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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爱军: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视域中的中国道路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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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我们一直努力从唯物史观角度阐释中国道路,把握其内在的理论逻辑。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基于唯物史观的中国道路的理论阐释,需要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积极介入。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准确梳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道路,坚持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阐释中国道路,破除关于中国道路的种种话语陷阱,掌握解读中国道路的马克思主义话语权。

一、学界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既有解读

  学界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研究成果颇多,大致说来,有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五形态说”。主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五形态说”具有充分的文本和理论依据。从《德意志意识形态》《雇佣劳动与资本》到《共产党宣言》,再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都论述了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这些文本直接或间接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社会形态或发展阶段。最为清晰明了的文本依据是:“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斯大林以此为根据,明确提出了五形态论:“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第二,“五形态说”符合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三形态说”是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的角度揭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五形态说”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角度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唯物史观核心理论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角度解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有学者指出,“五形态说”的要害在于坚持了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划分标准。生产关系范畴是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也是马克思发现人类社会客观结构及其发展的支撑点。正如列宁指出:“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基本思想……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第三,一些质疑理由不成立。最主要的质疑是:“五形态说”在理论上表现为历史直线论,在实践上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主张“五形态说”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尽管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并不主张历史直线论、单一论,恰恰相反,马克思晚年研究东方社会,提出东方社会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

  二是主张“三形态说”。主要理由为:第一马克思明确提出过“三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三形态说”从人的主体发展角度探讨社会发展阶段,以个体自由发展程度划分社会形态关注人生存与发展,契合马克思一生理论主题即人类解放。因此“三形态说”更具根本性。第三“三形态说”有更强普遍性和解释力。相比“五形态说”,“三形态说”有更高统摄力、更广泛解释力,“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自由个性社会”的依次演进适用于几乎所有民族或国家,具有高度普遍适用性。还有学者指出,“三形态”是主线,“五形态”是辅线,后者可以归纳到前者之中。五种社会形态中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可归结为三种社会形态中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第四“三形态说”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三形态说”从交换关系层面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经济形态,并且指出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跨越的历史阶段。这些思想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道路的需求,能够更好地解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形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

  以上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五形态和三形态都有文本依据,它们都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我们不能搞“两个相互否定”。但是,无论是五形态,还是三形态,都不能完全代表或等同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之整体。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既不等于五形态,也不等于三形态,当然也不等于两者的简单相加。尽管学界普遍关注的是五形态和三形态,但是,我们认为,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是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理论(简称为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囊括了五形态和三形态。接下来,我们从生产方式出发,力图把握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真实内涵。

二、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真实内涵: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形态

  生产方式涉及到“生产的技术形式”“社会的生产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三个层面,马克思实际上通过这三重维度,建构起包括技术社会形态、三形态和五形态在内的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

(一)生产方式三重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并未给生产方式明确定义,他们常在不同层面使用生产方式概念,并赋予不同含义。因此,我们对生产方式概念把握,不能停在某个具体说法上,而要上升到“一般规定”的抽象层面。从最一般意义上说,生产方式是物质生产的“方式”或“形式”,涉及生产“何以进行”问题,其基本含义是物质生产的条件与形式。任何一个社会物质生产都是在特定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展开,这些条件决定生产的形式。作为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生产方式包括三层“形式”:“生产的技术形式”“社会的生产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形式”。(1)“生产的技术形式”。即“生产的技术与组织形式”,是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形式所决定的劳动方式。生产的技术形式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是生产方式的基础,生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资料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就会导致什么样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说过:“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二是使用生产资料的方法、方式。它指的也就是劳动方法。三是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就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结合”。这样的“社会结合”(比如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反映的是“技术的”社会关系。生产的技术形式尽管包括了三个方面,但是最核心的还是生产资料。不同生产资料决定了不同的劳动方法,也决定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劳动者之间的不同社会结合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此外,“生产的技术形式”层面上的生产方式指的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中介。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方式变化,生产方式变化又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2)“社会的生产形式”。所谓社会的生产形式(或社会经济类型)指一定历史阶段产品的生产、交换以及通过交换(或分配)来体现和实现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或关系的生产形式。一个社会的生产形式通常表现为劳动交换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马克思的三形态论就是从生产形式的角度划分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从劳动交换形式看,它表现为自然经济形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形式和产品经济形式;从资源配置方式看,它表现为直接的自然配置、市场配置和计划配置(按比例分配)。马克思明确把“商品生产”看成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生产方式。他指出:“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因此,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3)“生产的社会形式”。它指的是生产的社会性质,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生产的社会形式就是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方式,它反映了生产的社会属性,核心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二)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基本规定

  马克思最早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使用“社会形态”概念:“新的社会形态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所有这些布鲁士斯们、格拉古们、普卜利科拉们、护民官们、元老们以及恺撒本人就都消失不见了。”这里的“新的社会形态”指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不同于以往社会形态的新社会。马克思曾从多个角度界说社会形态,但是,作为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社会形态是指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各种社会要素构成的社会有机体。一种社会形态涉及到诸多的社会要素,但是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决定一个社会形态性质的主导性要素,它们构成了社会形态的“骨架”。对社会形态的划分,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或形式,但最核心的划分标准只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即生产方式。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本质上是通过一定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去把握该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等。从社会结构角度看,生产方式是社会形态的“基础性要素”,决定了其他社会要素。“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从社会发展角度看,生产方式变革是不同社会形态演变的根本原因,对它们的探讨,“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从社会形态的区分角度看,生产方式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尺。总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是社会形态划分的根本标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是一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论。

  马克思破除对社会形态碎片化、非关联性的阐释,通过“生产方式”核心范畴(尤其是生产方式三重规定),构建一种独特的、整体性的社会形态理论——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都是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重要部分,它们都从生产方式社会形态某个维度对人类社会划分。五形态论着眼“生产的社会形式”,尤其根据所有制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三形态论着眼“社会的生产形式”,尤其劳动交换形式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如前所说,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既非五形态论,也非三形态论,甚至非两者简单综合,马克思实际从生产方式三个维度把握一个社会形态。马克思系统论述过的特定社会形态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我们通过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探讨来透视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的基本规定。

  马克思《资本论》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第一个特征从“社会的生产形式”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它就是三形态论揭示的第二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第二个特征从“生产的社会形式”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一无所有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规定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性质,资本剥削劳动、进而榨取剩余价值构成资本主义生产目的。“资本支配生产本身并赋予生产一个完全改变了的独特形式。”这段话从“社会的生产形式”(商品生产)和“生产的社会形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两个维度界定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当然,马克思并未仅仅停留在这两个层面。无论从“社会的生产形式”,还是从“生产的社会形式”对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本质上都属于“经济社会形态”范畴。马克思着眼生产方式的技术形式对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属于“技术社会形态”范畴。所谓技术社会形态是指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及其所决定的产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生产的技术形式尤其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对社会形态起到决定性作用。“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马克思根据生产工具等生产的技术形式,把人类社会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大机器时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则属于大机器时代。一个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具性质决定了该社会的主导产业,而它标示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石器时代,主导产业是渔业和狩猎业,这个时代可称之为“渔猎社会”;在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主导产业是农业,这个时代可称之为“农业社会”;在机器时代,主导产业是工业,这个时代可称之为“工业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看,资本主义社会就是机器时代、工业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大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恩格斯曾建议:“用‘资产阶级社会’和‘工业和商业社会’这样的说法来表示同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前者是从经济社会形态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界定,后者则是从技术社会形态出发将其界定为现代工业社会。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从生产的技术形式看,它是机器生产的、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从社会的生产形式看,它是以商品生产为核心的生产方式;从生产的社会形式看,它建立在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通过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探讨,我们发现,马克思实际上是从生产的技术形式、社会的生产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形式等三个层面,构建起一种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理论。

三、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视域中的中国道路

  准确把握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一个极其突出的现实意义就是更好地阐释中国道路,掌握中国道路的马克思主义话语权。本文语境中的中国道路主要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前,在解读中国道路上,主要有两个突出的理论偏见或话语陷阱。一是用“传统社会主义话语”解读中国道路。这里的传统社会主义话语指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并以此解读、评判中国道路。它普遍认为,中国道路走的是一条资本主义道路,因为中国搞了市场经济、承认了资本逻辑。二是用“西方资本主义话语”解读中国道路。它普遍认为,社会主义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制度,脱离了人类文明发展大道,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用社会形态理论阐释中国道路,就是要破除各种话语陷阱,解释好中国道路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而坚定道路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本文力图用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把握中国道路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一)中国道路的历史方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道路的立论基础,同时也构成了它的历史方位。如何从学理角度深入阐释中国道路的这一历史方位?只有从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理论出发,才能真正了解中国道路历史方位的真正内涵。

  第一,从技术社会形态(生产的技术形式)看,中国道路处于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转型时期。大工业化生产方式是区分传统与现代的根本标志。从技术社会形态看,中国道路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转型的历史阶段。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界定,首先基于技术和生产力形态考察,“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道路处于“赶超型现代化”“后发型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当然,随着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中国道路所追求的现代化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深化、拓展,从工业化到新型工业化再到“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因此,中国道路又是处于一种“并联式现代化”的历史阶段。“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串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顺序发展,发展到目前水平用了二百多年时间。我们要后来居上,把‘失去的二百年’找回来,决定了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

  第二,从三形态(社会的生产形式)看,中国道路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即商品市场经济阶段。无论从人的发展程度,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中国道路仍然从属于第二社会形态。从劳动交换形式看,劳动力成为商品,整个商品生产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从资源配置方式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道路处于市场经济阶段,就意味着处于承认资本、引进资本,让资本发挥重要作用的历史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中国发展的历史方位的理性认知,我们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对资本的抽象否定,逐步吸纳资本、市场、竞争等要素。中国道路仍然处在需要充分发挥“资本的文明面”的阶段,通过资本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此外,从三形态论看,中国道路的历史阶段还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第三个阶段即自由个性阶段的出现不能跨越第二个阶段,它是建立在生产力、市场经济、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对中国而言,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基础上。中国道路需要处理好物的依赖性与人的独立性、资本与人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从五形态(生产的社会形式)看,中国道路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一环就是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生产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定义:“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包括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其中,所有制关系是核心。生产关系是划分不同性质的社会的根本标准,所有制关系是决定某一社会形态性质的直接标志。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完成,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进行了所有制改革,破除了传统的单一所有制,但是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它决定了中国道路的社会主义属性。

(二)中国道路的基本性质

  对中国道路历史方位的探讨,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其基本性质的判断。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概述中国道路的基本性质。

  第一,中国道路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近些年来,国内外有些舆论提出中国现在搞的究竟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的疑问,有人说是‘资本社会主义’,还有人干脆说是‘国家资本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不能因为中国搞了市场经济,有限度地承认资本、利用资本,就判断中国道路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判断中国道路、中国社会性质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当然,我国所有制结构是多元的,也承认其他所有制形式,但是主导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因素决定了一个对象的基本性质。

  第二,中国道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有历史合理性。有观点认为,资本主义是人类文明之路,而中国道路没有走资本主义道路脱离了世界文明大道。还有观点指出,人类社会发展遵循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依次演进的发展轨迹,而中国道路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因此它违背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这两种观点虽有差异,但本质一样,即质疑跨越资本主义制度中国道路的历史合理性。但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出发,完全能够解释清楚中国道路的历史合理性。人类社会形态演变是普遍性与特殊性、渐进性与跳跃性的统一。五形态论决非历史发展直线论。马克思晚年就曾研究过东方社会,并且指出东方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各种复杂历史因素,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跨越”并未违背五形态论这一客观规律。五形态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这一规律立足全世界范围,而非就每一个国家或民族范围而言。即从全世界范围看,人类社会由低到高依次经过五种社会形态,但不意味着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也都是依次经历,不能跨越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社会形态。当然,单个国家或民族的“跨越”是有条件的,它是以世界范围内普遍经历了特定社会形态为前提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演变是整体的、普遍的“不可跨越性”与局部的、特殊的“可跨越性”的统一。正如中国道路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但是它是以资本主义世界历史为前提的。对于中国道路的历史合理性,用列宁的一句话阐释再恰当不过了:“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

  第三,中国道路的基本取向是现代化的。对中国道路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把握,不能仅仅囿于五形态论进行“生产关系排序”,从而得出结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上,中国是完全优于、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上,从技术社会形态和三形态角度看,社会主义中国在诸多方面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有很大差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力不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这必然决定了中国道路的基本取向是现代化,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当然,中国现代化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中国道路的基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它与资本主义现代化有原则性区别。

(三)中国道路的“三对关系”

  中国道路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重要关系。只有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出发,才能正确地把握这些关系,进而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道路。一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发达社会主义”的关系。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他所论及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力水平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即“发达社会主义”。我们所处的初级阶段是生产力水平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可以称之为“不发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发达社会主义”既有同一性,也有差异性。从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看,两者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类型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是生产力不发达,处于商品市场经济阶段,“发达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行产品经济。坚持和发展中国道路,需要正确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防止两者“相互套用”,也就是说:既不能简单运用马克思关于“发达社会主义”的相关论述指导现实社会主义的建设(比如,以“发达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产品经济理论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以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具体特点等为借口否定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在市场经济中忽视、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等)。

  二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中国道路重塑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一方面,中国道路使得两者关系从“时间继起性”到“空间并存性”。在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看来,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替代者,两者是前后更替的关系。中国道路的成功开创意味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这两种社会制度、社会形态会长期共存。在短时期,资本主义是消灭不了的,是不会灭亡的。两者在同一空间中长期并存,并且在承认世界多样性的前提下,两者实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道路使得两者的关系从“对立”走向“既对立又统一”。中国道路既看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有对立、斗争,也看到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的一面。中国道路既不搞“全盘西化”,也不搞所谓的与资本主义切割的“全面封闭”。中国道路用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看待资本主义、处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向资本主义学习,占有资本主义创造的一切积极的人类文明成果。

  三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第二社会形态即商品市场经济阶段,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它只代表“现代社会形态”(在现实中,它包括了资本主义社会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类型,并不直接反映社会制度的性质,这一社会经济类型可以与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相结合,从而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国道路打破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传统话语,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中国道路的历史任务就是,在商品市场经济基础上,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国道路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市场经济是手段,社会主义是目标。中国道路既需要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需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生产关系(公有制)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保证共同富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目标的实现。

总而言之,立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视域考察中国道路,有助于我们破除“中国道路、西方话语”的陷阱,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中国道路提供积极有效的理论启示。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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