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特聘研究员

赵家祥:按照资本的逻辑和历史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来源:《理论视野》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3-11-08
字体: 打印
分享: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论述了三大社会形式理论。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历史依据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大阶段或三大社会形式。在人的依赖性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在一起;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又在更高的形式上重新结合在一起。

  在人的依赖性社会即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依赖于一定的共同体,受共同体的束缚和支配,离开共同体便不能占有和使用劳动的客观条件,因而也就不能存在和生活。马克思把这类共同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共同体,另一种是原始共同体解体以后产生的派生的共同体。原始共同体包括氏族公社、农村公社、家长制家庭等等;派生的共同体包括奴隶制的、农奴制的以及城市手工业的行业同业公会的共同体等等。

  物的依赖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在人的依赖性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共同体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需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从而成为自由劳动者;另一个是自由劳动者能够和货币相交换,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2]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章中,具体地考察了前资本主义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及与其相适应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1)各种原始所有制形式及与其相适应的共同体的解体,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及亚细亚公社的解体,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及古代公社的解体,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及日耳曼公社的解体;(2)中世纪的劳动者是工具的所有者的那种关系、劳动者把作为一定手工业技能的劳动本身当作财产的那种所有制及行业同业公会的共同体的解体,简单地说,就是个体手工业所有制及其共同体的解体;(3)劳动者成为自耕农即成为自由劳动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及其共同体的解体,简单地说,就是小农经济的解体;(4)把劳动者束缚于土地并依附于奴隶主和农奴主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的解体;(5)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的解体。[3]

  在这五种所有制形式及与其相适应的共同体中,只有封建社会后期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农业(即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其解体才是直接产生并形成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的所有制形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有很多论述。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巴师夏和凯里” 部分,论述了雇佣劳动产生的各种形式:“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4]马克思在这里是把封建社会后期的个体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经济的解体作为产生并形成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中,以英国为典型详细地考察了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5],“虽然英国的土地在诺曼人入侵后分为巨大的男爵领地,往往一个男爵领地就包括九百个盎格鲁撒克逊旧领地,但是小农户仍然遍布全国”。[6]“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的序幕,是在15 世纪最后 30 多年和 16 世纪最初几十年演出的。”当时,“同王室和议会顽强对抗的大封建主,通过把农民从土地(农民对土地享有和封建主一样的封建权利)上强行赶走,夺去他们的公有地的办法,造成了人数更多得无比的无产阶级”[7]。“在17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即独立农民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甚至农业雇佣工人也仍然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大约在1750年,自耕农消灭了,而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8]。这个历史过程充分说明,对个体农民或个体自耕农的生产资料的剥夺,使其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对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作了概述: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9]马克思还在其他有关著作中,多次论述过这个思想。例如,他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批判俄国主观社会学者米海洛夫斯基对他《资本论》中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这一历史概述的歪曲时说:“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因此,这一章叙述了使生产者同他们的生产资料分离,从而把他们变成雇佣工人(现代意义上的无产者)而把生产资料占有者变成资本家的历史运动。”[10]马克思在1881年给俄国民粹派女作家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引证了他在《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的相关论述:“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了……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是,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11]马克思的这些论述的基本观点是:在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这种私有制下,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是结合在一起的,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这种所有制可以叫作“个人所有制”;而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下,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雇佣工人)只能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这可以看作是“个人所有制”的被消灭。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种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不同的私有制。

  马克思在肯定资本主义私有制推动生产力和人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作用的同时,也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和“绝对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在矛盾也不断发展和加深,它将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外壳就要炸毁了,它的丧钟就要响了,它将被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所代替。马克思把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内在矛盾的发展又被未来的“社会所有制”所代替的历史过程作了如下概括:“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2]

  对于马克思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论断,国内外理论界有着极不相同的理解。杜林、米海洛夫斯基等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尽其歪曲、挖苦、讽刺、嘲笑之能事,把马克思所说的建立“社会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的论断,诬蔑为是所谓的“混沌杂种”、“混沌世界”。[13]赞成马克思这一论断的学者中,也有些人由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这一论断的真谛,写了不少艰深难懂、烦琐晦涩而又言不及义、不得要领的论著论证这一论断,使人读起来如啃“酸果”。在我看来,如果从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结合与分离的关系及其“否定的否定”过程方面理解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就会相当容易地理解其含义。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无非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了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这种“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所有制。因为“社会所有制”就是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所有制,而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都是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每个个人都在社会发展的更高阶段上重新实现了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结合,所以马克思说建立“社会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十分清楚明白的道理,用不着转很多弯子去说明,或者说,用不着把本来是简单明白的问题弄得复杂难懂、模糊不清。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驳斥杜林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论断的歪曲和嘲讽时,对马克思这一论断的解释也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14]恩格斯这段论述显然存在不妥之处。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建立“社会所有制”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同一件事情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或者说,“社会所有制”就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而在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中,建立“社会所有制”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成了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是关于生产资料的分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后者是消费品的分配,属于产品的分配方式。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产品的分配方式看作生产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它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产品的分配方式起着决定作用,从来没有把二者混淆起来过,更没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混淆起来过。而且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个人通过产品分配分得的消费品,都属于个人所有,归个人消费,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莫不如此,没有例外。所以对于消费品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本不是所有制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重建”与否的问题。马克思为了防止人们对他那段论述产生误解,特意声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如果认为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显然不是马克思那段论述的原意,而且于理不通。这个道理恩格斯应该是十分清楚的。既然如此,恩格斯为什么会违背他的一贯思想,对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发生误解呢?我推测,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恩格斯没有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关系及其演进过程方面去理解马克思的论断。由此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只有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关系及其演进过程方面理解马克思的那个论断,才能正确理解其含义。

  

  注释

  [1][2][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第465页;第486~496页;第15页。

  [5][6][7][8][9][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3~824页;第824~825页;第825页;第830页;第873页;第874页。

  [10][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第589页。

  [13][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第138页。

  

  

  

  网编:客卿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