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与“糟粕”
来源:《道德与文明》2012年1期
发布时间:2013-11-08
一、对传统道德和传统文化继承的基本原则
在大力提倡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的今天,如何对待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来分析中国传统道德,正确认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在今天的时代意义和价值,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就是说,要不要区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应当而且必须明确区分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的标准,只有确定了这个区分的“标准”,才能清楚我们所应当继承和弘扬的“精华”是什么,才能明确我们应当否定和抛弃哪些“糟粕”。
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正确态度,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有明确的说明。他说:“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评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1]正像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中国现时的新政治新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旧经济发展而来的,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1](708)。我们对历史的“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1](708)。
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话,在今天看来,不但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我们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目的和指归,不是要人们停留在钻研“古代典籍”和赞赏古代文化的“复古”境遇之中,而是要力求使我们的提倡和研究有利于当前的新经济、新政治、新文化和新道德的建设与发展。忽略了新的时代的要求,看不到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的需要,如果仅仅停留在读、背“经书”而不能学以致用,如果仅仅只是“张扬儒学”和“赞赏”、“崇敬”中国古代的经典,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清醒而坚定地认识到,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政治和社会主义经济,脱离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脱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无批判地强调“复兴儒学”,宣扬“儒学治国”,提倡“复古”和“倒退”,认为一切古代的道德传统都可以适用于今天,更是错误的。
二、对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辩证分析
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既包括优良的美德,也包含腐朽的糟粕,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剔除其腐朽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发展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和新道德,是弘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方面。
在当前,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对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主张无批评地兼收并蓄,反对“批判地继承”,认为提出“批判地继承”就是要恢复“文化大革命”中所实施的“大批判”,就是要全盘否定中华民族的传统。还有些人认为,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经典、一切礼仪、一切“古训”都是应当效法的。更有甚者,把古代的“尊孔读经”和“磕头跪拜”也视为应当继承的精华,妄图把“儒教”定位为“国教”,其目的就是要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把儒家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价值导向,最终目的是要把社会主义的中国改变为儒家思想统治的社会。
诚然,中国现时的社会主义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的,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但是这种尊重,正像毛泽东同志所说,只能是给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引导他们面向古代的传统,而是要引导他们面向未来的崭新的社会主义的新的、有生命力的道德。
三、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中“精华”与“糟粕”的宏观判断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这个道德体系中,究竟什么是“精华”、什么是“糟粕”呢?我们需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分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一切“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就是我们要继承的“精华”,而所有“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就是我们应当抛弃的“糟粕”。概括说来,“三纲”基本上属于腐朽和束缚人性的“糟粕”,而“五常”则可以视为维护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重要纽带,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我们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作标准来审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传统文化就可以看到,中国传统道德形成于奴隶社会末期,经过差不多三千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和融合为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道德体系。我们今天的标准就是,凡能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人和人之间的和谐与信任、更好地调整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包含着达到真理的因素的道德,就是中华民族道德中的“精华”;反之,那些阻碍社会进步、压抑人的个性发展、只是有利于等级制度而增加社会矛盾的道德,就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糟粕”。
“三纲”的思想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早已存在。孔子就曾经说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话,董仲舒更进一步提出“三纲”和“六纪”的思想。到了白虎观会议所形成的“白虎通德论”中,更明确地提出了“三纲”和“五常”的比较系统的原则和规范。《白虎通·三纲六纪》中说,“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在《白虎通·情性》中,“五常”被称为人与生俱来的五种本性:“五常者何谓?仁、义、礼、智、信也。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知著也。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故人生而应八卦之体,得五气以为常,仁义礼智信也。六情者,何谓也?喜、怒、哀、乐、爱、恶谓六情,所以扶成五性。”这样,《白虎通》不仅是从字义上,而且是从理论上、从人性上来解释仁、义、礼、智、信的。西汉以后的思想家们,不再称“三纲五性”,而是一直引用董仲舒的“三纲五常”。
四、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五常”
“五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仁、义、礼、智、信”,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道德规范。从历史发展来看,孔子在特别强调“仁”的同时,还提出了“智、仁、勇”三达德和“恭、宽、信、敏、惠”等,孟子则进一步将其概括为“仁、义、礼、智、信”五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五常”的思想也就从此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正统模式而流行于世。
总的来说,“仁、义、礼、智、信”中提倡的“五常”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值得我们大力弘扬。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所总结、概括和提升的重要道德原则。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目的,曾经给“五常”打上了一定时期的阶级烙印,但“仁、义、礼、智、信”作为富有“人民性”的道德信念,在整个社会上,在广大人民的践行中,依然保持着它调节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不可代替的重要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地位及作用。继承这份宝贵的遗产,对我们今天正确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仁”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根本要求
“仁”既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的核心。“克己复礼为仁”,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行只有符合了社会的道德规范,才能做到仁。“仁”的最简明扼要的解释,就是“仁者爱人”。“仁”就是在社会生活和人与人的相处中,必须要有对“他人”的一种同情心,要时时处处想到别人的利益和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前提和最高要求。“仁者人也”,“仁”就是一个人之所以被称为人的起码要求,如果在社会生活中,只顾自己的私利,又何以堪称为人?从“仁”的更加广泛的意义来看,在“仁民”的同时,还要求能从人类扩大到自然界的一切有生命的物体。因此,“仁民爱物”,就成为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二)“义”是实施“仁”的重要支撑
“义”有着“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意义。中国传统道德强调,能否坚持“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人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唯一标准。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的“义”,主要是指一种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它和“仁”几乎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人的一切行为,都要把是否合乎“义”视为最根本的要求。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又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最普遍、最重要、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个人的利益同社会、同国家、同整体、同他人利益的关系。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要“义以为上”,要“先义后利”。在可以取或可以不取的情境下,要“以义为准”,要“义然后取”,要“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不论有多大的利益,如果不合乎“义”,就应当坚决抛弃。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必然通晓和明白“义”的重要,“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在追求和获取个人利益的时候,更要求人们要“见得思义”。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要“见义勇为”,反对“见义不为”和“言不及义”等。
总之,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正义)”是中国古代社会所形成的判断人在对待“利”的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判断一个人道德高尚还是道德低下的一个衡量尺度。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依据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要求来坚持道义。
(三)“礼”是道德规范的总和
中国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而闻名于世。中国古代的政治家、理论家和思想家们对“礼”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曾作过深邃而精辟的论述。管子最早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他把“礼”列为“四维之首”。在人的行为中,从始至终,都要符合“礼”的要求,这就是孔子所说的要“立于礼”和“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的重要思想。在国家的治理上,要“为国以礼”,要把“礼让”作为首要的要求。孔子最著名的政治、道德和伦理原则,就是要“克己复礼”,他强调一个人只有不断地克服自己的“私心”,使自己的言行都能符合“礼”的要求,才能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法律和刑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要用“礼”来感化、诱导、教育人们,所以“隆礼重法”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国安邦”的最有效的“治国之道”。孔子的最著名的治国理论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把“齐之以礼”提高到“治理国家”的特殊重要地位。
在“仁”和“礼”的关系上,孔子认为,“仁”是一个人最高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体现,是更为重要的“本质”;而“礼”是“仁”所要求的“道德规范”,“礼”是“仁”的表现。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礼”的主要手段就是“和谐”,因此,在人和人的相处中,必须坚持“礼之用,和为贵”的原则。
(四)“智”是识别社会道德中的“善、恶、是、非”的智慧
一般意义上,“智”主要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智慧、知识和才智。但是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智”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技能”和“智慧”,它还有着特定的道德智慧的意义。它所指的道德智慧是一种判断“善恶是非”的智慧和能力,是一种善于识别“善恶是非”的才能,并在辨别“善恶是非”的同时,将其贯彻到自己的行动之中的智慧,是一种择善去恶、从善去恶的选择和行为能力。因此,它必然会带来相应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实践筑就一个有道德修养和高尚人格的“君子”。古人认为,所谓知,就是能知道“善恶吉凶之所终始也”。因此,“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五常”之一,可以说,主要是指人的判断“善恶是非”的智慧。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从孔子开始,总是把“智”和“仁”联系在一起,并强调如果没有“仁”,就不可能算是“有智”,如果在行为中,不能选择“仁”,又怎么可能是“智”?这就是他所说的“择不处仁,焉智?”又说“未智,焉得仁?”
“智”既是一种道德智慧,也同时有崇尚、赞扬和鼓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既要“德艺双馨”,又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并能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人。
(五)“信”,主要是指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在社会生活中,要“诚实守信”,要“信守诺言”,要“诚信不欺”等
在社会生活中,“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如果没有诚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孔子把“信”列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四大科目”(言、行、忠、信)和“五大规范”(恭、宽、信、敏、惠)之一,强调要“言而有信”,认为只有“信”才能得到他人“信任”,“信则人任焉”(《论语·阳货》)。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这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信”,就像车子没有轮中的关键部件一样,是一步也不能行走的。孔子在谈到统治者怎样才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时说,“民无信不立”,如果一个国家对老百姓不讲诚信,就必然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只有对老百姓讲诚信,才能树立起自己的“威信”。
古人认为,在为人处事中,“谨而信”(谨慎和诚信)、“敬事而信”是最基本的。孟轲把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五个原则,“信”就是其中之一。这就是他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先秦以后的思想家们,都把“诚”和“信”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宋明道学家们赋予了“诚”更重要的地位。周敦颐把“诚”提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通书·诚下第二》)的高度。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从上述这些思想家的言论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诚信”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中华民族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从积极方面来看,“仁者爱人”的思想在今天可以转化为“以人为本”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义”的思想包含着“公平”、“正当”、“正义”和为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惜牺牲和英勇献身的精神。“礼”的思想包含着“礼让”、“礼貌”、“礼节”及在人和人的相互关系中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对于中国古代的“智”,要深刻认识这个“智慧”、“智力”,“智慧”和“智力”的意义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德智”,它主要是指识别善恶、择善祛恶、从善去恶以及扬善抑恶的能力。
这五项基本道德原则,在社会生活中,都有着普遍的意义,这种普遍意义中包含着长久起作用的因素,如果能予以适应时代需要的扬弃,对当前的人际关系的改善,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当然,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五常”的话,我们也可以看到“五常”的历史局限性。“仁”作为一个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从字面上看,它的确有着“爱所有的人”的意义,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仁者爱人”并不可能“爱一切人”,而是有着时代和阶级的烙印的。“义”不仅有“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义然后取”的意义,我们也要看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正当”、“正义”、“应当”和“公平”等也是有不同意义的。至于道德原则“礼”,更有其明确的区分人的“贵贱尊卑”的意义,在当时的社会中,它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的更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在“五常”中,只有“信”是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它强调每一个人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平等的,是相互之间都应当遵守的。因此,我们今天对于传统道德的“五常”,仍然要持分析和扬弃的态度。
作为仁义礼智信的“五常”,虽然有着时代的局限,但其中也确实包含着永恒的、普遍的、能长久起作用的道德生活的重要原则。尽管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一定时代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和影响它在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五、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的“三纲”
所谓“三纲”,就是中国传统道德中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君权”、“父权”和“夫权”的至高无上,反映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尊卑高低的神圣秩序,是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给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打上的道德烙印。
“三纲”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极其有害的作用,甚至可以说,一切与“三纲”相联系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都是中国传统道德的糟粕。尤其是宋明时期,“三纲”更是得到统治阶级的过度强化。
“三纲”的第一纲,就是“君为臣纲”,在理学家们不断拔高的情况下,“君为臣纲”就是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权”是神授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违反的。因此,“天下无不是的君”,“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把君主的权力抬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三纲”的第二纲,就是“父为子纲”。宋明道学家罗仲素在论述父子关系时,就明确地提出“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把父权上升到仅仅次于君主的权力。
“三纲”的第三纲,就是“夫为妻纲”。对于“夫权”的严格要求,更成为束缚妇女的永远也不可解脱的绳索,他们认为,对于妇女来说,不论是“订婚”还是“已婚”,只要丈夫死去,她就应当永远“守寡”,终生不能再嫁。当有人问及“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道学家的回答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固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家道》)这就是说,对于一个死去了丈夫的女人,对她来说,饿死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失去了所谓妇女的贞节,才是最重要的。
在这样的气氛中,在这种道德要求下,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妇有着绝对的权力,而臣、子和妇,则只有服从的义务。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在道德建设和道德生活中,“三纲”严重地束缚着大多数人的道德独立性,压抑着人的道德自觉,束缚着人的道德自由,把大多数人都应享有的道德权利从根本上否定掉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三纲”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糟粕,在今天应当彻底予以否定。值得指出的是,直到今天,一些人仍然无批判地全面肯定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点,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点“富有前瞻性、针对性、科学性、指导性和永恒性”,“只有疯子才会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糟得很”,一些人极力宣扬“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内涵中并没有束缚人、禁锢人、压迫人、捆绑人之类的封建等级观念”等,这种以各种形式和各种理论为“复古”、“崇古”的思想辩护的观点,是应当加以批判的。
六、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道德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核心,因此,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必须同弘扬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紧密结合起来。要深刻认识和总体把握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为国家、为整体、为民族、为社会的价值导向,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当前,在社会上出现了某些道德扭曲、道德沉沦和道德沦丧的现象,值得我们重视。对于这些现象,要进行全面的分析,要用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和集体主义价值导向的强大舆论氛围和综合治理措施逐步予以改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企图以“复兴儒学”和用儒家道德来挽救当前的道德扭曲,有些人还主张将儒教改为国教,使儒教国家化,盲目提倡小孩要从小读经等,这些思想是一种变相的“复古”和倒退的思想,是极为有害的。一些人认为“西方文明盛极而衰,现在已经没落了”,要用儒家思想代替“西方文明”也是片面的,代替“西方文明”的不可能是儒家的思想,它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和新文明。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07-708.
网编:客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