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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冰:国企的进退应由市场决定—兼析《世行报告》

来源:《国企》2012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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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主流经济学界要求国企私有化的呼声不绝于耳。2012年2月,世界银行和我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合作撰写的报告《2030年的中国:迠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简称《世行报告》〕也要求我国大型国企私有化,主要理由也是说国有企业垄断地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已经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

  这些论点,把垄断与竞争绝对对立起来,是有很大片面性的。诚然,垄断与竞争有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一面,但二者又有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一面。列宁说:“从自由竞争中生长起来的垄断并不消灭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因而产生许多特别尖锐、特别剧烈的矛盾、摩擦和冲突”。即就我国已形成的各个国有垄断行业部门来看,电信中的移动、网通、联通相互之间;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铁路、公路、航运、水运相互之间;电网行业中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之间;金融行业中的五大国有银行之间;石油行业中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相互之间等等,都无不存在不同程度的激烈竞争,因而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活力和技术进步。根本就不存在国有企业的垄断“会约束中国升级价值链的努力”(《报告》语),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问题。近些年来央企科技创新的辉煌成就就是有力的证明。据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最新统计显示:2005年至2011年,中央企业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476项(通用项目),占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的24.6%,其中获得国家进步奖特等奖3项,包揽了该项奖励的全部项目;一等奖44项,占57.9%;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项,占37.5%。从2012年获奖的央企的数目来看,在117家央企中获奖的企业有56家,共获奖93项(合计133个奖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7项,占该项获奖总数的35%;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79项,占30%;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6项,占12%。这些受奖成果的应用已经或正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积极作用。

  除国企垄断行业内部的竞争外,在国有垄断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当然也存在着竞争。有的则借此说事,指责国企与民争利,国企垄断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实际情况是,目前与国内私营企业的竞争对手,主要不是国企,而是外资的跨国公司。因为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非垄断性行业的竞争性领域,而在这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经过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破产和后期“抓大放小”的出售,以及新世纪以来鼓励“三驾马车”参与国企改制的一再折腾,绝大部分都已退出;以致在这竞争领域处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主要是外资企业,而非国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7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主要当属竞争性领域)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全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对21个产业拥有控制权;所以,在市场竞争中,私营企业所面对的主要劲敌是外资企业。如我国大型超市的80%都是外资企业。它们由于规模大、资金雄厚、经营管理技术先进,往往在其周边2公里半径内的小商店都难于生存。其他还有如餐饮业、日用化工、医药、家电、机械、电梯业等等,都大体与此类似,外企占据明显竞争优势,国内私企则属于弱者。

  至于国有垄断企业与民族私营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各属不同行业和领域,前者主要是处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命脉部门和关键领域,后者主要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谈不上有多大竞争关系和相互争利的问题;即使是处于同一经营领域,但因同属民族企业,它们共同面对外资的竞争,在国家政策的协调扶持下,也有可能使彼此获得既竞争又合作的互补双赢的结果;特别是因为国有垄断企业与民族私营企业往往大小廻异,大企业需要小企业配件辅助,小企业则须要依附大企业生存发展,所以,它们相互之间主要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合作的关系,而非竞争关系,即在根本上不存在国企排挤私企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应有人为地提出要求国企退出,为私企腾出发展空间的问题。

  国企在竞争性领域的进退应由市场决定

  《世行报告》提出要使国企工业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下降到只占10%,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只要求打破国有垄断企业,而且要求“国企将逐步退出可竞争的市场”〔《世行报告》语〕。我认为这个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我国现阶段必须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谓“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说法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但现实是根据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2008年末,在全国二、三产业中企业总资产为207.8万亿元,其中公有制企业资产仅占32.8%。而国有企业的资产占比就更少,只占30%。这充分说明公有经济的资产在量上已不占优势,即其主体地位已经丧失。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动摇,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取向,从根本上说就不应是退出或削弱,更不能全部退出,而应坚持巩固发展壮大的方针。现撇开第一产业不谈,从我国作为经济实体最主要部分的工业领域来看,资料显示,有95%的行业都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果国有经济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就等于取消了所有国有工业企业,让国有经济从市场上消失,这不仅使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丧失,所谓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主导作用都将无从谈起。

  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当然不是绝对不能退出。因为国有企业既然处于竞争性领域就应与其他企业一样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接受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对于市场缺乏、经营不善、长期亏损、难以为继的国企,就可通过破产、转让、兼并等形式退出市场。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为避免少数人非法搞垮国企、侵吞国有资产,退出的决策方案都必须经过企业多数职工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对职工的生活出路须有妥善的合理安排。

  这里还须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国企退出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不应由任何人主观决定取舍。如硬要国企为民间资本腾出进入空间就不合适,因为这违反客观规律,必将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因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家实行有利于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政策调节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人为主观地要某种经济成分退出或进入。有的同志认为,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虽然不必完全退出,但应使之整体上市、组建“公众公司”。我觉得这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因为“公众公司”并不能保证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司,因而就有可能使国企滑向退出的危险。

  总之,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和《世行报告》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方案。由于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目前面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已经动摇和丧失的形势下,无论是大型的属于垄断性的国有企业,还是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都不应人为地任意使之削弱和退出。而是相反,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务之急就应特别注意巩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通过不断努力,真正切实地做到“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网络编辑:岚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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