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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杭生:社会和谐视野下的社会保障

来源:2006年11月30日 南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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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第一点说一下,比较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设置。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或核心理念之一。“给每个人以所应得”是社会公正理念的核心追求和突出强调。公正作为一种基本理念或理想,使其得以实现已成为一种社会现实,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或政策体系等中间环节。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个人及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基础和奋斗目标,其在使公正理想变成公正现实方面发挥着桥梁或中介的作用。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的关键手段。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和社会风险进行再分配和调剂的重要手段。我这里强调一下社会风险分配这个思想,我想这个思想是很重要的思想。

  社会保障通过收支的控制和调整,将一部分社会收入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客观上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缓解弱者痛苦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结果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缩小。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社会学阶层的角度看,社会和谐是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特别是贫富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社会学家早就指出,利益关系是影响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贫富差距比较合理,富裕阶层热心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乐于帮助穷人,贫富阶层之间的关系就会比较和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导乃至强制富裕阶层,投身帮助穷人的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富裕阶层的义务。

  第四、社会保障制度是缓解“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结构转型的主要手段之一。和谐社会从城乡角度看,是城乡的协调发展和城市结构的稳步转型。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是制约城乡和谐发展的根本因素。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难以摆脱“农民真苦”的局面,而在当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还不能仅仅局限于农村内部,而应与城市结构的转型,把农民纳入现代职业体系,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根本。

  第二个问题说一下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我国现行和谐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还比较低,这当然和中国的国情有关。在低保制度的设计上,我想尤其突出。我国的低保制度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温饱,至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是很难兼顾的。

  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实现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实现全覆盖,绝大多数农村人口基本上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即使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远未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与全覆盖的要求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的城乡失衡。在城市里,我们基本上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模式,有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特色。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还是一种家庭保障为主的模式。现阶段农村居民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养老、医疗保障以及社会捐助,只覆盖极少一部分农村人口。

  第四、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1.4亿,大致这样说。针对全体进城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均未建立起来,而当今自上而下的普遍关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情况,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第五、相对于贫弱人群的生存权保障而言,发展权的保障还严重不足。主要是他们下一代的教育问题。

  最后就是对贫弱人群的福利服务,仍然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属于老龄化国家,以我国总人口13亿来算,老龄人口已经超过1.4亿,其中农村老龄人口为九千万左右,我国目前有六千万的残疾人,这几类人存在不同的问题,都需要经过加快发展福利服务事业加以解决。

  第三个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出发,重视并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第一、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现在,有的城市已经开始了这一方面努力。

  第二、大幅度提高在职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在目前,低保标准尚难和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可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平均收入的一半水平。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的一种抽样调查数据,2006年前5个月,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是8579元,月均是1715元。这个数字是扣除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种个人缴费后所得的,把这些算上,人均收入应该是2千元左右。以此为基准,北京市的最低工资可以上调到差不多一千元。调整最低工资,除了促进就业以外,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消费的作用。

  第三、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优先考虑的范围。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城乡分割的现实,使得我们在目前不可能建立起面向所有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未来时机成熟的时候,才能建立与城市保障制度统一的制度。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确立城乡衔接的目标,逐步加以推进。目前,我国工业化已经进入了中级阶段,正向高级阶段前进。政府应该停止农业支撑工业化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采取适当倾斜的经济社会政策,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现在中央在这一方面确实做了很多的努力。

  第五、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保障功能。当代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的保障作用,一方面要考虑财富分配的压力,另一方面要考虑风险分配的压力,既要考虑生存权,也要体现发展权的保障。而且相对于生存权保障而言,发展权保障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为发展权保障的解决,有利于推进生存权的保障,提高生存质量,同时对缩小贫富差异具有一种根本性的意义。

  第六、推动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认证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国外,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都是社会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层次却是不同。社会保障属于社会政策,层次较高,社会工作属于具体福利服务的提供,是直接的面对贫弱群体的前线性的服务,但是这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建设比较受重视,而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差距,甚至对社会工作,各界的了解并不多,这种情况应当加以改变。职业认证制度的建立,我想会对这一点有很大的推动。

  2006年11月30日南方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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