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新型社会主义实践——深圳关爱行动的社会学分析
来源:原载社会学视野网
发布时间:2013-08-29
“深圳关爱行动”从2003年底开始,迄今已经举行了三届。它们的主题“用爱拥抱每一天、用心感动每个人”很有感染力,这是从一个重要方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施政理念的具体行动。李强教授带领清华社会学系对迄今三届的关爱行动做了深入调查,写出了《深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状况及长效机制建设��关爱行动调研报告》,从社会学视角深入分析了关爱行动,充分肯定了它取得的成果和方向,也指出了进一步提高的途径。这是社会学工作者与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和社区相结合,关心那些需要关爱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好形式。这样既发挥了社会学的建设性的社会功能,实现了社会学“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作用,又使自己在基层的创新活动中受到启发、激发灵感,促进社会学的发展。在这方面,清华社会学系为社会学界带了一个头。
看了“深圳关爱行动”的一些材料、听了今天上午的介绍。我想补充的是,“深圳关爱行动”,跟深圳其他的一些活动如和谐社区建设等一样,都是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它对推动社会正义,重建社会信任,促进社会建设都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愿意指出这样几点,很不成熟,希望大家指正。
一、“深圳关爱行动”与新型社会主义实践
我们愈来愈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新型社会主义。“新”在那里?概括地说,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是一种利用资本主义一切可以利用的东西、逐步取得对于资本主义的相对优势、并最后战胜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在自己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社会正义、不断追求社会和谐、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社会主义。关于前一点,邓小平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明确作了阐述。例如,邓小平曾指出:“总之,社会主义要取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取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2] 关于后一点,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掌舵以来,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世,社会和谐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几个标志性事件。现在已经可以看到,前一方面,在发展初始期,对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特别重要,今后还将继续这样做;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方面则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重要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是一种非常开放的、在不断制度创新中持续成长壮大的新型的社会主义。
深圳市在这两方面,即在开放性和创新性两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1992年初,邓小平指出:“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性‘社’不姓‘资’”[3]。深圳的经验表明,一种利用资本主义,但又与资本主义有本质区别的社会主义是可能的。这样的社会主义有市场经济,有证券交易,有劳资关系等等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存在东西。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一方面使我们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亲身体会到,如果不清醒地自觉到这是利用资本主义,那就很容易与资本主义相混淆。因此,这里特别体现出社会主义坚定目标的重要性,树立共同理想的必要性。
现在深圳通过自己的创新性实践,特别是种种制度创新活动,其中包括“深圳关爱行动”,又进一步回答了,深圳坚持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新型的社会主义。而且这种社会主义,是一种生气勃勃、富有生命力的社会主义。现在自上到下和自下到上都有很多创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社会主义增加了许多新鲜的内容。深圳在装这方面也做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也看到,利用和创造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利用中进行创造和在创造中进行利用,两种情况相互交叉,推进社会主义的成长壮大。“深圳关爱行动”的进一步发展深化提高,也非常有必要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在公益事业方面制度化、专业化,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等经验和做法。
二、“深圳关爱行动”与社会正义
“深圳关爱行动” 之所以是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主要是因为它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并致力于逐步把公平正义贯彻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
什么是正义?马克思恩格斯曾经用平等来表示,并把平等区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的平等或实质性的平等则指社会经济平等和满足需要的平等。从人权的观点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说的是公民政治权利;“事实上”的平等实际上指的是社会经济权利。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两原则,实际上也是暗示着这两方面的权利。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是说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说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所不同的是,罗尔斯围绕社会的基本结构,实际上给社会正义提供了一个伦理社会学的规定。他说:“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还指出“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5]。
这里,无论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是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都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同时,正义概念与平等、不平等和公平概念,总是这样那样联系着。因此,在理论上综合马克思恩格斯和罗尔斯等前人的观点,现实上根据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完全可以给社会正义下一个更为广泛的社会学定义:社会正义就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这里,公平和平等都能表达正义,但又是不同程度的正义,正好能够表达社会正义也是有阶段性的。
关于公平与平等的不同,我在以前写的一篇文章中曾经这样说过:“公平与平等,或者说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且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属于公平的范围,这是它们的联系。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则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由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说,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的范围。”[6]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人们也开始谈论“宁要不平等的公平,不要平等的不公平”。这些说法就是突出了公平与平等的区别,也表明了我国社会在价值观上已从改革开放前以平等取向为主转变为现在以公平取向为主。
公平与平等的区别,正好表达了社会正义也是有阶段性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一样,社会正义也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分。在不同的阶段,社会正义的要求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在初级阶段,正义概念主要与公平概念,即是与“合理的差别”联系在一起。而在高级阶段则是与平等的概念,特别是“事实上”平等或实质性的平等观(即社会经济平等观和满足需要的平等观)联系在一起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一个经验教训是我们过早地以平等观念为主导观念而不知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只能遵循公平的正义概念而不能实际奉行平等的正义观念。违背这一点,超越了初级阶段,也不能很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联系到深圳的实际来看,正如清华大学报告指出的,经济的发达并不意味着全民皆富,在可观的GDP均值背后,隐藏着的是一个为数不少的弱势群体。(p8)深圳存在的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由下岗失业群体、外来工、老年人口、青少年、残疾人等等组成。面对这个实际,我们也只能在推进公平的社会正义的范围内行动。
“深圳关爱行动” 以扶弱帮困、权益保障、解决群众密切关注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核心,以提高外来工、农村城市化居民和青少年素质为重点,实际上是社会资源的第三次分配,在一个重要方面,推进了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公平分配,从而推进了现阶段的社会正义,也因此在一个重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这里不能不提到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创新精神。社会矛盾的多发起和活跃期是地方政府创新的好机遇,应当说深圳市委市政府非常自觉地抓住了这个机遇,在各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把社会公正贯彻到、体现为我们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深圳市委市政府充分利用自己整合资源的能力,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朝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合办福利的方向发展,走出了政府单独办福利的老框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形成了政府部门加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社会公益运行模式。这一模式,在现阶段较好保障了救助对象、整合了救助资源、协调了救助主体,实现了社会救助所具备的体现社会公正、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三、更自觉地进行制度创新,推进现阶段的公平的社会正义
在现阶段我们国家进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应该建立四个体系,做好四件大事。这就是:第一,逐步建成能够适应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服务型政府体系。第二,重建社会信任体系。第三,逐步建立能够广泛容纳社会成员的现代职业体系,第四,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我个人认为,深圳市委市政府实际上正是围绕着四个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制度创新的许多探索,并取得了很有启示作用的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就是由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千千万万的实践组成的,深圳的关爱行动就是其中重重的一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新型的社会主义还是一种处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的,还很年轻、还有很长路要走、但已取得巨大成绩、前途无量的社会主义。关于成长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7] 他还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8] 确实,这种社会主义的成长是与很多不发达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人类困境”相联系的[9]。每前进一步都需要走曲折的道路、作出艰巨的努力,而且都会有人把取得的成绩归之于资本主义而把产生的问题归之于社会主义。因此坚持这样的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低潮综合症”存在的大背景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是需要有勇气的。
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尽管有许多新的特点,但是并没有离开科学社会主义的大道。科学社会主义一方面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致力于逐步把公平正义贯彻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同时又揭示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及其种种制度表现。
众所周知,由于马克思的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论的发现,社会主义从空想转变成科学。唯物史观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恶性循环的根源: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占有私人性之间的矛盾;揭露了恶性循环的突出表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人们为异己的力量和盲目的必然性所支配等等;揭露了恶性循环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为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如此等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冲突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而且,因为它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炸毁以前不能使矛盾得到解决,所以它就成为周期性的了。资本主义生产产生了新的‘恶性循环’。”[10] 剩余价值论则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揭露了“本真劳动“转化为“异化劳动”的本源。这两大发现实际上都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越来越暴露的这一社会许多弊病、祸害和恶性循环,表明这个制度并没有建立起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预言的“理性的王国”,并没有带来普遍的“自由,平等,博爱”,也就是说,表明了它的不正义性。资本主义制度,是经过几百年的不断调整,到上世纪30年代后还汲取了社会主义的不少做法,才得以稳定下来的。
与资本主义数百年的曲折历史相比,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算起,不足60年的中国社会主义,能够有现在这样举世瞩目的成就,是十分了不起的。正如现代性是成长的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成长的。这过程中取得的种种进步,无疑是对社会正义的推进,而这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缺陷、失误,也掩盖不住社会主义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一直以来提倡的共同富裕、现在强调的社会和谐,并提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都是正义概念的具体体现。
[1] 这是郑杭生2007年1月20日在深圳联合举办的“关爱精神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2] 《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3页。
[3] 《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2页。
[4]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版第2编第46节。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版第7页。
[6] 郑杭生:《社会公平与社会分层》,《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7] 《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252页。
[8] 《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9页。
[9] 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50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5页。
(责任编辑: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