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心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教育?
来源:《红旗文稿》2012年第16期
发布时间:2013-10-28
当前学术理论界正在围绕我国社会现阶段的道德状况问题展开讨论。《求是》杂志今年第1、4、7期连续发表3篇署名“秋石”的文章,做了深入阐述。笔者认为,关于在现实道德问题不同观点的争论背后,往往可以看到观察道德问题的不同思想理论和方法。研究道德现状及对策问题,必须坚持正确的立场和科学的方法。同对于道德现状的判断相比,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以往一个时期中,存在着一种以批判“德育政治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德育非政治化”的观点,我们在当前的讨论中也听到了它的回声。“德育非政治化”的观点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主张“德育”只能是“道德教育”,必须排除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否则就是 “德育的政治化”;二是表现于对 道德教育的看法上。
一、 道德教育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个核心
1.道德教育必须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对我国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最完整的概括和整合。党中央反复强调,必须把它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这一体系包括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多方面内容,正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现阶段需要什么样的道德教育的问题,应该放到这个体系之中,与整个体系相联系来理解。这个体系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必须始终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道德教育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决不能离开这个核心。
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构成因素之一,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同以政治为核心的上层建筑的整体紧密关联。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来研究当前中国的道德问题,就应该这样提出问题:现阶段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哪些类型的道德?我们应该大力倡导的是哪种类型的道德?认真观察现实中极其丰富、复杂的道德现象,无论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或从学术观念层面反映实践的道德理论来看,都不难发现,当代中国仍然存在着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和社会主义的三种类型的道德。它们产生于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发展趋势,发挥着不同的社会作用,彼此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复杂关系,并非是各自以单纯的形式存在而比肩并列的。但不容置疑的是,它们都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仍然存在和起作用的道德。既然现实存在的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的不同类型的道德,那就不能不看到,我们所要大力提倡和建设的,并非是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的所有道德,也不是什么超越一切社会的“一般道德”或“道德一般”,而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构成部分的道德。
自从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旗帜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共同理想、社会制度和基本实践,因而成为凝聚力量、指引人民前进的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主题,因而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包括道德教育的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当代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它们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因此,它首先是一种基本的经济关系,同时又包括建立在这种经济关系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是由这些因素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们所要建设和发展的道德,就是作为其中的一个构成因素而存在和起作用的社会主义道德,而不是别的什么道德。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有些关于道德教育的论著中发出这样一种声音:我国教育方针中关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规定,是“德育政治化”的典型表现,它造成了学校德育的最大弊端。其理由是:它不能与国际“接轨”,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教育应该是“中性”的,不能为哪个阶级、哪个政党培养接班人,只能为社会培养公民,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与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过自己的道德生活,不需要统治阶级的政党来领导。这里传出一个明确的信息:他们要求道德教育不得具有社会主义的内容和性质,要求我国道德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分离,而去与国际“接轨”。
虽然以理论形态明确表达出这类观点的论著尚不多见,但人们不难看到这种思想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影响和表现,系统论证这种观点的著作竟获得优秀成果奖的事实也提醒我们,其影响不可低估。在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来衡量道德现状的尺度中,在关于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发展方向的议论和诉求中,不难看到这样那样的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个核心去谈论道德问题的现象。因此,当前很有必要重提唯物史观关于道德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重提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领会其精神实质,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明确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党和国家历来强调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共中央2001年9月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纲要》要求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这些论述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思想”、“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包括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将其贯穿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徳等各个领域之中。这就要求我们,道德教育必须紧紧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个核心展开,而决不能离开这个核心。
2. 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归根到底都是从人们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当代13亿中国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所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核心的道德建设的原则和要求,既因其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中国国情而具有历史必然性、科学真理性,又因其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具有价值立场、价值观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因而具有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的可行性。在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存在某些共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如私有财产、市场经济、公共生活秩序等,也会有共同的或多少一致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但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就整体而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在现实社会中,主张实行超越一切社会制度属性和阶级属性的“中性”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与国际“接轨”,本身就是一种非科学的提法。那种认为只有远离社会主义思想、诉诸“普世价值”和“普世伦理”才能提升道德教育实效性的主张,是基于错误的历史观和道德理论误诊了当前中国社会中道德问题的病因和性质,开错了药方,只能导致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
二、 道德教育不能离开集体主义原则
1. 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必须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必然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既是为了亿万人民的事业,又是依靠亿万人民的集体力量才能实现的事业。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为集体主义的道德提供了经济的和政治的基础,同时要求加强集体主义的道德建设以利于发展社会主义事业。亿万人民为一个共同理想奋斗,这本身就是集体主义的生动体现。
正因为如此,集体主义在我国被确立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和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先后作出的两个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都始终一贯地、从无例外地强调弘扬集体主义思想、加强集体主义教育。
但是,一些主张德育非政治化的论者反对集体主义,力倡个人主义。一位论者的获奖著作中说:“我们过去视为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集体主义,其本身就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他主张:“在社会意识的培育上,不是宣扬集体主义,而是配合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大力提倡个人主义,以独立个体为原点来建立一个开明、文明、民主的新秩序。”“精神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是“给个人主义正名”。“今日中国应该把个人主义作为时代的主旋律,把培养独立个体作为优先考虑的教育目标。”“必须以个人为出发点来进行社会改革。”(杜时忠:《德育十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221、224、228页)作者鲜明地举起了一面与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的旗帜。
还有人认为,集体主义是道德教育中过高的脱离实际的要求,它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需要出发来培养人,疏离了教育对象。道德教育只有以个体为本位,从个体出发,把个人当作根本目的,才能亲近学生,受到欢迎,取得实效。
如此鲜明的理论表述的影响不可低估。在关于道德问题的讨论中,怀疑以至否定集体主义的思想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何看待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坚持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与维护个人利益的关系,尤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2. 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问题。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只有以一定生产力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为基础,由特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起来的具体形态的社会,没有离开具体社会形态的“一般社会”。因此,离开具体社会形态,抽象地笼统地谈论“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不是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的科学方法。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不能从“一般社会”的假定出发去讨论,只能放到具体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中去考察。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当统治阶级以国家、社会等共同体的名义要求个人服从时,国家、社会并不是代表个人利益的真实的集体,而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冒充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要求个人服从这样的“共同体”,无非是要求服从其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这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是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同上,第576页)与此同时,他们又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同上,第571页)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中的“集体”,就是这种“真正的共同体”。我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或“社会共同体”,从根本上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在一起的全国各族人民。这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集体,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统一的集体。因此,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体现着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的原则。它既要求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又重视维护和发展个人利益。它把个人利益包含在集体利益之中,通过集体的发展来实现个人的利益和发展,又通过个人积极性的发挥来推动集体的发展。
当然应该看到,集体主义受到质疑,除了因为存在着与之对立的道德观念外,还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历史上一个时期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忽视了个人的正当利益和个性发展,使人们从片面的、扭曲了的形式中去了解集体主义;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腐败现象,使人们怀疑现实中社会共同体的真实性和集体主义的真实性;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社会中的整体主义,往往被混同于我们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其危害性被当成了集体主义的弊端。我们应该通过对复杂社会现象的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把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规定的集体主义原则同对它的种种误解和曲解区分开来,全面、准确地阐释和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
3. 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中,“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是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分不开的。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其核心的或集中的表现,就是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集体主义的精神。“为人民服务”明确回答了“为什么人”这个道德的核心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对道德的要求,贯穿于社会道德的各个领域,因而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除了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唯一的宗旨,始终为人民的利益奋斗,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同时,党又在全体人民中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具有了广泛的群众性。
倡导于全社会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所谓“我为人人”,既表现于为个人服务,也表现于为集体的发展献力。同样地,“人人为我”,既表现于其他个人对我的帮助,也表现于社会共同体对我个人利益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代表每个个人的真实的社会共同体,为了维护和发展全体人民的利益,一方面要把个人的力量凝聚到共同事业上来,通过社会的发展,实现个人的利益和发展;一方面要为每个人现实的个人的利益和发展服务,并倡导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服务他人。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既要积极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立足本职、忠于职守、敬业奉献,又要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关心他人、服务人民、助人为乐。这两方面是统一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体现,都是集体主义原则的贯彻。因此,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并非是可望不可及的道德要求,更不是空洞的口号、虚假的大话。它就存在于实际生活之中,是人人都应当也都能够践行的道德准则。它扎根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奠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因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行性。“八荣八耻”中的“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同“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一样,都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大地上一个个感天动地的道德模范不断涌现,雷锋牺牲50周年之际学习雷锋的高潮再一次兴起,都是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精神具有现实性和强大生命力的证明。只要我们认真倾听、细心辨析,就不难发现,在关于道德现状的热烈争论中,在对道德模范的热情赞美、对败德行为的严厉谴责声中,甚至在人们忧心忡忡的叹息声中,正奏鸣着集体主义的主旋律。因为,尽管人们意见不一,但大多数人在议论中、思考中用来衡量社会各种道德现象的尺度,正是集体主义。
要求道德教育从社会本位转到个体本位、从社会需要出发转到从个体发展出发,以为这样才能亲近学生,才能落到实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我国教育包括道德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固然是从社会整体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实现个人的发展,体现着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以个体需要和个体发展为理由反对我国的道德教育以社会整体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实际上是用旧的阶级对立社会中的眼光来看待今日的中国社会及其道德教育。这种从剥削阶级私有制社会中搬运过来的以个体为本位、从个人出发的教育理念,只能导致个人与他人疏离、与社会离心离德。对于那种大声疾呼“大力提倡个人主义”的德育理论,我们不能不保持警惕。
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道德教育实际相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核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两个核心相互关联,从不同层面规定了我国道德建设、道德教育的性质和方向、内容和要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个整体,道德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这个体系的核心;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这个体系中的一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中国的道德教育必须置于这个整体之中,由此确定其性质和方向、内容和要求。这就决定了,我们的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必须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个核心展开,而决不能离开这个核心。“德育非政治化”观点的根本错误,就是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去谈道德教育,偏离了我国道德教育的性质和方向。
就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本身而言,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这个核心,规定了为人民服务在道德建设、道德教育中的地位,要求道德教育的多方面的内容必须围绕着为人民服务展开,着力于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是道德教育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集中体现。
道德的社会制度属性问题和“为什么人”的价值取向问题,是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中必须正确回答的两个根本性问题。我国的道德教育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与正确的价值导向的统一。“德育非政治化”论者一方面要求我国的道德教育离开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目标去与国际“接轨”,一方面反对集体主义,主张“大力提倡个人主义”,让个人主义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其社会理想与价值取向也是相互关联的。正如论者所坦言的,要实现其“把个人主义作为时代的主旋律”的道德理想,这一“道德问题的根本解决”,已不在于道德自身,而“在于道德领域之外的社会制度”。
2.关于道德教育的不同观点分歧的背后,是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基础的分歧。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的灵魂。在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中,哲学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它为其他形式的意识形态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基础。道德教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集中表现为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观察道德问题。
道德教育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得出的基本结论。而“德育非政治化”的观点所表现的,是离开具体社会形态,从“一般社会”出发去观察社会现象,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从“一般人性”出发去观察人的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和方法论。
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90余年来的全部历史经验“归结到一点”的基本结论。正确认识和解决现阶段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问题,归根到底,要靠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道德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作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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