言乱语,也不是历史的寄生赘瘤。它是社会的历史生活的一种基本结构。”马克思恩格斯是以客观性的物质实践活动来理解社会,而意识形态则构成了这种实践活动背后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并在这种目的行和计划性的不断反思中,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更加健全、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一个社会不应局限于物质生产和经验交流。它不能脱离思想概念而存在。这些思想概念不是一种‘奢侈’,对它可有可无,而是集体生活自身的条件。”意识形态在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强大的社会性功能,它能够通过特定的形式来建设人们的精神世界、坚定文化自信、增强精神力量、改善精神生活,从而发挥协调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功能。因此,无论在个人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意识形态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意识形态的整个体系中,尽管也包括一些大众化的世俗信仰体系,但这并不是意识形态的全部内容。即使是这部分内容所要求的也不是情感归属,而是一种理性归属,它们会随着社会由现代到后现代、由工业社会到后工业社会的转变而不断地得到延续和更迭。
结论
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得以建构和合理运行的思想航灯,它本身永远不会终结,终结的只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陈旧的、不合理的意识形态内容。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意识形态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所不有。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就好像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空气的环境一样,而那些现实的具有生命的个人,正是在不断吸收和创造意识形态的过程中产生了我们生活的世界。“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人类社会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呼吸的空气和历史生活的必要成分而分泌出来。”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仅有利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更关乎我国精神文明的崭新面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重要渠道。在社会的现实发展中,意识形态总是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衡量得失。当社会需要占优势时,人们就会体验到过分的压力;当个人需要占优势时,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便必然发生。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寻求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无疑是我们应当进行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东岳论丛》2024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