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以批判资本主义著称,但他的这一批判是否基于某种规范性基础则存在着争议。围绕着这一话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以马克思与道德及正义之间的关系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争锋,但至今尚无法达成基本共识。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马克思理论的旨趣和规范性基础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根本对立。从贯穿马克思本人一生的理论和实践旨趣来看,我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的确基于某种规范性基础之上,但此种规范性基础不是一般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正义”和“平等”,而是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并最终达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之人类解放状态。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之争
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学界在马克思到底基于何种规范性基础批判资本主义这一问题上主要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基于某种伦理道德诉求,即资本主义对无产者而言是一种典型的剥削和不公正的制度,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才能实现每个人的公平和真正的人类解放诉求。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基于科学分析和经验描述,与规范性或道德诉求无关。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既非出于道德诉求或规范性立场,也非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而是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之消极后果的自觉评估。第四种观点则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主要是因为它“违背了理性原则”(irrationality),造成了人的异化。
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文本的整体把握,我认为学界的上述分歧,既根源于他们理解马克思思想所采取的立场和视角不同,也根源于他们对规范性内涵把握上的差异。尽管短期内对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但结合马克思本人前后期的思想,以及他批判资本主义的整个过程来看,我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确实存在某种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不过,这个规范性基础与目前学界既有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因为,一方面在马克思早期和后期的作品中,“的确潜含着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道德理由”;另一方面,鉴于他把正义理解为意识形态之一种,而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和批判的对象,因此,“他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可能完全基于正义原则”。从而,此种规范性基础必须有全新的样式。它既不同于单纯道义论上的道德规范(包括善、公平和剥削等),也不同于伦理意义上的正义原则。概言之,可把其概括为关涉个人自主和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之生存论和存在论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布莱克特把它概括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是基于自由原则以及私有财产对个性(individuality)和人格(personality)的影响之上”。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是个人的自我实现
如果说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是自由原则以及私有制对个性和人格的影响,那么,问题的关键便转换为,个人自由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涉及对自由的生存论和存在论的理解,又涉及对个人自由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根本性领会。
大卫·施卡尔(David Alan Shikiar)认为,所谓“规范性功能”是指借用这些概念作支撑去证成或部分地建构一种政治的或伦理的原则。本文主要也在此种意义上使用“规范性基础”这一概念。从西方伦理史和政治思想史来看,有三个基本概念在哲学理论中通常具有规范性功能,即“本性”(nature,自然)、“神圣”(the divine)和“自由”(freedom)。当然,哲学中具有规范性功能的概念不止这几个,如“历史”(history)、“传统”(tradition)和“自足”(self-sufficiency)也较为常用,但比较而言,“自由”最具基础性,因为它关联于人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其余的或者依附于它,或者由它所派生。
在自由的理解上,如果说国民经济学家由于不承认异化劳动,仅把个人自由理解为自利性地“自由占有”外在对象,那么,马克思则一方面承认“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另一方面又认为“占有生产资料”并非目的,而只是获得自由的前提,并服务于个人自身能力的发展。由此,他把个人自由理解为“个人的自主活动”和“有个性的个人”的自我实现,理解为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地、全面地和不受阻碍地发展与绽放,且把其与异化劳动和强制劳动直接相对立。换言之,马克思不是以“自由—占有”而是以“人的生存状况”和“自我完善”理解自由。他主张以每个人全面地“自我实现”去理解自由。此种意义上的“自由”贯穿于马克思思想的始终,并构成其思想的内在主旨。
基于对自由的这种理解,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和“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因此,资本及私有制必然表现为“到处否定人的个性”,即对个人自我实现的限制。国民经济学家尽管看到了资本及私有制相较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但马克思认为他们“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当作自然的、先验的和永恒的存在。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以及异化劳动和资本关系的全新理解,表明私有制是现代社会的历史产物,由此,解构了国民经济学家赋予私有制的自然性和先验性。
马克思进而表明,资本及私有制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辩证的张力关系:资本及私有制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对个人自由起着积极促进作用,但更重要的是,个人自由也从生存论高度限制着资本及私有制。可见,正是基于对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的理解,以及个人自由与私有制及资本之间辩证关系的把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展开了深入批判。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目的是实现人类解放
总之,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由这种规范性基础来看,马克思与古典自由主义及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在自由与财产权问题上的关键分歧在于:资本及私有制究竟是个人自由的内在构成部分,还是在特定条件下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或工具?自由主义坚持前者,马克思主张后者。古典自由主义由于把资本及私有制看作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从而把私有财产永恒化和神圣化。马克思认为,尽管“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但从终极意义上来看,资本及私有制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因此,虽然资本及私有制对实现个人的独立自主和个性发展具有必要性,但它对个人自由的完全实现来说终归是一种限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以高度凝练的形式把共产党人的理论主张概括为“消灭私有制”,并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资本论》第一卷中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主张,实际上也是该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
强调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突出地表现为,马克思对资本和私有制的批判并非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更高目的的中介和途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解放,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这启示我们,当前学界以资本逻辑批判去深化和推进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范式,尚待提升到一个思想的原则高度,即要把资本逻辑批判推进到关涉个人自我实现意义上的革命逻辑,或人类解放与个人自我实现的逻辑。否则,我们不仅无法真正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质要义,也将误解乃至错失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根本旨趣。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23日
网络编辑:保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