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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雨凡:重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价值批判维度

——评约翰•罗默的剥削理论

发布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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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于1982年在《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中提出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剥削理论;于1988年在《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中对其理论进行了深化,并最终将剥削归结为一种不正义。罗默之所以重视剥削问题,根本原因是想重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价值批判维度,从而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有效质疑。虽然罗默的分析工具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但其基本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即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他对财产关系的强调也是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题中之义。所以,我们可以暂时抛开方法上的不一致,直面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重新思考其剥削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一、重建的缘起:现实困境与理论失语
  (一)劳资收入鸿沟与“自愿互惠”交易的悖论
  罗默于1982年提出剥削理论,彼时西方社会正出现前所未有的经济不平等问题。在美国,前10%高收入群体当时已占有近50%的国民收入,且这种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一般来说,收入可分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资本收入是指通过各种生产性资本、不动产和金融资本获得的利润、租金、利息、股息等收入,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其技能和努力获得的收入。在前10%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结构中,资本收入占主导,而后50%低收入人群则以劳动收入为主。可见,资本收入远高于劳动收入。虽然在资本收入内部和劳动收入内部,行业、技术含量等方面的差异会产生不同资本和不同劳动的收入水平差别,但与外部的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别相比,这种内部差别是相对较小的。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不平等可以归结为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的不平等,即劳资收入的巨大鸿沟。所以,从直观的分配结果来看,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
  然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却声称,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是“自愿且互惠”的。实际上,衡量一个交易是否正义,需要看它是否满足两个原则:第一,同意原则,只要交易双方自愿达成了交易的一致意愿,就实现了交易的程序正义;第二,互惠原则,只要交易双方都在交易中获得了好处,且获得的好处能够补偿自己的付出,就实现了交易的结果正义。在资本家与劳动者的交易中,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资本家签订劳动契约,在签订契约时不存在任何强迫,完全是自愿的;且劳动者通过资本家提供的工作获得了养家糊口的饭碗,因此,劳动者在这种交易中也获得了好处。此外,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相当多劳动者通过为资本家工作能够获得与自己技能和努力相匹配的收入,足以补偿其付出。因此,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自愿且互惠”,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不合理性,完全是“正义”的。即使资本与劳动的收入最终形成巨大差距,但只要这种差距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就没有任何理由对它进行道德批判或予以取缔。
  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方面,从最终分配结果来看,劳资收入极端不平等,人们直观感觉这样的制度是非正义的;但另一方面,从生产过程来看,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似乎确实是“你情我愿的互惠交易”,道德上看不出任何可指责之处。这种现实的困境亟需得到理论的解释。
  (二)劳动价值论在西方的式微与经典理论的“道德中性”
  要解释劳资收入的鸿沟,必定绕不过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与劳动者的交易之所以会造成严重的收入差距,是因为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资本家支付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这一理论的前提是劳动价值论,即认为有且仅有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劳动者所有。
  然而,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基本不承认劳动价值论,他们认为并非只有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并不等于蕴含在商品中的劳动。很多商品并未付出劳动,但却有价值。商品的价格也并非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供求关系决定。作为经济学家,罗默也承认,劳动价值论在很多方面无法解释现实问题。“考虑到如土地这样的生产要素时,很难解释‘蕴含的劳动’是什么。”“劳动价值论声称市场价格应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成比例,但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尽管如此,罗默认为“劳动价值论力图强调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家剥削工人这一事实”是正确的,而且“这种深刻见解仍然是强有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克思极具洞察力地指出资本家剥削工人这一事实,但他并不赞成从道德和伦理出发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平等”“公平”概念是抽象的法权概念,每个历史阶段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公平观念,并都以此为武器,批判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社会制度。因此,笼统地讲公平而不谈背后的经济关系,并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他严厉批评《德国工人党纲领》中“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是“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废话”。他反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因此,重要的不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不公平,而是探究资本主义制度运行的经济规律,从而找到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现实途径。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下,一种分配方式或交易只要符合这一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是公平的。在《资本论》第3卷里,马克思写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艾伦·伍德(Allen Wood)就是利用马克思的这段表述得出了“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耸人听闻的论断,由此激发了西方学者重建剥削概念价值规范性的理论探索。
  由是观之,剥削这一内含价值判断的概念在现实中成为了一个近乎道德中性的词。在资本主义制度末日尚远的情况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似乎失去了从道德价值维度对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现实进行批判的力量。面对所谓“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类论断,马克思主义学者必须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反驳。
二、重建的途径: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发展
  (一)从雇佣劳动生产到初始财产分配
  马克思对剥削的论述与他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联系在一起的。他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加以揭示。在“G-W-G′”这一过程中,△G(利润)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资本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工人生产出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工资;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工人生产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家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再生产,资本因此不断增殖,进而维持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转。可见,资本雇佣工人进行生产是剥削的核心。
  但罗默认为,仅从生产领域出发去研究雇佣劳动制度,难以回答资本主义为何不正义这一问题,原因在于:第一,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早就提出了质疑: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劳动者获得资本或企业家技能、规避风险的一种补偿条件,劳动者理应让渡出部分劳动成果,以补偿资本家组织生产、承担风险的付出。第二,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劳动者共享产权的企业中也存在雇佣劳动制度,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并不等于它所创造的全部劳动成果的价值。第三,即使不存在雇佣劳动,只通过信贷市场,也会产生剥削,例如,劳动者通过向资本家借贷资本,自己组织生产,最终向资本家支付利息。第四,从雇佣劳动出发只能描述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一现象,并不能解释剥削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消除剥削的根本手段。“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统计量严格来说没有反映资产初始分配中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正是我认为的剥削存在的理由。”所以,罗默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雇佣劳动制度,而在于初始财产分配,即生产资料本身的分配。
  由此,罗默提出了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他假设,某一社会通过某种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这里定义的是资本主义剥削),i表示这一社会的任一成员,“如果成员i在与平等的生产资料初始所有权相联系的产品分配中的境况比他在现实的产品分配中的境况更好,那他就受到了剥削”。反之,如果成员i的境况变坏,他就是剥削者。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是否受到剥削,首先要看他是否拥有平等的初始财产(生产资料)。根据这一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所以相对于资本家受到剥削,是因为他们并不拥有生产资料。如果他们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其最终分配状况肯定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更好。
  罗默对财产关系的强调是符合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内涵的。在马克思看来,之所以形成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正是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一旦没有资本,也就不再有雇佣劳动了”。
  因此,罗默直接以财产关系来定义剥削,实际上是在剥削与私有制之间架设了一条马克思早已绘制蓝图但尚未施工的桥梁。通过这种重建,对于新古典经济学家声称劳动者要为获得资本或企业家技能以及规避风险而付出成本的诡辩,可以这样反驳:“资本家对资本的占有从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人无需放弃任何东西以获得资本。”
  (二)从剩余价值转移到最终福利比较
  由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所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剥削,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剩余价值的转移,或者看他获得的劳动产品中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少于他生产的劳动产品中所耗费的劳动。但罗默认为,很多剥削现象用这一判断标准是无法解释的。
  如前文所述,罗默将资本主义剥削定义为:与现实的产品分配状况相比,假设某一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初始生产资料时,其产品分配状况会变好,则他受到了剥削;反之,如果产品分配状况变坏,则他是剥削者。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比较视角下的定义,即判断剥削与否要有一个参照系,剥削是在一种假设状态与现实状态的比较中产生的。它“是一种对应现实的定义,因为它判断一种分配的剥削性质是通过将其与另一可能存在的分配加以对比”。第二,它以最终福利为基础,“这里阐述的剥削定义显然是以福利定位的”。撇开生产过程的产品转移,而直接关注最终的福利分配,这更符合一般人的现实诉求。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只要社会成员的最终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多数人就会认同这种社会制度实现了经济上的正义。
  罗默认为,根据对最终福利的比较来判断剥削与否,能够解释剩余价值定义解释不了的现象。
  第一,领取救济的失业者。罗默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多失业者没有工作,但是他们能从国家那里领取救济品。根据剩余价值的定义,这些人会被视为剥削者,因为他们不劳而获,即他们得到的救济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多于他们耗费的劳动量。但这似乎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而如果以财产关系来定义,则他们并不是剥削者,反而是被剥削者。“因为如果对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使他们同所有其他人一起都得到人均份额的有形资本,那他们的境况无疑会变好。”
  第二,城市工人对农民的剥削。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主要考察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但农民始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农村是否为城市作出了牺牲,农民是否也受到了较富裕的城市工人的间接剥削?为解答这些问题,罗默设想了一个由三个阶级构成的经济体,这三个阶级分别是:非常富有的城市资产阶级、生活还算宽裕的城市无产阶级、绝对贫困的农民阶级。假设农村人口是过剩的,且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转化为城市工人,则城市工资不会因竞争而大幅下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交易条件有利于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剩余价值的定义,城市无产者受到了剥削,因为他们耗费的劳动多于包含在他们消费的商品中的劳动,但是如果对初始财产进行一次平等再分配,他们的福利条件会恶化,而农民将会受益。因此,按照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工人实际上是剥削者。可见,城市工人阶级的地位是双重的,他们既承担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消极后果,也享受了资本主义发展的积极成果,而没有转化为城市工人的农民也许是最值得同情的。
  第三,发达国家工人对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剥削。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普遍比发展中国家高,且发达国家工人可以享受到发展中国家工人生产的物美价廉的商品。根据基于剩余价值的剥削定义,发达国家工人受到本国资本家的剥削,但是根据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如果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本的国际平均分配,则发达国家的工人福利状况会恶化,所以受到严重剥削的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人。这就解释了为何国际工人运动对于发达国家工人来说难以接受,“因为发达国家的工人在世界范围的共同体中并没有受到剥削,所以,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在相对发达的工业国家中是一个极其艰难的政治运动思想”。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不平等日趋严重,民粹主义主张在发达国家愈发强势,因为相比指责本国资本家,发达国家工人更愿意指责发展中国家工人抢夺了自己的饭碗。
  可见,通过将批判标准从剩余价值转移到最终福利的比较,罗默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确实注意到了传统剥削理论没有重视的一些问题,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状况提出了他的解释。
  (三)从血腥原始积累到“清白的”资本积累
  既然罗默把剥削归结为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他就必须解释为何不平等的初始财产分配是不正义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剥削概念的道德内涵。
  马克思在解释这一问题时采用的是历史的方法,即从资本主义血腥的原始积累过程出发。既然这种原始积累在历史上是通过抢劫和掠夺产生的,那么资本主义自然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一过程作了经典表述:“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是,很多新古典经济学家辩称,当前的资本积累更多是“清白的”,即是资本家凭借自己的技能、努力、冒险等正当途径实现的。为此,罗默强调:“我要探究的问题是:是否导致资本不平等分配的所有可能的原因都应受到谴责。”归纳来看,新古典经济学家为“清白的”资本积累进行辩护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企业家才能、冒险倾向和运气。针对这几种看似公平的因素,罗默分别辨析了其内在的不公平性。
  第一,不同的时间偏好。有一种观点认为,某些资本家之所以能完成资本积累,是因为他们更愿意把时间花在工作上,对闲暇的需求更少;而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大部分是懒散的,因此没必要责备富人。但是,罗默认为,时间偏好率的形成主要是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例如,某人时间偏好倾向于工作,可能因为出身富裕家庭,因此更懂得延迟得到满足的好处,并会把这种习惯通过教育传递给后代,而如果生长在贫困家庭,可能得不到这样的教育机会。
  第二,对企业家才能的补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生产中的每一种要素都应得到适当的报酬,而企业家组织生产的能力是一种稀缺要素,利润正是对这种要素支付的报酬。罗默指出,要素应该得到适当的报酬,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适当的报酬”。他的回答是:使要素提供其服务的报酬。依此逻辑,在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不必付给企业家如此巨额的报酬,就能使企业家继续运用其稀缺才能进行生产。经济剩余的“一大部分是企业家既不需要(去履行他在生产上的职能)也没有权利提出要求的剩余”。首先,为何是企业家不需要的:如果企业家具有组织生产的能力和兴趣,则在承担企业家这一领导角色的过程中,他就能得到一般人体会不到的满足,所以只需给予较高的报酬,而非现今这种超高额的报酬,企业家就会愿意发挥其组织才能。其次,为何是企业家没有权利要求的:正如对时间偏好率的论证一样,企业家才能的习得可能是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而无产阶级没有作为企业家的父母去帮助他们习得这一技能,因此,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初始的机会不平等,而在这种机会不平等下产生的收益不具有道德正当性。此外,即使企业家的才能是天生的,他也没有权利要求获得全部经济剩余,而只能获得使他这样做所需的那些。
  第三,冒险倾向和运气。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企业是有风险的,而企业家正是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工人阶级则是不愿承担风险的人。利润是工人“向资本家为他们冒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罗默认为这种观点极不可信。很多工人不是不愿意冒险,而是没有冒险的资本和机会。而且,工人的生活所承担的风险并不比企业家小,“工人面临着职业病、失业以及退休后贫困的风险”,而“作为资本家,失败通常并不意味着成为穷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家的资本积累与运气有关,不能让人对由运气产生的结果负责。罗默认为,财产继承权是一种“残忍的运气”,“继承权也许构成了最明显的机会不平等”,因而必须受到限制,“那些因为运气而物化的财产属于每一个人,而不属于那些碰巧落到他们头上的人”。
  从罗默的反驳可以看出,他将所谓“清白的”资本积累这一道德问题归结为一种机会不平等,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抢劫和掠夺的资本积累条件下,由于初始财产分配不平等造成了个人在社会中的机会不平等,当代资本主义制度依然具有非正义性。
  (四)从特殊社会形态到一般社会形态
  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曾指出:“马克思的著作中包括三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剥削概念: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一个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也适用于所有阶级社会的劳动过程的跨历史的剥削概念、一个不限于劳动过程本身的一般剥削概念。”不过,后两种剥削概念并不是马克思论述的重点,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资本主义这一特殊社会形态下的剥削。而罗默由于建立了剥削与财产关系之间的直接关联,反而根据财产权的历史变迁,提出了一种十分具有历史感的剥削理论。他写道:
  每种经济结构都有一种与其相伴随的不平等形式或剥削形式,它来源于体现某一经济结构特性的那种财产权——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与其他经济结构相区别的不平等形式。封建剥削是那种与封建领主占有农奴劳动的财产权特别相联系的不平等形式,但它不是那种与这两个阶级不同的物质财富相联系的不平等形式。资本主义剥削是那种可归因于对经济中可转让生产性资产的不同所有权的不平等,但它不可归因于成员的不同技能。
  这表明:每一种经济结构的财产权是不一样的,各种经济结构及与之对应的财产权依次演进,判断一种经济结构是否存在剥削,要以更高一级经济结构的财产权作为参照,而不能以低一级经济结构的财产权作为参照。例如,检验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剥削,就要比较当不存在封建财产权但存在资本主义财产权的条件下,个人的福利状况是否会更好。而检验资本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剥削,不能以封建财产权为参照,辩称它已经实现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并使劳动者获得了足以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因而不存在剥削。相反,要以资本主义财产权废除之后的公有制条件下个人的福利状况为参照。而这是资本主义的辩护士们惯用的伎俩,他们总是将封建剥削作为典型的剥削,将私有制看成一种自然的永恒制度,不承认其暂时性。而揭示这种暂时性是罗默全面考察一切社会形态的主要目标。正如罗默所言:“我的目的不是一种全面的描述,而是要突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有关财产形式的暂时性的看法。”
  根据财产关系的历史变迁,罗默将传统剥削理论所聚焦的资本主义这一特殊社会形态下的剥削扩展到了一般社会形态下的剥削。这种扩展是对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继承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历史变迁的思想。《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经典著作都以所有制的变迁描述历史发展的过程,并且始终认为这是生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第二,罗默提出判断剥削与否要以更高级别的经济结构为标准,这与马克思认为判断分配是否正义要跳出当前的生产方式、从更高级别生产方式出发具有一致性。对正义与否的判断,因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异,同一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较低阶段即该生产方式内部是正义的,但在较高阶段可能是不正义的。而罗默认为判断资本主义剥削必须以更高级别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为基础,这可以说是对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这一发展深化了马克思从更高级别生产方式出发对资本主义是否正义的判断。据此,罗默堵住了从生产方式内部出发判断分配方式正义的思路,从而避免了在正义问题上的模棱两可,并有效回应了伍德对马克思的误读。
  总之,罗默使用的经济学模型虽然是抽象的,但其模型背后所表达的思想却极具历史感和现实性。通过打通剥削与财产关系之间的通道,他提供了一整套对各历史发展阶段的剥削现象都能给出较合理说明的剥削理论,从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非正义性给出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较具说服力的论证。
三、重建的结果:平等的局限与正义的可能
  (一)外在财产平等与内在财产不平等
  罗默将财产分为外在于个人的财产(可转让的生产资料)和内在于个人的财产(天赋、技能等)。他认为,当前政治哲学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如何对这两种财产进行可能的安排。他指出,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坚持的是一种强自我所有制:首先坚持内在财产的自我所有制,在此基础上设想一种外在世界的无主状态来为个人对外部世界的占有权辩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原初状态,外部世界(土地等自然资源)尚无主,而个人对自己的技能拥有所有权,因此,个人利用技能占有外部世界的所得理应属于个人所有,只要这种占有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说与这种占有发生之前的状况相比,没有人境况变差。G. A. 科恩(Gerald Allan Cohen)认为这种占有的附加条件过弱,并未给那些未占有者提供足够的补偿和保护。因为,虽然他们的利益与占有发生前的实际处境相比没有受到损害,但与自己也进行占有的假设处境相比受到了损害。因此,他不认同无主状态假定的道德合理性。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也不认同无限制的自我所有制,他否认人们对自己的内在才能所带来的收入具有不受约束的权利。他设想了一种抹去个人差异的原初状态,即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会有何种秉赋,因此都会认同的正义的分配方式是给弱者以保护,即所谓“最大化最小基本善”。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同样认为,需要加以“平等化”的财产应包括个人内在的天赋和技能。
  罗默认为,罗尔斯和德沃金实际上都否认了自我所有制,而他希望做的是,在不激进否定大多数人某种程度上共同认可的自我所有制的基础上,找到一种能“带来更多结果平等的主张”。他认同科恩的观点,即以外部世界的公有制代替外部世界的无主状态,同时坚持对内在财产的自我所有制。无主状态与公有制的区别在于:在无主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妨碍其他人的情况下使用土地等公共资源,而在公有制下,土地为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在全体居民同意对土地的处置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使用。
  简而言之,罗默所倡导的是内在财产的私有制和外在财产的公有制。但是,这种不偏不倚的主张必须解决如下问题:内在财产的私有制所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在何种情况下将会被认为是正义的?如前所述,罗默认为由机会不平等所导致的个人技能不平等是非正义的,应该摒弃;但无法矫正的技能和天赋的再分配是不必要的、难以实现的,因此,虽然它们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必要的,他称之为“社会必要剥削”。可见,剥削概念在这里同样失去了价值批判性。为弥合这种矛盾,罗默试图用数学公理表明,当外在财产公有制和内在财产私有制同时满足时,唯一可能的分配方式就是“福利相等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经济不平等的问题根本不会产生。他说:“尽管我力图尊重自我所有制,至少在有限的程度上是这样做的,外部世界公共所有制或联合所有制的环境,却足以防止人们预期的那种有利于天资较高的人的福利差别。”但他也承认,他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实验性的”。
  总之,罗默认为剥削的产生源于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然而,由于坚持内在财产私有制,他实际上放弃了自己一以贯之的平等原则,使其理论陷入了一种外在财产平等而内在财产不平等的自相矛盾之中,从而削弱了其剥削理论的价值批判力。
  (二)平等之上的正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罗默将剥削问题归结为初始财产分配不平等的问题,可见,他是从平等出发来理解正义的。但是,要重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价值批判维度,仅仅从平等出发是不够的。虽然马克思反对用道德批判代替科学论证,但在他的论述里,剥削概念所隐含的道德内容十分丰富,并非只有平等这一个维度。
  首先,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揭示了人的不自由。面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声称的雇佣劳动是自愿的自由交易,罗默没有直接反驳,而是默认这一结论,转而从财产关系出发建构剥削概念,即由自由转向了平等。但是,马克思早就说过这种自由是一种虚幻的自由,“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其次,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体现了权力的不对等。资本不仅是一种物质存在,还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谁拥有了资本,谁就掌握了统治他人的权力。由于生产资料被资本家垄断,因此,工人与资本家一开始就拥有不对等的权力。最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批判了对人的尊严的贬低。剥削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人的不公平利用,其本质是将人贬低为物,使人这一具有内在目的的存在成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使工人成为资本家赚钱的工具,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用关系和金钱关系。不仅如此,资本家也被资本利用,降格为资本实现自身增殖的工具。
  总之,无论是罗默力图论证的经济不平等,还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在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上所内含的不自由、权力丧失和尊严被贬低,都阻碍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虽然经济平等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但它不能代替对自由、权力、尊严等其他道德维度的考察,更不能保证人的自由、权力、尊严受到保护。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平等只有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更高的维度上才能真正得到价值评价。因为,经济平等最终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这也是马克思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只有这一标准才能成为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根本遵循。罗默希望以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重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价值批判维度,但他并没有将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涵充分挖掘出来。从这一点上看,他的重建工作是有局限的。罗默自己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还有更为深刻的内涵:“我用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的洞察力的那些方法始终受到或多或少的局限。我愿表示一种旨在使读者确信马克思主义提供的对资本主义的分析比我讨论的那点东西要多得多的歉意。”他隐约看到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根本依循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他所说的自我实现:“马克思主义证明,私有财产制度造就的人们总的说来没有得以自我实现。”“如果资本主义阻碍了人的潜能的发展,即使它平等地阻碍了每一个人的潜能,那它也是一种耻辱。”
  (作者简介:程雨凡:北京大学哲学系)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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