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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甄陶:论以人为本

来源:《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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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1]管子的这一宣示表明,他把以人为本看做是建立和巩固霸王之业的根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霸主侯王必须把人看做是建立和巩固霸主之业的根本和基础。这表现了管子对人的作用和价值的重视与肯定。然而,这种重视与肯定烙上了明显的工具性标记;因为在管子的心目中,霸主侯王的霸王之业才是目的,而人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在当代,以人为本也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各级管理事务中所普遍认同的原则。一切管理行为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实现人的价值、表现人的尊严、全面体现人性关怀、充分发扬人文精神,才能使事业兴旺、国家富强、社会繁荣,从而保证人民能够和谐幸福地生活、自由全面地发展。毫无疑问,今天人们强调以人为本,扬弃了其单纯的片面的工具性规定,而把目的和手段的相关性、统一性包含于其中。

  但是,从哲学理论的层次上说,以人为本不只是管理事务,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也不能仅仅从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角度来看待以人为本,尤其不能从超人主宰的立场来理解以人为本(从超人主宰的立场来理解以人为本,就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一般地说,以人为本是贯穿于人的世界的一个根本原则。在人的世界中,人不是附属于某个凌驾于人的世界之上的超人主宰的附庸,不是超人的主宰用来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人本身就是人的世界的根本、主体;同时,以人为本还意味着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人就是人的最高本质,因而人本身就是人格的主体。这表明,以人为本既体现了人与人的世界的同一,又体现了人与人自身的同一。因此,以人为本不应该被理解为某个凌驾于人的世界或外在于人的世界的超人主宰的对象意识,而应该被理解为作为类存在物的人自我反思、自我觉醒所达到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也就是人关于自己是自己作为人的人格主体的主体意识,是人关于自己的独立人格的自觉理念。

  马克思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P1)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3](P270);“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4](P226)。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2](P9)从最普遍、最一般的意义上,指明了人与人的世界的内在的同一性以及人与自身的内在同一性。可以说,这是对以人为本的最根本的规定和最彻底的说明。

  二

  人在世界上不只是一种单纯的存在,而是一种人化了的、“作为人的人”的存在。这就是说,仅仅存在还不是人的存在,“作为人的人”的存在是要使存在人化,这才是“正常状态”的人。人为“正常状态”即人在人的世界、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人的世界、社会是“正常状态”的人的正常生存条件。这种正常生存条件不是单纯由自然造成的,而是通过人自己有意识的活动来生产和创造的。正是通过这种有意识的生产和创造活动,才使自然界的存在人化,才有了人的世界、社会,人才具有了正常的生存条件,从而也才使人自己的存在人化,获得了“作为人的人”的意义,成为“正常状态”的人。恩格斯说:“人的生存条件,并不是他一从狭义的动物中分化出来就现成具有的,这些条件只是通过以后的历史的发展才能造成。人是惟一能够由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要由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5](P535-536)

  从人学的观点看,人的存在不是单纯被给予的自在存在,人的存在的意义也不仅仅是因为他的存在。“作为人的人”的存在是自主、自觉、自为的生存,惟此才具有人的存在的意义。毫无疑问,人和动物一样,必须依赖自然界才能生存。但是,单靠自然界还不能造成和提供人的正常生存条件。这种正常生存条件只能由人自己通过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创造出来并通过活动(劳动)的历史发展而造成。社会就是人通过自己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及其历史发展,而创造和造成的人的世界(即人的正常生存条件)。这种正常生存条件使人的存在成为社会性存在,成为人的世界中的主体性存在。只有在人的世界、在社会的正常生存条件下以及在创造这种正常生存条件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中,人才赋予了自己的存在以人的存在的意义,从而真正成为人的存在。

  当然,人的世界、社会,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不是人凭空地生产和创造出来的。从本原上说,人作为直接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自然存在物,必然而且必须有自己赖以生活的自然界。人只有以赖以生活的自然界为对象,才能进行生产和创造。自然界是人进行生产和创造,从而保证人能够持续地生存和发展的绝对必要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但是,单有自然界也不能自然地造成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不能自然地产生人的世界、社会;一个处于纯粹自然状态的人还不是“正常状态”的人。人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在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前提下,按人的方式能动地改造自然界,使自然界的存在人化,才能造成人的正常生存条件,生产和创造出人的世界、社会,并使人本身摆脱纯粹的自然状态、使自己的存在人化,成为在人的世界、在社会中生存的“正常状态”的人。

  以上表明,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人的世界、社会乃至“正常状态”的人本身,都是通过人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实现的“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马克思),即由人的活动(劳动)按人的方式和在为人的意义上所实现的人同自然界的统一。既然如此,那就意味着体现这种统一的作为人的正常生存条件的人的世界、社会是以人为本的。

  三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不少哲学家曾经提出过“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天人合一”是人的生存的最高境界。在当代,也有不少人主张用“天人合一”的理念来克服当前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但是,“天人合一”的内涵却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哲学家们对“天人合一”的理解也不一样。有的人(如庄子)讲“天人合一”,是要人自然无为地“合天”,王夫之批评这种观点是“不假修为”而“任天”和“过持自然之说欲以合天”。[6]按照这种“天人合一”的观点,就是要人放弃关于自己正常生存条件、关于人的世界的自主、自觉、自为的积极创造活动,无所作为地任其自然、顺其自然,从而使人由“正常状态”的人的存在返本归朴地还原为纯粹自然状态的存在。还有人讲“天人合一”是主观唯心地以人(心)合(并)天。如王阳明认为“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灵处原是人心一点灵明”[7];“心者,天地万物之主也。心即天,言心则天地万物皆举之矣。”[8]这可以说是一种以人(心)合(并)天、以主观吞并客观的“天人合一”。然而这种“天人合一”不过是人心中的一种意念,不能实际地造成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不能实际地生成人的世界。如果将这种主观吞并客观的所谓天人合一由心灵的意念外化为背道而妄行、违天而妄动的实际行动,就不但达不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而且还会招致天(自然)的报复和惩罚,破坏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人的世界的自然基础,破坏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其实,人的正常的生存条件、生存状态就是而且应该是天人合一的。这种天人合一的生存条件、生存状态,是以天人相分(包含主客相分)为前提的。正因为有了天人相分(主客相分),才有天人之间按人的方式发生的相互作用(不是自然界中自然物、自然力之间自然发生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通过人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展开和表现出来,是一个天人(主客)之间相互适应的动态过程,并在过程完成时达到天人(主客)合一的状态和境界(包括一切体现天人[主客]合一的人工创造物)。这种天人合一不是消极无为和片面地使人合天,也不是违天背道、任意妄为地强天合人,而是在人合(适应)天的前提下,通过人的自主、自觉、自为的活动(劳动),达到使天合(适应)人的目的。很显然,这种天人合一就是天人之间双向的相互适应,但又是以人为本的,即对人说来是自主、自觉、自为的天人合一,也就是人自主、自觉、自为地按人的方式造成并且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天人之间的和谐统一。这种以人为本的天人合一,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只有达到这种统一,才有人的正常生存条件,才有人的世界、社会,才有人类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人本身也才能成为体现着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正常状态”的社会存在物。

  四

  作为人的正常存在状态的人的社会存在,是人的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有机结合;是在人们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和在此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政治的、精神的关系所构成的复杂关系系统。其中,人的物质生活和物质生活的生产活动是人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人的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其物质生活能够得到保证;而人的物质生活又是由物质生产活动来保证的。这就决定了人的第一个社会活动必然是生产物质生活的生产活动。人的物质生活当然要依赖客观存在的自然界,但这种依赖只能通过人在适合于自己需要的形式上掌握自然界的物质生产活动来实现。人的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物质生产活动,也就是人的社会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包括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多环节)。它们是人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动态表现,而表现人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正是人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在直接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还要参加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置身于社会的政治关系之中。这表明,在人的世界、在社会中,在人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及其所表现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人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及其所表现的政治关系。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还有意识,还有精神属性和精神需要。因此,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还包括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活动,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精神领域的关系。应该指出,人的物质性的生活和活动同精神性的生活和活动各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渗透的。人的物质性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是受一定的思想、观念指导的,因而总是有精神性的因素渗透于其中。人的精神性的生活和活动,是在物质性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上发生的,并且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和物质过程才能实现。同时,与人是自己的物质性的生活和活动的主体一样,人也是自己的精神性的生活和活动的主体。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像、思维和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2](P72)

  五

  人的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是人的社会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的正常的存在状态,而作为人的世界的社会则是人的正常生存条件;只有在社会中生存、融入社会的生活和活动,人才具有正常存在状态。因此,“正常状态”的人同其正常生存条件是同一的,是不可分的。社会作为人的正常生存条件,就其结构来说,(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及在其中所发生的关系是基础,它制约着(人的)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并决定着社会结构的性质。但就社会作为人的世界而言,它是以人为本的。因为社会是由人生产、创造的,并且是属人的,社会的结构与人本身的(生活的和活动的)结构完全相适应,是同一的。因此,人是全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全部社会关系的主体;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是人的生活和活动,社会的关系也是人的关系。所以马克思强调:“人本身是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9](P300),“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列宁也指出:“唯物主义的社会学者把人与人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作自己研究的对象,从而也就是研究真实的个人,因为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活动组成的。”[10](P384)

  因此,以人为本是我们理解人的世界、理解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离开了人这个根本,就不可能有人的世界,不可能有社会。但是,以人为本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现实的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马克思)。正是人的现实的活动、现实的物质生产,才创造了人的现实的正常生存条件,创造了现实的人的世界、社会,并使人成为现实的样子。因此,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把人同人的正常生存条件,同人的世界、社会以及人对它们的创造活动分割开来和对立起来。考察和研究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人的世界、社会以及人对它们的创造活动,也就是考察和研究人本身;而要考察和研究人,则必须考察和研究人的正常生存条件、人的世界、社会以及人对它们的创造活动。

  六

  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也必然是历史的存在。因为,人生产和创造的社会以及人本身,都不会停留在某种已经达到的状态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并形成历史。因此,人生产和创造自己的社会存在的活动,既推进了社会的发展,从而创造了历史,同时这种活动的历史也不断改变和丰富着人本身的存在状况与规定性,从而促进了人本身的进化发展。这表明,人的生存条件、存在形式和规定性,“是靠历史、通过历史并同历史一起保存下来和发展起来的”[11](P140)。与不能把社会同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一样,也不能把历史同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历史不是超人的有自己目的的主体。有了人才有历史(不是自然史,而是属人的历史)。(属人的)历史的主体(也就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人,没有人、没有人的有目的的生产和创造活动,也就没有(属人的)历史。因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无穷无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1](P118-119)通过人类创造历史的活动,人类的本性也不断改变着。因此,人类本性的改变或人的自我改变同人创造历史的活动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2](P172)

  总之,人是自己历史的根本、主体。正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和它所创造的人的世界、社会,人的正常生存条件和生存方式、人的本性等等以及它们的不断改变,才构成了历史的丰富内容。毫无疑问,(属人的)历史表明它是以人为本的。要认识和理解(属人的)历史,就要考察和研究人创造历史的活动及由此所形成的历史的丰富内容。

  七

  以人为本不仅意味着人是人的世界及其历史的根本、主体,而且还意味着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因而人本身就是自己独立人格的主体。这表明,以人为本既体现了人与人的世界及其历史的同一,又体现了人与人自身的同一。所谓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也就是肯定人本身是人的主体(人的根本、最高本质在人本身)。人具有人的资格、人的价值、人的意义和人的尊严。这种人与人自身的内在的同一关系,是基本的人格,因而人自身是人格的主体。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当作人,因而也要尊重人。每个人既要把他人当作人,也要把自己当作人;既要尊重他人,也要自尊。这就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所表现出来的平等的、内在的人的同一关系。

  肯定人是人格的主体,也就是肯定人的尊严。但是,人作为人格主体的尊严,只有在人与人共存的关系中才能现实地表现出来。这就是说,人与自身的内在的人的同一关系同人与人之间的人的同一关系是不可分的。一个人在肯定和尊重自己作为人格主体的尊严的时候,必须推己及人,同时也肯定和尊重他人作为人格主体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人都是人格的主体、都有人格尊严的普遍肯定与普遍尊重(包括每个人的自我肯定与自我尊重)。因此,一个人对自我人格的肯定、尊重,同对他人人格的肯定、尊重是具有同一性的。一个人如果轻视、蔑视他人人格的尊严,也必然贬低、损害自我人格的尊严。这表明,所谓以人为本、人是人的根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等原则,不是单纯个体的孤独的自我意识,而是人作为一个类所应具有的普遍的类意识(类的自我意识)。

  八

  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不只是从关于人的自在的存在论意义上说的。尽管人的存在是产生以人为本的原则的前提与基础,但是人不仅仅是一种存在;以人为本也不只是肯定、尊重人的存在。人的存在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而是由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和生成的。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通过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价值、生成意义。人作为人格主体的一个根本内涵,在于他是创造价值、生成意义,从而也体现其自身价值、自身意义的主体。人的存在是现实的,并且生活于现实存在的世界中。但是,人的欲望、需要促使人既不满足于自己现成的现实存在,也不满足于世界现成的现实存在。人决心通过自己有目的的活动改变世界的现实存在形式,创造能够满足人的欲望、适合人的需要的对象和对象世界。人创造对象和对象世界的活动,也就是创造价值、生成意义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同时也实现了人的价值,使人的存在具有了意义。正是通过创造价值、生成意义的活动,人才拥有了人的世界并成为人的世界的根本,人本身也才具有作为人的根本意义和最高本质。概括地说,人作为人的根本意义和最高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创造价值、生成意义的活动。

  应该指出,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每个人只是自顾自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还在于能够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其需要域也是不断扩大的,但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自满自足。因此,任何个人要满足自己多方面的、不断扩大的需要(获得满足需要的东西),总是包含着对他人、对社会的需要(即需要他人和社会的帮助)。对他人、对社会的需要,也是人的绝对需要。一个人如果不需要他人、不需要社会,他就不是正常存在的现实的人。同理,任何个人也应该为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的需要做出贡献,因而任何个人也应该是为他人、为社会所需要的。为他人、为社会所需要,是个人的价值和意义的一种体现。这意味着为他人、为社会所需要,也是“作为人的人”的一种根本的、本质的需要。这是人实现自我的能力、实现自我的价值和意义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意味着人的自我的能力、自我的价值和意义得到了实现,从而证明了自我的能力,证明了自我的价值和意义。因为人在满足这种需要的过程中,通过对象性活动使自己的能力对象化,创造了价值对象,生成了意义世界,从而也能够使他人、使社会的需要得到满足,这就为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的需要做出了贡献。这是“作为人的人”的生存的最根本的价值和意义。以人为本,就是要肯定和尊重人的这种价值和意义。而人的这种价值和意义之所以应该得到肯定和尊重,在于其对他人、对社会有价值、有意义。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普遍性基础。

  九

  人有需要、并且必须满足需要,而人从事活动也是为了满足需要。因此,以人为本,自然包含着以人为目的的理念。康德认为,人“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并强调对人要“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12](P317-318)。其实,人作为目的同人作为手段(工具)是不可分的;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一个人固然以自己的生存为目的,但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自满自足地独自实现自己的目的。他必须把他人当作自己生存的条件,即把他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同样,自己也是他人生存的条件,是他人达到其目的的手段。在这种相互关系中,人人都是目的,也都是手段,因而才有人是目的和手段的普遍的统一。这是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类存在物所特有的内在的价值关系。马克思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4](P196)

  进一步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说,每个人不仅有自我生存的需要,而且有为他人、为社会所需要的需要,有实现自我(即实现自我的能力、价值和意义)的需要。一个人要满足这种需要,就要作为手段为他人、为社会服务,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奉献;而这种作为手段所表现出来的服务和奉献,又是人生的一种崇高目的(在这里,人作为手段正是实现人的自我的目的本身,因此这种服务和奉献同样体现了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实现这一崇高目的,更是人的根本价值、根本意义所在。也正因为这样,人才成为人的世界的根本,成为社会原根本。以人为本,特别要尊重人的这种根本价值和根本意义。

  十

  综上所述表明,以人为本本来应该是人的世界之所以成为人的世界和人之所以作为人的一条根本原则。然而,这条根本原则,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被普遍认同,更不用说认同为普遍事实了。作为人的活动的基本形式的劳动,一方面生产和创造了人的世界、社会及一切价值对象,从而也表现和实现了人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劳动(特别是在其不充分发达的情况下)又生产了人的世界、社会的种种矛盾,造成了人的关系严重的价值分化,造成了人本身严重的价值分裂。历史表明,当社会存在着强制性分工和阶级分化因而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也发生分裂的时候,社会中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人来分担”;这样,每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成为不同利益的主体。这种分化和分裂表明,由人的活动(劳动)所生产和创造的人的世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世界,从而必然派生出人的生存状况和现实性、人的特性和本质的矛盾,并造成人的片面性和畸形。这样,不仅在人与人之间没有人的实际的同一,甚至人与自身也没有人的内在的同一。在这种矛盾的世界和分裂的社会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事实或者被淹没了,或者被歪曲、被贬抑了,而轻视人、蔑视人反而成了普遍的原则,并表现为普遍的事实。人既得不到普遍的尊重,也普遍地失去了自尊。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是事实。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那些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就像繁殖出来的奴隶或马匹一样,完全成了他们主人的附属品,世袭的主人就是全部社会的一切。这个世界是属于他们的”。[3](P411,409)

  在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原则统治的情况下,对人来说本来是目的和手段相关联的统一性也被撕裂、被破坏了。从事劳动、进行生产的人被少数剥削者统治者仅仅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使用;同时,本来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目的的实现自我能力和价值的劳动,也成了单纯维持个人肉体生命的手段。

  在人存在着各种分裂状态的情况下,虽然有的思想家也提出过以人为本或“爱人”的“仁道”的原则,但那只是一种远离现实的理想,并没有成为普遍的事实,或者只不过是一种片面的工具性原则。从事劳动、进行生产的人,创造了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但人的世界、人的关系对创造它们的人来说却疏远化、异己化了,成了一种外在的东西。创造人的世界、人的关系的人的创造活动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他们创造的结果及创造本身,对他们来说都是外在的东西。他们既没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也没有独立的自我目的,他们反而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被蔑视的东西”。在本应以人为本的人的世界里,创造这个世界的人却失去了其根本地位;在那里占据主导地位的不是从事劳动、进行生产、创造这个世界的人,而是他们的“异化”。要全面彻底地贯彻和实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并使之成为普遍的事实,就要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2](P10);从而“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P443)。只有这样,人才能够既是创造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的主体,又是享受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的主体,真正达到人与人的世界的同一和人与人自身的同一,从而使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并成为普遍的事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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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编: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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