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主体何为?共同富裕承载了全体人民的美好期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其建设成果也将惠及全体人民。在仰望共同富裕美好愿景的同时,更应当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推进。在追寻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同的主体应如何作为,是一个始终值得探究的问题,而这必然涉及对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究竟如何建构这一问题的探究,即思考在共同富裕进程中不同主体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放眼共同富裕的现实实践,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国家主体的责任建设最为显著,其努力也可谓是有目共睹,其他主体亦在建设共同富裕的现实实践中展现出责任担当。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正式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上具体的实践议程,发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时代最强音。2022年10月16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被正式写进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被明确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其中一项本质要求。“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站在当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新发展阶段的角度上,认真审视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究竟为何以及如何建构等问题,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这一新发展阶段主体责任建构的应然趋势进行展望,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同样有助于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出场缘由及其实质
关于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究竟如何建构,可借助适合的研究范式进行审视,这种研究范式应当匹配共同富裕的特征与需求。总体来看,共同富裕具备横向空间上的宏观性以及纵向时间上的纵深性,同时在横向上又包含微观、中观建设语境,纵向上又需完成从传统主体责任概念向现代主体责任概念转换的任务。本文尝试从美国学者艾利斯·扬的政治责任理论视角出发,提出主体责任的“归属”范式和“联结”范式,来进一步探究和回答在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究竟如何建构及其“主体何为”的问题。
(一)回应强包容性需求: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出场缘由
国内学术界对主体责任建构的研究,大致上是基于传统层面与现代层面的不同理解而进行的。我国传统层面上的主体责任主要以伦理思维度之,强调基于呈现出“差序格局”的传统社会结构进行研究。而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的共同富裕进程,是和中国从救亡图存到伟大复兴的现代化进程高度重合的,即它正处在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期,因此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主体责任建构的趋向是现代层面的。虽难免受到传统层面意义上主体责任建构的影响,但整体上呈现出的是现代化的形态。当前,我国在现代层面的主体责任建构研究大多局限于法律法规层面,或者仅对具体实践语境下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探讨,缺少在诸如共同富裕进程这样的宏观社会建设语境下的思考。虽有如以张贤明为代表的学者对宏观语境下的主体责任建构进行了研究,但其将主要研究主体局限为“政府”,提出了以“责任政府”为代表的主体责任概念,缺乏对其他主体应担负责任的探讨。因此,需要一种更适合探讨宏观社会建设语境、更具包容性的责任范式,这种包容性不仅体现在可以适应横向的空间上更宏观的主体责任语境,还能够容许对主体责任研究的纵深的时间跨度,即兼顾传统与现代意义上对主体责任的理解,尽力消弭在当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践中二者之间的张力。
美国学者艾利斯·扬(Iris Marion Young)对主体的政治责任的解读可为这种新范式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基于对阿伦特的政治责任概念进一步的解读,艾利斯·扬将责任归结为“责任的可归责模式”(Liability Model)和“责任的社会联结模式”(Social Connection Model)。其中,“责任的可归责模式”是一种“传统”的、流行的责任概念,常用法律与道德语言进行阐释,即在现实实践中对个体的法律、道德责任进行具体的归属,是我们所熟悉的对责任的理解。而艾利斯·扬认为,这种归责的模式在一般的行为背景下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涵盖那些集体行动下的现实实践,而且会造成推卸社会责任的现象。在更为宏观的语境下、在集体行为之中,责任主体已不能被简单描述为个体,此时已无法按照“责任的可归责模式”进行归责,责任应当是共担的,呈现出集体行动的特征,因此需要一种“责任的社会联结模式”对此进行回应。可以看到,艾利斯·扬论述的“责任的可归责模式”是对主流意义上的责任概念的一种解读,适用于可归责于个人的、一般情况下的偏向微观层面的语境,且无论是侧重道德伦理意义上我国传统的责任理念,还是以法律意义上责任为主、道德责任为辅的现代规范化的责任理念,都被涵盖在这种模式的解读之中。而“责任的社会联结模式”则立足于较宏观的语境之中,可以解释如共同富裕进程这样宏观的社会建设语境。因此,艾利斯·扬对责任的这种区分解读同时具备纵向时间上与横向空间上的包容性,适用于对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的探索。在此暂时搁置艾利斯·扬对差异的过度强调而导致的对共同善的批判,主要借鉴其对责任两种模式的划分以及两种模式的责任在现实实践中如何运行的“技术性知识”,根据其主要特征,将其提炼、归纳为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与“联结”范式,以便后续展开讨论。
(二)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理论意蕴的基本呈现
共同富裕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的美好期盼。作为社会主义共同善,它的宏大性意味着需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集体行动,携手完成,需要建构“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来发挥作用。借鉴艾利斯·扬对社会联结模式的责任的五种特征的归纳,共同富裕中主体责任建构的“联结”范式的具体内涵可以被解读为:其一,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联结”范式的责任行为主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而非简单的以个体为单位。其二,“联结”范式的责任追究对象并非个体行为,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种种背景性条件(社会制度、背景性规则等)。其三,“联结”范式具备前瞻性,改善这一进程中的背景性条件是以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为主,而非主要为了回溯造成既有伤害的行为从而进行补偿。其四,“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的履行有赖集体行动。其五,“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是共担的,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每个人所发挥的作用是无法分割的。此外,又因艾利斯·扬对社会联结模式责任的论述源自对复杂现代生活的思考,“联结”范式应当适用于已实现一定程度现代化的共同富裕建设之中。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多元化、复杂性以及密切性,还有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性条件所组成的动态过程性社会结构等,都是“联结”范式出场与“生存”的必不可少的现代化语境。总之,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的“联结”范式极具前瞻性、现代化,适用于宏观社会建设语境,直指共同富裕伟大目标,将能够调动主体在共同富裕现实实践中的积极性,呈现为一种积极的责任形态。
与“联结”范式相对,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指的是在共同富裕现实实践中如何界定不同主体及其相应需承担的法律与道德责任,即以个体为主体单位的主体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适用于共同富裕现实实践中的较为具体的、主要由个人行动构成的、趋向微观层面的建设实践。它从现实后果出发来回溯主体行为,以期对既有伤害作出补偿,从而起到预防有害行为发生、规束主体行为的作用,是我们所熟知的主体责任形态。它以法律与道德作为发挥作用的载体,其中以法律形态呈现的“归属”范式的主体责任最为正式与规范,也最具基础性和权威性,但也因此受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慎重性的影响,由此导致其滞后性。而以道德形态呈现的“归属”范式的主体责任则与社会道德的特性相对应,涵盖范围更为广泛,也更为灵活,是前者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作为众所周知的主流责任形态,“归属”范式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都极具存在感,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中其逻辑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在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换便可借助“归属”范式的逻辑进行。总之,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是一种能够规束个体行为的责任形态,是一种回溯性的被动责任,具备纵向的时间包容性,关系到共同富裕建设中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与规范性,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提供基础的稳定性支持,是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内在关联的学理解读
虽然艾利斯·扬的政治责任理论是本文论述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和“联结”范式的主要理论来源,但其对责任的“可归责模式”与“社会联结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批判前者不能适用于较为宏观的社会结构性语境,论证重心主要是后者。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多元性以及人与人之间日益紧密的联系,使主体责任的生成语境范围愈发扩大,从而对个体责任的归责捉襟见肘,难以进行;传统的、流行的责任的“可归责模式”也给人们只承担被明确归属的责任提供了借口,造成了“责任落寞”的局面。但也应当注意到,艾利斯·扬强调理论研究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质性预设”,其研究语境多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福利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高度现代化了的社会形态。故而在借助艾利斯·扬的政治责任理论展开对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等问题进行探究时,不能照搬照抄,应审慎运用,尤其是应当意识到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可见,这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都有着存在尤其是被建构的必要性,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不可共处,而是有着紧密的关联。
在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的“归属”范式可谓是“联结”范式的前提与坚实基础,这主要是由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紧密关联所决定的。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中国式现代化还未取得根本胜利之前,建设共同富裕可以基本等同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反之亦然。在共同富裕建设前期,尤其是在社会各领域百废待兴、社会生产力亟待发展的时期,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大“富裕”这块蛋糕才是当务之急,邓小平提出的“先富带动后富”思路正是对此的积极回应,而现代化社会规范的匮乏与缺位不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将诱发出更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此时的共同富裕建设虽然是宏观层面的社会建设语境,但却因现代化程度不足而并不充分具备主体责任“联结”范式的建设条件。此外,此时就主体责任本身的建构而言,传统意义上的主体责任思维依旧具有较强影响力,亟需全面转为现代意义的主体责任,更好地助力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特征的共同富裕。而这便亟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现代化进程,尤其需要发挥“归属”范式的纵向时间的包容性,以“归属”范式为主体责任建构的重心,建立起以现代化的法律形式与道德形式为主的现代化主体责任规范体系,全面建构现代化社会规范的同时完成主体责任从传统意义到现代意义的转变。随后,作为宏观社会建设语境的共同富裕将真正具备主体责任“联结”范式适用的条件,在更适用于宏观语境的“联结”范式的助力下,主体责任究竟如何建构、“主体何为”的问题也可得到更佳回应。
二、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运行机制及其互动
主体责任并非与生俱来的,也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建构而成的,更非建构而成之后便可“一劳永逸”、无需履行的,尤其是在动态变化且需长期建设的共同富裕现实实践中更是如此。因此,对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主体责任进行深刻的认识,还需对其建构过程和履行方式开展一种动态研究,而这便要借助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运行机制来审视。且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所分别代表的主体责任类型之间不仅存在关联,在运行之中亦是相辅相成进而走向良性循环,以此共同助力共同富裕伟大目标的实现。
(一)权利与权力:“归属”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运行机制
所谓“归属”范式的运行机制,即是指通过制定并不断完善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确立起社会各领域的基本规范,各主体得以明确自身身份及相应权利或权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归属”范式主要通过“权力-责任”与“权利-义务”框架实现对主体责任的规范,落实到共同富裕现实实践领域,即以此框架实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各主体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责任的规范建构。“权力-责任”子框架主要针对国家主体的主体责任建构。法律法规体系在赋予国家主体权力的同时,也使其需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按照学者肖克的观点,这种责任应分为3个层面:消极层面上,这种权力需以不侵犯民众权利为底线;中层层面上,供给良好的公共产品,维护程序正义;积极层面上,追求“整体的善”。在共同富裕现实实践中,国家主体对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共同善的与时俱进的阐释和坚持不懈的追求,正是其积极层面主体责任的展现,而其它层面的主体责任将是对其积极层面主体责任得以顺利施行的基础保障。其中,消极层面和中层层面的主体责任主要由现代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明确规定;积极层面的主体责任则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理念下,以及作为坚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对自身使命与担当的认识中得以明晰。
“权利-义务”子框架主要针对除国家主体外的其他主体责任建构。现代社会呈现为法治社会形态,体现出其契约社会性质。不同于我国传统身份社会展现出来的“差序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通过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实现了对身份特权的颠覆,对公民身份的平等性的强调使公民权利的地位与意义日趋重要。与这种强调公民平等性、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公民权利相对应,公民也需相应承担义务,即“体现在自然血缘关系、法律关系、利他社会关系之中的负担”。其中,自然血缘关系中的义务有着与时俱进的道德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法律关系直接对应着明晰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二者体现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即公民及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等主体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道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促成加快共同富裕进程的现代社会规范及秩序的建构。然而,利他社会关系中的义务却无法大力仰赖社会规范来保障其顺利施行,这一方面是利他社会关系本身难以明确具体的、相应的主体义务,即其中主体责任的归属存在显著争议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义务”框架对具备独立性的人及个体而非对主体之间关联性的强调而导致的。利他社会关系之中的义务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凸显了共同富裕中的“共同”要素,显然将是对共同富裕现实实践有着显著助力的主体责任形式,而“归属”范式对此的匮乏体现出了其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存在的缺陷。
(二)判断与包容:“联结”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运行机制
艾利斯·扬对社会联结模式责任的履行进行了探索,其中的“技术性知识”可为“联结”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运行机制提供系统的原则参考。李晶将艾利斯·扬对履行这一模式的责任的思考概括为抽象规定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其中,就抽象规定的责任履行而言,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观判断能力起到了关键作用。责任的社会联结模式虽然要求责任具有共享性,但并不意味着履行责任的集体中的个体需要绝对平等地承担相关责任,个体之间境遇不同,承担责任便也存在差异,对自身境遇的认知和承担责任的差异性需要这种判断能力来进行“裁定”。艾利斯·扬还为此提供了四个参数,分别为权力、特权、兴趣和集体能力。具体到“联结”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的运行机制中,个体的主观判断能力将是这一机制运行的关键。通过对自身处境的分析判断,个体将明确自身在共同富裕进程中行动的驱动力、所起到作用大小、作用的应然方向,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不断变换为适宜的集体协同行动方式。
就具体执行的责任履行而言,艾利斯·扬倡导一种包容的民主方式,这种包容不仅体现在不执着于无谓的一致性协商目标,还体现为主张一种差异性团结,超越对所谓的成员资格和选举权的理解。具体到“联结”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的运行机制,即是指着重在共同富裕现实建设实践中具体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起到的作用。个体将发挥自身主观判断能力的作用,在对自身应担负责任有了基本认知之后,具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沟通与协商,就责任担负的差异性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动态落实自身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应担负的责任,以及对责任的具体履行成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评价,对下一阶段共同富裕进程中责任担负的差异性格局进行具体调整,并不断改善由于当前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而造成的个体间的不合理的差异性境遇,更好地迈向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此外,还应注意,艾利斯·扬强调不执着于一致性的协商目标,是为了强调包容,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差异;而具体到共同富裕建设的具体实践当中,还需辩证看待“一致性”,应当意识到一致性协商目标所能带来的强大的执行力,从而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张力,在确保责任履行过程中的公平的同时,也要做到保障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的强有力履行。
(三)走出“责任落寞”的困境:两种运行机制的良性互动
如前所述,在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所建构的“归属”范式是“联结”范式的前提和坚实基础。伴随着共同富裕进程的不断深入,两大范式的地位将发生转变,二者之间关系的呈现方式也将产生变化。然而无论这些变化如何,它们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运行原则是不变的,进而在遵循两大范式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推动两种运行机制的良性互动,以此走出“责任落寞”的困境。
基于两大范式之间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其运行机制之间的互动需在“联结”范式建成后初见端倪,其互动具体如下:其一,“归属”范式的运行机制为“联结”范式运行所需的个体主观判断能力提供了稳定的生成环境。个体的主观判断能力是思考活动带来的解放效果,其养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不仅需要丰富的物质生活来做支撑,更直接是生产关系甚至是上层建筑层面的建设目标,而这都离不开“归属”范式的运行机制带来的“权责分明”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二,“归属”范式的运行机制为包容式民主的顺利运行提供了规范支持。对民主概念的理解以及民主本身在现实实践中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权力与权利这一对概念,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支持“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发挥作用的包容式民主的顺利运行,同样也离不开“权力—责任”和“权利—义务”提供的理论与现实支持。其三,“联结”范式的运行机制的顺利运行将促进“权力—责任”机制的升级。一方面,个体主观判断能力的提升同样将会体现在国家主体的能力升级之上,为“权力—责任”机制的升级提供内在的能动力支持;另一方面,“联结”范式带来的积极责任将有效调动共同富裕进程中所有主体的建设积极性,促成共同富裕进程中国家治理扎实走向“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其四,“联结”范式的运行机制促进了关系理性生成的同时也增强了正向的主观理性的增长,从而促进“权利—义务”机制的良性发展。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可谓是“齐头并进”,相辅相成,而现代化中如影随形的现代性中却内含着体现“自我”的主观理性和体现“共同感”的客观理性之间的分裂,前者的主宰地位将导致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社会原子化现象。而“联结”范式的运行机制所体现的是超越主观理性与客观理性的关系理性,其中蕴含的“关系思维”将引导个体升华出“利他人的主体理性”,摆脱艾利斯·扬所批判的工具理性,进而促进“权利—义务”机制从单纯生产公民的消极责任思维到生产以积极责任为面向的基础性的公民消极责任,实现“权利—义务”机制的良性发展。
三、两大范式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具体实践及其要求
当前中国式现代化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式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上具体的实践议程,这注定我国的现代化程度只会愈来愈高。也正是基于这种日趋现代化的社会环境,以“联结”范式为重心建构起主体责任将日趋重要。在此便借助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这一具体的语境,对两大范式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具体实践及其要求进行探究。
(一)双重责任身份:促进主体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践中的积极担当
审视两大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所要求的责任行为主体可知,“归属”范式要求责任的行为主体是个体,而“联结”范式要求则是集体(共同体)。如前所述,在共同富裕的建设实践中,需先以“归属”范式的主体责任建设为重心,待“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具备出场条件后再转而以其为重心,并不忘确立“归属”范式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在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已取得历史性成就,进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个体既是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履行“归属”范式的主体责任,又是作为集体(共同体)成员,和其他成员一起协同履行“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因此个体具备双重责任身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之间的张力在这种个体双重身份的基础上也得以消弭。其中,个体的独立行为主体的身份以及由此带来的消极责任已毋庸赘述,在此主要分析其在“联结”范式中的集体(共同体)成员身份以及由此带来的积极责任的生成。
共同富裕进程中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集体显然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所有个体天然具备这一身份,因此理论上所有个体对共同富裕这一共同目标一定程度上有着无需前提条件的责任。然而从现实实践层面来看,个体很难仅出于对自身中华民族共同体身份的原始且朴素的认知,便能够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投入到共同富裕的现实建设当中,而是首先需对共同富裕有一个从认识到认同的过程,进而使其对自身的主体责任的认知从模糊走向清晰,并在现实实践中积极体现自身的责任担当。虽然我国千年历史的“大同”设想可作为共同富裕的“传统文化基因”,但在新时代正确深入理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深刻内涵,还是有赖于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的国家主体的与时俱进阐释所发挥的中坚作用。这种阐释并不是主观臆断的,而是根据中华民族共同体内的各成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实践中不断生发出来的,这是一个个体之间交往交流并不断生成动态共识的过程,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美好向往与追求。经过国家主体对现实实践中共同富裕动态共识的提炼、升华与阐释,以及这种阐释过程中与其他主体的有效互动,共同体内所有个体加深了对共同富裕的认识和认同,对自身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将生成自豪感与更深的认同感,在理性与情感的双重驱动下逐步明晰自身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主体责任。而个体在此过程中的积极担当,则自证与增强了其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资格: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自我革命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的国家主体中的个体通过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积极担责,以现实行动来获取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动态认同;另一方面,除国家主体外的所有个体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积极担责,体现了对共同富裕这一共同善的认同的意志,其积极担责的行动体现了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朝着更好方向发展中的实际努力,从而使其成员身份更具实质性。
(二)思考与判断的力量:着力推进共同富裕式的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对“联结”范式在共同富裕进程中运行机制的分析,已然可以看到主观判断能力所能起到的重大作用。然而主观判断能力并非是仅靠天赋才能具备,更需我们在后天的学习与交往活动中通过思考活动对其进行挖掘与培养,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这一具体的语境下,即主体首先对共同富裕这一概念、目标和现实实践有所思考,进而做出在接下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应该担负何种责任、如何行动等的判断,并在现实实践中去验证这种判断,为下一个从思考到判断的进程提供经验反馈,不断促成其升华。思考与判断作为共同富裕进程中“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运行机制的“组件”,将展现出其强大的力量,而若要对它们进行培养,则应将视野放大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上,即着力进行共同富裕式的精神文明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富裕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将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基本遵循,并突出其共同富裕的底色与目标指向。在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并重的前提下,共同富裕的精神文明建设具体方向如下:其一,发展共同富裕式的教育事业。教育为人的文化素质提供了基本保障,将成为共同富裕中人思考与判断的基础条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一“普遍性”保障的基础上,尊重教育中的“差异性”,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微观上做到平衡职业技能培训和科学文化学习之间的关系,宏观上促进社会整体文明进步,从而保障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人们在文化素质方面不仅整体“富裕”,更呈现出“共同”的色彩。其二,发展共同富裕式的思想道德建设。文化素质决定了思考与判断的“力量”,而思想道德则决定了思考与判断的“方向”。一方面,共同富裕式的思想道德建设首先便是要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同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提升意识形态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共同富裕式的道德体系建设,对传统道德的丰厚历史遗产进行发掘与共同富裕式改造,尤其审视传统的家族式、宗族式家风,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下的“家”概念的变化,推进新时代共同富裕式的家风建设。其三,重视当前社会存在的不利于共同富裕式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在当今联系紧密的世界大局中,人们即便能抵抗直接的意识形态攻势,却也难免受到看似中立的技术理性的负面影响:数字资本主义裹挟其中,海量信息下的算法推荐结合现代化中的社会原子化趋势,造就了一个个孤立的“信息茧房”,身处其中的个体耽溺于独自浅薄的享乐,放弃主动思考,渐渐丧失价值理性,放弃与他人的交流,退出社会关联,主动断绝了参与共同富裕式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可能性。在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面对新时期资本主义呈现出的新形式,应当“见招拆招”,做好对共同富裕伟大目标的阐释工作,让共同富裕的现实建设成效与理论重要意义共同发挥作用,切实增强其对人们的“吸引力”,促使耽溺于享乐的个体走出“孤岛”,携手向着共同富裕伟大目标不断前行。
(三)共同富裕的“当务之急”:加快建构共同富裕式的社会联结
如前所述,“联结”范式的主体责任的行动主体是集体,而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建设实践中,这一行动主体将无疑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实现共同富裕虽然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建设语境,但其中更是有着无数的个体行动构成的微观语境,以及以个体之间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中观语境。其中,“归属”范式已然为个体行为组成的微观语境提供了基本的现代规范支持。在当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主体责任建设的重心应逐渐转向“联结”范式,那么在这一节点的“当务之急”,无疑是关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建构的中观语境,即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鉴于我国社会现在仍然处在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自身广阔的领土面积和庞大的人口总量,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呈现出新旧交错、地区差异、类型多元等特征,这就注定要对其进一步系统建构,进而呈现出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最终面向、具备一定功能性的共同富裕式的社会联结模式。
具体而言,构建共同富裕式的社会联结可分别从经济基础层面、上层建筑层面以及体现这二者之间关系模式的中国式现代化视角层面入手:其一,经济层面的共同富裕式社会联结的构建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已提及相关举措,如继续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调节高收入群体,对第三次分配的倡导;对乡村振兴的强调等。其二,在上层建筑层面,首先我国的国体已经奠定了共同富裕式社会联结的总基调,除《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提到的“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方面的内容外,还可有其他举措支持:如从我国社会传统的差序格局与当前法治社会趋势之间的张力入手,将视野“下沉”到基层社会生态,以基层治理为切入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而塑造村(社区)新“权威”,为共同富裕式社会关联的具体生成提供有力的凝聚点;完善基层自治体系,增强各主体尤其是公民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参与感与积极性,加速共同富裕式社会共识的生成。其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并不是割裂的,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话语表达中,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模式之下。进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布局由“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两步走”战略安排的时间布局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和“一轴两翼”的国际国内空间布局三者有机组成。因而,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具体建设共同富裕式的社会联结,应在现实实践中动态定位自身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布局的具体阶段与具体空间位置,从而做到共同富裕式社会关联建设的因时制宜与因地制宜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对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主体责任进行探究,所借助的主体责任研究范式,应当适配共同富裕进程的特征与需求。回顾本文所建构的主体责任两大范式,其中的“联结”范式能够完美适配宏观性的共同富裕横向空间层面需求,而“归属”范式则因主体责任概念的主流性,可回应纵深性的共同富裕时间层面需求,且能够满足共同富裕进程中主体责任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需求,并对微观层面的个体行动具有指导意义。总之,主体责任的这两大范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共同富裕进程的特征,回应共同富裕进程中对主体责任建设的需求,可称为共同富裕进程中展开对主体责任探究的恰当范式。
然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当前共同富裕建设存在“当务之急”,即需加快构建共同富裕式的社会联结,这是主体责任的“联结”范式能够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如火如荼的进行,社会原子化、“信息茧房”等现代化所带来的不良现象此起彼伏,旧的差序社会格局正在加速分崩离析,此时的共同富裕建设亟需克服个体的“孤岛”化,促进现代化在增强个体思考与判断能力方面的正向作用;尤其在主体责任两大范式已经兼顾微观、宏观层面的基础上,亟需大力补齐共同富裕式的社会关联,最大程度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意志与力量,共同促进共同富裕伟大目标早日实现。
文章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2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